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视频追踪断线后重新发现目标人物踪迹的方法

2016-02-12 13:33艾明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案犯侦查人员轨迹

艾明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论视频追踪断线后重新发现目标人物踪迹的方法

艾明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

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目标人物的轨迹,已成为轨迹侦查中最重要的方法。但由于视频监控存在盲区、视频监控图像质量较差、犯罪嫌疑人故意破坏或回避视频监控等,在侦查实践中常发生视频追踪断线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侦查人员可结合个案条件,尝试运用时空关联分析、行为关联分析、被害人日常活动分析以及实地调查等方法,重新发现目标人物的踪迹。

视频追踪;侦查;目标人物;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发现涉案目标轨迹的侦查方法开始在侦查实践中发挥登上重要作用。传统的侦查方法以犯罪现场为主,局限在单一现场(即单点)收集证据,易导致侦查资源完全投入单一现场,而忽略了其他涉案的信息,这种侦查方法已不能满足信息时代背景下侦查的需要。有学者就指出:“在‘大情报’系统不断建设和完善背景之下,案件侦查的重心已经从传统的‘痕迹’转移到‘轨迹’。”[1]“目标轨迹的主要用途为协助犯罪侦查,除了现场的收证外,由现有的目标轨迹中,侦查人员可以得知还有哪些路径或地点存有刑案的相关信息,必须加以侦查。”[2]其中,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目标人物的轨迹,已成为轨迹侦查中最重要的方法。视频侦查技术已成为继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查、网络侦查后的第四大侦查技术。

目前,已有较多学者开始从理论层面展开对视频侦查方法的研究,并提出了诸如时空锁定法、圈踪拓展法、轨迹延伸法等技战法[3],唯对于视频追踪断线后重新发现目标人物踪迹的方法,尚少有人关注。事实上,由于视频监控存在盲区、视频监控图像质量较差、犯罪嫌疑人故意破坏或回避视频监控等,在侦查实践中常发生视频追踪断线的情况,故而,研究视频追踪断线后重新寻找目标人物踪迹的方法颇具实践意义。以下,笔者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务案例对这一问题展开初步研究,期望能对视频侦查技术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时空关联分析法

时间和空间是物质运动的基本形式。案犯实施犯罪行为必处一定的时空,传统上由于监控技术尚不发达,无法对案犯实施犯罪行为所经过的时空予以全面记录。随着视频监控应用的普及,如今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对相关时空作具有连续性和覆盖性的记录已不是难事。因此,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对案犯实施犯罪行为可能经过的时空进行关联分析,往往能重新发现案犯踪迹。

(一)时间倒查法

在案犯实施犯罪行为后,利用视频监控追踪案犯的逃窜轨迹是视频侦查的基本方法。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存在,顺线追踪案犯逃窜轨迹可能遭遇断线情况,即利用视频监控追踪案犯至某区域后监控记录中失去了案犯踪影。在此情况下,侦查人员可利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反向追踪,即调取案发前的视频监控资料,查找案犯进入现场的行为轨迹以及实施踩点、窥伺行为的活动影像,从而梳理出案犯案发前的活动轨迹,寻找破案线索。

例如,2014年11月3日,湖北省谷城县发生一宗抢劫金店案件,3名案犯仅用57秒即抢劫价值50余万元的黄金首饰。作案后,3名案犯先后换乘人力三轮车和出租车逃窜。侦查人员调取沿途视频监控进行追踪,至老河口市大桥路加油站时由于当晚治安卡口系统出现故障,失去了案犯的踪影。专案组重新调整侦查思路,结合现场勘查、现场走访以及物证分析情况,认为该起案件是外来流窜人员所为,于是重点排查案发前3名案犯的活动轨迹。通过调取谷城县汽车站和火车站周边视频,最终在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小旅馆内发现了案犯的踪影以及其中1名案犯登记的身份信息,成功破获该案①该案例可参见《贼从何处来》,中央电视台12频道《一线》栏目,2015年3月21日。。

