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几个问题的研究

2016-02-20 16:01魏少峰
关键词:犯罪者受害者犯罪

魏少峰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72)

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几个问题的研究

魏少峰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72)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大量人口特别是中年人流入城市,农村青少年一方面由于缺乏父母的有效管教,另一方面农村学校本身的法制教育就很薄弱,致使农村青少年犯罪频频发生,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由于其犯罪往往呈现出低龄化、团伙作案、流窜作案且不择手段等特点,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犯罪者及其家属以及相应区域的治安状况都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危害。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农村学校对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认识水平之余,还应该通过各种措施对农村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予以完善和改进,使其对于犯罪行为及其危害有一个深刻的认识,随之提高其法制观念,尽可能地远离犯罪。

农村青少年;法制教育;危害;措施

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前不久,《三秦都市报》报道:陕西某市一名巡逻民警詹峻峰在巡逻过程中,发现4名男子挟持一名青年女子在一辆轿车内,被挟持女子呼喊救命并成功逃脱,民警詹峻峰控制其中一名男子,其余男子驾车逃逸。后据被捕男子与同伙交代,他们当时已将被挟持女子分别强奸,正准备送往娱乐场所强迫其卖淫。警方随后将其余3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抓获,并在宾馆内搜获到了犯罪嫌疑人遗留的3顶帽子、3双手套和3个口罩,据此分析其背后有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犯罪团伙,为此成立了“7·11”专案。经过专案组调查,自2011年底,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高某、田某4人纠集社会闲杂人员,驾驶租赁的汽车,携带匕首、砍刀等作案工具,在渭南市临渭区、蒲城县、西安临潼区等地疯狂流窜作案。对过往车辆司机、路人、单身妇女以及居民家中实施抢劫、抢夺、强奸、盗窃、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作案达86起,涉案成员达38人。

之后,专案组抓获犯罪嫌疑人37人,到2012年8月22日落实案件47起,其中强奸案件20起,“双抢”案件16起,拐卖妇女案件3起,组织妇女卖淫案件1起。其中涉及强奸、拐卖的受害人全是未成年人,最小的只有14岁。受害者大多数为犯罪嫌疑人的网友,犯罪团伙以会见网友名义,诱骗受害人来渭南观光旅游,后对其实施犯罪行为。据办案民警詹峻峰介绍,此案涉及的37名犯罪嫌疑人,其中20多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之间关系多数是同学或老乡。该案所呈现出的特征主要有两点:

首先,犯罪主体低龄、社会阅历低。据民警詹峻峰介绍,此案涉及的37名犯罪嫌疑人中20多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涉案成员多达38人,为社会闲杂人等,大多为同学或老乡相互拉拢而从事犯罪活动。据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副局长钞凤奎介绍,在这起特大系列抢劫、强奸、拐卖妇女案中,涉及强奸、拐卖的受害人全是未成年人,最小的年龄只有14岁。受害者大多为犯罪嫌疑人的网友,犯罪团伙以会见网友、带其观光为名义诱骗受害人现身,之后对其实施犯罪行为。

其次,犯罪主体犯罪方法残忍、手段恶劣,且犯罪规模庞大、犯罪类型多样。案中犯罪嫌疑人犯案时持有匕首、砍刀等作案工具,并且犯罪对象随机,例如过往车辆司机、路人、单身妇女及居民家中。对于强迫卖淫的妇女事先都进行轮奸之后再挟持至娱乐场所强迫其卖淫。犯罪类型有抢劫、抢夺、强奸、盗窃、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共计6项罪名。作案多达86起,涉案成员达38人,其中强奸案20起、“双抢案”16起、拐卖妇女案3起,组织妇女卖淫案1起。犯罪团伙驾驶租赁的汽车在渭南市、西安市等地疯狂流窜作案,影响范围广大。

二、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比率居高不下

近3年来,没有针对全国范围的农村青少年犯罪情况、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情况的研究数据。2004年公安部的调查表明: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或自身犯罪的案例一大部分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青少年[1]。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青少年刑事罪犯人数为265439人,占总刑事罪犯人数的22.9%,其中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刑事罪犯人数为55817人,18周岁至25周岁的青少年刑事罪犯人数为209622人[2]。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0—2008年全国范围内青少年刑事罪犯人数呈递增趋势,2008年至今,全国范围内青少年刑事罪犯人数呈递减趋势。但有些学者认为,青少年刑事犯罪的数量是呈波浪式上升[3]。

