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代购风险形式分类及规避机制探析

2016-02-13 02:05:44施中英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买方购物微信

施中英

微信代购风险形式分类及规避机制探析

施中英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310018)

微购物是网络购物的变种,欺诈、支付安全、诉讼难等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较之其他网络购物更甚。基于网络的虚拟性,更强的社交性,不成熟的商业模式,导致侵权的形式更加复杂多样,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微信代购成为首当其冲的网络购物维权困难户。拘囿于交易链条原始和信用体系缺失的窠臼,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突破点,建议建立微销售资格认证制度,设立电子商务储备金制度,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期规避各类风险。

微信代购;逻辑起点;风险分类;机理分析;规避机制

在这个指尖时代,网络购物伴随互联网的发展从新颖陌生的购物方式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成分。而微信的问世更是加剧了网络带来的影响,形成了各种“微”时尚,微购物也随之发展起来。但较之淘宝网等平台,微购物加入了社交因素,使得微购物有一个“朋友间买卖”的别称。当然,真正的微购物不一定发生在朋友之间,这只是用来形容微购物是个人与个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功能,以信任为运营机制的新型交易方式。微购物作为一种新事物,其主体的不明确、产品渠道、质量问题、侵权责任无法追究等问题日益凸显,微购物正处于网络“真空地带”,相应的研究较少。本课题则找到一把“钥匙”——微信代购(简称微代购),以此为切入点可以充分表述个人对个人这种典型交易行为存在的问题。微代购风险大、规制难,在我国法律主要为实体交易服务的今天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特别是其没有第三方平台的交易风险、诉讼风险、操作不规范的物流风险、消费者权利受损风险等等形成的空白区,注定成为我国微购物交易模式发展的绊脚石,如何破解这些困境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微代购的逻辑起点

(一)从网络购物到微购物

近年来,我国的网络购物①实现了近乎100%的恐怖年增速,尤其在 2015年11月2日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正式发布网络零售交易额规模跃居全球第一。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61亿,网购在网民中的渗透率达到55.7%;网络零售交易额规模达到27898亿元,同比增长2.6倍,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②据调查,网络购物跃居人民消费方式的首选,网购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数据也显示各种实体店“压力山大”,从北京的西单、国贸到上海的南京路、淮海路,从一线城市到二、三线城市,从东部沿海到中西部内陆,各种实体店(从商场百货到零售小店)无一不是门可罗雀,冷冷清清。③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前5月全国网络零售同比增长38.5%,高出全国5000家重点零售企业34个百分点。④可以说,网购作为一种迅速推广的新业态,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

微购物,是网络购物的变种,其诞生离不开互联网,离不开微信。微信,英文W eChat,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基于手机载体的便利以及发送免费的语音短信、视频、图片、文字和共享媒体内容的朋友圈、公众平台等优势,一经问世,便迅速挤掉了微博、QQ、米聊等占领了互联网市场。截止到2015年第一季度,微信已经覆盖中国 90% 以上的智能手机,月活跃用户达到 5.49 亿,用户覆盖 200多个国家、超过 20 种语言。⑤在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嗅觉敏锐的商家注意到了微信的潜在市场优势,纷纷抢滩登陆,使得点对点的精准营销概念对传统网络购物带来一场营销革命。

(二)从微购物到微代购

微购物(w-comm erce)顺应C2C的发展态势应运而生,迅速占领了销售市场。微购物指一种社交网络和电子商务结合的新型购物方式,这种购物方式亦不同于以往我们熟知的淘宝购物,可以说在“半熟社会”⑥的局限下,微购物成为彻底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而微信代购是最典型的个人间精准微购物。由于网络经济的虚拟性,个人交易的无保障性,风险类型的复杂多样性,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这也是微代购被人诟病的原因所在。

