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中国妇女解放的特点探析

2016-02-20 16:01张震环
关键词:妇女国家

张震环

(北京物资学院思政部,北京101149)

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中国妇女解放的特点探析

张震环

(北京物资学院思政部,北京101149)

历史背景的分析对于研究中国妇女解放的历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了中国妇女解放道路的选择。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借助于国家的力量和一整套的制度建构,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的地位都得到显著提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由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下的“基本重合”转变为“有限分离”。传统的国家主导下强力推进妇女解放的一元化运作模式出现严重的失灵,妇女问题大量涌现,推动妇女解放运动的主体力量、路径和国家干预体制都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国家与社会关系;妇女;发展

历史背景的分析对于研究中国妇女解放的历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了中国妇女解放道路的选择。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不同历史阶段国内外环境的差异,妇女解放的政策、影响因素、推进妇女解放的路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来说,改革开放前,由于国家与社会处于同构状态,国家在妇女解放政策和决策方面显示出极大的自主性,在政策实施方面则呈现出高度的政治动员能力,妇女解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日益多元化的趋势对国家在妇女解放政策制定方面的自主性提出挑战,同时社会关系的变化也造成国家动员社会资源以及汲取经济资源的能力在下降,妇女解放政策的执行度不高,妇女解放面临着新的挑战。从国家与社会关系变化的视角切入来分析新中国以来妇女解放的历程,能够很好地把握住不同时期妇女解放的发展特点和规律,从而改变已有研究中偏重国家中心论或重视社会因素的视角,为探讨如何进一步推进妇女解放奠定基础。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国家干预体制下妇女解放的特点

(一)国家强力推进的一元化发展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一元化的意识形态的控制机制相互匹配,形成了“强国家—弱社会”的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通过对所有社会资源的全面垄断、行政化的组织网络体系和党的组织体系三种路径实现了对社会的全面控制。这种社会控制体制可以使国家权力不受约束的伸向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并按照国家的意志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强制,保证了国家能够最大限度的动员社会资源实现自己既定的政治目标。妇女解放从国家政治需要出发,作为体现国家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和国家意志的一部分,被完全纳入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国家大业中,在国家的强力推进下,妇女解放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被有效地贯彻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角落。强大的国家体制力量是推动妇女解放运动向前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借助于国家意识形态的力量,对男女平等的价值认同成为各级干部和党员政治正确和政治忠诚的重要表现,使得妇女解放话语得以全面渗透在社会成员的政治社会化过程之中;借助于党所控制的国家权力,党可以直接以立法或制定公共政策的方式直接赋予妇女平等的权利;借助于国家的社会整合机制,尊重妇女权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演变为单位组织成员不得不遵守的政治规则;借助于国家的政治动员机制,党可以突击实施妇女解放的某一重要目标……如此等等。”[1]

(二)妇女解放内容的广泛性

从整体上看,新中国成立后妇女解放的具体内容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婚姻家庭和妇女的特殊利益保障五大方面,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在经济上,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妇女大规模地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实现了广泛就业。参加社会生产劳动使广大妇女获得经济独立权,改变妇女对男性的依附和屈从关系。在政治上,妇女开始了参政的历程,不再是政治的门外人。如在1953年全国参加投票选举基层人民代表的女公民占女公民总数的90%以上。广大妇女除了通过参加选举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还通过妇联组织积极的参政议政。在文化教育上,1949年建国前,中国妇女的文盲比例高达90%。新中国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群众性扫盲运动,从农村到城市都举办了各种识字班、民众夜校、职业业余学校。到1958年,有1600万妇女摆脱了文盲状态,初步改变了中国妇女愚昧落后的状况。在大力开展扫盲运动的同时,大力开展正规教育,使处于落后状态的妇女受教育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在婚姻家庭上,《婚姻法》在法律上确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从根本上解除了中国几千年封建婚姻制度对妇女的束缚和压迫,有力地荡涤了长期积淀在社会心理深处的男尊女卑意识。妇女不仅获得了择偶、离婚、再婚等方面的自主权,而且在人格上受到充分的尊重。在妇女的特殊利益保障方面,通过加强对妇女的劳动保护,建立妇幼保健机构,彻底清除妓院等措施,妇女的身心健康得到了较好的保障,这些举措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了妇女解放事业的大踏步发展。

