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后期西欧社会筹资方式沿革概述

2016-02-19 03:31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年金筹资

刘 程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中世纪后期西欧社会筹资方式沿革概述

刘程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中世纪以来,西欧深陷贵金属匮乏的困境,货币不足的现实迫使社会各阶层在筹资层面探求革新。货币经济复兴之初,土地贵族率先尝试抵押个人地产进行贷款以满足消费,后衍生出抵押地产收益的年金贷款。伦巴德和佛兰德城市时常面临财政上的入不敷出,被迫发行城市公债以做补贴。14世纪后集权君主制的普遍确立和科层制官僚体系的膨胀扩大了领地政府的财政支出,君主效仿或利用城市发行债券。为募集商业资本,伦巴德商人引入具有契约性质的合伙关系,后发展成组织体系更为完善的“合伙商会”。大商人家族则以造船业中盛行的“洛卡制”为基础,沿革出合股型商业公司。股份制自南向北传至尼德兰和英格兰后,逐渐塑造出现代股份公司的基本形式。

西欧;筹资;年金;债券;合伙制;股份制

欧洲中世纪后期(12世纪—16世纪)的经济社会不仅孕育出现代市场制度,同时也构建起资本主义社会的相关制度体系,特别是商业领域的进步成为西方近代崛起的优势因素之一。长期以来,学界先辈们致力于此方面的探究,并已留下丰硕成果。在国内,常见著作多来自马克斯·韦伯、M.M.波斯坦、卡洛·齐波拉、费尔南·布罗代尔和詹姆斯·汤普逊等名家的汉译经典①代表著作有:马克斯·韦伯著、陶永新翻译的《中世纪商业合伙史》,东方出版社2010年版;M.M.波斯坦主编、王春发主译的《剑桥欧洲经济史 (2-5卷)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卡洛·齐波拉主编、贝昱和张菁翻译的《欧洲经济史(2-4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费尔南·布罗代尔著、顾良和施康强所译的《15-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詹姆斯·汤普逊著、耿淡如等译的《中世纪经济社会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等等。,他们的学术贡献筑造起欧洲经济研究的殿堂,内容涉及方方面面。但在推动欧洲经济发展的筹资②“筹资”指筹集资金之意,泛指社会各阶层对金、银等贵金属的一般需求。按马克思对“资本”的解释——“商品流通是资本的起点,贸易是资本产生的历史前提”,因此本文在论述商业领域中的筹“资”时也兼指“资本”概念。方面,虽屡见国外学者论述③相关论述常见于大卫·尼古拉斯、诺曼·庞兹和罗伯特·洛佩兹等学者的原文著作。或国内学者提及④国内相关研究可参见王加丰所著的《中世纪热那亚的扩张体制》,原载于《贵州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以及王加丰所著的《中世纪中后期西欧贸易手段的创新与发展》,原载于《经济社会史评论》2015年第1期。,但至今仍缺乏系统介绍。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对中世纪西欧几种常见的筹资方式的特点及其沿革历程进行总结、概述,权作砖瓦以引良玉。

一、中世纪西欧资金供需概况

金融体系作为经济体系的一部分,包括储蓄、借贷、支付、汇兑和风险交易等内容。中世纪欧洲的金融体系已表现出部分近代特征[1],彼时为应对经济领域诸多困境沿革出的筹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生产和生活的资金需求。在公共领域,无论自治城市还是领地诸侯都亟需财富应对私人或公共支出。对领地政府而言,修筑工事、雇佣士兵、发动战争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城市政府同样需要充足的收入以向领主缴纳贡税,修城建堡以自卫。在商业领域,贸易的手段、模式和内容经历了巨大变革,13世纪、14世纪时远程贸易趋向大宗化,进而扩大了社会对贵金属资源的需求。诸如自加洛林王朝之后几乎销声匿迹的大额金币此时再度流通,先后出现了佛罗伦萨的佛罗林(Florin)、威尼斯的杜卡特(Ducat)等。商业复兴与城市手工业繁荣同步,生产领域的提升扩大了社会对资本和物质资源的供应规模。大宗贸易还刺激了交通运输体系的革新,主要体现在航运能力的提升上,诸如大规模的船坞修建、船只建造和改良等。造船业作为传统社会中最具代表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它对资本和人力的要求极高,依靠个体财力很难实现,因此需要更大范围的社会集资。荷兰学者范·霍特就指出:劳动力和资本在佛兰德、布拉邦特的工业产区和尼德兰造船业之间的分散导致了低地地区在中世纪晚期的没落[2]。大宗贸易还刺激了其他生产部门的资本集中和劳动集中,诸如采矿、冶炼等部门的运营同样需要大量、持续的资金注入。在生活领域,家庭的物质消费,如垦荒开地、筑造房屋等都需要资金支持,贵族则需要资金满足奢侈品消费以维系社会地位和家族荣耀。实际上在整个中世纪里,无论教俗贵族还是普通农民都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境[3]。加之近代以前西欧社会铸币质量低劣,数量短缺,金银矿山的开发和利用率较低,所以尽管封建集团提高了铸币发行的规模和频率,但仍无法缓解社会需求的压力,因而需要商人和银行家在金融体系内部谋求变革以摆脱困境。