2010年有研究结论称:从整体上看,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在被有效遏制中又呈攀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率维持较高水平[4]。而且,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大幅度提升,根据2010年调查结果显示,家住城市的占32.8%,家住农村的占67.2%;2001年家住城市的占48.6%,家住农村的占51.4%。其中城市未成年犯还包括住在“城乡结合部”之人,2010年为14.1%,2001年为18.5%。依据推算,农村青少年犯罪人数占刑事罪犯总人数的11.7%左右①。由此,农村青少年的犯罪状况不仅深深影响着农村的稳定,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整个国家的安定与和谐。

(二)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

通过对比两次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结果,即2001年调查和2010年调查,有研究得出结论:16岁为最高峰,犯罪年龄有所提前,并且2001至2010十年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提前的幅度大于城市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提前的幅度。通过进一步对城市与农村的分析,可以看到2010年城市未成年犯的平均年龄为15.63岁,农村为15.68岁;2001年城市未成年犯的平均年龄为15.65岁,农村为15.85岁[5]。

(三)犯罪农村青少年多为不在学、无工作

根据2001年对全国未成年犯的调查分析,将“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不在学、无职业的未成年人”定义为“闲散”未成年人。研究结果表明,两个年度农村和城市青少年犯罪情况均为闲散青少年犯罪率高于非闲散青少年。如典型案例“7·11”案件中,38名犯罪嫌疑人多为社会闲杂人等,相互关系为同学或老乡。

(四)犯罪行为暴力化、恶性化

2015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广州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白皮书分析指出,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使用暴力方式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方式,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占到全部罪名的三分之二多,且“已经能够在犯罪中独当一面”[6]。另一方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 40件该类犯罪作了调研,青少年犯罪案件涉案被告人作案动机普遍简单,手段普遍较为凶残,一些受害人当场殒命。在一起“5少年乱石打死8岁玩伴”的案件中,涉案最大的年仅15岁。问起作案动机时,他们的作案理由是想把玩伴身上的40元钱骗去玩游戏,怕受害人回去告家长而被父母责打,所以要把玩伴打死。

三、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危害

根据《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5)》,“十二五”时期,我国流动人口年均增长约800万人,2014年末达到2.53亿人。根据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和城乡人口变动趋势预测,到2020年,我国流动迁移人口(含预测期在城镇落户的人口)将逐步增长到2.91亿,年均增长600万人左右,其中农业转移人口约2. 2亿人,城城之间流动人口约7000万人。“十三五”时期,人口继续向沿江、沿海、铁路沿线地区聚集。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区域间经济联系的加强,城镇之间人口流动将日趋活跃[7]。可见,我国流动人口的数目是相当庞大的,这就导致城乡青少年交织在一起,因此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率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具体说来,农村青少年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一)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构成危害

刑事犯罪或是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或是侵害了受害者的财产权益,抑或是两者兼有之。农村青少年犯罪者所实施的犯罪,即使剥夺受害者生命的情形不太多见,但一定是对于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或)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犯罪者剥夺受害者的生命之后,即使国家司法机关对其处以最严厉的刑罚,受害者也不能复活。对于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或)财产权益造成危害也是一样,再严厉的刑罚也只是一种国家主义的报复,而难以将对受害者造成是伤害予以完全消除,特别是对受害者人身安全造成的危害。虽然财产权益可能由于赔偿而得以恢复,但对于受害者心灵上造成的创伤却是难以根除。所以,犯罪者对于受害者造成损害,如果是生命权和人身安全,则是不可以被恢复的,如果是财产权益,如果受害者或其家属有经济能力的话则可以恢复,但无论如何,对于受害者心灵上造成的损害则是不可恢复的。

因此,农村青少年的犯罪行为,首先会给受害者本人造成难以完全根除的伤害,特别是剥夺了受害者生命的这种犯罪。另外,在农村地区,人口流动性相对较弱,又是一个熟人社会,农村常见的闲言碎语,也会对犯罪案件的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名誉上的负担,对其活动圈的维持和拓展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利后果。

