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台用语的编辑问题

2016-02-13 19:18□文|蔡
中国出版 2016年12期
关键词:中华民国用语台独

□文|蔡 玫



论涉台用语的编辑问题

□文|蔡 玫

[摘要]有关涉台用语诸多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作为媒体从业者对于涉台用语稿件,要注意编辑方法。本文阐述了需要高度重视涉台用语的必要性,从历史上台湾的建置,法律体系中的台湾,在国际组织中有关台湾的称谓等几个方面,回顾了编辑涉台用语应该了解的背景。作为媒体从业人员需要认清大是大非,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本文总结并举例说明了编辑涉台用语稿件的处理方法,以免造成政治错误,出现不良影响。

[关键词]涉台用语 编辑问题

随着两岸交往的加深,涉台文章早呈增多之势,有关涉台用语诸多问题,亟待引起媒体从业者高度重视。

目前涉台用语指导性文件主要是《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外还有《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原新闻出版署《关于转发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台湾伪称问题〉来函的通知》《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等。

据《亟待关注并纠正学术期刊和网络媒体的中英文“台独”性称谓用语》一文作者梳理,发现在大陆学术期刊中出现的英文、中文以及大陆各种网站的极端“台独”性称谓,亟待禁止、修正与警惕。“Taiwan National **”“台湾共和国”“台湾总统”等“台独”性称谓,往往存在于资助致谢栏、文献栏、摘要及正文里,说明这类错误已相当普遍和严重,出错的网站有政府官方的,有大型门户网站等,[1]这些错误,触目惊心。随着蔡英文的当选和民进党的上台,称谓问题会更加突出。作为从事媒体工作的人员应当高度警惕,提高政治意识和素养,避免出现政治性差错。

一、编辑涉台用语稿件应了解的背景

广大媒体从业者在编辑涉台用语时,应当了解台湾问题相关背景知识,遇到问题时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其法律地位不容置疑,这早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1.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台湾

我国确立了台湾法律地位以及对台工作的法律体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中,确定了解决台湾问题的法理基础。在宪法“序言”中特别规定了台湾问题,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段话既具宣告意义,同时又有规范意义,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根本性法源。

其次,《反分裂国家法》是依据宪法制定处理台湾问题的专门法律。立法目的是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该法系统规定了对台基本方针以及统一台湾的机制,包括和平统一台湾和非和平方式统一台湾的事项。此外,《国防法》和《刑法》,规定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反分裂国家的事项。

最后,在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有诸多涉及两岸人民权利义务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过诸多司法解释。这些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对台工作法律体系。

2.在国际组织中有关台湾的称谓

台湾无权参加联合国及其他只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1971年10月25日,中国在联合国恢复合法席位。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将台湾从联合国及与其相关的国际组织中驱逐出去,“中国台湾省”的称谓被联合国所接受。

台湾不能以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地位出现的方针,在国际奥委会中取得成功。1979年11月,我国以“中国奥委会”的名义加入国际奥委会,而台湾改称为“中国台北奥委会”继续留在该组织。“中国”和“中国台北”两个称谓在国际机构中并存的局面就此形成。[2]

“对于某些允许地区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国政府已经基于一个中国原则,根据有关国际组织的性质、章程和实际情况,以所能同意和接受的方式对台湾的加入问题作出了安排。台湾已作为中国的一个地区,以‘中国台北’的名义,分别参加了亚洲开发银行(英文名称为TAIPEI,CHINA)和亚太经合组织(英文名称为CHINESE TAIPEI)等组织”。[3]

根据《意见》,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华台北”“中国台湾”。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华台北”),宣传报道中可简称“中华台北”。

二、涉台用语稿件编辑对策

针对涉台用语编辑问题,在了解相关背景后,首先要注意在思想上保持高度清醒,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其次要遵循涉台用语的编辑方法,做到举一反三。

1.在思想上保持高度清醒,关注两岸时局动向

认清大是大非。台湾问题的本质是内政问题,我们不承认“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中国只有一个,两岸血脉相通,文化一脉相承。涉台的称谓或表述,看似是表面文字,其实是政治问题,不仅涉及主权、尊严,还涉及身份、关系、定位等一系列大问题。

比如“中华民国”一词,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民国”即已消亡,因此,按照《意见》: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有关方面”“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而在台湾地区,蓝营的定位是“中华民国在台湾”,绿营的定位则是“中华民国是台湾”(国家之意)。同一名词,内涵相去甚远。