金融体系的变革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是支付功能的革新。商业扩张刺激了储蓄银行、汇票交易和保险业的出现。储蓄银行创造了转移储蓄金等新的支付方式,大大缩减了现金交易的需求。汇票交易提供的是新的汇款支付方式,实现了资本的地区间转移,无须运送现款。从12世纪起,信贷业先在意大利和香槟集市普及,后被布鲁日市场上的国际商人效仿,用以结算大宗商品交易[4]。14世纪时布鲁日发展成北欧地区最先进的金融市场,形成欧洲范围内的货币兑换网络。商品、贵金属、铸币、汇票和银行票据在该网络下便捷流通[5]。到16世纪时,信贷业已取得极大进步,形成了集商业票据、债务信函、汇票、赊贷贸易和延期付款于一体的成熟的信贷体系。在布鲁日之后,安特卫普、鲁昂、阿姆斯特丹和伦敦等先后成为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但储蓄银行、货币汇兑、汇票交易以及当时的保险业只能以变相贷款的形式为短期金融提供资本[6],却无法满足长期金融日益扩张的需求。第二是复式会计簿记体系的完善。自13世纪晚期起,成熟的簿记制度就在北意大利出现,热那亚、威尼斯、佛罗伦萨的商人和银行家几乎都采用复式记账法,以节约商业经营的成本,提高效率。第三是组织资本市场的出现。前述经营技巧上的变革仍无法解决货币不足的困境,因此中世纪欧洲的金融体系应时出现了第三种变革,即组织资本市场,以发展全新的筹资手段。

二、私人筹资的一般形式

非盈利性筹资手段主要用于私人消费、城市和领地政府的公共支出等领域。其中,发行债券募集资本是欧洲社会最常见的筹资手段之一。最初的借贷形式受中世纪教会反高利贷思维的禁锢,无法提供潜在收益去补偿贷方资本增殖的损失,借贷只需依信用和道德按时偿还即可。但12世纪宗教观念有所变化,经院哲学针对高利贷和利息作出详细区分,声称贷款报酬如果是贷方的收益就不合法,但如果报酬不是净收益,而是对损失或费用的偿还就合法。这在观念层面上打破了借贷诉求的思想禁锢。另外,商业领域的勃兴还增强了募资人发行债券的获利动机,无论私人还是政府都谋求发行短期或长期债券募集资金以缓解财政支出的压力。在前工业革命时期,债券募资很大程度上属于私人商业行为,因现金流动缺乏稳定性而难以形成长期的金融市场。最初唯有地主和政府拥有稳定可靠的收益,因而率先成为中世纪的债券发行者。

(一)地产抵押贷款

地主借贷的优势在于他们拥有地产作为抵押物。罗马法系下,地产抵押贷款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第一种是将抵押物(即地产所有权)先移交给贷方,贷款还清后再赎回;第二种是地产仍在借方手中,但如果未如约还债,其地产将归贷方所有。出现纠纷时,只需依地产归属的责任明晰处理即可。但在封建体制内,土地的所有权与领主权合二为一,因此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封建法庭很少会支持贷方没收借方地产。这种矛盾极易挫伤放贷者的热情,进而迫使领主由抵押地产转为抵押地产的用益权,后衍生出活期抵押和死期抵押两种形式。在借款期限内,活期抵押的土地收益不归借方所有,待贷款完全还清后,贷方归还地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死期抵押的地产收益仍为借方所有,但借方必须按贷款偿还比例给予贷方一定回报。但无论活期抵押还是死期抵押,借方都必须按约偿还债务,如违约,土地将归贷方所有。

