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视角下妇女解放的多重维度审视

2016-02-15 01:25朱晓慧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阶级人权妇女

朱晓慧

人权视角下妇女解放的多重维度审视

朱晓慧

人权是人依据其自身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1993年第二届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该文件确立了妇女人权在人权中的地位和意义,标志着妇女人权概念正式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接受。中国妇女解放是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就高举的一面旗帜,更是1949年以来中国政府在推进性别平等方面的主流话语。从人权的视角出发,重新审视中国妇女解放的内涵可以看出,妇女解放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主要包括政治解放、阶级解放、社会解放几个层面。目前我国仍然处在妇女解放的过程之中。

人权;妇女权利;性别平等;妇女解放

一、导言:妇女解放完成了吗?

人权是人依据其自身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明确指出:“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1]661993年,第二届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其中第18条指出:“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使妇女能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充分、平等地参与政治、公民、经济和文化生活,消除基于性别的一切形式歧视,这是国际社会的首要目标。”[2]43该文件首次在历史上把人权与妇女权利联系起来,标志着妇女人权概念正式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接受。“妇女解放”是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就高举的一面旗帜,更是1949年以来中国政府在推进性别平等方面的主流话语,然而,近些年来人们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却出现歧义和混乱。本文从人权的主体和内容视角出发,重新审视中国妇女解放的概念,并提出妇女解放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目前我们国家仍然处在妇女解放的过程之中。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政府的大力推动和倡导下,男女平等、妇女解放成为社会的主流话语,由此,很多人认为,在目前中国,女性已经取得了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妇女解放的任务已经完成。至于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现象,比如,农村女童入学难、招工单位不愿意招收育龄期的女性等等,只是封建意识的残余以及有些制度方面不完善而已,并不涉及妇女解放的范畴。

那么,现阶段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妇女解放”这一概念及其内涵,妇女解放在中国真的已经完成了吗?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搞清楚妇女受压迫、遭歧视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对于女性遭受压迫的原因,马克思主义认为,妇女受压迫的根源根植于社会关系,尤其是生产关系,在私有制社会中,妇女遭受双重的压迫,首先作为生产者,其次作为生育者,她们劳动的产品和孩子,都是属于男性的,因此,妇女解放就意味着消灭私有制和阶级。[3]女权主义认为,女性遭受压迫的根源在于男权制,“我们的社会像历史上的任何文明一样是一个男权制社会。只要我们回想一下这样一个事实,一切都会变得一清二楚:我们的军队、工业、技术、大学、科学、政治机构、财政,总而言之,这个社会所有通向权力(包括警察这一强制性的权力)的途径都完全掌握在男人手里。”[4]33-34因此,妇女解放就是要彻底变革男权制的社会。

基于这两点,本文认为,历史上妇女仅仅是因为与男子生理性别(Sex)的不同而遭受歧视和压迫,从而丧失了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一个群体。这种歧视和压迫表现在方方面面,有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层面的,有社会制度与公共事务层面的,也有社会习俗与规范层面的,甚至有文化—意识形态乃至“潜意识”层面的。因此,妇女解放不仅意味着推翻使女性遭受压迫的政治经济制度,确立女性作为一个个体的“人”的存在,享有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与男性一样权利,还必须改变以男性为中心的男权制社会,使得性别平等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达到平等。无疑,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由此,从人权的主体与内容出发,重新审视中国妇女解放这一概念,可以看到妇女解放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而是一个具有多重维度的概念:主要包括政治解放、阶级解放、社会解放,最后达到人类解放。