(二)空间环境分析法

视频监控系统的一大优点在于,该系统不仅能对目标人物的活动进行连续记录,还可以对目标人物活动的整个空间环境状况予以全面记录。目标人物活动的空间环境状况往往会储存在视频监控图像中的背景信息中。“在视频监控图像中还隐藏着一种与对象信息的特性完全相反的信息,它们客观存在并能够被侦查人员感知与识别,这一类信息可以称为视频监控图像中的背景信息。在实践中,图像显示的时间、地点、方位、距离、天气、光照等环境属性,都属于背景信息”[4]。从视频监控图像的背景信息中发现目标人物活动的空间环境状况,再通过该空间环境状况分析目标人物在此空间环境的关联行为,往往可以为发现目标人物踪迹提供重要线索。

例如,2015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虎林市发生一宗绑架案,绑匪绑架被害人黄某,并勒索赎金260万元。侦查人员调取当晚22时许被害人黄某所住小区车库的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两名可疑男子冲进车库绑架了黄某,然后驾驶黄某所有的白色汉兰达吉普车开出了小区。根据这辆车离去的方向,侦查人员调取沿路监控视频,循车一路追踪,这辆车却在虎林市的一个出城口消失了。侦查人员在现场走访时发现,绑匪实施绑架行为的当晚室外温度接近零下30摄氏度。侦查人员据此分析,在如此寒冷的天气下,绑匪不可能在室外一直守候被害人,而很可能借助作案车辆御寒。侦查人员于是调取案发后小区内的监控录像,发现案发后半小时,一名可疑男子进入小区停车场开走了一辆银灰色别克商务车。经走访,小区保安反映,小区内平时并无这辆别克商务车出入。侦查人员于是确定该车为绑匪作案车辆。侦查人员再调取沿途监控视频追踪该车轨迹,最终一举抓获2名绑匪并成功解救出人质②该案例可参见《生死时速》,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2016年5月19日。。

再如,2016年2月19日,安徽省萧县一家金店发生劫案,1名案犯用斧头砸碎柜台后抓起一把首饰快速逃离,整个作案过程只有短短的5秒钟。侦查人员调取案犯逃窜路线的视频监控录像进行追踪,发现案犯骑摩托车出了萧县。当时天色已晚,侦查人员只能凭借该摩托车的尾灯继续追踪。当追踪至与萧县接壤的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大庄村时,该摩托车突然消失。侦查人员查看视频时发现,摩托车在通过一处视频监控时尾灯突然晃动,然后就莫明其妙地消失了。通过对尾灯晃动情况进行分析(灯光产生了几个旋转,有翻滚的状态)以及实地查看(发现了40多块摩托车碎片),侦查人员认为该摩托车很可能在逃窜过程中因速度过快,视线不佳遭遇车祸,摩托车驾驶人在受伤后有可能被别的肇事车主送往医院救治。依循这一思路,侦查人员前往周边医院展开调查,最终在徐州的一家医院重新发现了案犯的踪影③该案例可参见《消失的车灯》,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2016年6月6日。。

二、行为关联分析法

人的行为往往相互关联,形成一条依据时间序列展开的行为流。依据行为流视野,案犯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是孤立的,而总是与正常的社会生活行为紧密交织,犯罪行为系统与作为其系统环境的社会生活密不可分。从犯罪实践来看,一方面,有部分案犯是在从事某些日常行为时,受到外界因素的诱发和刺激,转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另一方面,案犯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前后,也不可避免地会实施某些日常行为,从而透露出自身的相关活动区域。

在视频追踪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重视人的行为流理论和相关性原理。在追踪断线后,侦查人员应结合案犯当时的行为状态及细节特征,分析、推测案犯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后可能从事的关联日常行为,这些关联日常行为常包括购物、住宿、乘车、上网等行为,然后再以案犯实施这些关联日常行为的区域为重点进行查找,常能重新发现案犯踪迹。

例如,2014年9月9日15时许,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营盘山公园内发生一宗抢劫案件。被害人余某(女)在该公园山顶散步时,被一持刀兔唇男子抢劫现金1990元和一部手机。案发后,侦查人员调取视频倒追案犯进入现场前的活动轨迹,至当地丽景酒店门口时,忽然失去案犯踪影。侦查人员并不气馁,而是仔细分析案犯消失前的状态特征,结果发现,案犯手上拿了一瓶“乐虎”饮料。侦查人员分析、推测案犯应在附近商店有购买饮料的行为,于是围绕丽景酒店周围展开走访工作。走访到丽景副食店时,老板反映:9月9日中午有一兔唇男子买过一瓶“乐虎”饮料,且该男子是从旁边餐馆吃完饭才来买的饮料。餐馆老板反映:9月9日该男子到该店吃过一份炒饭,还和他们打了几把“金花”,输了12元,最后还欠了1元钱才走,且该男子隔三岔五都会到餐厅吃饭,每次都是从二级车站方向过来。侦查人员根据时间差,把追踪时间提前半小时,最终在阳光奥韵小区后门重新捕捉到该男子身影,并据此突破该案①该案例可参见《重庆刑侦》2016年第3期。。

