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珍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北京 100081)
清代西藏政教合一制时期噶厦与达赖喇章经济关系
李凤珍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北京 100081)
西藏封建领主经济源于吐蕃奴隶制崩溃后,历经僧俗领主结合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元朝在此基础上分封始推行领主土地占有制。至清朝确立三大领主土地占有制,实行以达赖喇章和噶厦组成政教合一体制,加强喇章在政府中的权势。清以中央集权制将喇章的政治、经济纳入噶厦内,实施政治上统一经济上一体化。
噶厦;喇章;强佐;喇恰;孜恰;噶丹颇章
封建领主所有制是封建社会的基础。西藏封建领主经济的形成是了解噶厦与喇章经济关系的铺垫。西藏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是从吐蕃奴隶制崩溃后,由其王族后裔、大臣及农奴奴隶分化出的小土地私有者,他们占有土地,始向封建农奴制转化。[1](P58)在这种转化过程中,宗教起了促进作用,僧人在社会上有较高地位,获得世俗封建主赠予的庄园、农奴及其他财物,在社会上形成了割据一方的代表地方势力的僧俗相结合的封建领主集团。初为分散的小型的割据地方,如萨迦、蔡巴、帕竹等地方政权。
元朝在此地方政权基础上实行册封。分封十三万户,万户辖区内的统治权分别掌握在各万户手中。元朝对西藏最高土地所有权的册封,是在原有地方封建势力基础上建立的。自此后,原来分散割据的地方首领,变成隶属中央王朝的命官,他们原来对辖区内的土地、农奴的统治权,变成中央赋予的实际控制权,元朝在西藏推行封建领主占有制。[1](P61)
西藏地方三大领主土地占有制的确立。元明两朝统治西藏时,是分别以萨迦派、噶玛教派为中心的地方政权,其首领接受元明两朝的册封,封建领主对土地占有制初步建立,但是全面系统的封建领主等级占有制是在清代格鲁派即黄教掌政才真正形成。清初格鲁派建有几个大寺院,获得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受其他教派压制。1642年格鲁派首领借蒙古武力灭噶玛教派的藏巴汗地方政权,获得对西藏地区的统治权,时蒙古汗王委任达赖喇章的总管家强佐为地方政府长官,藏语称第巴雄,形成蒙古汗王和五世达赖喇章联合对西藏实施统治,对西藏土地实行实际控制权。
1653年清朝分别册封固始汗统治西藏和达赖的宗教首领地位。实际上是清朝承认达赖所管辖地区内的土地、农奴为达赖所领有,即授达赖为大封建领主。清朝掌握了西藏土地最高所有权,对土地进行分封,确立了三大领主的土地占有制即僧俗领主和僧俗领主共同组成的地方行政机构噶厦为官家领主。清朝在对西藏土地册封的同时,并没有改变西藏传统的土地占有制的分配,即达赖可以将土地分给寺院和属下的贵族,而属下贵族也可以把他们的土地分给他属下的人,实行等级分配。[2](P218)实际上是在清朝授权下的僧俗首领,使他们握有所辖区土地的实际控制权。
总之,西藏三大领主土地占有制是从元代以来,封建土地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既照顾了封建僧俗领主的特权,又统一了对全区土地的高一层的实际控制权。
(一)噶厦经营管理职能
