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福州神光寺案新探

2016-02-13 15:45姚舜
天中学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领事英国人条约

姚舜



晚清福州神光寺案新探

姚舜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

晚清福州神光寺案发生于第一次中英鸦片战争之后,正值条约制度形成初期,在中西方两大文明接触碰撞的背景下,具有典型意义。清政府虽然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失利,并在此后同许多国家签订条约,但短时间内传统的“华夷”观念并未受到根本影响,对外政策也因此未发生根本性变化。

领事入城;神光寺;条约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随着1842年《江宁条约》的签订,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广州五地被开辟为通商口岸。至1850年福州神光寺案发生前,中英双方“虽口舌不免”[1]49,尚能维持大体相安。令人意外的是,这一平静局面竟因为两名英人在神光寺租房居住被打破。此后该案持续发酵十月有余‍①,咸丰帝为之发布了20道上谕‍②,最终导致时任闽浙总督刘韵珂开缺回籍,福建巡抚徐继畬亦被革职,其余官员被革职者更所在多有。此前关于该案,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然多系从本案亲历者徐继畬的个人角度出发,专门分析该案的著述则少之又少,并且发表较早,观点略显陈旧;或仅局限于中方史料,进行立论‍③。谨此,笔者拟结合中西双方史料,对该案进行重新探析,希望对于全面理解该案有所助益。

一、案情回顾

推究该案起因,与英国驻福州领事有莫大关系:一者,第一任领事李太郭入城后与闽浙总督刘韵珂达成“领事夷官准租城内房屋,其余夷商俱遵条约,住城外港口,并令将赁屋租约送地方官用印,不准私租”[1]48的协议,为神光寺案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亦为福州士民拒租提供了依据;二者,据《中国丛报》(ChineseRepository)记载,代若逊行使领事职权的翻译官金执尔在事发前就已经中意于神光寺‍④。鉴于此,我们在分析整个案件时有必要将时间提前到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从第一任英国驻福州领事李太郭入城开始。

(一) 领事入城

在《江宁条约》签订后,英国派驻福州的首任领事李太郭于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到达福州,并在当地官员的协助下初建领事馆。当时的闽浙总督刘韵珂奏报云:“在城外南台地方代觅民房一所,给令租住,该领事一住数月,意甚相安。”[2]561而当时有英国媒体则报道说:这个领事“一向被安置在城外一片泥地上用木杆架成的一个简陋房子里”,他“用尽力量想要在城里找一所适宜的住处,这原是他有权要求的,甚或在这个传染病区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找一住所,一概都成徒劳”[3]401。曾经在华做过传教士的李太郭,在处理问题时往往会考虑中国官员和当地居民的感受。“李太郭先生还没有升起英国的国旗,他在考虑这样的行为是否会是对中国人的冒犯,他希望把一切都处理得稳稳当当。”以至于最后决定升起英国国旗时,也是悬挂半旗。“这样的挂法好像表示领事馆里有人去世了”,“李太郭十分平静地告诉他(巴夏礼)‘什么事也没发生,我这样挂是因为中国人希望我这样做’。”[4]68在这一年的九月份,新任全权大使德庇时去了福州的领事馆,“他似乎对李太郭的领事馆的状况非常不满,那看起来和一个下等中国人的房子没什么两样,没有什么合适的地方可以让他歇脚,加上蚊子不停地叮他,他更加难以忍受这种糟糕的环境了”[4]70。因此,德庇时照会时任两广总督的耆英‍⑤,声称李太郭住宅鄙陋,希望耆英咨令闽浙总督刘韵珂等代为另觅[2]561,并以撤退领事相威胁,作为对这种不平等待遇的抗议[5]395。在此情况下,闽浙总督刘韵珂在给道光皇帝的呈文中认为“该国货船来者绝少”,“该领事并无应在城外查办之事,亦无应须责令弹压之人,其住城内与城外,系属同一闲居,本无二致”。该领事原先所请之白塔寺地方,乃“居民萃聚之处”,“诚恐华夷错杂,未克相安”。“嗣该领事舍原请之区,另请租住积翠僧寺,其地乃城市中之山林”,“与居民互相隔绝,并无华夷错杂之嫌。”[2]562拟同意李太郭将领事馆建于乌石山上的积翠寺中。随后获得道光帝谕旨批准,英国领事得以入住福州城。

