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价值与功能

2016-02-13 15:57李强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广东广州510070
探求 2016年6期
关键词:公民道德志愿志愿者

□李强(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广东广州 510070)

志愿服务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价值与功能

□李强(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广东广州 510070)

志愿服务是以社会成员自愿贡献个人时间、精力为基础,以不计物质报酬为前提,以推动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为目标的活动。志愿服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实践和具体示范:志愿者数量的增加夯实了公民道德建设的群众基础;志愿组织形态的多样化强化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协调力量;志愿服务内容的丰富性扩展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志愿精神的弘扬巩固了公民道德建设的价值基础。

志愿服务;公民道德建设;社会福利

志愿服务是以社会成员自愿贡献个人时间、精力为基础,以不计物质报酬为前提,以推动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为目标的活动,具有自主性、无报酬性和利他性等特征。现代意义上的志愿服务因其显著的社会效益而受到世界各国政府越来越多的重视,并逐渐成为公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取得长足发展的志愿服务,以其奉献精神和卓越贡献越来越为公众所熟知和肯定。志愿服务的价值体现在诸多方面,其中对公民道德建设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道德失范现象愈演愈烈,作为对策之一的公民道德建设亟需加强,而志愿服务不仅能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示范,同时也是推动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实践。

一、当前公民道德建设的现实困境

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后高标准道德要求的阶段,改革开放之后又重新回到正常的轨道。中央一系列重要文件和举措的出台体现了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1986年9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正式提出并使用“道德建设”这一名词;1996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强调建立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科学体系;2001年9月,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道德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出台;之后“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涉及道德建设的重要理论观点被提出。尽管公民道德建设在宏观上得到了高度重视,但是从客观的社会现状来看,成效仍不明显,原因有二:

第一,公民道德建设宏观上的指导思想较为清晰,但是从具体实施方式上来看,缺乏操作层面的系统性和长远性。自上而下推行的公民道德建设往往是临时性的、运动式的,最为典型的特征就是以应对上级命令和要求为目的而开展道德建设,以会议和文件为主要的实施方式。例如,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布之后的几年内,全国曾掀起道德建设的高潮,但是近几年虽然道德失范现象层出不穷,但似乎各级政府对道德建设的热情和重视程度反而有所下降。所以,唯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且相对具体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方案和途径,才能真正发挥引导和强化道德规范的作用。此外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无法创造吸引人民群众的方式也是一大困境。道德建设的方式方法似乎形成了一种惯性,最为常见的是以灌输或榜样的方式进行枯燥的宣传和教育,容易造成民众的参与度很低,难以实现道德规范的真正内化。

第二,由公民道德建设指导思想所派生出的内容与社会现实脱节,难以形成较大的影响力。受计划经济时代思维方式的影响,在道德建设中仍旧存在过度推崇大公无私的集体主义道德和不顾个人利益的道德教条,这种不合时宜的道德建设过于陈旧。另外,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缺乏富有时代气息的新鲜案例和新颖的实践予以辅助,在形式以枯燥的宣传教育为主的情况下,内容上也不具有吸引力,秉承的仍旧是一套与民众相去甚远的道德话语和说教。更为严重的是,公民道德建设所宣传的内容与民众日常生活严重脱节,不仅难以引起民众的兴趣,甚至会造成一种腻烦和反感,最终可能流于形式,并影响后续的道德建设举措。

二、现代社会公民道德建设的一般规律

第一,公民道德建设应该更多地关注社会成员对公共性的道德规范的认同与实践,减少对公民私德的过多干预,而只能适当引导。现代社会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相对分离。私人生活空间的道德即私德越来越被认为应该是个人的自由和选择,社会不应该以强制性的手段来要求公民服从某种道德理念,因而试图干涉公民私德的尝试往往以失败告终。对于公民私德而言,社会只能以公认的价值观适当加以引导,使之向着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公共领域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公共领域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会参与其中的空间,公共性的道德规范是现代公民理应遵守并践行的,因而成为公民道德建设能够而且必须发挥重要作用的最佳领域。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已经相互分离的现代社会,不能不加区别地以同一套标准来考量不同领域的道德及其实践。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道德笼统地称为整个社会生活领域的道德,认为道德外化于社会即为公共性道德,内化于自身即成为私德。