微代购,顾名思义就是卖家应买家的特定需求,通过与国外第三方的交易满足买家的交易方式。通俗的说,微代购就是通过微信媒介,代人跑腿,购人所需。从交易模式上,微代购在当前主流认知里主要是利用朋友圈进行的交易方式,可以说是一种情感交易,买方是基于对卖方的信任才认可其代买的产品,这也是为何有微商是先卖自己后卖产品的说法。从经营资格上,微代购主要是个人单打独斗型,主要出于自身的资源优势可以买到买家在当地买不到或者价格更低的商品,如请卖家直接或通过有该种渠道的卖家从香港、澳门、台湾,甚至美国、法国、日本、韩国购买商品,然后通过快递发货或者直接携带回来,又或者从国内携带商品到国外给别人。

二、微代购风险形式分类

正如上文所述,微代购这种微购物是网络购物的新态,与网购是一般与特殊的包含关系,好比网购是A,微购物就是A+B,故虚假宣传、虚标价格、货不对板、消费者维权难……这些网络市场的顽疾亦存在于微购物,是其无法回避的风险,如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抽查,网购正品率只有58.7%。⑦可想而知,由于其特殊的私密社交能力,无监管保障等天然劣势,导致微购物市场、微代购市场的正品率危机以及其他交易风险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一)交易风险

在看到微代购省事、省时、 省钱的“三优势”同时,我们也要冷静的看到微代购交易行为本身存在的巨大风险。一是诚信问题。代购,即使是传统熟人之间的代购仍会发生商品不实的问题,在此种情况下大多是因为该商品的国外原始卖家或者生产厂商的欺诈问题。而微代购不同于我们往常认知的代购。微代购中的买方与卖方没有扎实的熟人关系基础,只是基于“朋友圈”等私密的口口相传产生对卖家的低度信任关系,两者没有任何可以实际保障交易安全的措施。基于微信的图片限制,买方无法如同一般网购详细的翻阅所需代购商品的细节图;买方无法确保卖方会按时按要求发货;买方无法确保卖方代买正品或者无瑕疵的正品;买方无法保证款到货到。种种无保障使得微代购诚信问题着实堪忧。二是支付安全问题。微代购的结算方式是先付款后发货,其付款方式一般是银行转账、汇款,或直接微信支付。没有淘宝购物的支付宝作为第三方平台,无法保障交易款额的安全,易被违法者钻空子,借机套钱。三是售后服务问题。微代购代回的商品无法确保不是卖方投机取巧,假借代购名义实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因为没有明确或者说可保障的售后服务问题,以至商品一旦出现或者一到手立刻发现问题,无法保证卖方能解决问题。

(二)诉讼风险

在电商行业,“纠纷按电子商务的形式,可对应的分成B to B 纠纷(business to business 发生在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纠纷),C to C 纠纷(consumer toconsumer 发生在顾客之间的电子商务纠纷),B to C 纠纷(business to consumer 发生在企业与顾客之间的电子商务纠纷)。”⑧通常纠纷一旦发生,不外乎调解、仲裁、诉讼三种传统的定纷止争方式。但是在微代购纠纷中,现有的这三种解决机制基本上无用武之地。调解和仲裁这两种平时最简易的程序在微代购纠纷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因为微代购买卖双方往往在异地,基本的身份信息也不一定真实,甚至卖方往往都不愿意调解、仲裁,在卖方恶意或故意逃避情形下,受害的买方权益根本无法得到维护。由于虚拟交易的特殊性质,涉及金额较小,主体异地,取证难,成本高,司法资源浪费严重,诉讼之路亦陷入泥沼之中。