(二) 神光寺被租

道光三十年(1850年)六月,第三任英国驻福州领事若逊回国,其职暂由翻译官金执尔代为行使。恰在此时,有英国传教士札成与医生温敦来到福州租屋,金执尔便代其在城内乌石山下的神光寺租屋两间,并依此前之约,将该赁屋租约送至侯官县知县兴廉处审批。该县并未向上级禀商,加之“忆及上年曾有夷官租赁城内寺屋收存行李之案,误谓事同一律,即于租约内用印交给。”[1]49结果,就是这样一点小“误”最终引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反入城运动。

当时闽浙总督刘韵珂在外巡阅营伍,身为福建巡抚的徐继畬查知此事后,坚持认为这两名英国人既非官员,按约不得在城内居住,并严令该知县向金执尔说明错误,希望其按约搬出城外,另寻他处。然而,暂行领事职权的金执尔并不同意,声称必须要等香港总督文翰有所指示后才同意搬出。

就在双方僵持不下之际,福州城的士民开始行动了。他们向英国人发出公开信,坚称“贵国讲经人(即传教士,作者注)尚欲强行搬进,实于人心不协。揆诸情、理、势三字,皆不可行”。并以广州反入城运动为例,宣称:“岂本城内数十万家之人,不能为广东人之所为乎?”[1]45有的书院肄业生童打算去跟英国人讲理,更有甚者,宣称要割取夷人首级。随着舆情日益沸腾,徐继畬在与刘韵珂多次密商之后,一方面照会金执尔,允许两名英国人在神光寺暂住,但不许其租赁,要求他们在城外找到房子后立刻搬出;另一方面,饬令“该管府县,密谕生童,各体此意,勿再肇衅”[1]50。为防止发生意外,特派兵丁在神光寺附近巡防。表面上看,徐、刘二人似乎委曲以顺夷情,然在暗地里他们命令百姓不得去寺庙听经就医,要求泥作木匠也不得对已经敝坏的房屋进行修缮,以迫使英国人自行搬离。

在此期间,英国人“钉塞炮眼”、“鸟枪伤人”之类谣言四起,刘、徐二人成为朝廷上下舆论攻击的对象。最终,道光三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咸丰帝命闽浙总督刘韵珂“开缺回籍调理”[1]90。五天后,两名英国人“自行”搬迁,将寺屋缴还,误用印的租约也交回销毁。咸丰帝似乎还是不放心,又命徐继畬和新任闽浙总督裕泰进行查实,最终得以确认。至此,事件的中心点已离开神光寺,但尚未完全了结。两名英国人从神光寺搬出后,搬入距离神光寺不过半里的道山观。其中一人为方便行医,又在乌石山下租用一间民房。后经闽浙总督裕泰一番处理,终以“买卖破租赁”[1]124的方式,方将租约废除。

二、事件分析

关于此案,虽然神光寺案确和传教士有关,反对“讲经”(即传教)也成为一些官员士绅反对入城的原因之一,但相较而言,排外的色彩更加浓厚。不论是官员的奏折,还是士绅的公开信等,无一不体现着华夷之别。本次事件的两名英方当事人,一人为传教士,一人为医生,但在反对入城时并未对此身份进行区分。简言之,只要不是夷官,其他人入城,都可能引发此类事件。至于神光寺案中士民的行动能否称之为反入城运动,有学者认为:“福州英人入城的问题,在道光二十四年就已解决。当时并不存在人民群众的反入城斗争。”[6]70对此,笔者认为值得商榷。首先,英国人虽然在道光二十四年已经入城,但问题并未根本解决,双方妥协后所达成的协议实为第二次反入城运动埋下伏笔。其次,当时的《中国丛报》在报道此事时,所用的标题乃是“尽力阻止外国人在福州居住”[7]465,也就是反对入城。再次,如前所述,福州绅民在给英国人的公开信中,明确援引广州反入城的事例以壮声势,很能说明当时的舆论指向。所以笔者认为,神光寺案仍可定性为一次反入城的排外运动。

(一) 英国人是否有权利要求入城

关于英国人居留权利的规定,最早出现于1842年中英双方签订的《江宁条约》。其第二款规定:“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8]31随后,在《虎门条约》中又将其细化为:“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其租价必照五港口之现在所值高低为准,务求平允,华民不许勒索,英商不许强租。英国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间,或租屋若干所,通报地方官,转报立案。”[8]35另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英人得依照《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中瑞挪广州条约》中有关居住权利的条款,“一体均沾”。如《望厦条约》中规定:“合众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或久住,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殡葬之处。”[8]54