二、妇女解放的多重维度之一——政治解放

人权从抽象的意义上讲,应该是只要是“人”,不论其性别、出身、财产状况、教育程度等等,都应当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然而,在历史上,什么人可以享有权利,以及每个人可以享有多少权利,要受到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个人作为人权主体的原则,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确立的,这一原则首先体现在马克思所说的“政治解放”过程中。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就是摧毁一切封建的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的革命,就是打破一切人身依附关系,确立个人的权利和权力的革命。①马克思关于政治解放的思想,集中体现在其论著《论犹太人问题》,载于《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55页。没有政治解放,就没有作为人权主体的个人。但是,从女性的权利来看,无论是美国的《独立宣言》,还是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虽然二者所秉承的原则是“天赋人权”,即人人在权利方面是自由平等的,然而,这里的人仅仅指男性,是不包括女性在内的。因此,在《人权宣言》颁布不久,法国女性社会活动家玛丽·戈兹因不满《人权宣言》中的性别歧视,义愤填膺地写了《女权与女公民宣言》,核心思想是:妇女生来就是自由的,她们在德行方面不比男性差,在权利方面应该与男性是平等的。经过法国大革命的洗礼,以及女权主义者不屈不挠的斗争,1893年,新西兰女性获得选举权,此后,西方妇女先后获得了教育、工作、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等权利,并且这些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逐渐通过宪法确立下来。

由此可见,女性的政治解放就是女性作为一个个个体,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公民权利,首先是参政权、教育权、工作权等基本权利,打破对男性的人身依附关系。

“女权”概念出现在中文里是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按照日本学者的考证,“女权”大概在1900年才出现在中国,在此过程中,“女权”被认为是女性的权利或者权力。[5]24然而,一开始“女权”只是附属于“人权”的讨论,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辛亥革命时期,由于有些女性积极参与了革命,并意识到女性参政的重要性,她们纷纷组织起来,为女性争取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而奋斗。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女子参政同志会,由同盟会女会员林宗素于1911年11月在上海创立。林宗素提出:“参政为一般人民应有之权,女子向隅,中外同慨!欧美女子运动有年,渐受美果。现值中国共和整体成立之始,我诸姑伯姊尤当趁此时机,预占地步。”[6]290并前去南京争取政府支持。然而,由于反对的力量过于强大,女性争取参政权的斗争终以失败而告终。虽然有些地方政府比较开明,在女性的斗争下,允许女性加入一些政府部门,但是从整个中国来看,女性并没有全面获得参政权。①1911年,广东临时省会采取把议员人数分配到各界,由各界分别选出议员的方式。在总数为165名的议员中,妇女有10个名额。这10名女性的当选标志着中国第一批女性议员的诞生。然而,段祺瑞政府在1925年2月通过的《国民会议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凡中华民国男子满25岁以上,具备关于理智各项者,均有选举及被选举为国民代表会议议员之权。该草案公开剥夺了妇女的参政权。

1931年6月1日,南京政府颁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首次公开以政府的名义,承认妇女的参政权。江西瑞金苏维埃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1931年11月)第六十三条规定:“居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的居民,凡年满18岁者,无论男女、宗教、民族的区别,对于苏维埃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7]136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真正获得并行使参政权的女性只占极少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妇女的政治解放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8]3中央政府不仅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保证妇女的权利,并且在执行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②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女性退休、怀孕、产假等应该享有的权利;1951年5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事部发出《关于废除招考工作人员及学员时“不收孕妇”规定的通知》;1953年2月2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选举法明确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妇女运动重要文献》,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195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为了贯彻执行这部法律,中央委员会以及全总、团中央、青联、学联、妇联等分别发出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婚姻法。

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除了明确规定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还指出,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以这部宪法为标志,中国妇女作为个人的、享有与男子一样权利的原则被确立了,这标志着妇女的政治解放基本完成。

三、妇女解放的多重维度之二——阶级解放

女性作为一个整体遭受压迫,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女性遭受压迫的程度是一样的,也不意味着妇女解放的内容是完全一样的。相对而言,被压迫阶级的女性除了面临女性的一般压迫而言,同时又由于所属的阶级,遭受着特殊的压迫,因此对于被压迫阶级的女性而言,仅仅政治解放是不够的,还必须争取阶级解放。阶级解放是指推翻以私有制度为基础的剥削阶级的统治和压迫,女性同被压迫的男性一起实现解放,并在这个过程中争取男女平等。③参见李静之:《论妇女解放、妇女发展和妇女运动》,载于《妇女研究论丛》2003年第6期。文章提出,妇女解放运动至少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阶级解放阶段、社会解放阶段和人类解放阶段。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1949年以前的广大劳动妇女始终面临着阶级解放的问题,阶级解放就意味着作为妇女群体的大多数摆脱了压迫和剥削,有了实现与男性享有平等权利的可能。