死期抵押流行于12世纪,主要用于资助十字军东征。例如,根特的鲍德温在第一次十字军运动前将位于奥特甘的一处地产抵押给当地修道院以贷款42马克;1162年,布拉邦特公爵哥德弗雷三世将赫尔施塔尔的地产抵押给列日主教,获得300马克借款[7]。最初的修道院长或主教出于信仰的缘故甘愿将货币无偿借贷给世俗领主,但对地产的贪欲很快侵蚀了他们的虔诚和道义。13世纪后贷款违约的行为日益频繁,抵押贷款越来越不受欢迎。贷方常用一些下作伎俩刁难借方。如贷款人多方延误借方的还款期限,造成违约以吞占地产[8]。对此,地方法庭逐渐对借方采取同情态度,无视契约规定的还款日期而允许借方随时赎回地产。如1150年教皇尤金三世就宣布抵押贷款为高利贷行为,借方在法庭上有权获得赦免。可见,封建法制对契约行为缺乏广泛、有效的保护,因而到13世纪末时抵押贷款被其他形式所取代。

(二)地产年金贷款

随着庄园制度的解体,西欧土地在所有权和用益权上出现分离。在此形势下,以出售年金(租金收益权)的抵押贷款形式逐步取代了旧时的地产抵押[9]。年金是中世纪地产投资的常见形式,也是城市内常见的信贷工具。农民、贵族等都可利用土地、特许商品或赋税收入作为出售年金的抵押物。年金发行方作为债务人须支付现金或实物年供。因此年金常被看作是出售未来商品(即出售未来收益)的行为。年金起源于12世纪的法国北部,是基于系统性地租记账或土地收益清查后固定下来的地产收入,起初为封建主从其封臣地产所得的采邑收益,以后被普通地主效仿:地产主单独析出一份年金作为遗产留给继承人或作为养老金赠与他人。13世纪时欧洲领主发现,出售地产获取现金的短视行为远不如继续占有土地、预售租金收益以获取现金划算。为解燃眉之急,他们不仅抵押其在封臣地产上享有的采邑收益,也抵押自己土地上的税赋收益来募集资金。一般情况下,出售方会将某块地产的租金收益分成几份出售,而购买者则获得契约期限内该地产上的固定收益。年金常被视作出售行为而非借贷,买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依约享有对方的土地年金,直到契约期满。原则上,年金可以自由转让,但程序繁琐,因而此时尚未出现为私人服务的、高度组织化的年金市场。

从15世纪中叶起,年金抵押贷款在西欧社会开始盛行。最初的年金贷款主要是为了满足贵族阶层的消费需求,但15世纪后逐步演变为复合型筹资手段。这与当时欧洲社会的普遍复兴有关。在法国北部、低地国家和伊比利亚等地,地主都通过年金筹款、投资土地以提高农业产量,创造额外收益。城市的扩张同样如此,如安特卫普的扩建就得益于发行年金实现的广泛筹资。此外,数量众多的工匠或小商贩也通过出售预期年金募资来购买土地、建造住宅,进而组织起一个广泛的年金市场。公证员因负责草拟合约,解释法律条款,顺势成为年金市场上的中间人[10]。他们掌握着潜在的借方和拥有资本的贷方的基本信息,能够为双方牵线搭桥,在投资方面提供建议。在汉萨各城,市府甚至对私人年金信贷业务进行备案,以防欺诈发生[11]。高度组织化的年金市场使地产成为更有吸引力的资产。最初由于传统的土地投资获利有限且缺乏流动性,因而很难吸引城市商人,但年金市场的出现改变了这种现象,商人能酌情、自主地在土地投资中分配资本,而无须直接购买或投资土地。14世纪初时意大利商人甚至直接投资地产,成为职业农场主[12]。14世纪中叶的黑死病改变了西欧经济的特征参数:由于人口减少,对新建筑(市区扩张和新移民点建立)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停滞了。在社会资本总量不变的前提下,人口数量减少造成了资本需求的急剧下降,个人储蓄反而呈上升趋势,个人对资本的需求不再如中世纪盛期那么迫切,因此资本市场中私人募资行为退居次位,政府和商人开始占据首位。