细查在该事件发生前中外所签署的各个条约的中文本,关于领事入城的权利是没有争议的。在李太郭入城的问题上,刘韵珂虽然极其不情愿,在给道光帝的奏折中称“江南原议合约,虽载有英国领事等官住在广州、福州等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之语,惟并未指明城内”[2]561,但在密奏中完全承认:“原议和约载有领事住居城邑之语。所云‘城邑’二字原指城内而言,该夷所请本非违约妄求。”[2]565因此从条约的角度,英国领事是有权利入城的,官方对此并非毫无所知。

争议的主旨实际在于,除领事之外的英国人是否有权利入城。而该争议的来源,部分是因《江宁条约》中英文本的差异造成的。我们发现,该条约英文本的第二款直译后‍⑥,和中文存在很大差别:英文本的“城市和城镇”(the Citiesand Towns)在中文本中被翻译成了“港口”。而这两者之间相差较大,“港口只是做贸易的地方……它没有进入的必要,也从来没有被称为城”[9]282。除《江宁条约》外,其后所签订的《虎门条约》、《望厦条约》、《黄埔条约》的中外文本所规定的相应条款,均用的是“港口”而非“城市和城镇”。鉴于一般国际惯例,条约约文经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者,除依条约之规定或当事国之协议,遇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外,每种文字之约文应同一作准。照此原则“惟夷官一项准住城邑,其余夷商人等,均不准在城内居住”[1]110,是应然之义。加之《江宁条约》的中英文本均由英方一手操办,中方基本上属于被迫签字,在此情况下所出现的差错,其后果自然要由英方承担。

《中国丛报》在分析此前广州入城问题时就曾指出:“在南京的中国官员们,从来就没来过广州,似乎就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入城),至少他们不同意外国人可以按照条约的明文规定进广州的城门,或者是别的港口所在城市的城门。《南京条约》、《虎门条约》、《望厦条约》或者《黄埔条约》对入城都没有规定”,“读这四份条约,能够很自然的明确一个信息,外国人被允许居住在港口。”[9]282在入住福州的问题上,“显而易见的是,关于此条约中外商在口岸地区居住地的条约中的相关条款的含义并未被充分理解,这和我们去年在讨论广州入城问题时所持的观点一样。我们对福州的市民在语言翻译上的正确性没有任何疑问。港口和城市是分离的,这两条很重要的条款之间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因此,在关于外国人是否拥有在福州城里居住的权利的问题上,文翰阁下需要提供除过条约以外的一些其他文件。”[7]468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依照条约文本宗旨,除领事之外的英国人并没有进入福州城居住的权利。

(二) 清政府的态度

官员是政务的具体执行者和皇帝决策信息的主要来源者,通过对官员的考察来了解当时的对外政策是很有必要的。就此事而言,根据现有的资料可以发现,主要牵涉的官员共有9人,分别是:翰林院侍读学士孙铭恩、闽浙总督刘韵珂、福建巡抚徐继畬、给事中林扬祖、湖南道御史何冠英、福州将军裕瑞及福建学政黄赞汤、两广总督徐广缙、继刘韵珂担任闽浙总督的裕泰。在对待英国人入城的态度上,这9个人均表示反对。以下,笔者对其做进一步的考察。

1. 阳德阴钳

据闽浙总督刘韵珂自述,其在对外事务上坚持“阳德阴钳”,即“阴加阻挠,密为钳制,使该夷不能即遂所谋,外则仍待以德意,曲示羁縻,使其冥然罔觉,无从借词生衅,以免枝节”[2]567,并时常与福建布政使徐继畬在很多问题上有所商酌。至神光寺事件发生时,刘、徐二人坚持“不动声色,暗中筹划”,一方面必须“使该两夷搬出城外”,另一方面,又“不为倡议强逐之数绅所握”[1]75。即如上述,他们命令百姓不得去神光寺听经、就医,禁止帮助英国人修葺房屋,以迫使对方主动搬离。继任之闽浙总督裕泰与刘、徐二人的观点较为类似。他于道光三十年年底奉旨调任闽浙总督,因“夷人”已搬入道山观,舆情业已平息,奏请从缓办理:“臣因省中民夷既极相安,自不宜操之过急。”[1]110在密奏中,裕泰再次强调:“惟夷性诡诈,操之过急,难保不激成衅端,奴才当体察夷情,刚柔互用。”[1]116随后,在处理英国人在山下另行租房的问题上,更暗中使用“买卖破租赁”的办法,将租屋收回。

