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巧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艺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0)
基金成果传播
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以浙江省为例
林巧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艺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0)
[摘要]工业设计作为企业核心创新能力的重要部分,被称为“看得见的智慧”,它可以让产品销路更好、更加舒适、使用起来更加安全,从而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产业发展、实现经济转型。而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原创性的工业设计,鼓励人们创造新的外观设计。浙江省政府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贯重视使得其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状况较好,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保护内在环节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相关方面仍亟须加强。因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发挥工业设计在企业创新中的作用,需要从实施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提高全社会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实行培训与管理考核达标制,提高创新主体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制定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实行工业设计全程保护三方面予以改进。
[关键词]工业设计; 知识产权;保护
工业设计作为企业核心创新能力的重要部分,被称为“看得见的智慧”,它可以让产品销路更好、更加舒适、使用起来更加安全,从而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产业发展、实现经济转型。企业只有重视对工业设计的运用和保护,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知识产权制度将通过保护具有原创性的外观设计,防止未经许可的复制和模仿,鼓励人们创造出新的外观设计。”①因此,对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浙江省建设创新型大省的必然要求。
一、浙江省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总体情况
浙江省政府历来比较重视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各市县政府也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到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进行部署。笔者对浙江省有关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进行了梳理,主要涉及两大类:一是关于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性政策法规,如《浙江省专利条例》《关于加强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浙江省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工作指导意见》,杭州市《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的实施意见》等;二是促进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项政策法规,主要涉及以下三类:第一类激励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如《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波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等。第二类规范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服务,如《杭州市专利管理初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类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如《浙江省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管理办法》《杭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专利案件行政执法程序》等。在良好的法治氛围下,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全国居于前列,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专利的申请量和授予量居于领先地位。近3年,浙江省专利的申请量和授予量始终位列前3甲,除了落后于江苏省,基本稳居第二,2014年申请量稍落后于广东省,但授予量仍高于广东省。
二是专利执法维权水平名列前茅。专利执法维权工作是支撑自主创新、实现知识产权强省战略目标的核心工作,近年来,浙江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执法新模式,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违法查处工作,搭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案件执办数量显著上升。2014年行政执法案件达3 506件,排名居全国第二。
(二)企业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企业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直接关系到浙江省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了解浙江省企业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笔者编制了《浙江省企业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状况调查问卷》,选取了近3年专利申请排名前三的宁波、杭州和温州三个城市的120家企业进行调研,最终回收有效问卷112份。
1.被调查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构成情况:112家企业中私营企业共计83家,占涉调企业的74.1%(组织形式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的工业设计公司8家,占7.1%。从公司类型看,技术创新型企业占33.8%,生产加工型占57.5%,服务型占11.3%,出口导向型占15%。考虑到浙江经济的特点,在公司规模的选择上,中小企业占80%。
(2)企业新产品开发方式:超半数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或根据客户需求开发新产品,笔者也注意到,近35%的企业也会参考国外资料或商品进行改良设计。
(3)企业工业设计组织和投入情况:关于涉调企业工业设计的组织形式的调研统计结果为,由工业设计部门负责占38.4%,产品研发部门下属机构负责的占28.6%,选择其他形式的占26.8%,个别企业表示由销售部门下属机构或直属公司负责设计。近 3 年,近65%的企业表示技术研发人员(设计人员)呈增加趋势,三成企业表示基本持平,仅4家表示减少。在企业创新投入方面,近40%的企业表示2014年技术研发资金占该年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在1%~5%,35.4%的企业创新投入比例在10%左右,个别企业,主要是工业设计企业,高达50%。
2.知识产权管理状况
(1)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涉调企业中,近一半企业表示设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工作人员,但多数由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兼任;一半多的企业表示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76.9%是因为没有涉及知识产权的业务,10.3%表示是因为缺乏知识产权人才。近53%的企业表示制定了相关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未制定制度的企业,多数是因没涉及知识产权的业务或没有考虑相关工作。