抽象意义上说,人权是没有阶级性的,只要是人,就有人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的各项权利是具体的,是要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关系制约的。在阶级社会中,权利必然具有阶级的属性。由于人们所处的阶级地位不同,对于某项权利的享有是由他/她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决定的。20世纪30年代初,“中华民国”宪法承认了女性的参政权,但实际享有这种权利的女性仅仅限于中上阶层的极少数女性。20年代中期以后,讨论婚姻自由、恋爱自由等新思想在知识界被炒得火热。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开始实施,首次承认男女在婚姻中包括离婚中的平等权利,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女性几乎享受不到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权利,仍然受着“夫权”深重的欺压。因此没有阶级解放,妇女权利就得不到保护,在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尖锐对立的状态下,妇女解放必定是与阶级解放紧密相连的。

1940年,端木露西与邓颖超关于什么是妇女解放的争论,充分证明了在当时的中国,妇女权利的获得是离不开阶级解放的。

《蔚蓝中一点黯淡》是端木露西发表在1940年7月6日重庆版《大公报》上的一篇文章。在此文中,端木露西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对“五四运动”所倡导的妇女解放进行了反思,指出大多数的人其实不理解什么是“妇女解放”,以为男女可以同学以及男女可以公开社交就是妇女解放。因此,“妇女摆脱了旧礼教的枷锁,跑到社会上去,于是可以和男子同学,我们即是看到了‘皇后’;可以和男子同事,我们即听到了‘花瓶’;而实际上不依赖丈夫而能单独地贵为‘达官贵人’之流者能有几人!”[9]23由此,她主张妇女解放最重要的任务是教育,对绝大多数的女子来说,将来的命运是为人妻、为人母,因此,女子教育应该着重培养如何做一名贤妻良母,而不是追求与男子一样的教育内容。《蔚蓝中一点黯淡》一文发表后,因为主题的鲜明,不仅在学界,而且在政治领域里引起了很大反响,引发了一场关于什么是真正的妇女解放的激烈讨论。

针对端木露西对妇女解放的批评,邓颖超撰文指出,在讨论中国妇女解放问题时,首先立场要明确,那就是妇女解放运动是整个中国社会制度中问题的一部分。“是民族革命与社会革命中相辅为用有机构成的一部分,是现阶段全民抗战民族独立解放现实运动的一部分。”[10]端木露西提出“贤妻良母”的论调,在现存的社会制度没有彻底变革的情况下是不现实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在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中,一个女子怎么可能“在小我的家庭中,安于治理一个家庭”,怎么可能“鼓励一般家庭妇女做一个好母亲、好主妇”,幻想着“小我家庭”,个人主义的自私的“新”的贤妻良母呢?这和为国家社会改革,而使妇女解放成为一个独立的人的观点,是完全相反的。[10]妇女解放之路,是要与国家改革之路相联系的,这样妇女才能做一个社会独立的人,才能享有自我的权利,做一个新中国的主人。

从这场争论中可以看到,端木露西主张妇女解放并不意味着女子可以做与男子一样的事情,只要女性思想独立,她们愿意选择待在家庭,照顾孩子和丈夫,追求自己的家庭幸福,安于做一个贤妻良母,完全是她们的自由。然而,放眼当时的中国社会,有几个女性能够做到具有独立的“主体”意识,而外部的社会环境又允许她们自由选择呢?事实是,对于绝大多数中国女性来说,根本没有选择的机会,更谈不上选择的自由。每一项权利的获得,包括自由选择权都必须通过自我牺牲与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来争取,脱离阶级斗争与妇女解放的关系,而空谈妇女的权利是不现实的。