一是诉讼管辖难。微代购卖方实质上就是个人,不进行工商登记,甚至类似淘宝个人卖家的注册登记以及保证金都没有,致使消费者无法获得卖方真实身份、住所、偿付能力等信息。纠纷一旦发生,买方如果采取诉讼救济,往往都因为无法确定被告而无法确定具体管辖法院亦无法起诉。二是获取证据难。微代购交易程序是至今最简单的网络交易程序,以至于纠纷发生后买方维权调查取证十分困难。现实交易中消费者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须取得有力的证据,但是微代购无具体协议,而且买方仅能提供汇款转账凭证或者购物聊天记录亦是电子凭证,可信度大打折扣。三是责任主体确认难。微代购交易主体的链条双方和融资租赁合同的三方当事人非常相似,出租人(买受人)为卖方方,承租人是买方,出卖人(供货商))是国外卖给卖方的原始卖家。但是,融资租赁合同有完善的风险负担规则与司法救济,微代购三方主体则没有,若商品出现问题,买方无法直接向原始卖家维权,因为卖家提供的信息可能本就失真,即使真实出于繁琐的程序亦可能放弃。买家亦无法向代买方追责,理由同调解仲裁难一样,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此外,商品还可能基于物流运输过程出现损坏,向物流公司追责更是困难重重。

(三)权利风险

微代购中买方是处于弱势一方,其权利极易被侵犯。一是公平交易权受损。微代购实质是帮人买东西。代买方即卖方在选购商品时存在很大的空间可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利用一些正牌产品的广告图片,谎称可以代购实际却销售仿冒的产品,或者在产品功能上言过其实,误导消费或者是多扣代买费用。二是知情权受损。买方对于价格的认知往往是比照市场价再扣除税率,但这些商品在当地亦会因为圣诞节、周年庆等类似活动出现大幅度的折扣,以致卖方会隐瞒低价信息,仍以往日的信息告知买方,存在实质的欺诈,隐瞒低价赚取差价,侵犯了买方的知情权。三是隐私权受损。这一权利侵权问题同多数网购侵权一样,卖方会未经买方同意或则买方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向其发送各种信息;或者私自泄露买方的住址、电话等个人隐私。

(四)物流风险

微代购同样存在物流运输问题,快递配送是交易成功的重要保证。一是买方无法眼见为实。微代购是先付款后到货,但往往款到货不到,对于自己求购的商品无法眼见为实。据统计,有近两层微代购买家付款后未收到产品。而且有时即使收到也已经面目全非并且投诉无门。二是先签字后验货的行业潜规则。虽然卖方会说可以先验货再签收,但在实际操作中快递公司往往都实行“先签字再验货”,一旦商品出现问题,卖方和快递公司之间会推诿责任。三是快递公司的格式合同。快递公司对于丢失的快件或者毁损尤其是涉及到较高价值的商品,往往只以格式合同为由,按快递费用3-5倍最多10倍赔付。此外,微代购卖方的个人精准经营模式更是雪上加霜,卖方没有有效的责任约束使其不会进行补偿。

三、微代购风险成因机理分析

(一)商品交易链条原始

前文所述,微代购利用的是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精准营销模式,是距离最短的直线交易链条。这种点对点直接的交易方式也是微代购之所以成功的秘诀,但这种交易方式极具原始性,与商品经济的起源十分相似。商品经济最初源于以物易物,这是个人之间基于需求的一种原始交易方式。随着一般等价物货币的出现,以及贸易体系的建立,这种点对点的交易方式日渐式微,系统的商业模式出现。任何一个经济组织都存在对应的商业模式,Timmers认为商业模式就是做生意的一种方式,“一种产品、服务和信息流的结构,描述各类商业参与者及其角色、潜在收益以及收入来源”。⑨Magretta认为商业模式是讲述企业如何运行的故事,好的商业模式能回答4个问题:顾客是谁?顾客价值是什么?如何赚钱?以适当的成本将价值传递给顾客的经济逻辑是什么?⑩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仅带动了新一轮经济的发展,而且出现了许多技术为基础的全新商业模式。利用技术,企业们可以以最小的代价,接触到更多的消费者。典型的如“饵与钩(Bait and Hook)”模式,“搭售”(Tied Products)模式。这种模式通常以低廉的基本产品搭配价格昂贵的消耗品,如打印机和墨盒,这两者本质上是饵和钩的关系,售出一台打印机,意味着会有源源不断的墨盒陆续售出,相机(饵)和照片(钩),文本阅读器(饵)和文本编辑器(钩)亦是同理。不可思议的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原始的个人间交易方式渐趋复苏。尤其是微信平台的诞生,更是加剧了这一情况,借助于没有地域限制的朋友圈(潜在客户),微购物犹如星星之火撩起了巨大的购物火海。