(二)对受害者家属会造成危害

农村青少年的犯罪行为,除了会对受害者本人造成危害之外,还会对受害者家属造成危害。如果犯罪行为剥夺了受害者的生命,受害者的家属面对亲属的死去,其所承受的痛苦即使随着时间的流逝也难以消除,因为剥夺受害者生命的犯罪行为使受害者一家人再也无法团聚。对于受害者人身安全造成的损害,如果可以完全康复,则是幸事,但若落下病根甚至是残疾之症,受害者家属得照顾受害者的一生,其中的花费往往巨大,尤其是在受害者家属衰老之时,受害者面对无人照顾的悲惨境地更是会给受害者家属带来金钱和精力上的双重负担。

(三)对犯罪者自身及其家属也会带来危害

农村青少年的犯罪,即使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民事赔偿事宜最后会落到其监护人(一般是父母)的身上。如果达到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轻则被处以管制、拘役,重者锒铛入狱甚至被司法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处以极刑。当然,常见刑罚是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会对犯罪者的正常成长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困扰,甚至会使犯罪者的青春年华终止于牢狱之中。对于犯罪者家属而言,往往意味着得替犯罪者承担一部分甚至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这自然会对其造成经济负担,尤其是对于经济能力一般的家庭。除此之外,由于农村是熟人社会,相对而言人的活动圈也不大,一旦发生了刑事案件,犯罪者自身及其家属往往会成为周围人茶前饭后的谈资,旧事不停的被人有意或无意的说起,这对于犯罪者自身及其家属的名誉会带来不利,也会对其人际交往造成负面影响。这一事实的存在,对于将来刑满释放的犯罪者重返家庭和社会,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

(四)农村青少年犯罪具有团伙性和流窜性

农村青少年犯罪之时,单独犯罪虽有但不普遍,更多的是和其年龄相近的亲戚、同学或者老乡共同犯罪,因此其犯罪往往具有团伙性。而且由于团伙犯罪拥有稍微广泛的人脉,因此其犯罪也经常呈现出流窜性。另外,对于农村青少年犯罪,“智慧型”犯罪相对较少,更多的是“体力型”犯罪,所犯之罪往往是偷盗、抢夺、抢劫、伤害以及其他与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相关的犯罪。由于其智力还处于发育期或者定型期,社会阅历难免不足,对于犯罪后果认识不足,所以一旦实施犯罪,往往不择手段,这既会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危害,同时由于犯罪之时不择手段,也意味着其要承担的刑罚更为严厉,这对其自身甚至家属也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总之,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正处于成长期,他们一旦实施犯罪,既意味着受害者遭受伤害,也意味着他们的青春年华骤然凋谢。农村青少年犯罪之时,往往自知其能力、财力有限,所以一般会通过欺骗、胁迫、劝说等方式与亲戚、同学或者老乡组成犯罪团伙,这自然会使若干家庭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了某一区域的治安状况。此外,由于农村青少年犯罪呈现出团伙作案、流窜作案,且在作案之时也伴随着不择手段,因此会给某一区域的社会秩序、治安状况的维持与好转带来压力,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四、加强对农村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措施和意义

在青少年法制教育这方面,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要加强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施力度。事实上,提高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效果,可以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数量减少很多,帮助青少年提高自身的素质,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相关内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如下3种方式促进我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开展:

其一,整个社会提高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认可度。社会、学校、家庭等众多客观原因都可以促使青少年违法犯罪,当然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程度上是青少年自身的主观因素所造成的。所以想要通过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来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首先需要保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要保证学校、家庭以及社会在减少青少犯罪这一问题上共同着力。确保3个方面共同督促和管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而且,我国各级政府需要把加强社区教育、家庭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品德教育都加入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议程中来,并且进行定期的研究和分析,确保落实到实处,保证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顺利的开展,尽量杜绝青少年犯罪和违法情况的发生。其二,借助社会实践等多种课外活动进行青少年法制教育。采用社会实践等多种课外教学方式可以让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变得更加生动和直观。例如,借助多媒体设备播放法制教育相关的电视剧和电影、学校范围内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到法院旁听与刑事、民事、经济以及行政案件相关的审判活动;邀请法院相关人员到学校宣讲有关法律以及案件案例,提高青少年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兴趣,进而将青少年培养成为学法、懂法、守法和护法的优秀青年。其三,将法制教育添加到教学大纲中,且根据学习阶段而因时制宜。把法制教育添加到教学大纲中去,这样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就会变成一门重要的课程,并且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中体现出来,拥有自己的独立的教材以及固定的教育时间,避免出现学校因为轻视法制教育而缩减甚至取消青少年法制教育课程的安排。此外,还需要加快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尽可能选取那些具备大量法律知识同时又有着舒服的实践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进行法制教育学的授课,而且法律知识需要添加到学生的考试范围之内。