在本案侦查中,侦查人员在视频追踪陷入盲区后,并未消极等待,而是仔细分析案犯行为状态及细节特征,通过案犯手上拿了一瓶“乐虎”饮料这一细节特征,进行关联行为分析,从而推测出嫌疑人的关联日常行为(购买饮料)及对应活动区域,并积极走访,最终重新发现了案犯的影踪。

再如,2013年11月15日12时许,家住某地海陵区莲花四号区62号楼的陈某报案称:家中卧室抽屉内12万元现金被盗。侦查人员对小区及周边宾馆、店铺的监控录像进行了调取和观看,发现一白衣男子于12时28分从案发的62号楼角落跑出,频频向后看,形迹可疑。监控追踪发现该男子跑出小区北门走进停车位,不久,在下一个监控点看到一辆银灰色五菱面包车驶出。回看之前的监控录像,案发前,该五菱面包车驶进北门车位,监控显示稍后走进小区的人正是那名白衣男子。侦查人员最终锁定该车牌照苏A·VBXX9,并捕获到嫌疑人员正面图像。

通过对苏A·VBXX9车辆的视频追踪,发现该车15日在高港区港城路与向阳路十字路口探头最终消失,并于次日早晨在该点再次出现。侦查人员分析嫌疑人应当落脚于附近。于是侦查人员立即对路口附近的旅馆入住信息进行查询。结果发现,该路口附近一旅馆当天入住的两名安徽籍男子邓某、张某与犯罪嫌疑人非常相似,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随后将二人抓获,两人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②该案例可参见尹伟中、陈刚:《视频侦查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1-212页。。

在本案侦查中,侦查人员根据嫌犯消失的时间长短,分析出嫌犯可能的关联日常行为——住宿行为,据此,侦查人员在对应区域和场所进行查找,最终重新发现了嫌犯的踪迹。

三、被害人日常活动分析法

犯罪学的日常活动理论认为:犯罪的动机和犯罪人可说是一个常数,每一个社会总有某些百分比的人会因特殊的理由(需要、贪婪、报复等)而犯罪。因此,直接接触暴力性犯罪的总数和分布与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日常活动及生活形态有关。日常活动理论的中心假说为:“违法犯罪在特定时间与地点发生的可能性,可以被认为是可能的犯罪人与合适的目标在缺失监管时之相交发生作用。”因此可以从这三个要素来评估特定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第一,合适的犯罪目标(Suitable Target)。犯罪能够产生,首先必须有适合的犯罪目标。

第二,具有能力及不良倾向的潜在犯罪者(Likely Offenders)。日常活动理论是从犯罪者的角度来理解犯罪的,因此存在客体的同时必须存在行为主体——潜在的犯罪者。

第三,缺乏强有力的监控者(Absence of a Capable Guardian)。即使存在适合的犯罪目标和犯罪主体,犯罪也未必发生,因为如果存在着有力的监控者,往往可以对潜在的犯罪人起到威慑作用[5]。

运用日常活动理论解读犯罪模式,可以发现两种典型的模式:第一种为遭遇模式。所谓遭遇模式是指,案犯和被害人经由各自的日常活动于特定的时空环境相遇,由于机会适合或中间因素的介入,案犯突生歹意对被害人实施犯罪。第二种为挑选模式。被害人在进行日常活动时被事先已有犯意的案犯挑选、跟踪,案犯尾随被害人至适合环境后实施犯罪行为。与遭遇模式相比,挑选模式的特点在于:一是案发前已存在事先有犯意的案犯,二是案犯有跟随被害人的日常活动行为。