第二,公民道德建设应该将目标定位于社会成员对道德底线的严格遵守以及在此基础上向更高的道德标准努力靠近,而不是追求脱离社会现实的过于理想化的崇高道德境界。与公民道德建设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相同,道德底线的应用范围主要也是公共领域,通过强化公众对道德底线的遵守,保证个人行为不危及他人利益和社会的正常运转。道德底线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每个人最基本的自然义务,人之为人的义务,主要是“不为恶”的要求,这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第二个层次是与社会制度、法律等有形的规范相关的公民义务,主要是指对社会建制的遵守和维护,尤其是对现代法律和法治的奉行与捍卫;第三个层次则是因社会分工而产生的不同领域和不同行业内的基本职业道德。这三个层次的道德底线从宽泛到具体,层层递进地展现了现代社会良性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道德要求。公民道德建设应该倡导并强化公众对道德底线的恪守,某种程度上比提倡和推广不符合实际的道德理想更有裨益。

第三,公民道德建设应更注重道德他律的作用,注重依靠外力来约束和推动社会成员对道德规范的服从与遵守,尤其应加强通过制度的力量培育公民的道德养成。自律与他律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两种实现方式,道德自律主要依赖的是社会成员的自主性和主体性,通过人的理性能力发挥道德实践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强调的是个人的道德品行、觉悟和修养;道德的他律则是从外部着手,通过完备的规范和纪律手段来约束、引导公民的日常行为,其中,法治是公民道德建设最重要的外部制度保障。道德的自律和他律是从不同角度培养提升公民道德的手段,但现代社会公民道德建设更为依赖道德的他律,成效也更为显著,道德自律是辅助手段。长远来看,道德的他律必须以制度化的形式出现,制度化的意义在于“从制度规范方面向公众提出一个社会必须遵循的基本的伦理道德要求并使道德的遵守获得法制的保障”[1]。

三、志愿行动对于公民道德建设的价值

综观现代社会公民道德建设的一般原则,无论是由公民私德向公共性道德规范的转向和关注,还是对道德底线的坚守,抑或是注重道德他律的作用,都与现代志愿服务理念和志愿精神不谋而合。首先,现代志愿服务是以公民的自觉自愿为前提,不计报酬地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服务范围一般都是超越私人领域之外的公共空间或公共事务,通过在公共领域的亲力亲为展现现代道德的影响力,引导更多的民众参与其中。其次,志愿服务所追求的并非脱离个人生活实际的崇高行为和理想,恰恰相反,志愿精神指引下的服务往往从小事做起,从身边的事情做起,从自身做起,努力通过点点滴滴的积累和沉淀,实现道德的进步与社会的和谐,这一点与公民道德建设中道德底线的坚守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再次,志愿服务事业的组织性和制度化令身处其中的志愿者能够感受到相关制度规范的约束力量,并坚持长期实践,这是一种他律的表现,同时,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所具有的感染力对普通民众日常行为具有影响和约束,促使其遵守道德规范和社会规则,也是一种他律。因此,现代社会公民道德建设的一般原则与志愿服务理念是相通的,志愿精神亦可成为道德建设的参考和借鉴。

第一,志愿行动能够净化社会环境,引领积极的社会风气,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可靠的外部保障。良好的社会氛围是道德力量充分彰显的重要前提,也是道德建设得以长期持续推行的有利条件。志愿行动对社会风气的改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升社会的人文精神。汉语中的“人文”是指“区别于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人与社会的事物,其核心是贯穿在人们的思维与言行中的信仰、理想、价值取向、人格模式、审美趣味,亦即人文精神”[2],现代社会是一个人人追求工具合理性的世俗化社会,而人文精神的价值在于其“乌托邦”层面,“在于不断地以自己深刻的思考和尖锐的声音提醒世俗的人们在追求工具合理性的同时,必须回头检视目的的合理性和行动的意义问题”[3](P235)。志愿行动中的无私奉献精神、利他主义等都是对人文精神的诠释,有助于社会成员获得世俗生活之上的价值体验;二是推动精神文明进步。我国的志愿服务既继承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等传统美德,同时还吸收了人类社会先进文明的共同成果,强调互帮互助和“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理念,有助于消除隔阂、增进互信,形成团结和谐的精神文明。

