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

2016-02-12 20:26王超傅家桢
浙江经济 2016年20期
关键词:奖惩异议惩戒

王超 傅家桢

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

王超 傅家桢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这是国家层面第一次出台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意见》在“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中,对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和“信用信息异议机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可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都是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必要补充。

2015年,杭州联合南京、宁波、无锡开展了信用修复机制的研究,对信用修复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流程进行了分析。研究报告认为,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按照既定规则、制度和流程,通过一系列活动维护和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的过程。它包括了信用信息修复和信用行为修复两个方面。其中,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通过信息更正、信息补全和信息标识等方式,提升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达到维护和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的过程;信用行为修复是指信用主体通过改正失信行为、获得被侵害对象谅解、做出信用承诺等方式赢得社会信赖、被用户接纳,达到维护和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的过程。从上述概念来看,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在程序上有一定的协同性,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独立性。厘清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的关系,对于更好地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工作,保障信用主体权益,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作用的一致性。信用修复权和信用信息异议权,都是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都需要尊重和保护。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奖惩联动的有效补充。异议处理能够有助于消除主体因信用信息不实而造成的信用污点,从而恢复其正常的信用等级水平,解除信用联合惩戒的限制。信用修复针对的是造成信用主体信用状况降低的信用信息或信用行为,其核心是对不良信用的重塑,减轻失信行为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弘扬社会正能量。

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要素的雷同性。无论是信用修复还是异议处理,其基本要素都包括了明确的参与主体、规范的制度体系、畅通的实施渠道和完善的监管体系。两者也都有一些相类似的特点:一是都具有目的性。信用修复的目的是为了提升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针对的是造成信用主体信用状况降低的信用信息或信用行为。异议处理的目的则是为了更正错误信息或补全缺失信息。二是都具有组织性。两者都必需遵循统一的原则,具有一套明确的流程和操作方式。三是都具有持续性。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的结果都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有效,并长期发挥作用。

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立意的差异性。信用修复的立意范畴相比异议处理更为宽泛,信用修复一方面是通过信用信息的更正、补全和标识等方式,提升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达到维护和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的过程;另一方面是通过信用行为的修复,给信用主体以重塑信用形象,重获社会信任的机会。异议处理则更多围绕着信用信息本身的争议,核实其是否存在谬误,确保信用联合奖惩的基础真实可靠,消除因信用信息错误而导致的不应有惩戒。因此,从目的上看,信用信息修复与异议处理的立意有着一定的趋同性,但信用行为修复的立意则具有重塑性。因而《意见》针对信用修复机制,强调要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来修复信用。

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程序的相关性。从人类的思维逻辑来看,人们在查看自己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时,首先关注信息是否准确,其次才会去留意哪些已被记录的失信行为可以进行修复。虽然信用行为修复与异议处理客观上存在着辩证的独立性,但是异议处理与信用信息修复在流程上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先后关系。一方面,当异议处理结果表明信用信息无误,信用主体的确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主体可自愿决定是否对可修复的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另一方面,当信用主体承认本人的失信行为确实发生的,也可省去异议处理的相关环节,直接按照规范化的信用修复工作流程,采取信用修复措施。据此,也可认为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在某种层面上存在着较强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有关联、有差异、有独立,但具体到工作落实层面,可以将狭义的信用信息修复理解为异议处理的推动力和落脚点,而广义的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表现出更多的独立性。

作者:王超,杭州市信息中心信用事业部副主任;傅家桢,杭州市经济信息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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