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小平,贺乐民
(1.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129;2.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
邓小平廉政法制思想探析
鱼小平1,贺乐民2
(1.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129;2.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
邓小平关于廉政法制建设的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和现实的实践基础,他提出的廉政建设“一个是教育,二个是法制”,“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的住些”的思想仍然是我们当前廉政建设的基本遵循。在新的实践发展中,习近平的廉政法治是对邓小平廉政法制思想新的发展。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邓小平廉政法制建设思想,以及其在当代所焕发出的新活力,对于增强理论自信、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深化反腐倡廉理论具有重大指导价值。
邓小平;廉政法制;廉政法治
如何反腐,是一个关乎全局、关乎长远、关乎根本的大问题,在历史上形成了清官反腐、监督式反腐、官箴教育反腐、运动化反腐、法律反腐等等道路,在改革开放后的三四十年间,廉政建设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是一项有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任务,廉政建设要走怎么样的道路?在美国时代公司总编辑格隆瓦尔德和邓小平的一次对话中,格隆瓦尔德说:“中国共产党一直教育人民要大公无私,为人民服务。现在经济改革,你们教育人民要致富,出现了少数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你们准备采取什么办法解决这些问题?”,邓小平回答:“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1]在邓小平理论中,有着十分清晰的思路,也就是倡导廉政建设,依靠法制惩治腐败的思想。邓小平同志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廉政建设领域逐步完善了有法可依、依法治贪的廉政法制环境,并逐步把法律、廉政制度付诸实践,在中国廉政建设的伟大征程中发挥了巨大的引领作用。在廉政建设日益深化的今天,我们只有对邓小平廉政法制思想有周详的了解,才能从整体上把握廉政建设之所以选择法制道路以及沿着法制道路走向廉政法治的必然性。
江泽民同志在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所做序言中:“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3]。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领导下的各项工作都要实行法治化、规范化的思想,坚持了廉政建设也要按照法制化方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保证廉政法制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进行。具体来说邓小平廉政法制思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廉政和法制的关系的思想
廉政,针对的是官和权。廉政建设首先就是反对腐败,腐败造成了行使公权的的公共机关和个人与公民权的对立,是公权力失控的表现,在把廉政法律规范引入到廉政建设领域,通过以国家为后盾强制保证实施的法律来保证廉政的实施,是进步的政治家、思想家的共同特点,同时也是邓小平同志在我国改革和建设时期廉政建设的道路设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由于相关领域在体制机制运行方面存在“漏洞”,造成对腐败的防范机制不够健全,只有将廉政建与法律制度的建设相结合,才能通过廉政建设促进恪守法制的自觉性,同时,又通过法律制度填补廉政建设的有效性,也就是邓小平提出的“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4]。
(二)关于廉政要靠法制建设的思想
我们的国家在很长时间内缺乏执法和守法的法治文化传统,“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5],传统的反腐主要是监督式的,如唐太宗李世民在治国理政是谈到:“有善必赏,所以劝能,有罪必诛,所以惩恶。”[6]建国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人治色彩还是较为浓厚,走了许多弯路。特别是邓小平提到的“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7]所以邓小平提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8]。廉政建设固然需要靠加强干部教育,增强广大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但同时,“对于绝大多数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应该采取教育的办法,凡是能够教育的都要教育,但是不能教育或者教育无效的时候,就应该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不能手软。”[9]
(三)关于廉政要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的思想
邓小平在分析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等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认为“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0]:一是结束干部职务终身制,对领导人要用法制进行权力监督,“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11];二是教育广大干部克服特权思想,用制度代替高度集中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12]建立正常的上下级关系,反对像旧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和帮派关系,对制残存在党内的家长制作风进行肃整,“不彻底消灭这种家长制作风,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党内民主,什么社会主义民主”[13];三是保障人民民主,加强廉政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得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4]民主和法制密不可分,“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15]
(四)关于理顺党纪和法律关系的思想