(三)妇女的解放与异化并存

“异化”是一个哲学概念,指主体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分裂其对立面,变成外在的异己力量。也就是说,人的实践活动及产物(包括物质财富,精神产物,社会体制等),成了主宰人,约束人的异己力量,人成了自己行动和行动产物的奴隶。在异化活动中,人的能动性丧失了,遭到异己的物质力量或精神力量的奴役,从而使人的个性不能全面发展,只能片面发展,甚至畸形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强力推进下的妇女解放运动模式借助于国家意志的强大推动力,在打碎束缚妇女发展的枷锁,瓦解传统父权制的性别秩序,加快妇女政治解放进程方面确实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妇女解放运动获得了超常规的发展,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水平相对低下的条件下,取得了妇女地位显著提升,达到了西方发达国家水平的历史性成就。妇女不仅在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教育发展和医疗保健等方面拥有和男子同等的权利,而且还在参与社会、参政议政方面占据显要位置。但是,由于在妇女解放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对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教条化理解,忽视了妇女的性别与特殊需求,产生了妇女的异化现象。

首先,是关于“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教条化理解。恩格斯曾指出:“从前保证妇女在家中占有统治地位的同一原因———妇女只限于从事家务劳动,现在却保证男子在家中占统治地位:妇女的家务劳动现在同男子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比起来已经相形见绌;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在这里就已经表明,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2]。正是由于妇女从事私人性的家务劳动被排除在社会劳动之外,妇女才沦为家庭的奴隶,丧失了人身自由和独立的经济地位。因此,“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3]。只有回到公共事业中,妇女才可能重新找回自己的尊严和社会地位。正是基于对恩格斯这一论断的理解,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号召妇女走出家庭,参与社会生产劳动,把是否“参与社会劳动”看作是妇女解放的一个基本标准。但恩格斯在提出了妇女解放的这一先决条件的同时,还提出了实现这一先决条件的途径,即“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功夫的时候,才有可能。而这只有依靠现代的大工业才能办到,现代大工业不仅容许大量的妇女劳动,而且是真正要求这样的劳动,并且它还力求把私人的家务劳动逐渐融化在公共的事业中。”[4]家务劳动社会化是有条件的,那就是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新中国组织妇女大规模参与社会劳动是在国家经济尚处于“一穷二白”的状态下,是在远未实现机械化、电气化和家务劳动的社会服务体系几乎还是空白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将妇女推向社会,无疑会使妇女承受家庭与社会劳动的双重负担,在“外有工作,家有老小”的状态下,大多数已婚职业妇女都处于疲惫不堪,心力交瘁之中。应该承认,新中国为职业妇女承担双重角色作出了很大努力,如从法律上保障妇女就业的社会权利与家庭中的平等权利,提倡男女共同承担家务,发展幼托事业与妇女保健事业等。但对男性有利的传统性别分工并未受到根本挑战,社会依然是“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性别角色模式,被“解放”了的中国妇女只能以柔弱的身躯挣扎在职业和家庭的夹缝中,不顾社会生产条件的家务劳动社会化,造成了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与冲突,进一步加重了妇女的负担。谌容小说《人到中年》主人公陆文婷竭尽全力而倒下的悲剧性结局典型地反映了这一时期职业妇女的辛苦与无奈。

其次,是关于“男女平等”的教条化理解。男女平等应该是指两性人格、政治地位、发展机会与条件的平等,而不是形式上“都一样”的平等。新中成立后所提倡的“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男同志能办到的事情,女同志也能办得到”的口号,其出发点在于激发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的积极性和自信心,强调妇女的主体身份。但是这一思想在实施的过程中却走向了另一面,将男性作为妇女的楷模和榜样,以男性尺度来衡量妇女的存在价值,以男性标准来把握妇女的解放。由于过分强调“男女都一样”,妇女解放过程中呈现出男性化的特征。在生产劳动中,以男性为标准衡量妇女的工作业绩,忽视妇女在知识能力上与男性的不同起点,忽视妇女在身体方面与男性的差异,鼓励女性不顾自己的生理特点,去做“男同志能办到的事”,结果使女性的身体不堪重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如下面这段访谈资料所显示的:“1958年大跃进,人人要到地里劳动,妇女刚生了孩子也要去,所以子宫脱垂比较多。很多妇女子宫脱垂非常痛苦,走路吧,一个大肉疙瘩。子宫就脱出来她还得下地劳动。有这个病还不能对别人说,拉个带子吊起来,挂在背上、脖子上,或腰带上。最严重的,我们发现,因为子宫脱出来,经常是臭乎乎的,有的被猫咬了,在被子里,被老鼠咬了……子宫脱垂是营养跟不上,营养不良,产后又不能很好地休息,比如摘棉花,是蹲到那里,这就不能得到很好的恢复”[5]。

