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缘由与路径选择

2016-02-13 04:14张俊明许昌学院图书馆河南许昌461000
图书馆 2016年1期
关键词:保护法个人信息信息

张俊明(许昌学院图书馆 河南许昌 461000)



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缘由与路径选择

张俊明
(许昌学院图书馆 河南许昌 461000)

〔摘要〕信息社会计算机应用技术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在立法、监督管理、技术方法、行业自律、自我保护等方面仍存在困境。完善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选择,应从法律法规着手,优化综合监管,强化技术保障,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我保护。

〔关键词〕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保护困境

〔分类号〕D923

〔引用本文格式〕张俊明.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缘由与路径选择[J].图书馆,2016(1):57

1 从工业社会到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法悄然

以信息获得渠道为标准,经济领域信息的60%-70%、政治领域信息的50%-60%、生活信息的40%-50%是通过互联网获得的社会,可称之为信息社会[1]。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Alvin Toffler)把信息社会的到来称为“第三次浪潮”。近20年来,信息取代物质和能量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已被广泛认同。物质财富积累向信息财富积累创造价值的阶段过渡是信息社会来临的重要标志[2]。这种转变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工作方式和生活习惯发生剧变。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已成为利用互联网的超级大国。2015年CNNIC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数量达6.49亿,Internet普及率为47.9%[3]。互联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信息传播速度和多样性传递渠道,给人们工作、生活和学习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当前,在信息社会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互联网发展中面临的又一重大课题。

2004年11月3日,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原则通过《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2020年)》,将信息化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国家信息安全及个人信息安全显得空前重要,为保护个人信息权利,各国掀起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运动[4]。于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悄然诞生。对个人信息的搜集与利用,保护个人信息权利作为一个崭新的、全球性的法律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2 困境缘由

2.1 《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尚未完善

个人信息作为信息社会的一种重要社会资源。正如钱学森所说:“信息就是信息,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信息与物质、能量作为三驾马车引领经济社会的发展,信息已由一个简单的交流工具演变为信息战略资源。而个人信息被誉为21世纪最具有潜在价值的资源,它不但可为政府高层提供决策依据,也为做好信息社会互联网发展顶层设计提供支持,还可为社会进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个人信息价值被社会公众认识的开端,也是个人信息被掠夺和个人信息权利被侵害的开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恶意利用个人信息的悲惨事件发生在纳粹德国,当时德国纳粹使用IBM电脑筛选出有关犹太人的个人信息,对犹太人进行惨绝人寰的杀害。与此同时,美国政府非法利用户籍资料调查、跟踪美籍日裔,对其进行秘密监控。

个人信息成为重要的经济和政治资源,商业部门和政府部门千方百计使用信息登记便利和行政目的,运用计算机技术将个人信息一网打尽,使得个人信息保护遭受侵害的境遇每况愈下。信息社会来临,拿什么拯救我们的信息人格?在信息社会,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很大一部分从物理空间转移到网络空间。网络空间通过符号与符号之间的关系演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人格关系[1]15。在网络空间中我们拥有一种与“躯体分离”的意识形态和数字人格,这种“人格”的载体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是可以处理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则,还可以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信息人格。人格权被认为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基础,获得大多学者的认同[5]。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也是为了适应全球信息化大环境。1978年法国出台了针对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及保存的各种规范亦适用于非自动处理相关的个人数据的《关于数据处理、数据文档及个人自由的法律》,规定个人数据是指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可直接或间接地确认作为信息主体的自然人的信息,其处理由自然人和法人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初衷是促进个人信息自由流通,而不是强加限制。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都有规定条款(1995年《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第13条,1998年英国《数据保护法典》第4条、第5条,1998年荷兰《个人资料保护法》第7章,1988年日本《关于对行政机关所持有的优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第1条,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8条,香港1996年《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条等)。这些条款中都明确了个人信息使用的范围和缘由,一般都集中在对个人信息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利用方面。然而,我国大陆目前尚未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2012年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遭受信息泄露的个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措施并停止所有操作。个人也可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消费者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手段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造成个人负面影响的情况可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2.2信息社会三大公敌