成功的商业模式可以使得企业如虎添翼,如沃尔玛(Wal-M art)和混合式超市Hypermarkets,指超市和仓储式销售合二为一的超级商场),(S outhw est A irlines),Netflix,eBay,Am azon和星巴克咖啡(Starbucks)。但是不成熟的商业模式则会雪上加霜,成为许多许多do t-com的一个严重问题,进而形成互联网泡沫。“DOTCOM”商业模式依赖于持续的网络效应,以长期净亏损经营来获得市场份额为代价。⑪公司期望能建立足够的品牌意识,以便收获以后的服务的盈利率,“快速变大”的口号诠释了这一策略。当前微代购的隐患就是基于dot-com异化发展出的的不成熟扩张模式,它的无门槛、无监管、大利益吸引了“嗅觉机敏”的商人,亦进一步诱发互联网泡沫危机的形成。基于此,笔者认为微信及微信朋友圈的良好宣传可以作为商人抢占市场份额的先机,但却不能成为滋生无体系、无保障的微代购乃至微购物的土壤,在现有法律及商业规则下,微信只能作为线上宣传的战场而不是线上线下一体的销售阵地。从上文的风险归类中可以发现目前微代购的交易方式的原始性存在极大的隐患,虽还不至于成为互联网泡沫的导火线,但也应该引起人们的关注。

(二)社会信用体系缺失

“信”是中国的五伦之一,对中国人的心理和行为有着重要影响。无论是儒家的“无信不立”、“言必行,行必果”,还是法家的“积小信成大信”,都是以信任作为连接人际关系的桥梁。但福山等人却认为中国是一个低信任度社会的国家。原因在于中国社会主要通过声誉和关系来产生信任,富于亲友个人之间的信任,缺乏公共社会之间的信任。⑫如近期的毕福剑事件⑬、双汇瘦肉精事件⑭、塑化剂事件⑮、染色馒头事件⑯ 、味千拉面“骨汤门”事件⑰、“被就业事件”⑱、收入“被增长”事件⑲、“欺世码”事件⑳、三鹿奶粉事件等等。层出不穷的信任事件,导致民众不信任政府、不信任司法、各种不信任使得社会信用体系遇到极大冲击。没有诚信、没有敬畏法律之心、没有信仰之心……没有契约精神。

在交易体系中,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缺失最关键在于没有契约精神,没有信用。而契约精神或者说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诚信为本是经营核心。如果商品交易的任何一个环节脱离了诚信,都会使交易链条断裂。如果信用缺失,那么市场经营过程就是一个欠债者亦是被欠者,既是受害者又是害人者的循环往复的连环套。美国爱德曼公司推出的((2015全球信任度调查报告》指出,曾在全球信任度指数榜单位居首位的中国,信任度下降了4个百分点,排名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之后。中国企业信任度下滑显著,爱德曼信任度调查检验了中国企业的信任度,发现今年中国在诚信和互动参与度两大维度上出现大幅度信任赤字状况㉑。

微代购,从经营资格上,主要是个人单打独斗型,出于自身的资源优势可以买到更便宜的价格,但这种从原始的帮人代买东西到利用代买赚取差价的转变由于没有资格限制容易产生欺诈。从产品质量上,由于微信平台的限制,其无法同淘宝平台一样详细发布产品的信息,更容易导致假货、劣货横行。尤其是微信代购还涉及到不同的国家的主体,没有全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侵权责任追究上,由于存在海外交易的对象使得责任主体确定难、举证责任难、管辖难、诉讼成本高、程序繁琐。种种交易风险究其根本是诚信缺失,没有契约精神的牵制。

