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蓉,卯光润
(遵义师范学院政治经济与管理学院,贵州遵义563002)
贵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现状及其法律保护思考
——以毕节市红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为例
李晓蓉,卯光润
(遵义师范学院政治经济与管理学院,贵州遵义563002)
中国共产党在贵州毕节的革命活动,留下了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成为毕节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但红色文化资源在保护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法律因素已成为制约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键性因素。因此,毕节地方立法机关加大立法力度和步伐,结合红色文化资源的实际情况,构建红色文化资源地方性法律保护体系,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才能实现毕节坚持红色传承,推动绿色发展,打造西部内陆开放新高地的战略目标。
红色文化资源;法律保护;地方性法规
我国现行关于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如《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但由于不具有专门性,缺乏针对性,难以全面有效解决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地方红色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必须结合地方红色文化资源的现况、存在的问题,思考其法律保护体系的基本构架。
毕节市坐落在贵州省西北的乌蒙山腹地,与贵阳、遵义并称贵州金三角,北接四川、西邻云南,为长江珠江之屏障,扼川、滇、黔三省要塞,有着独特的地理位置,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在中国革命的各个时期,毕节市都有各种形式的革命斗争活动,在毕节市留下了较多的红色革命遗址、遗迹。据统计,毕节市八县一区,革命遗址、遗迹共102处,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处,各级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15处。毕节市具有代表意义的红色文化遗产主要有:
1.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川滇黔省革命委员会旧址
该旧址位于百花路,始建于1924年,原系德国天主教徒在毕节传教的教堂,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它是全国少有、贵州唯一的省级苏维埃革命政权。1936年1月,红二方面军二、六军团根据中央军委指示进入贵州,创建黔西北革命根据地,于2月6日进占大方县,2月7日在大定福音堂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川滇黔省革命委员会。为有利打击敌人,2月17日,川滇黔省革命委员会迁到毕节市百花山福音堂办公,进行了一系列的施政活动,最大限度地打击和瓦解了反革命势力,有力地配合了红军主力的前方作战,巩固了黔西北革命根据地。
2.中国工农红军红六军团政治部旧址
该旧址建于民国五年,原为安息会,占地面积为962.5平方米。1936年2月,红二、六军团长征到达毕节市七星关区,红六军团政治部就设于中山路原安息会会址内,政治部主任夏曦和政治委员王震等领导同志在此办公。同时大力宣传红军是为“干人”打天下的队伍,积极开展“扩红”工作。此间,七星关区3000多名优秀儿女参加红军北上抗日,这是红二、六军团长征过程中“扩红”成绩最为辉煌的阶段。
3.贵州抗日救国军司令部旧址
该旧址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和平路周素园故居内,1936年2月,贺龙、王震等率领红军二、六军团长征到达毕节市,为了更好地拥护和贯彻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会议决定在中共贵州毕节市地下党的武装力量的基础上,成立贵州抗日救国军,以毕节市名宿周素园老先生为总司令。贵州抗日救国军是红军长征途中建立的唯一的省级抗日武装,贵州抗日救国军成立后,广泛开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
丰富的红色文化遗产是毕节市的宝贵财富,一方面,作为精神财富可以对党员干部、学生等在内的毕节市各族人民进行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人民不竭的精神动力;另一方面,作为旅游资源可以是毕节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是毕节市发展红色旅游的基础。近年来红色旅游不断升温,毕节市加大对红色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与此同时,毕节市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出现了以下主要问题:
1.红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缺乏立法的依托和支撑
从全国来看,对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单行法律法规明显欠缺,当前,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依据仅是《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这两部法律指向是一般性文物,未能就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作出专门性规定。贵州省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如《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等同样未能针对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对于红色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毕节市地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显然,这些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对红色文化的保护不具有特定性,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缺乏有效的法律的依托。毕节市红色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律保护和全国一样仍然处于空白。
2.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执法不力
一方面主管机关权限不清、职责不明。由于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缺失,形成管理上的死角,一些部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不属于自己主管范围内的事务,不愿管、不敢管,如此使得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红色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由于红色文化遗产项目可以通过红色旅游获取经济收益,于是形成了多个部门争相索要管理权,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二是由于有的红色文化遗产地处偏远、不易开发利用,遗产的保护出现空白地带,很多宝贵遗产被破坏、遗弃,近乎于荒废。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在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尚未设置严格追查制度,对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的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没有给予应有打击,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追查和处罚力度不够。
3.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司法明显不力
司法保护是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和环节,但现阶段对于红色文化遗产的破坏行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作为及乱作为行为在刑事、民事、行政司法的各个环节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另外,对红色文化遗产缺乏司法保护的意识,毕节是革命老区,虽然近年来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都快速发展,但现在仍处于经济、社会欠发达的状态,特别是在社会法治方面发展缓慢,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对于红色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方面的意识就更为淡薄,当红色文化资源遭到破坏、损毁时,公众、行政管理部门大多是采取一种缄默的态度,缺乏采取必要司法手段来进行追责的意识,致使红色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陷入一种无力甚至是缺失状态。
4.红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意识淡薄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相关政府部门对法律的遵守是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首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意识不强,由于资金、专业人员的不