清朝之政策扶持格鲁派,当时的政治格局是世俗噶伦官员掌政,独揽大权并与达赖产生矛盾。清朝有鉴于此,授七世达赖掌行政权,建立以达赖喇章和传统的地方政权组织组成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权体制。传统的地方政权组织是自1642年蒙古汗王时期,以世俗贵族为首建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内设俗官噶伦官员。历经蒙古汗王时期、准噶尔时期、噶伦和郡王时期,至1751年清废郡王掌政制,授达赖掌政的同时,对原传统组织噶伦官员亦加以委任“皇帝谕旨委任四名噶伦”掌政,总其成于达赖。当时即在大昭寺内设立公所作为噶伦聚义之处,藏语称噶厦,意为发布命令之处,清朝直接授权噶厦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清朝授权达赖掌政建立政教合一体制,其政治目的正如乾隆帝谕旨:“嗣后,务期达赖得以专主,钦差有所操纵,噶伦不致擅权”,[3](P23)并规定“遇有重要事务,禀知达赖与驻藏大臣,遵其指示而行”。[4](P161)谕旨中明确指出他们间的权力关系:从清朝统一集权方面看,驻藏大臣操纵西藏政务,加强中央对西藏的直接统治;从西藏内部看,授达赖掌政得以专主,则清朝可借达赖的宗教影响力限制贵族势力膨胀,平衡僧俗权势,以化解矛盾,稳定政局;从寺院本身看,宗教组织是西藏基本的社会组织,格鲁派掌政之前的寺院组织多是不同教派与不同地区的世俗贵族结合。格鲁派掌政,政教合一,则寺院组织多是格鲁派共同的寺院组织,是格鲁派首领达赖和班禅系统与全体世俗贵族联合进行统治,使三大领主归于统一。
自达赖掌政原有的地方政权组织噶厦及下属机构多被保留,并入新的政教合一体制中了。噶厦内添设僧官噶伦,此后,地方各级机构均依此设置僧官,僧人直接参政。随着政教合一体制的发展,地方政权机构和管理制度已形成较为健全和稳定的体系。如在经济领域,噶厦之下设有仔康和译仓,分别管理登记僧俗领主所有庄园土地人口及其他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租税收支的两大机构。经济上除中央对地方领主土地有封赐、调配、没收的最终处理权外,地方政府噶厦亦有以皇帝名义如颁发的封地文书的抬头有:“奉天承运”字样,故对全区土地有实施实际控制权。
对于贵族寺院来说,他们取得封地后,就获得了使用这些土地的占有权,占有权的具体体现就是对土地的管理权和经营权。首先需要了解僧俗领主土地的具体经营管理方式:政府的经营管理,政府内的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庄园、仓库和管理庄园的一般官吏。具体经营政府庄园自营地的经营管理权归政府仔康机构总管,较大庄园由政府的财政机构派官员管理,中小庄园租给小贵族、差巴及政府官员经营,承包者向政府缴纳租税[1](P66);寺院庄园的经营,自五世达赖不断增建扩建寺院,同时拨给土地、属民,与寺院增建的同时转世活佛及上层僧侣官员也在增加,他们私人占有的土地相应增多。这时寺院组织由于拥有大量庄园、牧场及其他财物的收入,出现两种管理组织。一是寺院财产管理组织,该组织由寺主(堪布)领导的专职人员负责,下面设有机构和办事员。寺院直接占有的庄园由专门经营管理机构派喇嘛去经营,较大连成一片的寺属庄园,则由寺院派上层喇嘛担任该地方头人,宗本或溪堆,寺属小庄园及边远地区租给大差巴经营,定期向寺院缴纳租税。寺院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经济体系。另一管理组织是活佛寺主堪布的私人财产管理组织,该组织是由负责管理活佛日常生活的侍从组织发展而来的,后发展成上层僧侣所辖区内的政治、经济组织,即各级活佛的喇章组织;贵族庄园和政府拨给官员噶伦、代本作为薪俸的庄园,由贵族和官员他们各自派代理人去经营,其经营方式类似政府和寺院。
噶厦对上述僧俗领主土地的经营有如下具体管理权:
对贵族、寺院大领主的领地有分封和没收权;有权授下属机关土地的经营权,并随时调整;对贵族、寺院的领地有摊派租赋权;有权管理和监督土地占有者之间的土地转移和纠纷等诸权力。[1](P64)
西藏僧俗领主所占有的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如清文献所载“琦善等奏:‘掌办事务之人,各有庄园、百姓,尽可役使,不准再用商上乌拉,以苏民困。其熬茶布施,应自出资办理,不准交商上番目代办,以免商上贴补一条。’臣等查公田、私田,各专承应公项、私项,不得牵缠掌办事务之人,虽不无事,既有田庄、百姓役使,自不得再用商上乌拉。至布施熬茶,系属私事,尤不得擅交商上代办,以苦累番民”。[5](P421)文中商上系指政府,其土地属公有。
又据《柳陞祺藏学文集》内载:西藏依据人与所属特点,将三大领主所占有的土地划分为公有和私人两大类:一类是凡为寺院并包括大小活佛或堪布的喇章等所有,以及凡为一切古扎(贵族)并包括部分僧人个人所有的土地,都属于私有。凡私有财产都可以继承,这是因为活佛的喇章领地是以活佛转世来继承,贵族庄园土地是可以世袭;另一类是自达赖以下的噶厦各机关所有以及上层官吏噶伦和代本在他们任职时由政府拨给的庄园房屋等所有,都属公有土地。公有者因属政府与某种职缺,故不能转移。[6](P436)
政府和上层官吏占有土地的公有情况:
西藏地方政治简单,几乎是财政一项。西藏地方政府是一种产业的主管者,凡不属于寺院和贵族的产业都归之政府诸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无所谓预算与定额的经费,它们主要靠一种指定的产业来维持,藏语称雄谿即政府所属的庄园、属民;[6](P440)对职位高的官员噶伦、代本政府规定拨给他们至少一处庄园,由他们自己收租作为额外的俸禄。至乾隆时清朝对此有所规定:“查藏内噶布伦、戴本向由达赖喇嘛拨给房屋庄园,原俾养赡身家,兼资办公,自应照内地廉奉衙署之例,俾现充之人管理,一经事故出缺,即应交代后任,方为允协”。[5](P440)此后,原由政府拨给噶伦、代本的房屋庄园,在他们退职时,须归政府公家。
达赖作为最大领主和授封后成为地方政府长官,他代表的是全体僧俗领主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他个人和喇章的利益,故其土地财产亦有私有和公有之分,但实际上达赖的收入是公、私不分,他有权支配并运用地方政府的各项财产。达赖的私有主要指其喇章,达赖喇章财产公有和私有具体表现在原属喇章仓库的两种财务支出上:一种是供政府日常需要从喇章仓库支出的财物代表政府公有,另一种是供达赖和喇章内侍系统职员日常需要从仓库支出的财物代表喇章私有。
总之,西藏土地经分封和噶厦统一管理,土地都集中于三大领主,尤其是达赖喇章垄断了西藏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权。
(二)达赖喇章特点
清朝授达赖为大领主,达赖沿旧习设私人府邸称喇章,为藏语喇嘛颇章的简称。喇章除指活佛及其侍从的住地外,从经济上看一般指大寺院和大活佛的私人所属领地内的初以经济为主指仓库,后逐发展成类似政府的行政机构,故喇章泛指仓库或办事机构,视上下文而定。
喇章自五世达赖起格鲁派不断发展,寺院活佛拥有大量土地、属民。上层僧侣私人占有土地相应增多,需有人管理,逐形成以达赖为首的具有政治、经济实体的代表僧人集团的喇章组织。从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制度衡量一位大活佛喇章的地位,必有他的私人财产庄园、牧场等固定产业以及依附于他的人事组织即众多的管理活佛日常生活的内侍职员,由此喇章表现出以下特点:
1、经济方面。喇章经济体系独立于活佛所在寺院经济体系之外,是活佛私人组织,占有土地牧场等固定产业,和收有大量布施、供品等财物。这些财物属活佛私有,不用于寺院扎仓、康村僧人消费[1](P268);喇章的经济是稳定的,因喇章组织的领导者是由转世活佛世代相承,其财产及喇章组织由下一代活佛继承,喇章财产得以相传,喇章内侍职员依然存在。因此在经济上喇章僧侣集团的稳定性优越于贵族;僧侣领主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亦是活佛和喇章制度不断发展的过程,活佛喇章的发展就是僧人私有经济的发展。喇章通常是较大寺院内的一部分,但它是属于寺院独立自主的私人组织,可以控制自己的资产,成为活佛宗教活动和权势存在的经济基础。
2、喇章内侍职员(人事组织)方面
喇章内侍主要职员的配备是仿照八思巴的十三种官制。主要设有管理活佛生活起居的三位堪布和专司处理文件的仲译以及总司财务的总管强佐等众多办事职员办理宗教与行政事务,实际上活佛喇章内侍系统是一个庞大的行政机构,后发展成寺院高僧的私人财产管理机构,直至发展成达赖的喇章。
3、喇章组织不仅解决活佛私人生活所需和财产继承,而且在其领地内具有一整套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主管人员是喇章强佐。“凡大呼图克图之下,必设强佐一人办理地方事务”。[7](P37)强佐(phyag mdzod)藏语本意为仓库,引申为管理仓库者即管仓库钥匙之人。其职责不仅是总理财库,掌其出纳,而且也是庄园属民在政治上的统治者,掌领地内一切行政、司法权。
达赖受封后,政府内侍官员实际上是达赖喇章的主要内侍职员。达赖受封其内侍职员亦随之被纳入噶厦内成为政府官员,并发挥重要作用。如强佐由管理达赖领主土地上的总管家,发展成管理政府所属仓库财务的总管。时强佐在经济上具有两种职能,一为管理达赖领地和税收,另为管理政府仓库财务的出纳。喇章仓库土地的税收和政府仓库财务管理权都集中于强佐。
西藏地方的仓库是收纳来自各地的赋税,正如马克思所指“赋税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表现形式”,赋税体现土地所有权,赋税的变化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动。如前所述,僧俗领主所占有的土地分为私有和公有两大类,凡寺院活佛喇章等所有土地属于私有;噶厦各机关和噶伦、代本所有都属于公有土地。清朝对达赖总管家强佐由管理喇章私有赋税发展到管理噶厦公有财务赋税职责变化的承认,也就是对达赖喇章土地所有权由私有变为公有变动的确认。从而促使喇章经济向政府领域转化,如政府内两个重要财政部门拉恰、孜恰的经营管理权都源于达赖喇章总管强佐。
4、达赖喇章私有财库拉恰、孜恰变为政府公有
拉恰(bla phyag)是藏语喇章强佐(bla brang phyagmdzod)的简称,全称为喇章强佐。是设在大昭寺内的仓库或专管发放高利贷和管理土地财产、百姓等世俗事务之机构名,也是机构内负责人主管者之名,亦称大昭寺喇章强佐,清文献又称外商、俗称政府仓库或办事机构。
拉恰是由五世达赖的喇章强佐发展而来的。设在大昭寺内的拉恰之名,源于由宗喀巴创立的每年一度的传昭大会,各地僧人汇集拉萨,由宗喀巴的喇章提供大会所需的一切粮、油、茶等物品。后因佛事增多,办事场所由宗喀巴的喇章迁入大昭寺内称喇章强佐,简称拉恰,拉恰这一名称和机构被五世达赖的喇章继承下来。至此,每年传昭大会所需的粮、油、茶等物,由大昭寺内的五世达赖喇章强佐负责供应。后因统治西藏的蒙古汗王固始汗任用达赖的喇章强佐为第巴官员建立地方政府,其官府亦设在大昭寺内。原来设在大昭寺内由达赖喇章强佐管理的财务部门,则改为政府的财务部门。但是由地方政府组织的传昭大会所需的粮油茶等物的供应任务仍按旧例由大昭寺内的达赖喇章负责供应。大昭寺内达赖喇章私有财务部门变成政府的财务部门。因此,大昭寺内的喇章强佐不再作为达赖的喇章强佐,变成只管理地方政府财务部门的强佐了。而达赖的喇章强佐则另由布达拉宫内的孜恰强佐代替了,负责供应达赖喇章内侍系统职员日常所需的物品。[8](P113)