但是笔者认为,微代购现实的交易风险是互联网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重要的是发现问题之后解决问题。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㉒微代购中的交易失信就是重视眼前为获得短期利益进行的选择。高信任度、低信任度的分野只是基于不同文化、不同人际关系特质的分野,笔者认为形容中国人的低信任仅仅是起点上的不信任,是可以在交往过程中改变的㉓,那么信任的加强,即信用体系的缺失是可以得到挽救的。这也是本课题研究的意义所在,信任不够,那就加强;信任缺失,那就完善;信任崩塌,那就重建。我们当前的信用体系缺失,那么首要任务就是完善。

四、微代购风险规避实现机制探寻

(一)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社会之本也,乃经济发展的基础。在公众层面,切实加强诚信教育,莫以填鸭式理论灌输诚信,应效仿域外加强实践教育。从娃娃抓起,树立全民诚信之风,提高信用意识,完善信用文化体系。在政府层面,切实落实透明、阳光执法,以当前政府高信任㉔为背景,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信用评价与监管协同的信息互通。在舆论层面,媒体掌握着受众最大的话语权,应当承担传播诚信的主流渠道,而不是为了取得生存空间大肆滥用言语误导公众。社会是一个器官,社会各界是构成器官的细胞、筋脉、血液,唯有集众人力量才能使社会这个器官活起来,社会全体尊重契约,信仰诚信,有共同的承诺和认可的价值理念,那么社会一心,众志成城。在社会信用体系下,在以诚信为基础的群众共同体间,个人之间彼此约束,既存在制度上的外界约束,也存在心理上的自我约束。那么,个人信用、银行信用、消费信用、企业信用就不言而喻了。如此,尽管微购物、微代购存在先天的交易模式问题,但信用的保障可以抵御一切风险(不可抗力除外)。理论是美好的亦是可行的,但当前实际操作还存在困难,故而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我们还需加强其他手段以规避微代购风险。

(二)建立微销售资格认证制度

目前,我国在网络运营商的资格认证上,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勇敢的尝试性工作,它于2000 年颁发的《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规定试行“网站备案制度”。备案制度要求网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网站基本情况的备案登记资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备案网站的合法经营受到保护。㉕但地方立法的适用性弱,不具有普及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先后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电子合同公约》,为各国及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国际通行规则。美国先后制定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㉖尽管我国起步落后了,但据悉《电子商务法》将不日出台。加强法律规制的确能够减少风险发生,但交易体系不仅仅只需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微购物、微代购的交易风险规制在交易起点上就需防患未来。例如淘宝平台,就有运营资质要求,需缴纳保证金,投诉平台等,尽管杯水车薪但聊胜于无。微代购亦属于网络交易的一种,建立微销售资格认证制度,发挥微信平台的监管作用,对于微商需要身份认证、保证金等。对于合格的微销售者,建立网络名单,供公众查询,提供网络证据。

(三)设立电子商务储备金制度

储备金,顾名思义是一种减轻成本和进度风险而在项目计划中设置的一种准备。储备金是为了应付未来回购、赎回资本债务或防止意外损失而建立的基金,通常适用于银行。微代购亦属于电子商务,设立电子商务储备金制度,应对理赔。尤其是微代购交易方式,买方与卖方都存在风险,因此其上缴的储备金可以按一定比例抽取保证金和销售额,专用于得不到受害方得不到理赔时的赔付。

(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管辖权问题是全球互联网的本质。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极有可能涉及外国法律管辖。目前为止,各国都在尝试将互联网在其管辖范围内实质化,但是网络空间的虚拟化和无界化,与管辖实质上的物理边界定义相悖,因此,应用传统方法治理网络交易常常失败或者治标不治本。如此,可以尝试借鉴域外的纠纷解决机制,结合传统的治理方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OADR,翻译成在线争端解决方法(Online A lternative Dispute Reso lution)是域外当前流行的非诉争议解决机制,主要是为避免限于管辖的泥沼中应运而生。㉗

