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被调岗,该如何维权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民办幼儿园的园长助理,工作职责是协助园长进行管理。一个月前,园长得知我怀孕后,因担心我为生育孩子而耽误工作,也为规避承担产假期间工资等义务,竟故意寻找借口贬损我,并强行将我调岗成清洁工,实质就是为了让我因无法承受而自行辞职。请问:幼儿园的做法对吗?
读者:李 某
李某读者:
幼儿园的行为是错误的。
一方面,幼儿园侵犯了你的生育权。生育权是任何一个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任何单位、个人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加以侵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另一方面,幼儿园无权强行随意调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幼儿园将你从园长助理调岗成清洁工,却根本没有与你协商,更不用说达成一致,自然对你没有约束力。再一方面,你可以通过相应方式维权。《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指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如果园方固执己见,你则有权索要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颜东岳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3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