1946年计算机的问世揭开了信息革命的神秘面纱。后工业时代,信息的重要性和独立性通常都是依附于物质和能源,社会主要经济活动都是围绕信息资源的利用和开发的一场革命,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不再是物质财富的拥有量,而是信息拥有量和信息处理能力。在信息社会,信息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有政治价值,信息的流动之大超乎人们想象,信息的复杂性也让人们无法适从。信息社会中信息失控了,信息侵略、信息骚扰和信息垃圾被称为信息社会三大公敌[1]21。信息侵略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试图利用自己在传媒和信息技术上的优势,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于其他国家或民族,从而侵害其宣传和精神领域,毁灭传统文化价值观念,最终实现某种目的。信息侵略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6]。第二是指具有相互竞争的企业、机构之间相互争夺机密信息、商战情报等。信息骚扰是指非主观意愿导致的信息泄露或是个人信息被“商业化”之后造成的不必要麻烦。信息垃圾是指无用的信息掺杂在有用的信息之中给人们查询信息带来困难,也指频繁发送无用的信息,包括各种计算机病毒以及ARP攻击,这些无用的信息编码影响计算机CPU运行速度侵占大量内存。信息环境的恶化,使人们面对浩如烟海的信息世界不知所从,如何甄别有价值的可用信息显得尤为重要。

2.3个人信息的私密和公开搜集

网络已逐渐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网络世界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靠“字符串”维系。当你在使用网络所提供的各种应用软件时个人信息被毫不费力的收集,包括你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成员关系、爱好兴趣、职业取向等,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不同,是一个虚拟的空间,进入网络空间,其实就是透过一个界面,进入到一个属于自己个人的独立世界[7],这个世界可以背离信息主体提供信息之外的用途,甚至被传播至全球,使得信息主体蒙受巨大的威胁。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9年“法治蓝皮书”指出,我国个人信息滥用已泛滥成灾,个人信息非法买卖已蔚然成为“新兴产业”[8]。

秘密跟踪技术的触角伸向互联网的各个角落,各种钓鱼软件在信息主体不知情的前提下盗取个人账号信息。个人信息搜集一般有以下三种技术:一是网站服务器管理系统。用户通过Web浏览器访问服务器,服务器通过分析用户请求后进行信息反馈。管理系统通过日志记录下用户的各种信息,包括网络使用者的访问系统时间,上传下载的各种信息以及使用者的IP地址等网络用户信息。二是网络跟踪软件。网络上设置跟踪软件是最常用的个人信息收集手段。比如Electronic Footprint软件主要收集网络用户的个人行踪,包括个人访问的网站地址,消费习惯、阅读习惯及个人信息等;New Visitor Counting主要记录用户访问网络空间次数的软件。其中最有名的是DoubleClick公司的Cookies软件,它自动安装在浏览器的工具中收集网页浏览信息[9]。于是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收集与记录并被定向传输。据说,采用这种方式DoubleClick公司已掌握上亿用户的上网习惯[10]。三是监视软件。比如CBPM(Computer Based Performance Monitoring),一款监视员工E-mail内容、上网时间长短、浏览网页情况的软件,即使员工删除掉的信息也会被监视软件记录。

3 信息社会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选择

3.1立法为根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11],个人信息的泄露损害了公民的人格权。2012年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2013年《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初步建立起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框架,但法规毕竟不是法律,遇到侵权案件没有法律依据,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

法为治国之本,良法为治国之上策。十年过去了,呼吁《个人信息保护法》尽快出台的声音不绝于耳。2013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被提上议事日程,但至今未见下文,截至2011年底,我国有法律238部,而《个人信息保护法》至今未出台,因其涉及的社会问题比较复杂,而不同的集团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立场不同,平衡各方利益实属不易。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中国法治新时代。我们期待“互联网+时代”呼之欲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尽早出台。