三、政府筹资的一般形式

(一)政府公共年金

13世纪以后城市和领地政府进入到年金市场,开始发行以公共税收为基础的年金。加来在1260年率先出售年金,低地地区和莱茵兰城市紧随其后。对领地政府而言,战争支出是推行年金募资的主因。“财富决定战争”的信条赋予了金融业以特权和荣耀[13]。市政部门为缴付领主强征的各类税收也效仿年金募资的手段,他们以固定税收(通常是关税或消费税)为抵押更容易保证年金募资的推行。到中世纪后期,年金已成为城市长期资金的最重要来源[14]。

市政府发行的公共年金分终身年金和永久—继承年金两种形式。终身年金的利率高于永久年金,如德意志城市一般要向持有者支付10%的终身年金和5%的永久年金。为打击欺诈,部分城市甚至还在终身年金受益人去世后发布官方讣告。市政府的参与使城市年金市场稳定下来。从13世纪起,布鲁日、根特和伊普尔的富裕市民出现了抢购周边小城年金的热潮[15]。16世纪时阿姆斯特丹市民对年金依然热衷,市府甚至在1552年对年金发行作出具体规范。为惠及大众,防止年金独享,市府还规定所有年金持有者需依享有份额每年缴纳定额捐税。年金债券的购买者多是家境富裕的城市市民。1545年安特卫普的一份年金记录反映了持有者的身份构成:工匠占25%,市政官员占21%,寡妇占17%,商人占16%[16]。另外,城市年金也是贵族和教士理想的投资方式。年金受到青睐可能有以下三方面原因:第一,中世纪欧洲普遍缺乏安全的金融产品,但市府很少拖欠年金,因为市政部门通常由商人掌控,商人深知违约的代价,因此在城市内,任何商人或地产主的违约行为都被视为违反城市法,市府将没收或代管其财产以交纳所欠年金。第二,年金收益具有特殊效用,它能为老人提供养老金[17],为寡妇、孤儿和病人提供生活津贴。第三,城市年金便于兑现,特别是在信用极佳的低地城市,其手续简单,便于交易。15世纪里,城市年金市场异常繁荣,低地城市甚至还设立特殊部门进行监管,热那亚的圣乔治银行、瑞士的巴塞尔城市银行也担负类似职能[18]。

从14世纪起,低地地区的领主开始以其常规收入为基础发行年金,15世纪以后法国国王和卡斯蒂利亚国王也纷纷效仿[19]。卡斯蒂利亚君主一度成为中世纪晚期最大的年金发行方,这基于其每年数额巨大的常规收入、消费税收和王室补贴。哈布斯堡家族在西班牙继续发行年金,不断提高发行量,到16世纪50年代,其年金收益已超过常规收入的一倍。发行量的扩大增加了收益风险,降低了年金的吸引力,持有者认购后要求政府作出承诺,即在年金收益恶化时负责保底善后。在此压力下,王室政府允许年金债券自由转让,并完善层级市场以服务交易。随着获益复增,年金重新吸引了一个广泛的认购群体[20]。

总体而言,领地政府在年金市场的运作方面相对落后,多直接移植自治城市的先进经验。最常见的方式就是以政府的名义收购市府发行的债券为君主服务。作为回报,城市可获得君主享有的部分赋税,这是低地城市和勃艮第君主惯常的合作手段[21]。安特卫普在1517年就成为查理五世的年金代理机构。另一种方式是君主以议会名义发行债券来提高年金信用,这样可以遮掩君主年金的“私人属性”。议会与市政府相似,它们都是实体组织而非个体权威,皆有权征税,因而更易发行长期债券。15世纪以后,德意志的部分诸侯就将个人收益和债务转交议会打理;哈布斯堡王室则将税收移交尼德兰地方议会。