1987年原新闻出版署曾转发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台湾伪称问题》来函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我出版物中出现“中华民国”伪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是不妥当的。我们在国际上反对“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斗争中,对台湾的伪称、伪旗等问题掌握较严。如果在我国正式出版物中出现此类情况,不仅对外造成不良政治影响,而且不利于我在国际上反对“两个中国”的斗争。鉴此,如果我出版物中确需刊登有“中华民国”称谓的内容,建议将伪称加引号。[4]对于“中华民国”的伪称,英文为“REPUBLIC OF CHINA”,简称“ROC”,在国际展览、国际会议等场合不时出现,这是绝不允许的。根据外交部发布的《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REPUBLIC OF CHINA”(“ROC”)不得使用,应当使用“TAIWAN,CHINA”或“CHINESE TAIWAN”;“TAIPEI,CHINA”或“CHINESE TAIPEI”。

由此可知,简单的名词,颇有深意,须认清大是大非。要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持“一中原则”和“九二共识”。

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近一二十年来,台湾分离主义者炮制了人为虚构的“台独史观”,迷惑大众。日前,台湾地区领导人候选人的政策辩论中,蔡英文提出,“台湾经济别与中国绑在一起”。[5]用“中国”指代大陆,造成“一中一台”,这是“台独”的一贯手段。我们应当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

2.注重遵循涉台用语编辑的方法

加强学习,遵循一定的编辑方法,确保万无一失。加强学习,读懂政策时局形势,读透文件精神,做到胸有成竹。在此之上,遵循一定的编辑方法,切莫大意。有的用语可以直接运用《意见》进行处理,比如“内政部”“行政院新闻局”等,可用台湾“有关当局”、台湾当局“主管部门”“主管机关”代替。有的用语《意见》没有涉及如何修改,则可使用加引号法、语境分析法、替换法、注释说明法、通读法等进行编辑。

例如:70年代,台湾利用经济力量拓展国际生存空间,加深与建交国和友好国家的友谊。

在《意见》中没有直接提到所谓建交国的处理,可以按照“一中原则”处理。在“国际生存空间”加上引号以外,“建交国”和“友好国家”均需加引号。

再如:台湾钢铁工会理事长的中钢董事长,希望能够全力争取参与包括东南亚等地区的公共工程建设部分,但也深盼政府能够出面协助开路。

根据《意见》,对带中国字样的加引号,此例中“中钢”是台湾“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故应当加上引号。但文中“深盼政府能够出面协调”,需要分析语境才能得知“政府”之所指,即希望“台湾当局”出面协调,依文意将“政府”改为“台湾有关部门”即可。

不可谨慎过度,画蛇添足。由于台湾问题的敏感性,许多媒体从业者谨慎过度,望而生畏,把正确的说法改成了错误的,出现了一些画蛇添足的错误表现。比如“三通”一词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表述,不用做处理,否则将画蛇添足。有的编辑或看到《意见》上提到过有关“大三通”和“小三通”的表述问题,[6]于是把“三通”的表述改成了“直接通邮、通商、通航”。事实上,2008年《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等协议正式实施,两岸“三通”基本实现,2009年台湾正式开放大陆企业赴台政策,标志着大陆努力推动30年之久的全面直接“三通”得以实现。

总之,涉台用语诸多问题不仅存在于传统出版中,还广泛存在于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新媒体上,以上试举几例仅供参考。广大传统媒体编辑和数字编辑都应提高政治意识,以大局为重,牢记“一个中国”原则,注意使用涉台用语的处理方法,以免造成政治错误。

(作者单位:北京市新闻出版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蒋晓辉.亟待关注并纠正学术期刊和网络媒体的中英文“台独”性称谓用语[J].文化学刊,2009(2)

[2]杨冠群.在国际组织中围绕中国台湾省称谓问题的斗争[J].外交学院学报,2005(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2000年2月发布

[4]新闻出版署关于转发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台湾伪称问题》来函的通知.(87)新出图字第863号, 1987年10月29日

[5]陈丽丽:蔡英文要将台湾经济与谁绑在一起?[EB/OL].中国台湾网,http://opinion.haiwainet.cn/n/2016/0107/c345439-29521467.html,2016年1月7日

[6]《意见》指出:不用“小三通”提法,也不用“大三通”的提法。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是2002年11月修订的,十多年以来,随着两岸交往不断加深,《意见》中有些措辞需随着时势而做出调整,据了解,有关方面正在着手对《意见》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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