四、妇女解放的多重维度之三——社会解放

社会解放①关于妇女的社会解放,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解释,这里主要选取两篇具有代表性的文章。参见李静之:《论妇女解放、妇女发展和妇女运动》,载于《妇女研究论丛》2003年第6期。作者没有给出社会解放的定义,但是指出,社会解放的任务和目标是构建新型的性别平等关系,使男女平等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家庭生活各个领域得到较充分实现;推动妇女广泛参与社会,在参与中使妇女作为活动主体得到较充分的发展;妇女立法更加完备并有效地实施,妇女特殊利益得到有力保障;从男权文化下、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妇女,改变各种歧视妇女的思想和行为。参见李小江:《50年,我们走到了哪里?——中国妇女解放与发展历程回顾》,载于《浙江学刊》2000年第1期。文章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妇女解放运动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49—1976年,是妇女整体性地被解放、被塑造的“社会性解放”时期;二是1977年至今,是妇女在“社会性”解放基础上“女性意识”和“主体意识”觉醒的时期。在这篇文章中,“社会解放”就是中国妇女在国家的大力倡导下,在法律上有了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妇女的社会参与度高。可以与“社会性别”(Gender)概念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至今的性别研究表明,社会性别与生理性别(Sex)是有区别的。社会性别是指我们生理性别认同的社会表达,所谓“女性”和“男性”可以被理解为我们的生理认同,而社会性别则是生理性别在社会中的文化表述,即所谓的“女性气质”与“男性气质”。[11]4性别的不平等主要是指社会性别的不平等,即在男权制社会中,女性丧失了主体性,“女性气质”是由男性建构起来的,并由一整套社会性别机制所强化。因此,本文所谈的社会解放主要是指女性在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基本权利之后,不断提升主体意识与群体意识,进一步从形式平等过渡到实质平等,变革传统的男权文化和意识形态对女性的影响,消除社会性别机制和规范对女性的歧视,消解社会性别概念所蕴含的不平等因素。

中国妇女的政治解放和阶级解放的基本完成,妇女依法获得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权利,使得妇女基本权益得到保护,极大地提升了妇女的地位。然而,由于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妇女解放面临的矛盾和困难估计不足,以为在国家和政府的大力提倡,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保护下,男女之间的平等会很快实现,即使社会上仍存在着一些歧视女性的现象,也只是封建意识在作怪。因此,有学者这样评论:“共产党把妇女所受的压迫看作是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压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把妇女解放视为社会主义革命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一部分,这种分析对妇女来说,既是福音又有其不足之处;说它是福音,因为它意味着共产党对妇女解放做出了承诺,不足之处在于,把妇女所受压迫置于阶级体系内加以分析,将难于完全解释、甚至忽略这种压迫的其他主要因素。”[12]1-2这种批评有一定的道理,阶级分析不能完全解释女性受歧视与压迫的根源,在不同的阶级中妇女往往仅仅因为性别的不同而遭受同样的歧视,因此,阶级解放不能涵盖妇女解放的全部内涵。

性别不平等的根源在于社会性别角色分工,以及维护这一分工的社会性别机制和传统伦理道德。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建立在男性与女性体力和生理不同的基础上,强调“男性气质”与“女性气质”的不同,并且赋予男性气质更积极主动、更高的价值以及权威性。因此,如果不改变社会性别机制,以及维护这一机制的男权制意识形态,仅仅从指导思想上确立男女平等的原则,或者只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可能产生男女不平等现象。法律原则确立的平等原则只是奉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统一的标准无性别差异地适用于男性与女性,这导致的后果就是在性别中立的名义下,女性在社会中遭受歧视的现象被严重忽视了,最终在社会生活中女性与男性发展的实现程度有很大的差异。只有彻底变革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性别秩序机制,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文化意识形态观念,社会解放才能得以实现。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女性依法获得了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但是由于中国有着长达上千年的封建历史,传统的男权至上的性别秩序意识形态对人们,尤其是女性的影响很大,严重制约了女性的自由发展。改革开放后,面对着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女性与男性之间不平等的差距逐渐拉大。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价值取向的确立,改革对原有利益格局的调整和资源的重新分配,妇女特别是弱势女性群体利益受损的问题逐渐凸显。