领地君主私人贷款的信用基础取决于他们的年纪、健康程度和战争能力,如果国君早亡、战败或失信,那么债权人可能会一无所得。此外,如果出现蓄意违约行为,债权人通常只能以拒绝新的贷款施以惩罚。富格尔家族的衰亡正源于此。因此在未提供充裕的、可执行的财产或收益抵押的情况下,君主贷款的利率往往远超优惠的商业贷款或发放给城市的贷款利率。如法国国王查理八世1494年出兵意大利时向热那亚银行贷款,其支付的贷款利率就高得惊人。另外,法国国王在长期债券的发行过程中也处于不利地位。他的常规收入相对较少,法国等级议会又缺乏权威性,无法担任债券的发行机构,因此只能依赖城市。1522年,国王就将征自法兰西岛的部分税收转交巴黎市政府作为发行永久年金债券的保证金。亨利二世曾尝试发行数量更多的债券,但因收益持低、风险陡增而遭民众抵制,国王无奈,转为强迫臣民认购。1572年内战爆发后,法国的年金债券彻底沦为国家的强制性贷款。

(二)城市公债

中世纪里,伦巴德在公共筹资的方式上与北欧城市存在较大差异,其集中发行有别于年金债券的城市公债,但二者都以城市税收为基础。热那亚最早组织起商业财团,为战争和贸易殖民筹资。最早的财团记录出现于1164年。据记载,当时有持股者11人,为期11年。1346年热那亚政府组织“马奥纳财团”以筹资抵偿舰队的远征费用;1432年热那亚政府又组织“海险财团”,筹资建造了12艘战舰。“海险财团”以市议会的名义向全市发行等额面值的公债债券。财团组织获权在限期内向热那亚所有海上保险契约征收0.5%的特许税作为收益,以支付应许的、相当于票面价值7%的利息。热那亚政府还作出承诺,出现风险时市府将按债券面值的90%进行保底式回收[11]。

热那亚“财团”是目前所知最早发行公债债券的金融机构,后为北意大利城市普遍效仿,并在此基础上演化出类似于义务捐献的强制借贷手段,即市府不向购买者提供任何利息,仅承诺在几年内以赋税抵还。这种强行借贷在中世纪并不罕见,若领主要求合理,封臣或市民基本一概应允,仅视其为封建捐助金。1200年时,威尼斯市府发现自愿购买公债的收益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进而推出义务公债,富裕市民有义务按照其财富比例进行认购。这些贷款最初都无利息,几年之后偿付。但为吸引更多人认购,市府又按债券面值5%的年利率支付名义利息,本金不时偿还。另外公债债券必须在市府档案处备案,可出售也可自由转让,加之公债的利率相对稳定,长期保持在5%~8%左右[22],因此成为最受威尼斯贵族青睐的投资形式。这种义务性公债也为其他城市所效仿,如佛罗伦萨和锡耶纳在14世纪时就已引入。义务性公债以某项固定税收为担保,因此仍需得到市府的监管和风险保证。在锡耶纳,市政官员若胆敢挪用税收就会遭致重罚,而佛罗伦萨的市府公债信用甚至由教皇出面担保。

中世纪盛期,北意大利的金融市场最为活跃,为政府广开税源创造了条件。14世纪、15世纪里,佛罗伦萨、热那亚和威尼斯都已开征金融市场的交易税。佛罗伦萨的交易税维持在券面价值的2%左右,威尼斯征收债券市场价值的2%,交易税平均在2000杜卡特左右。这表明按市场价格的交易额可能达100000杜卡特,若按券面价格计,交易额就近300000杜卡特[23],金融市场的繁荣可见一斑。

四、商业筹资的合股形式

中世纪社会筹资的另一种方式是出售股份,发行者为商业家族或公司。合股商会最早出现在商业繁荣的伦巴德城市中,其中热那亚的“海会”奠定了以后各种股权筹资手段的基础。地中海上跨大洲的奢侈品贸易要求商人有持续不断的资金投入,合股型贸易应然而生。与债券筹资相似,合股筹资也以降低债务风险、确保股权所有者获益为前提,但因法律环境和技术水平的差异,不同时代和地域衍生出不同的筹资手段。