2. 固民抗夷

在这一类官员中,徐广缙的立场最值得注意。在给咸丰帝的奏折中,徐广缙称“总期先得民心,民心既不动摇,夷情自归驯顺”,认为“凡夷酋之强占勒租,总恐有内地奸民为之勾引”[1]91,并主张先给予刘韵珂和徐继畬薄惩。随后,他又称“民情之大可用,夷情之不足畏”,“该省督抚若能固结百姓,慑服外夷,当不至别生枝节”[1]105,其对“夷情”的态度可见一斑。当然,这与他之前在广州反夷入城运动的成功经验有莫大关系。翰林院侍读学士孙铭恩在奏陈中对刘、徐二人“强民从夷”的做法极力批评,并特别称许两广总督徐广缙在前一年广州反入城运动中的政治手腕:“查上年两广督臣徐广缙等办理夷务,官民一体,众志成城,该夷遂无所用其伎俩。”[1]45给事中林扬祖在奏折中称“设官所以卫民,官非民无与共守,民非官无以为依”,“徐广缙等身为倡率,该绅士遂能不动声色,即时拒绝”,“夷人无他伎俩,所恃者官民未能一心,因得售其奸计耳”[1]53。湖广道监察御史何冠英则不仅对“固民抗夷”的做法表示赞同,更直接批评“该抚一味畏葸”,并建议朝廷“特简公忠体国威望素著之大员,迅赴闽疆,严密查办”[1]84。

当然,在谈论官方的态度时我们不能忽略站在这些官员背后操控全局的人——咸丰帝。他接手的是道光帝留下的烂摊子,帝国迟暮加外夷入侵,称之为大厦将倾一点也不为过。在此事件发生时,尚有杜受田为其股肱,“每召见时,于用人行政、国计民生,造膝敷陈,深资匡弼”[10]3202。可以说咸丰帝对其是遇事言听计从,奉若生父。杜受田其人对传统文化研究颇有造诣,但问题在于缺少行政经验,属于标准的“理论派”,因而造成对很多问题的处理完全脱离实际,特别是在“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之时,更需要的是解决新问题的方法而不是传统儒家的义理,由此对咸丰帝产生的影响可想而知。在此事中,其总的态度即为“海疆要地,夷衅固不可开,而固结民心,实为制夷之本”[1]62。

(三) 士民态度

士民作为一个群体概念,其在不同的语境下含义也有所不同,本处所言士民乃是士大夫和普通百姓的并称。所谓“国家者,士民之居也……国家失政则士民去之”[11]191。在本案发生前,英国驻福州领事李太郭入城时,“绅耆士民竟无一人出城阻止”[1]48,至少当时的福州当地士民,在对英人入城的问题上,并没有形成普遍反对意见,甚至显得有些漠不关心。但是,在神光寺案发生时,舆情又为何风起云涌呢?

我们从当时福州士民《致英人的公开信》来看,士民反对英人入城的直接原因,是“神光寺系本地生童常川会客读书之所,士民齐心,不愿出赁”[1]46。裕泰后来对此有所肯定,“查神光寺本为诸生读书之所,是以不肯容其占住”[1]116。如此看来,英人租住神光寺,导致当地生童无法正常读书,确系士民拒租的原因之一。《公开信》中还提到了“积翠寺所住者,尚是贵国之官,犹可言也。若讲经民人,亦要赁居城内,又有何所限制?核之原约,太不相符”[1]62,可知当时的士民已经凭约反对英人入城,并如前文所提借广州之事进行威胁。既然如此,那么为何后来两位英国人迁至仍位于城内的道山观,且“相去神光寺不过半里”,士民就“无异说”呢[1]116?笔者以为,这种态度转变恐怕与林则徐有着相当大的关系。