第二,志愿行动的参与者以青年为主,涵盖了相当比例的在校学生,为未来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充实的后备力量。中国自改革开放之后启动志愿服务事业以来,青年一直都是志愿者队伍的主体,一系列以青年为主力的志愿行动的开展展现了青年对志愿行动的热情,例如青年志愿者发展计划、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等。依靠青年为支柱力量的志愿行动,有利于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未来长期的发展。这主要是因为:首先,青年人生活态度积极乐观,对社会发展有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现代公民意识较强,非常重视参与社会事务并渴望通过个体行动来改变社会,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等几次大型活动中志愿者的招募和报名情况证明了这一点。在志愿行动的带动下,富有活力的青年人对于公民道德建设的支持和参与热情必然明显高于其他社会群体,成效更为显著,影响力也更强;其次,青年人思维活跃,在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影响下,能够更多地了解并接受符合世界潮流的先进理念和观点,尽管一些思想不甚成熟,但是经过在志愿行动中的实践和升华,可以作为借鉴带给公民道德建设更多有益的思想和见解,丰富道德建设的主题和思路;最后,更重要的是,今天的青年将来会成为社会发展和建设的中坚力量,当前公民道德建设完全可以利用志愿行动蓬勃发展这一契机,引导广大青年投入道德建设的实践中来,这会为将来的公民道德建设积累更扎实的基础,甚至对未来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

第三,志愿行动的实践取向,为公民道德建设作出了榜样。志愿行动自兴起时就鼓励参与者以各种身体力行的形式服务社会,在组织化、规范化越来越被强化的今天,志愿精神指引下的志愿行动的参与性、实践性得到了更有力的保障。将所秉承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到实实在在的行动中去,这恰恰是公民道德建设的最大软肋。志愿行动之所以具有较强的实践取向,首先是由于分布广泛的社区志愿者组织的支撑。据统计,我国现有社区志愿者组织43万个,注册人数达到2600万,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人数已累计达到3000多万人次,活跃在基层的志愿者队伍在各式各样的社区服务中通过自己的亲身实践,在为社区贡献了大量的同时也得到了锻炼。此外,志愿行动大多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志愿者参与其中也是一种生活的历练,除了近年来各种大型活动中引人注目的志愿行动之外,周期性的志愿行动如服务“春运”也越来越多见,这些都是通过行动改变社会的典型。如何依赖基层力量和形式上的创新,来实现公民道德建设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是将来道德建设的一大重点和难点。

第四,志愿行动的过程和体验对志愿者而言是一种精神上的自我升华。这种个人内在品格、价值观的再塑造和提升本身就是一种高尚道德的培养过程,有利于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更为顺畅,目标更容易地实现,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志愿行动最终依靠的是众多热心公益的志愿者,除了注册在案的志愿者之外,更重要的是具有志愿精神并习惯参与志愿行动的普通公民,他们的默默奉献可以吸引和带动更多社会成员的加入。随着志愿行动事业不断深入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有意愿也有机会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在付出时间和精力的同时,可以收获不一样的人生价值并增强社会责任感。在“人人都是志愿者”的理想社会氛围之下,公民道德建设的顺利推行可以说是水到渠成。其实从根本上讲,公民道德建设的开展源自社会整体道德素质的滑坡和道德失范的严重性,因此实现每一个个体道德水平的提高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最终目的。

四、志愿服务推动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

在当今中国方兴未艾的志愿服务不仅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外在推动力,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新形势下符合世界潮流的道德实践。志愿服务的各要素,包括志愿者、志愿组织、志愿服务的内容以及志愿精神,无不承载着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