(四)妇女的政治性解放与社会性解放的不均衡性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之前的中世纪,市民社会与国家是合二为一的,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了全部权力,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资产阶级政治解放的关键就是通过革命的方式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而不再受到政治国家“家长”式干预,同时,以自由、平等、财产、安全为基本内容的资产阶级人权能够得到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和保护。“政治性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6]但“政治解放本身还不是人类解放”[7],因为通过政治性解放确立的所谓的普遍人权不过是资产阶级的权力而已,并没有真正为全体人民所有。在政治性解放和人类解放之间还要经历一系列的社会变革,即社会性解放阶段。社会性解放是政治性解放的深化,它将废除经济生活领域所有的剥削、奴役现象,完成市民社会的根本性改造,以新的经济形态“取代专制统治赖以生存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乃至社会大众的心理结构”[8]。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新政权的建立,妇女实现了阶级解放和政治性的解放,国家在法律上全面赋予了妇女平等地位,并废除了私有制,大规模动员妇女参与到“公共的事业”中来,妇女的政治性解放取得了辉煌的成果,但国家强力推动下的妇女社会性解放的步伐却远远滞后于政治性解放的发展,妇女经济社会地位提高的同时,其从属性地位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由于国家在妇女取得政治性解放之后对于社会性解放的认识不足,导致以“男性中心”的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没有得到必要的及时清理和批判,因而流行了几千年的男尊女卑观念仍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意识深处,“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模式也得以延续下来。确实,在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历程中,没有阶级的解放,没有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可能有妇女解放;没有妇女就业,也不可能有妇女解放。但是,阶级的解放和政治性解放并不能实现妇女的彻底解放,传统的父权制的性别秩序,特别是其积淀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性别意识形态和文化心理结构,还在无时不刻地妨碍着女性实现全面自由的发展,妇女的社会性解放也同样需要国家的“顶层设计”和积极有效的推行,虽然妇女社会性解放的实现是一个极其漫长的历史过程,但是国家体制的干预还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

(五)妇女自主意识的缺失

在“强国家——弱社会”背景下形成的国家强力推进型的妇女解放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妇女个体意识的形成,但由于妇女解放政策的推行都是政府通过单位制度的组织化运作完成的,单位制度保护和依附的二重性质,客观上造成了妇女自主意识的缺失,这种缺失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妇女缺乏独立意识,对政府和单位形成了功能性的依赖。建国前,妇女的小天地就是“家”,既没有单位,也没有事业。新中国成立后,在国家强力推进下,妇女实现了普遍就业,在享受“大锅饭”、“铁饭碗”优惠的同时也产生了对“单位”的依赖。“单位组织所弥漫的浓厚的父爱主义氛围,使单位女性如同在家庭中的小女孩总是能得到家长的特殊关爱一样,享受到了种种特殊的照顾。如从事工作强度较小、环境较好,以及压力较轻的工作,工作业绩考核中给予适当的迁就等等。”[9]单位“犹如一个温柔的陷阱,不断以父爱主义的关怀解除这女性的自主意识,把职业妇女塑造成了一个需要同情、关爱和迁就的弱者。”[10]

二是妇女自我意识弱化。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大规模的参与到社会生产劳动中。在国家政策的保护下,中国妇女轻易地得到了西方女权主义者奋斗了几百年才争取到的与男性在政治和经济上平起平坐的权利,于是在社会主义轰轰烈烈的建设热潮中她们逐渐把自己的主体意识完全趋同于时代的主流意识,自我意识弱化,忽略了自己作为个体的存在价值和意义。学者刘慧英指出:“妇女个人的命运一旦与某种政治力量或社会变革力量结合在一起,并献身于政治斗争或社会解放运动,她自身的一切也就为这种外在力量所决定和包容”[11]。

二、改革开放后妇女解放运行机制的特点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的逐步放权,社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了较为有限的分离关系,是国家主导下的“非对等式互嵌”。这种“非对等式互嵌”主要表现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制度性渠道的性质、作用和多少更多取决于国家的意愿、能力和危机感,较少取决于社会对国家的监督、制约与推动,是一种国家主导式嵌入关系;社会对国家则表现出回应式嵌入,即社会在国家设定的制度环境内通过与国家合作、影响国家政策导向,进而通过改变制度环境而获得生存空间。”[12]伴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发展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在传统社会主义体制环境下形成的妇女解放的思维方式和道路模式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其有效性和合理性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质疑。在这场以市场化改革为核心的社会剧变的过程中,党、国家、政府、社会组织乃至妇女个人都面临着重新思考和调整自己的考验。可以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对妇女解放运动发展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从推动妇女解放运动的主体力量、实现路径到国家干预体制都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推进妇女解放的主体力量由一元化走向一元主导、多元并存的格局