(一)合伙制

11世纪、12世纪时,热那亚海上贸易的筹资手段主要依赖于商人间达成的合伙契约“康曼达”(Commenda)[24]。在当时仍较野蛮的社会中,个人的创造性只有依靠联合才能够获得成功[25]。“康曼达”的组织形式为:出海经营贸易的旅行商人或执行商人负责经营、运输货物,完成贸易后可获得收益的1/4;而投资商或坐商则稳坐故土,只提供资本或货物交由旅行商人运营,凭此获得收益的3/4[26]。投资商不参与海外贸易,因此出航风险多由旅行商人承担,后者则希望借此积累经验、声望和资本。这是一种有限合伙制度,将行商的劳动与坐商的资本相结合,坐商只承担有限责任。“康曼达”很快发展成一种筹资手段,所有对商业冒险感兴趣的投资人都可加入,甚至可同时参与多个“康曼达”。如13世纪时热那亚贵族德·卡斯特罗的遗嘱执行人就将其遗产分投到多份独立的“康曼达”中。另外,参与者既可作为旅行商人也可成为其他“康曼达”的投资人[27]。最初的“康曼达”还要求出资人担负部分风险,但之后完全转为有限责任——他们仅为参与的资本负责,而不再享有贸易分红的3/4。随着信贷工具日益普及且风险趋减,“康曼达”逐渐债券化:投资人按照立约时确定好的利润率获得报酬,旅行商人则负责分配具体的贸易收益。“康曼达”被视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源头之一。

“康曼达”式的合伙关系是中世纪盛期威尼斯商业法人团体的先驱,其中以“合伙商会”而闻名。与热那亚不同,威尼斯旅行商人一般担负1/3的资本,之后可获得一半利润。但随着投资人的欲望膨胀,商人往往以超出所需资本的总额来经营贸易,进而导致合伙形式被滥用。因此威尼斯市政府在1324年颁布条令禁止任何商人以“合伙商会”的形式运输个人财产之外的商品。“合伙商会”在13世纪广泛流行,到14世纪初时已被用于多种非冒险事业的筹资当中,出现了由小店主、工匠及储蓄银行发起的地方性合伙商会。14世纪后,海上贸易常态化导致了“合伙商会”的衰落,其逐渐被拥有海外代理人的大商业公司所取代,仅剩一些风险较高的商业活动仍以合伙制契约形式筹资[28]。

早在12世纪中叶,意大利的大商业公司就出现了长期性合伙关系,即“康帕吉尼亚”(Compagnia)*“康帕吉尼亚”又译为“公社”或“共誓市民联合会”,源自11世纪末热那亚人从拜占庭帝国获得自主权后建立起来的自治市政组织,由市民推选的6~10人执政官进行管理。这一组织形式在12世纪时被引入商业活动。,它以雇佣代理人取代了“康曼达”中的旅行商人。这种新募资形式通过私人认购股份的形式实现,需向投资者回报以长久的商业利润,合伙期限一般在2~12年。一段合伙期终结后结算收益,而后重启合伙关系,合伙人不变。和“康曼达”相似,“康帕吉尼亚”同时具备金融职能和组织职能。当作为金融工具时,入伙人依其入股资本比例享受分红,承担风险;作为组织机构,任何入伙人获利机会均等,不得被其他股东侵夺。“康帕吉尼亚”也在缺乏资金的小规模贸易或制造业中推行。而大商人公司或大银行鉴于风险大、回报高等原因,一般倾向于以血缘或婚姻纽带结成合伙关系,所有合伙人都参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在意大利出现了烜赫一时的佩鲁奇、巴尔迪和美第奇等商业家族;在北德意志的吕贝克则诞生出商人合伙公会和克莱默合伙公会等[29],这些商业公会在性质上已接近于现代的有限公司。

1408年佛罗伦萨出现了“有限合伙制”(Accomandita)。它对“康帕吉尼亚”的股东责任进行了明确,区分了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前者指“康帕吉尼亚”中负责公司运营的股东,后者则指纯粹的投资人,其责任和分红仅限于他们认购的股份。有限合伙公司与其他合伙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为明确责任,前者必须在城市(或商人)法庭备案。一般而言,积极股东掌握着大部分公司资本,他们在公司运营中起着主导作用,有权选拔经理,规定合伙期限,其职能类似于现代的董事会。消极股东一般是富裕贵族,他们要求在公司记录中匿名以便于投资而不必担心损及其贵族身份。这格外受法国贵族的青睐。匿名入股的另一个优势是鼓励了外国人的参与,因为在封建体系下,跨境募资行为常被地方政府限制或禁止。因此“有限合伙制”就成为大商业公司绝佳的募资手段,它在15世纪后取代了“康帕吉尼亚”,逐渐成为北意大利商业主要的组织形式。