3.2监管是手段

个人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性。目前的法规条文零散抽象,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当个人在发生信息泄露时,经常面临“事前无知情权、事中无选择权、事后无救济权”的尴尬局面[12]。在公众对信息泄露“无力回天”的背景下,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已成众望所归。针对目前的政府机构监管渠道,公民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维权:一是按照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个人信息遭遇泄露,信息主体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并制止信息进一步扩散;二是公民可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投诉举报;三是消费者还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信息社会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主要途径是通过互联网,建议以工信部为主导成立全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监管机构、建立以其他部门为配合的监管体制,通过监管的手段来管理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的案件,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利。

3.3技术是方法

信息社会计算机硬件和软件飞速发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在于法律,而技术手段是法律手段的重要补充,应加强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护的技术保障作用[13]。一是加大技术研发资金投入。国家和信息企业应加大互联网安全保障技术研发资金投入,设立研发专项资金,鼓励企业信息安全技术创新。二是提高技术手段。目前最常用的隐私保护技术有隐私偏好平台(P3P)[14]、企业私密授权语言(EPAL)[15]、可扩展的访问控制高标识语言(XACML)[16],这三种技术在信息保护技术方面各有优劣,应不断提升数据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三是借鉴欧美国家先进经验。借鉴欧美国家在信息技术保护的先进经验,研发适合我国互联网环境下的技术保障体系。

3.4行业靠自律

在我国信息化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尤为突出。一般认为,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制作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信息传输业务。我国信息产业经历30多年的发展,各种信息网络全面建设,加强整个信息产业链的行业自律机制是保护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和利用的重要手段。美国政府把行业自律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政策。1999年7月发布报告指出:“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对于保护消费隐私是最好的途径,我们也相信这些行业能够遵守自律原则。”[17]我国应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通过强化自律机制弥补法律滞后、不完善的缺陷,发挥行业自律的灵活性、有效性和制约性。一是加强政府引导,成立行业联盟。将信息产业链相关企业及行业组织联合起来建立行业组织联盟,制定行业联盟信息监管机制。对于违规泄露个人信息的企业,进行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曝光”,以此接受社会媒体、公众监督。二是改变现有服务模式,转换既定思维方式。互联网企业要改变目前的服务模式,将目前由厂商把服务信息推向消费者的模式转变为消费者主动授权同意向厂商获取服务信息的模式[18]。三是加强宣传工作力度,营造社会舆论氛围。通过媒体、舆论宣传,让更多的企业组织参与到行业自律联盟,主动约束企业行为。四是通过行政手段,建立奖惩机制。加大行业内部的管理监督,采取行政处罚制度。对于违背法规、行业自律和道德底线的企业、行业组织严肃处理。

3.5自我凭保护

信息社会,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提高个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显得颇为重要。一是提高自我安全观念。在全社会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环境下,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当他人或组织以非法途径获取个人信息时,当事人应该有知情权或拒绝告知。信息企业也应该营造一个保护个人信息非法泄露的制度、文化氛围和经营环境,杜绝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二是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当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被侵权者应及时请求法律援助或其他途径,维护个人正当的权利不受侵害。三是养成良好上网习惯。信息社会,网络已是我们生活和工作的一部分,很多情况下都需要注册获得认证,用户要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不是必须的、可填可不填的坚决不填,以免造成个人信息主动泄露。四是遵守网络环境管理。微信、QQ空间一键分享可能导致你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凡是有关政治的、敏感话题尽量不要图一时之快,随意分享。对个人上网的环境要有所戒备,使用电脑网络时,及时清理上网痕迹、删除跟踪网络行为的临时文件,比如Cookies(跟踪软件) 。

4 结语

信息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其立法过程必将充满争议,是众多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过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任重道远,我们也期待这部关乎互联网使用行为、信息利用规范的法律早日与公众见面,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来稿时间: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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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

Trouble Ca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Information Society and Path Selection

Zhang Junming
( Xuchang University )

〔Abstract〕Computer application technology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has brought about great challenge to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to strengthen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and urgent. Our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legislation, supervision, management and technology method, self-discipline and self protection have still a lot of trouble. We should perfect path choic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information society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ptimize the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 strengthen the technical support and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and improve self-protection.

〔Keywords〕Information societyPersonal information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Data Protection Dilemma

〔作者简介〕张俊明(1981-),女,许昌学院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信息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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