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芳,吴先尧(海口经济学院,海南海口571127)
海南省大学生生态环境法治意识调查
刘素芳,吴先尧
(海口经济学院,海南海口571127)
[摘要]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全世界高度关注的重大战略问题,因生态环境导致的生态纠纷亟需生态法治,生态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法治意识建设尤为重要。对大学生进行环境法治意识教育,提高大学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意识,培养具有生态法治意识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本报告调查了海南省大学生生态环境法治意识现状,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提高大学生生态环境法治意识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海南省;大学生;生态环境;法治意识;调查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全世界高度关注的重大战略问题,因生态问题导致的纠纷和冲突数量也在逐年增加。生态环境问题不仅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亦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已上升为党和国家战略之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仅要有国家上层建筑的驱动,更需要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的养成与实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应当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为了解当代大学生生态环境法治意识的现状,我们以海口经济学院为样本,进行了“大学生参与生态环境法治意识”的问卷调查,共发放了问卷212份,回收212份,有效回收率为100%。
(一)大学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了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我们梳理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内容,选取了5个问题抽样调查。在问卷中,针对“6月5日环境保护日”“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工业三废”的回答,分别有33.96%、54.25%、70.28%的正确率。《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限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86.79%的被调查者选择了错误选项或表示并不知道。《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为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问卷结果显示,87.74%的被调查者选择正确。以上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具备一定的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但是掌握不全、不深,法律基础较为薄弱。
(二)大学生生态环境保护认知程度调查
生态环境保护认知程度是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水平和程度,也表现为为保护环境而调整自身活动与行为,协调人与环境、人与自然互相关系的实践活动的自觉性。是否具有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能否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地外化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日常实践是大学生能不能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基于此,我们围绕当前公众比较关注的雾霾、空气质量等内容设计了5个问题,以反映大学生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知程度。在关于“雾霾的产生原因”的调查中,只有26.89%的被调查者表示非常清楚“雾霾”形成的原因。关于空气质量指标的检测题中,有50.47%的学生选择正确。关于“您认为我们身边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程度”的情况调查,70%的同学选择了非常严重或比较严重,10%的同学觉得不太严重。关于“您认为造成我国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的情况调查,56%的调查者选择了“公民环保意识差”,认为这是造成我国环境污染的首要原因。关于“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途径”的情况调查,有165名同学认为应该提高人们的生态环保意识,107名同学认为应由专门部门制定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以上调查数据表明,大多数大学生对于公众比较关注“雾霾”和“PM2.5”及其所涉及的空气质量问题有所了解,也能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三)大学生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养成情况调查
对于大学生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养成情况,我们设计了4个问题进行调查。自2008年起,超市不再免费提供一次性塑料袋。为此我们设计“您是否经常使用一次性筷子或塑料袋”的问题,大部分学生选择了每天或经常使用,少数学生选择偶尔使用,仅有1名学生选择不用。关于“您是否愿意参加环境保护活动”的问题,95%以上的同学表示愿意。关于“您参加过环境保护的活动吗?参加途径主要有哪些”,一半以上同学表示很少参加环境保护的实践活动,而参加过环保活动的同学主要是通过学校环保协会举办的活动参与。关于“您面对环境侵权行为时会采取何种态度”,47.17%的同学愿意积极制止或举报,约36%的同学选择了观望或无所谓。以上调查数据表明,经常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和餐具等一次性用品依然是大学生日常生活常态,大学生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意愿,但由于获取环境保护实践活动的途径较窄,参与环境实践活动较少,面对环境侵权行为时,大多数人愿意采取积极行为制止和保护。
(一)大学生掌握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较薄弱
前文抽样调查显示,针对环保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大学生们回答的准确率不高,说明大学生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全、不多、不深。究其原因,一是我们抽取的样本——海口经济学院没有开设法学专业,也没有开设环境保护法相关课程,学生们对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来自于作为专业基础课的相关法律课程,接受的法律知识范围较窄,内容有限;二是当代大学生普遍对政治生活的关注度不是很高,对于身处具备优质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的海南学生而言,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及重要性认识不够。
(二)大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与日常行为养成不一致
问卷结果显示,大学生经常通过网络、新媒体和电视等渠道了解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和知识,也认为应当设置法律屏障,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具备一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但是这种意识较为薄弱。在日常生活中,70%以上的同学仍然经常会选择常使用一次性筷子或塑料袋,遇到环境侵权行为时,也仅有36%的同学选择不采取措施举报或阻止。由此可见,大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与日常的生活环境保护行为存在不一致,没有将法律保护意识与环境保护实践相结合。
(三)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的宣传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我国首都北京的空气污染已经成为焦点问题,在政府和媒体的大量报道和关注下,生在海南,没有雾霾等问题困扰的同学也会觉得雾霾等空气污染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但对于雾霾等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根治雾霾等环境污染问题,如何从法治的角度来进行宣传和保障,同学们的了解率就比较低了。这说明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政府、社会、媒体、学校等机构和组织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宣传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大学生具备一定的生态环境法治意识,但缺乏对生态环境法治保护的深度了解和研究,并且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意识外化为日常的保护行动,也没有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养成习惯。为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课题组建议:
(一)积极发挥高校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教育中的宣讲作用
一是要有效发挥高校课堂教学的正面宣讲作用。对土木工程、旅游等相关专业开设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教育的专业基础课、选修课、微课、慕课等形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方面的教育和宣讲。教师在讲授时,可结合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社会热点问题,采用案例教学、探究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的吸引力和有效性。
二是利用校园文化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实践活动。整合校园资源,在学院团委、学工部、学生会、环境保护协会等组织和团体的组织下,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治进校园活动。例如,组织大学生观看生态环保法治教育的专题片;举办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治文艺演出;指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重点案例剖析、以案说法等活动;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举办法治讲座;组织监狱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校园法治文化活动的开展,不仅可以增强大学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兴趣,而且能将其所学的法律知识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增强对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理性认知。
(二)充分发挥网络的宣传作用,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氛围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大学生对网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前文调查数据也表明,大学生获取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主要途径是网络。因此,利用网络平台,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设置普法动态、新法速递、以案说法、在线答疑、环保活动等栏目,宣传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法治实践,促成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加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组织对违法企业及个人的监督
通过多年呼吁,具备一定条件的环保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已经入法。这将大大提高环保组织的法律地位,更好地行使监督权。但环保组织不具备执法权,因此,要加强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监管。一方面,对守法企业和个人要给予税收减免等方面的奖励政策,并加以大力宣传;另一方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及个人加强监督,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使违法企业不敢为。通过多方联动,形成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我们绿水青山的生态梦才会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原宙.生态文明意识培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合的相关思考[J].未来与发展,2015(10).
[2]唐书俊.增强法治意识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J].大连干部学刊,2015(2).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0046(2016)1- 0082- 02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5年度海南省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治国的价值支点”(项目编号:Hnsz2015- 33)和2015年海口经济学院校级课题“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hjky15- 1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