不同阶段的青少年身心状况不同,所以在进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的时候需要按照不同层次进行开展。小学生的思想观念尚处于初期阶段,理解能力较差,所以在对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时候,需要借助寓教于乐的形式,借助与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为开展小学生都法制教育工作,教育的侧重点集中在小学生基本道德观念的培养;中学生处在好动,而且叛逆的阶段,这个阶段属于青春期阶段,同时也是青少年犯罪的高发阶段,所以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就显得非常的重要。中学生已经掌握了相当规模的文化知识,而且善于举一反三,所以对于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可以更多的采用正反案例的方式进行,在进行内容讲解的时候可以添加一些法律条文。

在整个法制教育的过程中,要努力做到层层深入、环环相扣,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应当依托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各方面体制的完善,在进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之时,需要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以及心理辅导,这样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总的来说,农村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意义如下:

(一)完善农村法制建设,为生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法制建设可以促使我国农村生产环境稳定,思想意识形态的建立应当从新一代农村青少年开始,只有这样才可以减少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动荡不安因素。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提高法制建设可以有效的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降低因一味地追求经济而忽视社会治安。我国农村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往往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对于教育的投入不足。农村的发展现状跟基础教育有着很大的关系,教育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问题之一。对于我国大部分农村来说,义务教育的年限可以保证,但是义务教育的质量以及之后青少年的发展都是未知数,投入及其不足,会致使很多农村青少年逃学、辍学。其次,法制宣传只重视形式,缺乏实质性内容。而且很多法制宣传的资料都是老资料,并未更新,严重影响法制教育的效果。

(二)加强农村青少年法制建设,可以倡导农村健康文明新风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倡导农村健康文明新风尚,在乡风重建的过程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培育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在正确引导和教育广大农民认真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村规民约,突出道德约束力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农民学习了解与农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新理念,实现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才能够真正形成具有时代特色的新风气[8]。

因此,农村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至关重要的部分,在不断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才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正确道路。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大国,因此,在“十一五”规划中我们提出了“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基本举措,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我们必然要面对一系列可以预见及难以预见的风险和挑战,因此法律制度上的进一步地规范和保障是不可缺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所以,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不仅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保障[9]。

[1]王梦妍,马迪.乡村留守青少年法制教育正常化问题研究[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青少年刑事罪犯人数[EB/OL]. (2013-08-01)[2016-02-26].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 htm?cn=C01&zb=A0S0P&sj=2013.

[3]许天德.浅谈新时期青少年刑事犯罪特点[J].法制与社会, 2015(8).

[4]操学诚,刘桂明,路琦,等.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J].新华文摘,2010(4).

[5]关颖,刘娜.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特征跨年度比较——以两次全国未成年犯调查数据为基础[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6).

[6]张宁旦,杨晓梅,王聪颖.未成年犯最暴力成主要方式[N].法制日报,2015-01-24(5).

[7]国家卫计委就《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5)》举行发布会[EB/OL].(2015-11-11)[2015-12-30].http://www.china.com.cn/ zhibo/2015-11/11/content_37027661.htm?show=t.

[8][9]秦志华,李可心,陈先奎.中国农村工作大辞典[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

【注 释】

① 农村青少年刑事罪犯人数占刑事罪犯总人数比重:22.9% ×51.2%=11.7%.22.9%为2013年农村青少年刑事罪犯人数占刑事罪犯总人数比重,51.2%为2010年农村青少年占全国青少年人数比重.

D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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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447(2016)03-0014-04

2016-03-03

魏少峰(1973-),男,陕西西安人,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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