(二)股份制

受十字军运动的影响,热那亚造船业在12世纪兴盛。小船主们单靠个人财力无法负担更大规模船只的建造费用及贸易风险,更乐于购买船只的部分股份[30]。自1150年起就出现了均分大型船只所有权的募资形式,即联合入股的“洛卡制”(Locum),用以资助船只建造和运营。大船或船队的所有权一般分成16~17个“洛卡”(Loca),持有“洛卡”的股东共同委任一名船长从事远航贸易,以单程出航为合作期限,股东担负船主的支出和工资。股东通常也亲自出航,承担某项特殊任务或受聘担任其他合股公司的船主。“洛卡”发行时必须到船政部门登记,以避免商业收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时的法律纠纷。它可作为动产售让、交换和抵押借贷,逐渐成为意大利各阶层流行的投资方式。“洛卡”的主要购买者是商人,但每股“洛卡”还可再析为多份小额股份出售给小作坊主、自由民和城市市民。到13世纪中叶,银行也成为“洛卡”的投资人。“洛卡制”与其他合伙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如“洛卡”的股权转移非常便捷——股东可以自由放弃全部或部分股份。在威尼斯,所有类型的船只股份都可以被交易、继承、抵押和担保,“洛卡”在一定程度上还被视作财产。股东可用其抵押贷款进行筹资,为出航和购买商品提供资本或付给雇员工资。甚至在建造船只时,工匠也乐意接受小额“洛卡”作为报酬。大商业公司崛起后几乎完全掌控了海上贸易,它们可以轻松承担一艘甚至多艘船只的风险,这便削弱了“洛卡”的作用。与此同时,海上保险业的兴起也加速了“洛卡”的衰落。但尽管如此,“洛卡”孕育的股份制却在其他生产部门延续、繁荣。在意大利,首先采用股份制的行业是磨坊建造,之后是撒丁岛的银矿开采。15世纪以后意大利各地的采矿、盐运、制矾和制汞等行业都引入了股份制。

股份制形式逐渐从伦巴德向北传播到中欧各矿区。德意志银矿或铜矿的股份形式叫作“库克岑”(Kuxen),股权最多可细分到640股,每股还可私下再分。这是15世纪、16世纪德意志最为流行的投资方式,投资人包括了商人、贵族、教士、市政官员和信贷组织。15世纪,股份制继续向北传播,应用于尼德兰造船业。但在此之前它已在汉萨城市广泛推行[31],13世纪晚期到17世纪,大型汉萨船只的股东平均数从2人增加到4人,最多时达64人[32]。尼德兰快速扩张的贸易规模和船队规模加速了股份制的发展。16世纪时尼德兰已有数百个合股公司,专门为建造、购买(或租用)海船和补给来募集资金。各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期限皆以单向航程为限,最多发行64股。尼德兰商队的船主由一名或几名股东担任,负责经营贸易,其他股东提供商品和资本。股权同样可出售、遗赠和再分,深受大众欢迎,参与者包括商人、农民和工匠。多样性的投资方式不仅有助于尼德兰人承受投资风险,还提升了他们根据收益变动适时调整投资策略的能力。17世纪尼德兰海上保险业的兴起导致了造船行业中股份制的衰落。但这种集资方式已在风磨、冶炼、酿酒和制砖等行业中推广。股份制的引入对16世纪、17世纪尼德兰的经济扩张意义重大,奠定了尼德兰海外贸易公司的组织基础。如1602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其初建之时由几千名股东筹集的近6500万佛罗林启动资金满足了尼德兰海外殖民和贸易扩张所需的资本。