第一,志愿者的数量不断增加,增强了公民道德建设的群众基础。据统计目前中国的注册志愿者人数已经超过3000万,事实上,注册志愿者数并不能完全反映志愿者队伍的真正规模,因为许多从未登记注册却坚持志愿服务的公民不在少数。志愿者数量的庞大和不断增加的趋势表明越来越多的人有意愿参与志愿服务,展现公益精神和奉献精神,同时这也是个人道德风尚的重要体现。志愿服务不断将社会中潜在的志愿者发掘出来,并展示其人性中道德高尚的一面,这本身就是一种道德建设。因此,志愿者的不断增加不仅标志着志愿服务规模和力量的壮大,更反映了公民道德建设的群众基础更加坚实。由于志愿服务所涉及的领域只是公民道德建设所关注的某些方面而并非全部,因此志愿服务中所展现的道德心和品格,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会对志愿者产生积极的影响,进而作出符合道德要求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这就是群众基础扩大的优势所在。

第二,志愿组织多样化,客观上增强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协调力量。我国的志愿者组织类型多样,如青年志愿者组织、社区志愿者组织、企业志愿者组织、专业团体志愿者组织等等,但大致上可将其分为官方和民间两种类型。官方的志愿者组织主要依托于政府系统,包括共青团系统的青年志愿者组织、民政局系统的社区志愿者组织、其他党政部门和人民团体的志愿者队伍;民间的志愿者组织主要是依托于民间力量的资助和支持,具有公益性的特征,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无论是依靠政府系统支持、拥有便利资源的官方志愿者组织,还是力量相对弱小、但是努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发挥积极作用的民间志愿者组织,都拥有共同的志愿精神和理念,并以高尚的道德追求为目标,这与公民道德建设的目标不谋而合。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公民道德建设完全可以与各类志愿者组织加强合作,将其作为推行道德建设的有力支撑。拥有志愿者组织尤其是基层组织的支持,对于公民道德建设而言,不但可以节约成本,而且成效会更加显著。不仅如此,各类志愿者组织也可以借助开展公民道德建设的契机,丰富自己的活动内容并锻炼志愿者队伍,增强凝聚力等等。所以,公民道德建设与志愿者组织的合作会是双赢的结果。

第三,志愿服务内容丰富,扩展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在我国,志愿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六类,分别是社区志愿服务、扶贫服务、大型活动志愿服务、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和海外志愿服务。其中,社区志愿服务和扶贫服务的起步时间较早,目前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大型活动志愿服务近几年蔚然成风,向全社会展现了志愿者的优异表现和精神风貌,赢得了广大市民的高度评价,极大地宣传了志愿服务的理念和精神,尤其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中的志愿服务和志愿者成为后来大型活动志愿服务的标杆和典范;应急救援中的志愿服务是一种重要的辅助力量,“5·12”汶川特大地震中众多志愿服务让人们看到了志愿服务在突发自然灾害中的作用;环境保护也是志愿服务的重要工作领域之一,在环境问题不断恶化的今天志愿者发挥着不容忽视的独特作用;海外志愿服务近年来成为展现国家影响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志愿服务的内容多样,但是从根本上讲都体现出了人类的道德心,从服务于本国社区或弱势群体,到体现国际人道主义精神的海外志愿服务,甚至为人类与自然的平衡和谐作出努力,都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具体表现。

第四,志愿精神的弘扬,巩固了公民道德建设的价值基础。中国的志愿精神既继承了中华民族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尊老爱幼、尊师重教等传统美德,同时又融合了当代公民社会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是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典型,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将志愿精神精炼地描述为“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当前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志愿精神毫无疑问地成为这一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能从中获得不断发展和充实的动力。志愿服务对传统道德的推崇与公民道德建设有异曲同工之处,对普世价值的借鉴与应用则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新的有益思路,也开阔了公民道德建设的视野。因此,志愿服务在当前中国社会的普及和志愿精神的广泛传播,不仅激发了人们对志愿服务的向往和参与,同时也是推广公民道德建设指导理念的重要手段和实践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

[1]黄月细.公民道德:道德建设制度化的视域探讨[J].深圳大学学报,2006,(2).

[2]谭建光.社会转型时期的志愿服务与人文精神[J].社会科学,2000,(5).

[3]许纪霖.寻求意义——现代化变迁与文化批判[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责任编辑:李书耘

B824

A

1003—8744(2016)06—0083—06

2016—10—26

李强(1987—),男,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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