廉政建设的体制机制涉及到党和政府关系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体制问题,如何理顺好这个关系,不仅对廉政建设大有裨益,而且对其他领域的改革也有直接的影响。邓小平关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讲话中理清了这个问题:“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的问题应该有国家和政府管”[16],对属于纠正不正之风和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17]这样不利于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律的观念。邓小平高瞻远瞩的看到了这个重大的政治体制问题,即从党的工作重点是端正党风严肃党纪问题,更深远的看到全局性的加强法制问题。深刻的揭示了党纪和法律的关系,为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提出明确的导向。
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作为“总设计师”的邓小平对反腐形势对经济建设的负面影响有着清醒的认识:“经济建设这一手我们搞得相当有成绩,形势喜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成功。但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因而改革开放的实践过程,也正是廉政法制建设的实践过程。用法律武器维护改革成果,用法律武器遏制官僚主义,用法律武器打击经济建设中的贪污腐败,实现了思想路线的拨乱反正,实现了政治路线的拨乱反正,回归到民主法制的正确轨道上来。
(一)用好法律武器是廉政的依靠力量
在改革开放初期,青海省发生一件高干子女杀人案件,围绕着案件发生一系列官官相护,高级干部干扰案件查办,滋生系列腐败案件,案件拖了好久,几任省委书记都没有解决,在群众中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最后在新华社一位有正义感的记者经过调查以内参形式向中央领导反映,最后中央组成调查组进驻西宁,纠正了案件错误,并查办了一批高级贪腐干部。邓小平在总结该案件时说:“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要真正抓紧实干,不能手软。青海省杨小民那个案子拖了多年,几任省委书记没有解决,现在处理了,处理的好。”[18]该案件的依法查办,在党内形成了很大影响,特别是对于党的高级干部在对待家属、子女违法犯罪问题上,中央坚决、明确、毫不含糊的支持政法部门查办案件。
(二)官僚主义要靠法制来遏制
官僚主义是腐败问题滋生的温床,邓小平指出官僚主义现象:“执政党的地位,很容易使我们同志沾染上官僚主义的习气。”古语有云:有功不赏,则善不劝,有过而不诛,则恶不惧[19]。对于政治体制改革,在稳定的大环境下,“消除机构臃肿,加强法制,这些都是改革”[20]遏制官僚主义,首先要建立一支风清气正的专业化政法队伍,在邓小平的倡导下,逐步建设起来一支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针对当时的情况,法律专业人才缺乏,邓小平提出“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考法官、考警察,条件很严格,我们应该更严格,除了必须通晓各项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以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21]即要求德才兼备的法律职业队伍,专业队伍的建设,对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了坚定地保证,也影响着我国廉政建设队伍的法律化、专业化、长期化。
(三)加强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等效赏罚者不在乎必重,而在乎必行[22]。邓小平敏锐地观察到:“对于贪污、行贿、盗窃以及其他乌七八糟的东西,人民是非常反感的,我们要依靠人民的力量,一定能够逐步加以克服。”[23]邓小平同志运用了马克思主义区分两种不同矛盾的方法,在严肃党纪党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础上,强调群众监督的力量。即便是到了晚年他还从从严肃党的监督提出“这个党该抓了,不抓不行了。”[24]特别强调,不能有法外之人、法外之事,“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25]而且对于贪污腐化,乱搞特权的领导干部,邓小平指示:“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批评教育而又不改正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26]通过系统的制度,改善国家和党的领导方式,规范领导干部的职权范围,制定规章制度限制各级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更重要的是要求执法部门、监察部门坚强监督。
(四)经济建设中的腐败要靠法制来解决
邓小平同志1986年1月17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举了刘青山、张子善的例子,说“经济犯罪特别严重的,使国家损失几百万、上千万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不可以按照刑法规定判死刑?”[27]1952年对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的处理教育警示了很多人,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在反腐败和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关系问题上,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共产党人的认识始终是明确的、清醒的。不犯含糊,不打折扣。他对于发展后的问题“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28]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领域持续放活,极高得激发了地方、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同时也出现了只顾本位利益、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倾向,对此,邓小平强调“在这一方面,要规定比较详细的法令,要防止对自主权的曲解和滥用。”[29]在民事活动领域,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采取了单项先行立法的模式,“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30],满足了经济建设中的当务之需[31]。并且在其他立法领域也采用了这种模式,如民法典的制定,也基本遵循了邓小平关于立法的这一指导思想。在经济领域还开展了政企分开,精简机构的措施,这样的做法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执行,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全稳定。”[32]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邓小平提出的廉政法制思想是一个系统化、科学化、长期化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在1993年,邓小平特别强调自己“不管对现在还是对未来,我讲的东西都不是从小角度讲的,而是从大局讲的。”[33]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对新时期新阶段腐败问题的复杂性和严峻性,指出之所以反腐,是因为腐败严重了会“亡党亡国”[34]。把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提到了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这是对邓小平反腐思想的延续和深化。