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程证明,经济发展不能必然实现性别平等,妇女解放在成为主流话语许多年后,今天我们仍然面临着妇女解放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在男女平等的话语掩盖下,许多人对一切追求女性权利的观点和理论,采取忽视或者反对的态度,甚至认为妇女解放在中国已经完全实现了。女权主义在中国似乎就是主张激进的少数人的权利,而与广大女性毫无关系的一种理论。①“Feminism”这个英文单词,在汉语中有两种不同的翻译方法:一为“女权主义”,意味着憎恨男性的,或者像男性一样的女性渴望权力,因此,在当代中国社会,这是个不受欢迎的术语;另一种翻译是“女性主义”,意味着更加强调“女性气质”的温和一些的术语。参见:Dorothy Ko,Wang Zheng.Translating Feminism in China.Gender and History,2006,(3).无疑,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所发布的《2014年人类发展报告》中,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呈逐渐上升趋势,2008—2013年期间,该指数上升了10个位次;与此同时,性别发展指数(GDI)却一直呈下降的趋势,在国际上排名较低,2005年中国性别发展指数在世界排名第64位,2014年排名则下滑至第88位。②人类发展指数(HDI):评估人类发展三大维度(健康长寿的生活、知识以及体面的生活水平)所取得的平均成绩的综合指标。社会性别发展指数(GDI):反映女性和男性在健康、教育和生活水平三个维度成就的人类发展差距的综合度量指标。参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14年人类发展报告》,http://www.undp.org/content/undp/en/home/librarypage/hdr.html?rightpar_publicationlisting_0_start=10.

因此,只要社会上还存在着实质上的性别不平等,男权制的文化意识形态还居于主导地位,妇女解放就没有完成,争取女性权利的斗争就不会结束。“性别平等”不是强求“凡是男性能做的事情,女性也能做”的形式上“男女平等”,而是首先要破除传统性别角色对女性的束缚,同时还允许对女性特殊利益采取“差别对待”的方式,这才是真正的、实质的性别平等。社会解放的真正目标应该是消灭产生性别不平等的社会机制,消除维护性别不平等的意识形态,创造一个没有性别刻板印象的社会,而不是生产出一种新的或者“较好”的性别刻板印象。因此,在实践中,对妇女权利的保护意味着总是优先考虑女性的利益,要把女性的需求和经历放在首位,否则,就会偏离妇女解放的初衷和目标,这也是提出妇女人权概念的目的。

五、结语:人类解放是妇女解放的最高层面

妇女权利的获得以及妇女人权原则的确立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就决定了妇女解放运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面临的问题与任务不同,因而妇女解放的内涵必然是多维度的。经历了政治解放、阶级解放以及社会解放之后,随着人权主体原则的普遍确立以及人权内容的丰富,妇女解放也不断向着人类解放的最高目标前进。实现人类解放意味着实现了一个超越男性/女性二元对立,并且超越社会性别的社会。这一阶段,妇女解放中的“妇女”这一词汇仅仅是同“男性”有生理差异的存在,即任何人不论男女,都在不受传统性别意识、社会性别角色分工和文化以及社会习俗的束缚下,自由发展和自由做出选择,女性作为一个完整的生命个体享有应有的人权,发展自身的素质,丰富自己的生命,实现自身的理想。

[1]张伟.联合国核心人权文件汇编[M].北京:中国财富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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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飞

A Multi-dimensional Examination of Women’s Emancipation from a Human Rights’Perspective

ZHU Xiaohui

Human rights are inherent to all regardless of political,economic and cultural systems.The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of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in 1993 noted that the human rights of women and girls are an inalienable,integral and indivisible part of universal rights.The document demonstrates that human rights of women have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in practice,and that this concept has been recognized and accep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Women’s liberation”is a goal the CPC has pursued since it was founded in 1921.Through reexamining the concept of women’s emancipation from a human rights perspective,multi-dimensional meanings come to the fore,which at the minimum,includes political,class and social liberation.

human rights;women’s rights;gender equality;emancipation of women

10.13277/j.cnki.jcwu.2016.05.001

2016-06-15

C913.68

A

1007-3698(2016)05-0005-06

朱晓慧,女,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人权与妇女权利。200433

本文系教育部人权教育与基地项目“人权建设与现代国家治理:中国的探索与实践”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14JJD8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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