(2)激励和培训机制: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奖励方式多数采用奖金奖励(占涉调企业的87.6%),极少数企业采用收益提成(占涉调企业7.7%)。关于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培训,41%企业表示参加过知识产权培训,培训人员的范围主要是管理人员(79.9%)和研发(设计)人员(61.3%),企业了解知识产权信息的主要途径是互联网。
(3)知识产权关注度:当被问及是否关注国内外竞争对手的专利动态,48.2%的企业表示有关注过,最常用的做法是在网站上检索专利数据(92.6%),涉调企业中,也有部分专门的工业设计公司表示建立竞争对手专利数据库或专门进行专利分析。在签订合同(如劳动合同、委托开发合同、购销合同)过程中,近七成企业表示会关注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企业(71.8%),也有部分企业表示由法律顾问专职负责审查知识产权条款(15.4%)。
3.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状况
(1)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交易、融资情况。涉调的112家企业中,13家企业(主要是专门的工业设计公司)表示有购买或通过许可实施过他人的专利,主要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仅17%左右的企业有运用知识产权投融资的经历,融资方式主要是进行知识产权质押和作价出资。83%没有这种经历的企业的原因主要是“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好评估”和“缺少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2)侵权行为和维权态度。为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新产品研发阶段,近五成企业表示会进行专利检索、分析等工作,主要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72.3%),其次是企业内部人员进行调查(35.1%)。对于他人侵犯知识产权问题,76.8%的企业选择积极提起诉讼;23.2%的企业选择协商解决。
4.知识产权服务需求状况
企业最需要的知识产权服务依次是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服务(72.7%)、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62.8%)和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60.5%);最需要培训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培训(71.6%)、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策略培训(68.8%)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60.2%)。
(三)设计师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
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的核心创造者为设计师,设计师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度如何,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笔者编印了专门针对设计师的《工业设计知识产权认知程度调查问卷》,通过设计师QQ群和当面发放的形式,随机向浙江省内从事设计的从业者发放问卷600份,回收有效问卷563份,有效回收率为93.8%。
一是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整体了解。参与调查的设计师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法律的了解程度,统计结果显示“十分了解”占5.1% ,“比较了解”的占27.3%,“稍有了解”的占66.5% , 完全不了解占1.1%。近八成设计师表示自己主要是通过网络了解知识产权相关知识。
二是工业设计习惯及成果保护认知。在开始一项设计时,选择“在理解客户需求的基础上进行自主设计”的人占52.3%,“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人占40.8%,选择“参考国内外已有的类似设计进行改动”占6.9%,选择“完全模仿”的为0。仅三成设计师表示通过委托专门机构或所在单位为自己的作品申请过外观设计专利。
三是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认知。对模仿、抄袭他人作品,近七成的设计师持“零容忍”的态度,30.4%的设计师表示可以接受适度抄袭和模仿。涉调设计师普遍认为现阶段侵犯知识产权(比如抄袭、模仿、盗用)的情况较为严重。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原因,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现行的法律不完善(如对侵权行为惩罚力度不大),客户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产权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力。当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时,近70%的设计师表示会想办法维护作品的知识产权,另外的30%设计师则表示视情况决定是否维权。
二、浙江省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通过问卷我们可以发现,绝大多数设计师对抄袭等侵权现象表示“零容忍”,但部分企业又坦承会进行“改良设计”,超半数企业没有成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更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尽管绝大多数的企业和设计师表示遭遇侵权时会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我们也关注到,无论是企业还是设计师,对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的认识仅“停留在专利挖掘、专利申请层面”[1],对专利的转化、交易等环节缺乏认知,10%的企业甚至表示“不知道知识产权可以融资”,绝大多数设计师没有主动、系统了解和学习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的愿望。
(二)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某些环节的保护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通过调研我们可以发现,浙江省企业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多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由研发(设计)人员兼任,并主要依赖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没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机制,造成了企业对工业设计某些环节的保护不力。主要表现为:一是对设计方案产生前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为薄弱。调研中我们发现近半数企业在开始新设计时没有进行专利检索、分析等工作,也不会关注竞争对手的专利动态设计。此外,企业对创新资金的投入比例不高,不利于保护设计师的创新热情。二是对工业设计实施、交易等中间环节的保护力度较为薄弱,多数设计师认为目前工业设计领域模仿、抄袭、盗用等侵权现象比较严重,而企业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多数是通过合同的固有条款,手段单一。
(三)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待进一步完善。1.针对性不突出。尽管浙江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作为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的工业设计理所当然包含其中,但在这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当中,除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年底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几乎没有专门针对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这两个文件当中,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在加强工业设计环境建设中提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服务”,所提到的措施也非常笼统。而省知识产权局的文件主要是针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尽管比较具体,但适用空间上又有局限。2.立法层次低。与工业设计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地方法规仅《浙江省专利条例》《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3项,《浙江省专利条例》是2015年9月新修订的,后两个法规颁布均超过10年。关于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政府规章也不多见,大量是以政策、通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发布,涉及的部门有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公安局、工商局、版权局、财政局等等,有些文件时效较长,如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有些则是临时性的,如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浙江省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建议