(一)从廉政法制到廉政法治
廉政法制与廉政法治虽然一字之差,但无论是从内涵意蕴还是从运行实施上都有一个逐步深化、逐层发展的过程。廉政法制到廉政法治的逻辑关系是个逐层深入、不断细化和多元共治的发展过程。两者一动一静,一个为制度工具,一个为治理模式,廉政法制具有强调的是制度,但是廉政法治对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有跟高的要求。
可以说,从邓小平时代开始,廉政建设的制度日趋完善,但是,“实践经验说明,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35]因此法制要向纵深发展为法治,真正成为一种治理模式。一是从制度建设到治理理念建设。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邓小平说:“要讲法制,使人人懂得法律,是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36]。二是从运动式反腐转化为常态化反腐。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日常化的廉政建设,取消了“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这种既不利于安定,也不利于民主的形式,健全人民监督反腐渠道,“应该让群众有充分的权利和机会,表达他们对领导的负责的批评和积极地建议,但是’大鸣大放’这些做法显然不适宜于达到这个目的。”[37]三是重视制度建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以邓小平南方谈话为指导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接着十五大报告提出,“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党的十八大又提出:“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成为我国行政监察方面反腐倡廉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习近平的廉政法治实践
在新的实践发展中,习近平的廉政法治是对邓小平廉政法制思想新的发展。打虎拍蝇和猎狐大快人心,反对“四风”重塑政治规矩,加强党员对规则、条例[38]的学习要求,加强和改进了巡视工作。习近平同志强调“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39],这与邓小平廉政建设思想一脉相承,邓小平同志对于“打虎”就曾明确地说:“腐败、贪污、受贿,抓个一二十件,有的是省里的,有的是全国范围的,要雷厉风行的抓,要公布于众,要按法律办事”。当前,依靠法治成为廉政建设的共识,并发展出了依法控权与保障监督权的具体模式,一是依法行政,建立权利清单,二是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党外监督,三是采用信访等舆论监督模式,四是巡视常态化、深入化。在新的发展时期,邓小平廉政法制思想在执行和实施国家治理体系更加成熟、更加稳固、更加周祥。
(三)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
廉政建设是党和国家去腐生新,兴国强党之基,是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一把抓手。当前经济换挡提速、改革深化升级,一小撮关于廉政建设“过了头”、“影响经济”的观点甚嚣尘上,这些观点迷惑性很大,干扰了廉政法治的惯常性、藩篱性、兜底性。因此,必须重提邓小平廉政建设法制思想以及当代新的发展,积极回应廉政法治建设在新时期新发展面临的新课题:
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正如法谚“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提出总体部署,廉政法治建设也开启了新的征程。站在新起点,当有新作为,“敢字当头,横下一条心。”[40]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与廉政法治建设的有效结合,推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廉政建设。
坚持制度治党,深化纪律检查制度改革,巡视督查制度的法治化问题等新的课题。
严肃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行政监察法》,为反腐败无死角提供法律保障;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的制定,无论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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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冷溶.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
[34]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会上的讲话[EB/OL].(2012-11-07)[2012-11-19]http://www.gz.xinhuanet.com/2012-11/19/c_113715398.htm
[35]江泽民.江泽民同志在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的讲话[EB/OL].(1996-02-08)[2015-12-19]http://cpc.people.com. cn/GB/64162/64165/77552/77560/5332721.html
[38]本书编写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订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39]习近平.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N].人民日报,2012-l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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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
:A
:1009-2447(2016)03-0006-04
2016-03-23
鱼小平(1984-),男,陕西榆林人,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