O A D R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 D R,A 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和网络(Online)的结合,即公式表达为ADR+Online=O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是旨在找到一种可以增加自愿接受(w illingness to accep t)结果的方法替代传统的法庭机制。以美国家庭法院的儿童监护权和抚养权为例,争议双方当事人喜欢选择这种非诉的方法,由当事人自己掌控争议的解决进程,当事人之间可以在良好的氛围中,充分参与整个解决过程,最后得出一个最满意也最愿意接受的抚养办法。而微代购在传统纠纷解决中遇到的难题将在非诉解决机制得到破解。利用OADR全球在线争端解决的消费者,可以减轻诉讼费用。OADR允许不同管辖下的各方利用网络这个载体,共同协商解决纠纷,同时还不存在法律体系的不兼容以及多余的开支。㉘利用在线争端解决方法,消费者会增强自身的信心㉙,因为在OADR中,消费者或者说受害者不会成为无法掌控自身利益的弱势群体,他们可以得到更多的尊重以及增强自身对程序、结果公正的认可。

四、小结

微代购、微购物,都充分利用了社交因素。的确,社交是关系的基础,朋友圈里都是潜在的顾客,但在当前的态势下,朋友圈更适合进行宣传为主的市场份额抢占,而不是在商业模式不成熟,交易体系不健全的格局中进行交易为主的份额抢占。微购物不同于淘宝购物,其利弊可以以微代购凸显,对微代购的风险形式分类,成因进行分析,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展安全微购物必要研究路径。同时,淘宝等网络交易平台成功,有助于微代购借鉴其实践经验,探寻正确而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因此,对微代购中遭遇的风险进行分类,继而从交易的本质对风险进行机理分析整理风险的成因,最后有的放矢,对风险规避机制进行探析,为微购物的健康发展提高法律条件。在微代购这种新型商业活动发展初期,风险丛生、维权困难不足为奇,法律规避机制与之同步渐次构建,更是大势所趋。

注:

①我国的网络购物有两种模式:一种是B2C模式,即商品和信息从企业直接到消费者(天猫);另一种是C2C,即商品和信息从消费者直接到消费者,俗称“网上开店”,例如淘宝网。

②CNNIC发布“十二五”中国互联网发展十大亮点报告[EB/OL]. http://www.cnnic.net.cn/gywm/xwzx/rdxw/ 2 0 1 5/2 0 1 5 1 0/t 2 0 1 5 1 0 2 8_5 2 9 6 0.htm,(阅读时间:2015年11年12日).

③龚雯、杜海涛、王珂、林丽鹂:《实体店还有未来吗?》(特别报道)——对实体商业现状的调查与思考[EB/OL]. http://res.cssn.cn/dybg/gqdy_jj/201507/ t20150721_2087920.shtm l,(阅读时间:2015年11年12日).

④深度解析实体店是否还有未来[EB/OL]. http://news. xinhuanet.com/fashion/2015-07/20/c_1115926910.htm,(阅读时间:2015年11年12日).

⑤2015微信用户数据报告:已覆盖中国90%以上的智能手机[EB/OL]. http://www.cctime.com/htm l/2015-6-1/ 2015611334271041.htm,(阅读时间:2015年11年12日).

⑥移动互联网社交应用的发展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打破传统中国的关系模式,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价值观,使人们感到很熟悉,但又因为没有见过面而感到陌生,如此矛盾的社交关系被称为“半熟社会”。

⑦网购正品率不及格如何迎接“双11”[N]. 西安晚报, 2015年11月3日(2).

⑧杜鹃.《电子商务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J]. 载《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⑨Timmers. Business models for electronic markets[J]. Electronic markets,1998,8(2):3-8.

⑩转引自: 王水莲,常联伟.《商业模式概念演进及创新途径研究综述》[J].载于《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年第31卷第7期.