妇女民间组织的兴起改变了推动妇女解放主体力量由中国共产党完全主导的情况。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原有中国共产党内部各主体力量所发挥的作用发生了较大变化,妇联的定位由一个政治服务者向社会服务者转变,妇女理论研究者的研究重点逐步向现实中的妇女解放问题靠拢,在结合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解决问题上下功夫。目前,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的转型时期,市场机制尚不健全,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整合机制刚刚起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还未走出“强国家—弱社会”的状态。因此,作为调整公共物品、具有超强能力、用国家权威维护公正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机制,在推进妇女解放中仍然要发挥着主导作用。但这种主导作用的发挥于过去那种对妇女解放大包大揽的方式不同,新时期国家主导下的妇女解放要明确自身在妇女解放发展中不可推卸的责任,将国家主导严格控制在不妨碍社会组织和妇女个体的主体性地位及其自主性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国家主导的有效机制和载体,提高妇女政策的执行力度。在促进民间妇女组织的发展方面,国家应努力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扶持能够代表不同妇女群体利益的民间组织,拓宽参与渠道,引导它们在发挥妇女权益保障、妇女利益表达、下情上达、利益协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推进妇女解放的路径由“自上而下”转变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

与改革开放前妇女解放的推进完全由国家一元主导的模式不同,新时期的妇女解放在路径上是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和自下而上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来自两个方向互动模式的建立是为了满足国家与社会“非对等式互嵌”关系的发展需要。国家一方面鼓励在政府控制下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又通过政策性嵌入和行动性嵌入引导社会组织的建设,而民间社会组织也通过主动引入政府党政官员担任重要职务,借助一些渠道进入国家体制,参与政治活动,提供决策方案,利用政府部门的符号资源等方式来获得自身的合法性。“民间组织在开展活动时,有时候越是能够成功地利用国家的力量,就越是容易发展”[13]。二者在互动的过程中可以实现双赢。“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之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14]。国家和妇女民间组织之间发展亦是如此。虽然现阶段各种妇女民间组织的自我表述、团体认同和自主性发展还很缓慢,但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这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趋势会越来越明显。

(三)妇女由妇女解放的客体向推动妇女解放的主体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的妇女解放进程是在国家主导下强力推进的模式,是一种“搭车”式的解放。妇女并不是妇女解放的主体,是“被解放”的,妇女解放是“为民族、阶级解放和社会主义实践服务的,因此,带有强烈的工具性色彩”[15]。如果说,在近代中国特殊的国情条件下,要求妇女“自己解放自己”是不切实际的,妇女只能是妇女解放的客体,那么,到了改革开放后,在妇女的主体意识觉醒和强化的今天,妇女解放的推动就应该由妇女本身来进行了。马克思曾指出:“任何一个存在物只有当它用自己的双脚站立的时候,才认为自己是独立的,而且只有当它依靠自己而存在的时候,它才是用自己双脚站立的。靠别人恩典为生的人,把自己看成一个从属的存在物”[16]。妇女主体意识的觉醒与强化对于妇女解放真正实现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只有唤醒和确立妇女的主体意识,才能使妇女把对自身发展的渴求植根在其最深沉的需要和冲动之中,产生强烈追求自己对象性的本质的力量,从而建立起自己发展的价值目标,并以此作为自己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17]。离开妇女主体意识的内在驱动作用,妇女解放将步步维艰。因此,1988年第六次全国妇女大会召开,提出“当代妇女要争取自身的进一步解放,必须努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意识。”[18]相对于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下的妇女解放,改革开放后的妇女解放更强调妇女作为主体的理性自觉对于妇女解放的重要性,即由过去“国家解放妇女”的客体性向“妇女自身要发展”主体性的转变,但是从目前妇女主体意识的发展情况来看,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消费文化的发展和传统性别规范的制约都在无时不刻的影响着妇女主体意识走向自觉,虽然妇女已经由妇女解放的客体向推动妇女解放的主体发展,但妇女群体意识的觉醒和妇女“自己为自己说话”,“自己解放自己”的集体认同还亟需加强。

(四)妇女与国家的关系由契合走向契约

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下由于妇女的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妇女个体和国家的关系时契合的。改革开放后,我国进行了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市场经济的具体运做主要依靠市场主体之间通过协商所订立的契约。具体的说:首先,个人从原来的依附关系中解脱出来,个人作为利益主体得到确立,他能自主的与组织和其他个人签约。其次,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成为权利安排和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各个经济主体通过交换实现各自的利益。同时,从行为约束方面来看,这种交换过程又是一个签约和履约的过程。”[19]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妇女从原来的对单位和国家的依附关系走出来,作为能够获取资源的独立个体,妇女在现实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逐渐意识到妇女作为主体的能动性和自主性。越来越多的妇女力求凭自己的力量去追求自己的人生价值、去把握现实和命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妇女的权利意识、发展意识和独立意识更加强烈,妇女个体与国家的关系由依附走向了自主,由封闭走向了开放,由契合走向了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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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42

:A

:1009-2447(2016)03-0001-05

2016-03-15

北京物资学院2015年度校内培育基金项目(GJB20155004)

张震环(1976-),女,黑龙江绥化人,北京物资学院思政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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