孜恰(rtse phyag)是藏语孜强佐(rtse phyagmdzod)的简称。孜恰是设在布达拉宫内的仓库或办事机构,主管者称孜强佐即布达拉宫强佐。清朝将大昭寺内仓库作为政府的总库,故清文献中将布达拉宫仓库作为分库,又称内库、内府库、内商等。该库供应达赖生活所需用品及举办宗教活动,所有达赖的公用项皆取于孜恰。达赖授封后,其喇章职员成为政府官员,故地方政府日常支出的大部分财物由孜恰负责。因此,供达赖和喇章日常支出的孜恰仓库的部分财产成为政府公产。[8](P88)
另外有南色干佐(gnam sras ganmdzod),藏语意为天子库,亦称小库,设在布达拉宫内的达赖私库。清朝将布施、供养作为“系属于私事”,故达赖的布施等物件存贮于小库内。另外,大昭寺总库拉恰,每年出入如有剩余物件、银两归入小库存贮,如有不敷之年如战争,灾荒等紧急事件,即动用小库内物件。[9](P180)又,政府税课罚赏之财物,尤其是黄金、珠宝等物都存放小库内,作为政府储备之用,故该库亦称政府储备库。
总之,达赖喇章的仓库变成政府内两个重要的财务部门拉恰、孜恰了。达赖喇章部分私有财产变政府所有。这是因为达赖授封后,其职员成为政府官员,则管理喇章和管理政府两个财务部门合二为一,一切都在政府领导下运行。
从历史上看喇章经济向政府转化。强佐是喇章的总管,喇章仓库存贮物件原由强佐专管,开取封闭俱以达赖印信封皮为凭。[5](P182)自清朝任命地方政府僧俗官员,同时授他们有管理达赖喇章之权,如授颇罗鼐“办理达赖喇嘛商上事务”,后任僧官,“掌办商上事务”(商上指喇章)。喇章经济原由喇章强佐专管,扩大到由当时掌地方政权的僧俗官员管理了,尤其政教合一后,政府内僧俗官员并用,使噶厦政权发生了变化,直接影响到喇章经济的变动,即源于喇章的经济部门,逐转化成政府财务部门。
这种转化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清朝实施中央集权制一体化,必然是政治、经济权力的高度统一;另一方面,在政治上,喇章与噶厦已组成政教合一体制,在这种体制内的政治与经济关系,政治是经济的集中反映,政权上已政教合一了,故喇章经济向政府转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喇章经济转化成政府经济后,其具体职能不仅是管理政府仓库财物的保管部门,同时也是政府的资产经营部门。政府仓库的保管部门,由政府直接派人管理。政府仓库的财物来自西藏各地宗谿的赋税收入,属大昭寺的粮仓分储于西藏各地,每个宗都有属于政府贮存仓库。凡藏民缴纳的各种实物租税如氆氇、大棉、盐觔、酥油、羊腔、茶叶等项,牲畜以银折缴的银两均存贮大昭寺库内。[9](P180)政府仓库的财物保管部门,又是政府的资产经营者。如设在大昭寺内的政府拉恰机构,除负责供应三大寺在拉萨的祈愿大法会所需的粮、油、茶和放布施外,主要从事各种资产经营、放高利贷和经商等活动。[1](P265)设在布达拉宫内供达赖和内侍系统日常支出的仓库,库内存贮金、银、铜、铁、绸缎、珠宝、象牙和牛黄等珍贵药材以及颜料、米面、茶叶等所献布施庄园、牧场由主管该库官吏强佐经管。
总之,政府机构内的拉恰、孜恰以及各地宗政府,这些收纳、存储全藏租税钱粮的财务部门,凭借手中掌握的巨额钱粮放高利贷、收租、经商是他们资产经营的主要职责,西藏社会财富多集中寺院,前藏多集中达赖喇章。对仓库之归属、管理权经营权之变动,实际上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变动,如喇章经济拉恰、孜恰变成政府的财务部门。