(一)实施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提高全社会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宣传优势,通过典型案例的宣讲、专利成果展示、在线服务咨询等普通大众乐意接受的教育形式,宣传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全社会形成“尊重设计、尊重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提高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二是系统推进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普及教育,实行知识产权教育校园课堂进驻计划。通过讲座、公选课、在线课程等第一课堂教育和科技社团、设计大赛、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等第二课堂的教育,在不同学生群体中进行普及教育,让“具备知识产权基本常识”成为浙江学子的标签。
(二)实行培训与管理考核达标制,提高创新主体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企业作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的主要创造者,必须具备工业设计保护的基本常识和工业设计知识产权运用的基本能力。一是充分整合高校、行业协会的资源,扩建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实行企业设计和研发人员的年度培训学时达标制,将企业设计和研发人员的培训学时纳入政府资助或奖励企业创新的考核指标。二是对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进行考核。宁波市2012年制定了《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通过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金额的奖励,以此调动企业参与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的积极性。这是一种很好的尝试,但这项制度的推行有赖于企业的自觉。随着浙江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要求,可以考虑对一定规模和特殊类型的企业(如创新型)在申请注册时进行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考核,对符合标准的发放营业执照。
(三)制定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实行工业设计全程保护
工业设计本身是一项复杂的创造性工作,在我国发展的历史也非常短,各省份发展的程度和特点也不一样,因此,有必要在不违反现行知识产权法的前提下结合浙江省工业设计的实际,出台专门的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从设计角度看,一个产品的完成需经历设计方案的产生、实施和消费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可能面临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因此,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需要从设计方案的产生到产品投放市场整个过程。
一是明确对“创意”的保护,防止设计方案产生阶段的侵权。设计方案的产生阶段是指对工业设计方案进行设计构思,并通过构思方案、产品设计图和设计模型等方式进行表达的阶段,核心是创意。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设计构思属于商业秘密保护范畴,主要通过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予以保护。产品设计图和设计模型属于版权保护范围,虽然版权在作品完成后自动获取,但在信息传播复制飞速的网络信息时代,版权人只有通过登记程序才能有力证明自己原始作者的身份,而登记需要一定的时间。可见,尽管对“创意”可以进行分类保护,但十分模糊且力度不大,有必要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如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明确规定“设计的实质表达部分即创意受法律保护”,这对于创意阶段保护设计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意义的,浙江省在工业设计立法中可以借鉴。
二是完善外观申请的“绿色通道”,防止设计方案实施阶段侵权。设计实施阶段是指按照确定的设计方案生产产品的阶段。企业一般会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对确定要生产的设计进行保护。调查中很多企业和设计师反映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时间过长(至少需要半年至一年)且手续复杂,不适应灵活多变的现代市场需求。特别是家具、日用品等设计领域更新速度快,等专利审批下来,可能已经“过时”了,因此,很多企业不申请或在申请过程中就开始生产投入市场,而这一阶段保护的空挡为设计推向市场后发生的侵权埋下了隐患。为了防止这个“空挡期”侵权,上海市推出了“创意信封”、深圳建立了数字设计作品备案系统,这些措施都是对我国专利授权“先申请原则”的有效补充,即用快捷、便利的方式让产权人在第一时间用官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登记备案,如遇侵权时留作“先申请”的证据。在现行专利法框架下,这不失为一个有效的补充办法,浙江省在《加强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支持企业通过审查绿色通道快速获取专利授权,但这条“绿色通道”是国家推行的一般做法还是浙江特色,并未作进一步说明。建议在立法中推出适合浙江实际的工业设计申请“绿色通道”,有效预防空档期侵权。
三是成立侵权事实认定委员会,加大设计方案消费阶段惩罚力度。设计消费阶段即设计的产品投放到市场的阶段,“这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阶段,主要体现在模仿、抄袭和假冒的侵权泛滥”[2]。我国相关法律对是否存在侵权事实的认定采用“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标准。工业设计虽然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而消费者由于生活环境和消费习惯等方面的不同,对模仿、抄袭还是合理借鉴的认知也会不同,因此,可以参考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建议成立由普通消费者、设计师和专家组成的工业设计侵权认定委员会,从大众和专业的角度对是否存在侵权做出事实认定,为法院审判提供参考。此外,对于侵权的惩罚一定要按照“让侵权者的侵权代价远远高于获利的可能”的原则,新修订的《浙江省专利条例》规定建立专利信用档案,对侵犯专利的行为进行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意味着一旦有侵权行为发生,企业将面临社会信誉和个人信用的不良记录,前者失去市场,后者失去资金链,对企业都是致命的打击。
[参考文献]
[1]林笑跃,吴殷,吴溯.工业设计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J].全球化,2013,(9):73.
[2]周雅.中国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D].江南大学,2013.
〔责任编辑:崔家善付堃骋〕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3-0135-05
[作者简介]林巧(1980—),女,浙江舟山人,助理研究员,从事大学生法律问题研究。
[基金项目]浙江省文化厅2014—2015年度厅级文化科研项目“浙江省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收稿日期]2016-01-15
① [澳]佛朗西斯·高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2011年世界知识产权日致辞》,http://www.cssn.c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