其中,挑选模式可以作为视频追踪过程中重新发现目标人物的重要指导思想,因为在这种犯案模式下,案犯在犯案前总是尾随被害人的某种日常活动行动,因此,只要认真研究案发前被害人的日常活动轨迹,就可以发现被害人被案犯挑选、跟踪的区域和场所。侦查人员重点调取该区域或场所至案发现场这一段路线的视频监控进行查看,往往能够发现案犯的踪影。

例如,2012年1月17日中午,石家庄市鹿泉市“神话”夜总会迎宾小姐席某(暂住于该市桥东区国储135宿舍区)被人发现遇害于鹿泉市铜冶镇“石家庄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南校区”西500米麦地南侧渠沟内。经现场勘查,判断该女子系被人勒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现场为抛尸现场。通过向被害人单位同事了解,被害人于1月14日1时30分左右离开单位独自下班回家。侦查人员分析了被害人从工作单位到暂住地的路线,调取了沿途的监控录像,发现被害人当晚乘坐出租车到宿舍区门口,到门卫处叫门(1月14日1点37分55秒),接着大门打开,出租车进入小区。跟随出租车进入小区的还有一辆可疑的北斗星汽车(该车在没有进入监控范围时开着大灯,进入监控范围后将大灯关闭),该汽车在小区内停留12分钟后驶出小区。通过走访小区保安和居民,证实该北斗星汽车不是135宿舍区居民所有。通过以车找人,侦查人员最终抓获案犯田某旭、杨某。二犯交代,当晚驾驶北斗星汽车尾随下班的被害人至小区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毛巾、胶带、铁链等将被害人绑走,并实施抢劫杀害行为①该案例参见《石家庄酒店厨师长劫杀夜总会迎宾小姐为还赌债》,载娱乐纵横网http:www.cityyl.com,2012年2月11日。。

如果是系列案件,侦查人员尤其要认真研究被害人遇袭前的日常活动,一个常见的调查策略是建立被害人遇袭前24小时或48小时的日常活动行踪表。美国犯罪心理学家特维就指出:“回顾被害人最后的已知行为和建立时间表,对于了解被害人、了解他们同环境的关系、了解他们同其他事件的关系、了解犯罪人如何选定被害人都很重要。”[6]我国刑侦专家杨玉章同志也认为:“在了解了被害人的全面情况后,侦查人员要做的下一项工作就是调查被害人被害前后发生的相关事件,包括:按照时间顺序绘制一份‘事件、人物与地点的关系图’,建立一份‘被害人最后24小时的活动时间表’,并依照犯罪行为人的视角走一遍被害人走过的路。”[7]

在系列案件中,建立多名被害人遇袭前24小时或48小时的日常活动行踪表,有利于进行交叉比对,发现案犯挑选、跟踪被害人的区域或场所,这可以为发现案犯踪迹创造条件。

例如,在深圳幸福花园系列杀人案中,居住在幸福花园小区的两名中年妇女接连在家中遇害。在案件侦查前期,侦查人员主要围绕两名妇女的社会关系进行走访,并将走访的范围及调取视频的范围局限在幸福花园小区内,结果收效甚微。直到侦查后期,侦查人员重新调整思路,对两名被害人生前的日常活动进行调查时才意外发现,两名被害人遇害前都曾到过小区附近的一个菜市场买过菜。侦查人员开始重点排查案发现场到菜市场之间的出租房、小旅馆等外来人口聚居的地方,并调取这一路段的监控录像进行分析,最终在一个小旅馆内获得了重要线索,抓获案犯邵某。据邵某交代,他从老家来到深圳,一直在策划抢劫犯罪。他隐蔽在人多嘈杂的菜市场附近,选择中年单身女性作为目标,然后尾随被害人回家,入室行凶②该案例可参见《深圳幸福花园连环凶案调查》,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2007年5月25日。。

四、实地调查辅助法

由于视频监控系统对个人隐私具有一定程度的侵犯性,所以视频监控一般只能安装在公共区域,而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区域,例如住宅、出租屋等完全私密的个人场所以及公共浴室、公共厕所等涉及隐私的公共空间等,则禁止公共视频监控系统介入③该案例可参见《深圳幸福花园连环凶案调查》,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2007年5月25日。。因此,当目标人物进入这些没有公共视频监控的私人空间或沿线的建筑物内时,视频追踪可能会出现断线的情况。如果目标人物在长时间内没有再次出现,侦查人员应当推测目标人物可能在这一区域有落脚之处,为此,侦查人员应当对该区域进行实地调查走访,以期发现目标人物踪迹。