⑪ Dot-comcompany[EB/OL].http://baike.baidu.com/link?url=PFtO58u6LdTmkjt07jYQ_GVMJ9oGTbNzgZdHO vUomNazpsx4G8jJ172rcxBAm-Iuzlej623dKkfS3Xri-JqcVq,阅读时间:2016年4年27日).

⑫郑也夫,彭泗清等. 《中国社会中的信任》[M]. 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⑬在毕福剑被告密事件上,不谈毕福剑行为本身,仅“告密”破坏的就是人际基本的信任。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微博上所说:“朋友私聚,吸血调侃,说几句不恭敬的话,何罪之有?若要处分,该处分的是那个骗取信任、拍片并上传网络者。社会影响都来自这个上传行为。处分毕福剑,无疑是鼓励无耻的背信弃义和密告,破坏人际基本的信赖。”

⑭ 2011年3月,“瘦肉精”毒品混入猪肉危害人体健康。

⑮ 2011年4月,塑化剂污染食品饮料。

⑯上海“染色馒头”大摇大摆进超市。

⑰味千拉面“骨汤门”,味千拉面连锁餐厅勾兑汤底。

⑱当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大学生就业数据后,就被大学生网民嘲讽为“被就业”。

⑲当统计局宣布收入增长数据后,被网民讽刺为自己的收入“被增长”了。

⑳杭州富家子弟飙车撞死大学生,当地部门开始称车子速度只有七十码,没有超速,网民嘲讽说是“欺世码”。

㉑《2015信任度调查中国报告》。

㉒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页.

㉓郑也夫,彭泗清等. 《中国社会中的信任》[M]. 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第81页.

㉔《2015信任度调查中国报告》。

㉕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出问题》[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㉖电子商务法[EB/OL].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PggQTs_MNb4DNqTm I-evQI7AAgZBC1pXUqkbsYb MD2IzkVKi1wGvxChJyZHPbnDQhGit0yyf9IW cTvwYUCbWS7PRDERQTevZAw FjaOvEq,(阅读时间:2015年11年12日)。

㉗E.Casey Lide, ADR and Cyberspace: The Role o f A 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Online Commer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Defamation [J], 12 OHIO ST. J.ON DisP. RESOL. 193, 200 (1996) (explaining that parties can choose the law governing their arbitration agreement, thereby elim inating jurisdiction problems).

㉘Karen A lboukrek, Note, Adapting To a New World of ECommerce: The Need for Uniform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M arketp lace [J], 35 GEO. WASH. INT'L L. REV. 455, 455 (2003)(quoting) Federal Trade Comm ission,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G lobal Electronic Marketplace: Looking Ahead(2000), available at http://www. Ftc.gov/bcp/icpw/lookingahead/lookingah ead.htm.).

㉙A lboukrek, supra note28,at456.

[1]杜鹃.电子商务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J].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25-27.

[2]王水莲,常联伟.商业模式概念演进及创新途径研究综述[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31(7):154-160.

[3]郑也夫,等.中国社会中的信任[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出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6]E.Casey Lide, ADR and Cyberspace: The Role of Al ternat 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Onl ine Commerce,Intel lectual Property and Defamat ion[J],OHIO ST.J.ON D is P.RESOL.,1996,(12):193, 200.

[7]Kar en Al boukrek,Note,Adapt ing to a New Wor l d of E-Commer ce:The Need for Uni form Consumer Protect ion in the Internat ional El ect roni c Ma r ke t p l ace[J],GEO.WASH.INT'L L.REV.2003(35):455,455.

(责任编辑:曹昌伟)

D 912.29

A

1671-752X(2016)03-0015-07

2016-05-14

施中英(1990-),女,浙江湖州人,浙江工商大学2014级法学理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史学。基金项目:2015年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基地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微购物视野中风险形式分类及规避机制探析——以微信代购

为例”(编号:2015Y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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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2016年2期)2016-04-07 15: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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