喇章经济归政府管理后,官吏及僧俗领主侵蚀政府经济。正如前文所述,清朝授掌地方最高行政权之僧俗官员,有支配喇章之权,故他们借掌握的权力扩大自己的经济实力。如颇罗鼐任意私行取用政府仓库财物,其他噶伦官员如清文献所载:“皆家什富足,皆从何而来,若非侵渔积累何由各拥厚赀”[9](P178)。另外,贵族、寺院择优占有了政府的土地、差民,政府的差役赋税不能如数征派,致使政府差民逃散流离,政府收入减少,政府各衙署濒临困境。[10](P8)这种僧俗领主间的经济矛盾,反映在政治上即是西藏掌权者,僧俗大贵族与以达赖喇章为代表的僧侣集团间的矛盾。
清朝要维护喇章利益其原因:
政治上喇章与噶厦已政教合一了,经济上喇章经济部分已转化为政府公有,政府的财政收入大部分用于宗教支出,政府财政受损失,则直接影响寺院宗教活动,故政府和达赖要保障政府收入和维护僧侣利益;清朝之宗教政策是削弱以达赖为代表的僧侣集团的世俗行政权,但又要保持达赖的宗教首领地位,因达赖是蒙、藏人民的信仰者。
在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条件下,宗教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尤其是喇章与噶厦组成政教合一体制后,维护稳定以达赖喇章为代表的僧侣集团的经济利益,可促使地方政府各机构正常运行,有利于清朝对西藏的施政。因此,清朝为了维护达赖的宗教地位,使其喇章经济不受损失,采取如下行政管理措施:
首先,增加管理人员,在布达拉宫、大昭寺二处各增加一名管理人员。自商卓特巴(亦藏文之强佐)以下人员,凡藏中公事动用喇章物件,如有舞弊行为,命增加二人共同检查,禀达赖严办[5](P233);其次清朝一方面限制官吏侵蚀喇章经济,另一方面又大力增加喇章财政收入,在经济上扶持达赖。如清朝有鉴于藏地出产较少,布达拉宫喇章给予众喇嘛养瞻及其他等项费用繁多,入不敷支,向赖蒙古番众布施以资度用。因此,清朝对西藏地方实施“加恩赏賚”,每遇清朝和西藏有重大喜庆事件及其他佛事典礼,清朝派官员入藏,持巨万数额银两和珍贵礼品作为布施赏赐以三大寺为主的各寺院。清以财政补贴方式保持达赖宗教首领地位。促使西藏政教合一制能存在二百余年,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在中央集权下,政治、经济相互作用的结果。
1、从中央权力来看,政教合一制的建立,是由中央批准的。西藏土地是由中央授权给地方僧俗首领使其握有管辖权。领主占有制由分散管理至集中统一管理,封建领主经济进一步发展,期间是由中央政权力量的推动而发展的。
2、从土地管理上看,噶厦所管辖的地区是达赖喇章所属领地,噶厦对土地的管辖权涉及达赖喇章对领地的控制权,两者在维护管辖区域内土地的经济利益上是一致的,故政教合一体制是较稳定的。
3、从喇章组织来看,喇章组织内侍人员对达赖有人身依附关系。喇章的领导者是由活佛转世,其内侍人员全班人马的继承,其财产由活佛历代相承。喇章经济是稳定的,这就决定了喇章的政治地位要与经济相适应,是政教合一体制延续二百余年的经济原因。
4、中央集权没有抛弃达赖的宗教首领地位和经济利益,而是将喇章的世俗行政权与代表中央集权的噶厦的行政权,两者权力结合也即是两者的利益相结合。在西藏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宗教稳定起到促进社会安定的作用。
在此应指出,以达赖为首的具有政治、经济实体的代表僧人系统集团的办事机构喇章组织,班禅系统之行政办事机构直接称喇章,由其内侍职员强佐为总管,而达赖系统的行政办事机构很少用喇章一词来直接指代其办事机构。查其原因这可能与噶丹颇章(dga'ldan pho brang)和后来的孜颇章(rtse pho brang)两者所指之内容相同有关,如下列诸史实:
噶丹颇章系藏语音译,古译为“兜率宫”,意为天神住处,为哲蚌寺内一宫殿名。二世达赖于1530年在哲蚌寺内建立噶丹颇章作为驻地宫殿,自此三世至五世达赖均驻于此。“1642年蒙古汗王固始汗将西藏地方政权和没收第悉藏巴汗的宫殿、谿卡所得的各种财物献给五世达赖建立起噶丹颇章政权”[11](P596),即“以达赖驻地噶丹颇章宫为名字,正式建立起噶丹颇章地方政权”[11](P604)。“蒙古汗王固始汗委任达赖的强佐索南饶丹作为第巴政府官员,辅助达赖管理地方世俗事务,政务机构名噶丹颇章,藏名又称第巴政府”[12](P168)。据《藏汉大辞典》载噶丹颇章原址在哲蚌寺内,1643年五世达赖在固始汗支持下,初在其中建立黄教政权,后世因以此名称西藏地方政府。
五世达赖于1652年从哲蚌寺迁到布达拉宫。达赖迁入布达拉宫后,清朝授七世达赖掌政,时亦将地方政府称为噶丹颇章,如藏史籍所载:“五世达赖曾任命五位政治大臣第悉,他未亲自掌过政务,这次七世达赖第一次亲自管理西藏政务是史无前例的”,“授七世达赖掌西藏政教,因此被称为‘甘丹颇章政府’的政教权力机构至今仍旧存在”[11](P715)。因此,藏族著名学者恰白·次旦平措在其所著《西藏通史》一书的目录内,将甘丹颇章之名作为代表有清一代至民国时期的西藏地方政府,即“甘丹颇章政权统治西藏地方300年期间”[11](P950)。上述诸史实明确指出达赖驻地噶丹颇章是作为地方政府或政务机构之名。
清朝官方文献将达赖系统的行政办事机构喇章称为商上。商上一词始见于乾隆时期,时为清朝鼎盛时期,其治藏政策深入,始触动达赖的政教管事机构喇章。但西藏地方政府从来不用商上二字,也不知商上所指为何含义。与商上二字相对应,西藏地方无论在政务、教务方面他们都仰承藏语孜rtse字(意为上、顶端之意)代表最高权威。在政教合一后,凡属达赖和他的宫廷官员名字前面都冠以孜字,以示与政府内官名相同的其他官吏相区别。有时又以孜字代表教。无论是达赖或摄政掌权,其最高机关必设在布达拉宫内,它是西藏宗教与政治权威的顶峰。西藏地方每称布达拉宫为孜布达拉达赖宫[6](P431)。宫内有达赖寝室、藏王(摄政)、噶厦、译仓等西藏地方政府机关的办事地址。可见布达拉宫实为达赖住地宫殿,又是地方政府办事机关,两者合为一处了。
再从藏语噶丹颇章(dga'ldan pho brang)和孜颇章(rtse pho brang)两者的译意上看,两者所指是相同的。其意都指宫殿、府邸。如孜颇章指布达拉宫宫殿,噶丹颇章指哲蚌寺内宫殿。前文史料已明确指出布达拉宫和哲蚌寺这两个宫殿都是指不同时期达赖驻地或政务机构。但随达赖驻地已迁入布达拉宫,故以孜布达拉取代噶丹颇章之名,逐以孜布达拉宫之名指代达赖喇章办事机构。故布达拉宫除传播宗教之场所,又是作为世俗统治机构的喇章办事机构。仅此不成熟之见,有待研究。
(一)西藏封建农奴制政教合一体制是由达赖的喇章和噶厦联合组成的,在该体制内喇章与噶厦的经济关系在土地占有制上,既有达赖喇章的私有土地也有噶厦的公有土地,混合型经济关系
这种混合经济的形成是由于噶厦政府所管辖的行政地区是清朝赐给达赖所属的领地。这种混合经济是政教合一制存在的基础,亦是宗教领主政治权力的支柱。
由于政教合一体制内土地占有制是公有与私有组成的混合经济,反映在政治上,这就决定该体制内喇章与噶厦两者的政治权力是不平衡的从属关系。政教合一体制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共同领导,但驻藏大臣代表中央,达赖为地方首领,故达赖是在驻藏大臣领导下;喇章与噶厦的关系,噶厦是中央直接授权的西藏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受驻藏大臣直接领导,喇章是达赖的行政办事机构,是地方势力。喇章是在有最高行政权噶厦行政机构存在的条件下,是地方与中央的从属关系。