事件发生时,林则徐正在福州养病。他先后联合士绅写了《致英人公开信》和《为请禁英人入城租房传教并预防不测事致巡抚函》,要求将夷人“予以驱除”,甚至还密查五虎门的防御工事,以便应对英夷入侵。《中国丛报》对此记载道:“有理由相信,人们是被士绅鼓动的,而士绅的计划是被林则徐支持和指导的”[7]466,“林的影响力可能是这次事件的起因之一。”[7]468徐继畬在给兄长的信中也提到:“今年夏间,有夷人租住城内寺屋一事,事本细微,系侯官县兴令一时疏忽,误与用印。从容劝谕,本可了结。乃巨绅林少穆则徐意在沽名,急欲驱逐。既出绅士致夷人公启,又写生童告白,遍城粘贴,声势汹汹,几致酿成大事。”[12]705林则徐沽名与否,在此不便妄议,但其对英国人入城的态度和在这场运动中的作用,可见一斑。我们看到,后来林则徐奉诏督理广西军务,于该年十一月五日离开福州;此后不久,英国人搬入道山观,民夷就两相安了。

19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这20年构成了中国对外关系新秩序的第一阶段[13]234,神光寺案恰好发生于该阶段的中轴上。通过该案的考察可以发现,10年前的第一次鸦片战争带来的阴影已渐行渐远,除极个别官员意识到夷人的船坚炮利,认为应极力避免挑起战端外,咸丰帝同大部分官员对新的情势均缺乏认知,好发浮言,甚至有冲破条约之意,殊不知“如此被逼立约,倘不遵守,则战争定无了期,必至被敌征服尽灭而后己焉”[14]163。究其根本,在根深蒂固的“华夷”观念影响下,中国传统的对外体制中,“天朝”总是处在“上国”的位置,即使在对外的军事上偶有失利,也可以通过物质或是文化来进行弥补,“无他伎俩”的夷终归只是夷。在此背景下,中国士民在与外人的接触和交往中,也大都抱持“井水不犯河水”的心态。由此观之,鸦片战争的失利,在当时的影响,未必就如后人所解读的那样巨大。对外关系的处理尚且任尔东南西北风,我自岿然不动,内部的改革更是无从谈起。

注释:

① 该案发轫于道光三十年五月,十二月两英人搬离神光寺,但彻底告一段落则至咸丰元年三月,即从1850年6月开始到1851年4月。关于该案的时间问题,两广总督徐广缙在奏为查明外国人在闽实情及督抚徇纵将就折中写为“上年二月”即道光三十年二月,鉴于徐并非该案的亲历者,且其所奏多系“询”来,因此不予采用。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撰《清末教案》第一册(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84、96、108、123页。

② 此仅《清末教案》所收录之数。

③ 专门论述该案的论文有:郦永庆《神光寺公案辨析》(《历史研究》1992年第6期),任茂棠、杨荣春《神光寺事件论纲》(《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4期)。

④ 代若逊行使领事职权的翻译官金执尔对神光寺感兴趣是由于它与领事馆同处于乌石山的一侧,距离较近,并且两者之间的主要建筑已经被租给了英国领事。另:此处的英文记载略有出入,按照英文原意为神光寺的主要建筑在事发之前已经被租给了英国领事,结合中方记载并对整个事件分析,笔者以为此处中方记载更合乎逻辑。详见张西平:《中国丛报》第十九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7页。

⑤ 道光帝曾于1844年4月22日下旨“耆英现已调两广总督,各省通商善后事宜均交该督办理。著仍颁给钦差大臣关防,遇有办理各省海口通商文移事件,均著其钤用,以昭慎重。”由此确立长达15年的由两广总督例兼管理各国通商事务钦差大臣的惯例。详见茅海建《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522页。

⑥ 英文本原文为:“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hat British Subjects, with their families and establishments, shall be allowed to reside, for the purpose of carrying on their Mercantile pursuits, without molestation or restraint at the Cities and Towns of Canton, Amoy, Foochow-fu, Ningpo and shanghai, and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etc, will appoint Superintendents Consular Officers, to reside at each of the aboce-named Cities and Towns.”详见张西平《中国丛报》第十三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6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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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西平.中国丛报:19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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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王钟翰.清史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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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美]费正清.剑桥晚清中国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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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牛建兵〕

2016-03-21

姚舜(1989―),男,陕西渭南人,硕士研究生。

K252

A

1006−5261(2016)06−01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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