足以及相关人员法律意识的缺乏,致使红色文化遗产被破坏,从而失去原有的历史内涵;其次是开发商及经营者欠缺法律意识,开发商和经营者经营红色旅游的过程中为获取最大的利润,就要吸引尽量多的旅游者以及修建与此相应的大量旅游设施,如在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核心区内大量修建旅游设施,这将对红色文化遗产产生不可逆转的破坏;最后是红色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公众法律意识的缺乏,公众的参与是保护红色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条件,但现在大部分红色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公众普遍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认为保护行为只应该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与自己无关,缺乏主人翁意识。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按照该决定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毕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对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行使地方立法权,这给毕节市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立法带来了契机。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可依据此决定尽早起草制定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律规范,做到有法可依,以此改善红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结合毕节市实际情况,笔者对毕节市红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制定关于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律规范,做到有法可依
毕节市地方立法机构要结合毕节红色文化资源实际,制定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地方法律规范,使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做到有法可依。毕节在构建地方性法规时要加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增加具体而便于管理实施的规定,将保护内容的形成及确定、保护管理的运行程序、保护机构的职能、保护资金的来源和运用等涉及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方面都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真正做到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对红色文化资源进行保护。
2.严格执行现有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当前,红色文化遗产行政管理执法部门要根据《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等,转变执法理念、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有效的司法保护制度,建立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3.提高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意识,加强红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宣传
因为毕节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社会法治建设自然也处于相对落后状态,群众法治教育不够,普遍缺乏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意识,公众对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度较低。而全面提高社会成员的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意识,加强红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宣传又是开展“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红色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毕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其保护工作作为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抓落实,强化《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让人们知法守法,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法律观念,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
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同意深入推进毕节市试验区改革发展规划的函》,毕节市迎来了新一轮改革发展的机遇。当前,八百八十万毕节儿女正在为实现“坚持红色传承,推动绿色发展,打造西部内陆开放新高地”的战略目标而努力奋斗,这为毕节开发保护红色文化遗产提供了重要契机,毕节市地方立法机关要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结构协调、内容完善的红色文化遗产法律规范,这是提高毕节红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根本措施和现实需要,也是检验毕节红色文化遗产地方立法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这必将为毕节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必将为保护好毕节红色文化遗产,提高毕节红色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实现毕节红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1]杨勇.贵州省旅游业红色文化资源建设研究[D].保定:华北电力大学,2014.
[2]刘建平,韩燕平.红色文化遗产相关概念辨析[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4):64-66.
[3]刘建平,伍先福.红色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问题[J].湖南社会科学,2005,(5):42-45.
[5]梁峰.我国红色旅游资源分布特点及其开发策略研究[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5):47-49.
(责任编辑:魏登云)
On the Status quo of Protecting the Red Cultural Resource in Guizhou and its Legal protection——A Case Study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Red Cultural Relics in Bijie
LI Xiao-rong,MAO Guang-run
(School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Management,Zunyi College,Zunyi 563002,China)
CCP’SrevolutionaryactivityinBijie ofGuizhouleftabundantredculturalresource,whichhasbecomepreciousspiritualtreasure of Bijiers,and yet,there emerge many problems about red cultural resource in terms of protection,and legal factor has become the key factor restricting the protection of red cultural resource.Therefore,the legislature in Bijie should draw attention to legislation of red cultural resource,providing legal protection of this kind of resource,and only in this way,can we reach the aim of inheriting red cultural relics,promoting development of green ecology and improving the opening up of inland China.
red cultural resource;legal protection;regional institution
F592.7
A
1009-3583(2016)-0067-03
2016-05-15
贵州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遵义师范学院红色文化研究中心课题《贵州红色文化资源地方性法律保护研究》(JD2013206)
李晓蓉,女,湖南安化人,遵义师范学院政治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