英格兰在16世纪出现合股公司,17世纪中后期时已完全吸收了欧洲大陆的金融制度。但与大陆合股公司不同的是,英格兰的股份制并非源自造船业,而首先出现在冒险商公司和矿冶部门[33]。之后才被推广到海外贸易、殖民掠夺和国内的土地改良等活动中。如1553年莫斯科公司成立时投入的3000英镑资本,就是以每股25英镑的券面价值向全社会筹资所得。在英格兰早期合股企业中,股东数量有限但责任无限,他们要随时提供额外资金以应对公司需求,为此股东必须亲自参与公司经营。这些公司股份原则上可以交易,但手续繁琐,因此股份多在亲属或熟人间转移,很难形成开放的股权市场。英格兰的合股公司采用周期性结算方式,为股东提供灵活的投资选择,如果他们满足于现有收益,股份公司将会组织新航期并发行股票,反之股东从该公司撤资而另投他处[34]。因为缺乏体系化的制度保护,股份往往由个人自负盈亏,股东也得参与公司经营才能确保收益,这又抑制了股份在次级市场的活跃程度,限制了英格兰金融行业的进一步突破。17世纪上半叶,东印度公司作出规定,新入股东不再对公司的所有损失担责,承认股东责任有限。“光荣革命”后,英格兰议会取得对国家金融业的控制,确立起以保护私人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制度,规范税收和债务行为,催生出有限责任公司和法人企业,标志着现代金融体系的正式诞生[35]。

五、余论

尽管中世纪的募资手段还未具备现代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和成熟度,但它的存在和沿革在西欧文明的发展中依然扮演了重要角色,至少初步构建起了相对稳定的金融市场。首先,它与汇票、汇兑、信贷等支付手段的革新一道,弥补了中世纪欧洲资金不足的困境。它为规模相对较小的经济行为筹集资金,特别是在农业、住房、开矿和运输等领域意义非凡,而这些领域构成了中世纪经济活动的大部分,为欧洲近代的经济腾飞创造了条件。其次,它对跨地域的远程贸易意义重大,无论是意大利商人还是汉萨商人都受之其利。在大宗商品或奢侈品转运贸易中,多样化的募资手段不仅可以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本,满足海上贸易依赖的船只建造、商品采购和贸易运营所需的大量资金,同时还能刺激信贷工具适时创新——高额资本的集中和管理促进了信贷手段的自我变革。如在意大利,信贷体系的完善鼓励了买卖双方采取相互抵销贸易差额的结算方式,更便于交易的达成。多样化的募资手段还为近代早期的全球贸易提供动力,洲际贸易要求持续的资金投入,这都依赖于稳定的融资体系的存在。最后,多样化的募资手段在公共财政方面也发挥了特殊作用。城市组织资金市场的能力为其与领地政府的斗争提供了优势,后者因缺乏相关的融资渠道转而向议会妥协,因此围绕税赋征收和权力分配组织起代议制政府。经过数世纪的沿革,欧洲如今已形成稳定高效的金融市场,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着源动力。这对中国而言仍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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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甘海燕】

A Survey of Development of Financing Means in the Late Medieval Western Europe

LIU Cheng

(Renmin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872,China)

The shortage of precious metals in western Europe stimulated the financial system to transform itself. European society has innovated many kinds of financing means. The landlord class implemented a kind of cash debt with the estate for pawn firstly, in order to serve for their personal consumption, and then be developed into a kind of annuity debt. Because of more and more fiscal expenditure, the medieval towns prefer to implement public credit to get the cash. The absolutist monarch governments and bureaucratic system were built and expanded after 14th century and improved the demand for wealth. The monarch governments tried to issue the bonds for financing, following with cities. In business, The merchants of Lombard adopted the Commanda firstly, then the Commanda was reformed to be a more outstanding partnership company, "Compangnia". Some great merchant companies had innovated a kind of "Share Company" to serve for long-distance trade with the basis of "Locum" that once was popular in shipbuilding. The share company was also imitated by other activity and be spread to Germany, the Netherlands and England, eventually developed into mature modern joint-stock company system.

western Europe; financing; annuity; public credit; partnership; joint stock system

2016-05-20

刘程(1986—),男,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欧洲经济社会史。

F832.4/K13

A

1671-9840(2016)03-0005-10

10.16713/j.cnki.65-1269/c.2016.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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