喇章是具有政治、经济实体的僧侣集团,与噶厦的关系,政治上是权力的隶属关系,经济上是公与私的混合经济。这正反映出政教合一体制是封建领主经济与政权相结合的内容。
(二)清乾隆时期处于统一西北之际,采取中央集权,限制地方势力
自清初扶植黄教政策,逐加强以达赖喇章为代表的僧侣集团在政府中的地位,尤其达赖受封后,以代表宗教势力的喇章办事机构,行使政府职能,西藏地方喇章权势的存在,影响清朝的统一。
清实施中央集权,是以噶厦为政治中心实施政治统治。在政治上将喇章主要职员纳入政府内成为政府官员,在经济上将代表喇章财务机构的拉恰、孜恰纳入政府内。清朝集权在政治上统一,经济上一体化,将喇章的政治,经济转向噶厦政府,集权于政府了,是符合西藏封建农奴制土地与官吏相连的特点。正如马克思所指:“封建主义是土地所有制与政治相结合”。
清朝实施集权于噶厦,将喇章主要职员纳入噶厦后,虽然削弱了以喇章为首的宗教领主的世俗行政权,但达赖除宗教领主外,因受封又增加了官方领主,具有双重身份。达赖喇章通过政府的译仓机构发挥宗教作用,因此,清朝之政策一方面削弱以达赖喇章为首的宗教世俗行政权,另一方面又要保留达赖的宗教首领地位,满足信仰者的需要。因此,在集权过程中,需要维护喇章的经济利益,作为宗教首领地位的经济支柱,亦是政教合一体制存在的经济原因。清朝对达赖喇章的政治、经济集权于噶厦是在西藏封建农奴制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和土地与官吏相连等特点的框架内进行的,其集权方式与农奴制社会形态相适应,故中央集权过程中,社会较稳定而政教合一制能存在二百余年。
(三)历史发展的规律是政教分离
西藏政教合一体制是代表中央的噶厦与代表地方势力的喇章组成的地方政权。在清朝中央统一政权下,西藏地方政权发展趋势,应是以代表中央的单一的地方政权为主。因此在清乾隆后期,在政治上政教已开始分离,宗教不干预政务。正如清文献所载:“国初达赖,本以法王兼藏王,乾隆以后,政教始划分,达赖不过是黄教上之一领袖耳;惟商上事务达赖尚得执掌,故能以财自雄,暴戾恣睢,职此之由”[13]。文献明确指出,乾隆后期政教虽已分离,但因达赖仍然执掌喇章经济大权,因此反映在政治上出现了暴戾恣睢,肆无忌惮任意妄行。所以说,这是因为西藏封建农奴制是喇章机构存在的根基,只有废除封建农奴制,才能清除以达赖为首的僧侣集团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封建特权,才能实现在中央集权下,维护藏传佛教的佛事办事机构,正常行使其宗教活动。
[1]多杰才旦主编.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形态[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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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顾祖成]
[校 对 陈鹏辉]
K249;F129
A
1003-8388(2016)04-0009-07
2016-03-18
李凤珍(1930-),女,辽宁兴城人,原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已退休,主要研究方向为清代藏族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