例如,2007年1月4日,一对男女在广州市沙太路容发货运场的物流公司,以“送得远”为名,将该女子的情人尸体肢解后,通过三家物流公司托运到京鲁苏三地。侦查人员根据“送得远”开单的时间,调出当时的监控录像,发现这对男女是乘坐了天湖统一公司的出租车进入货运场的。通过GPS定位系统,进一步发现当时共有16辆出租车经过容发货运场。排查确认天湖统一公司的一辆车符合条件。回放行驶轨迹,得知该车是在天河区元岗天桥附近载客的。元岗天桥附近的监控显示,这对男女是从元岗城中村出来的。侦查人员分析判断,在元岗城中村内一定有这对男女的落脚处。为此,警方在元岗城中村内挨家逐户摸查,经过房东指认,11日晚上警方就在该女子住处将其抓获。据其招供的信息,警方在12日凌晨在天平架将男子“送得远”抓获①该案例可参见《流血“药材”托运竟是尸块青岛“尸块案”实录》,载《南方都市报》2007年1月16日。。

此外,侦查人员还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条件,通过时间差推算和侦查实验的方法,推断出目标人物可能的落脚区域,依此进行实地查访,往往能重新发现目标人物的踪迹。

例如,2013年5月18日22时至19日3时50分,一名案犯接连盗窃白下区14号路边的儿童摄影店和中国国旅门店,先后盗走6台电脑、2台打印机、1部相机和1部手机。案发现场位于中山南路和中华路之间的白下路上,门前只有一条东西走向的人行道,且人行道和快车道中间被铁栅栏隔开。这意味着,进入案发现场只有两条路线:一是从中山南路经白下路到达,二是从中华路经白下路到达。而白下路2号和内桥北口各有一个公安探头,正好将两条进出案发现场的路封死。

侦查人员分成两组,采用对比排除法对白下路2号和内桥北口的监控资料同时进行观看,发现一名骑乘助力车的男子极为可疑。通过进一步观看视频,发现该名男子多次往返于内桥北口和白下路2号的监控画面之中,且每次离开时助力车踏板上明显有类似电脑的物品。

追踪该嫌疑人,一组侦查人员追踪到应天大街上的鑫腾宾馆(此时助力车上仍有赃物),嫌疑人踪迹消失。另一组侦查人员追踪到中山南路西街小学附近(此时助力车上的赃物已经卸掉)时也失去了嫌疑人的踪迹。两组侦查人员经过沟通和分析,把嫌疑人在双线经过的点在地图上连成线,并根据嫌疑人来去现场的时间,做成了一个表格,计算出嫌疑人消失在盲区的时间(嫌疑人来去现场一般在15分钟左右,无论从中山南路或中华路到达现场,一来一回的时间加起来在12分钟左右,则嫌疑人消失在盲区的时间为3分钟左右)。另外,侦查人员通过侦查实验(模拟嫌疑人3分钟能到达的范围,包括卸赃物的时间),得出一个推断:嫌疑人的落脚点应该是在中山南路与雨花路中间的一个地方,且这个地方在应天大街以北,西街小学以南。侦查人员根据视频图像中的助力车特征,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排查,终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并从其住处找回全部被盗物品②该案例可参见尹伟中、陈刚:《视频侦查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3页。。

[1]庄华.轨迹侦查初探[J].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报,2012(1):3-6.

[2]詹明华,李文章.目标轨迹在犯罪侦查上之应用[J].(我国台湾地区)刑事科学,(60):88.

[3]陈刚.信息化侦查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96-197.

[4]陈刚,续磊.视频监控图像侦查方法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20-125.

[5]L E Cohen&M Felson.Social change and crime rate trends: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J].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79,44:588-608.

[6]布伦特·E特维.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M].李玫瑾,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48.

[7]杨玉章.三定侦查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69.

[8]徐伟红.监控系统安装运营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63-67.

责任编辑:贾永生

D918

A

1009-3192(2016)04-0005-05

2016-06-18

艾明,男,重庆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本文为2015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犯罪标记行为分析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作用研究”(项目批准号:2015YBFX097)和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度校级引进人才科研项目“侦查程序法治化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XZRCXM00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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