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
基于人格特征剖析的女犯心理矫治模式探究
张丽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女犯的人格特征对其心理矫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实现女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个体化、亲情化、陪伴化、常态化,必须对心理矫治模式进行改革,在人格特征定位的基础上争取有效沟通,再通过引导转化实现女犯人格的自我构建,并在整个过程中不断评估反馈,最终实现人格的改善。而监狱管理也需要在文化教育、监管人素养、活动组织性、社会化教育等方面给予心理矫治工作一定的支持。
人格特征;心理矫治模式;女犯;人格构建
美国犯罪学家唐·吉本斯(Don C.Gibbons)认为:“人们之间的心理差异在决定他们从事的犯罪或者非犯罪行为种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1]成年女犯与正常女性在心理方面的差异可能是其犯因性差异中最为重要的一类差异,它们对于个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实施什么样的犯罪行为,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而在心理因素中,人格因素又是最为重要的,吴宗宪教授也在其《罪犯改造论——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初探》一书中提出,在犯罪人中确实存在犯因性人格因素①①犯因性差异是吴宗宪教授在研究已有的犯罪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基于改造犯罪人的应用性目的而提出的一种犯罪原因概念,既包含了个体的主观因素,也包含了个体所在的环境等客观因素,是造成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实施的一切因素。,在犯罪学及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历史上,也确有不少人格测验发现了一些在犯罪人中较为常见的人格特征。而传统的、作为刑罚执行性质的女性罪犯改造模式明显忽视了成年女犯人格的具体差异性,它强调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纪律规范等统一的、刚性的管理模式,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和不可抗拒性,矫治效果不佳。我们应将刑罚目标转向对女犯完善的人格改造,更多采用个性化手段,促使女犯异常的人格特征得以矫治,重塑完善的人格,为其更好地适应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为直观了解成年女犯在人格方面的特征,笔者抽取了江苏省常州监狱375名各犯罪类型的女犯,通过艾森克人格问卷(EPQ问卷)的调查,发现女犯的人格特征与全国常模相比具有显著差异,呈现出高精神质、高内外倾、高神经质、低掩饰性的特征,如表1所示。
结合女犯的个体咨询,我们总结出成年女犯在人格上的一些显著特征。
(一)冲动性
不少女犯缺乏理性的情绪,在面对外界刺激时更多依靠激情的推动来处理事情,经常感情用事,容易造成极端后果。很多学者提出具有高度冲动性的人在受到刺激后多会不假思索地做出行为反应,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一个思考和延缓的过程,很少顾及行为的后果。这种冲动性极易造成不理性的行为,有的犯罪学家认为:“冲动有时引起肉体和精神发展的不协调,这可能容易受到消极影响和实施某些形式造成的犯罪。”[2]甚至有的外国犯罪学家指出:“冲动性是预测犯罪活动的最关键的人格维度。”[3]
表1 女犯EPQ各因子测试结果与全国常模的差异
(二)外倾性
通过测量,我们发现女犯具有明显的外倾性特征,特别是一些暴力型犯罪的女犯。艾森克本人也认为,外倾性格者自主神经系统的兴奋水平高,他们总想寻求外来刺激,个性外向,活泼好动,胆量一般较大,喜欢参加各种类型的活动,具有一定的冒险性、好斗性和激进性。有不少学者提出,外倾性格的人不易遵守法纪,他们好斗、冒险的个性特征及攻击性更容易引发暴力行为和犯罪行为。
(三)过分神经质
神经质通常也可以理解为“情绪的不稳定性”,过分神经质往往表现为情绪极不稳定,难以自主控制,面对外界事物的影响时易产生波动较大的情绪反应。过分神经质的人很容易产生高度紧张、焦虑的情绪,而人在这种高度紧张和焦虑的状态下容易产生不理性的行为。笔者通过数据分析也发现伤害、杀人、抢劫等暴力型犯罪和性欲型犯罪的女犯多呈现出高神经质特征,她们的情绪比较敏感并且容易波动,这往往会让她们在很多时候变得异常冲动而引发犯罪行为。
(四)孤僻怪异性
孤僻怪异的人格特征往往出现在那些独来独往、离群索居的人身上,这类人格的人精神偏移度较高,在认知、情绪情感、意志行为方面具有一些明显的特征。如认知方面,较为固执、刻板,往往有自以为是、自我中心的特点;情绪情感方面,往往较为冷漠,缺乏常人所具有的同情心、怜悯心等基本情感,甚至表现出对他人的敌意;行为方面,较为怪异,喜欢独来独往,对于正常的人际交往经常表现出一种畏惧状态。有学者认为,敌意是攻击行为的一种潜在准备状态,怀有敌意的人在遇到不利情境时,随时都会将敌意转化为犯罪动机,实施侵犯他人的犯罪行为[4]。孤僻型人格在暴力型、性欲型、盗窃型等犯罪的女犯中都有所体现,特别是暴力型犯罪女犯,她们往往因为具有过于紧张敏感、冷漠顽固的个性特点而易于和他人产生冲突,也易于采取一些暴力手段实施犯罪行为。
(五)幼稚性
女犯中也有不少典型幼稚性特征的人,她们在思想上主要表现为单纯、幼稚,对于人际交往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不易理解与接受,更无法经受较大的挫折,往往会以消极的方式来面对挫折。也有一些女犯由于受到受教育水平低、人生阅历少等因素的影响,表现出较强的依赖性,不能独立地作出决定,极易受到他人的影响与暗示,这种特性的女犯容易受到坏人的利用,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曾经说过:“改造应当是构造人格的过程,而刑罚却不能给犯罪人提供构造人格的素材。”因此,对犯人的改造应将重点放在人格的改造上,而人格改造最好的方式就是心理矫治。但是以往的心理矫治模式常常忽视罪犯具体的人格差异,采用和正常人相同的模式,没有充分考虑到女犯独有的人格特性。因此,我们需要结合女犯人格特征对她们的心理矫治模式进行改革,满足女犯人格特殊性的要求,以适应当前女犯改造的需求。
(一)心理矫治工作个体化
女犯的人格与正常人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年龄、受教育背景、成长环境等人口学因素上也存在不少差异。通过数据调查,我们发现,随着年龄的增加,女犯精神质偏向总体会有所下降,社会化程度会有所提高。学历方面,受教育程度越高,神经质偏向就越低,情绪更倾向于稳定。出生地方面,不同出生地的女犯在神经质上会存在显著差异,说明成长环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女犯的情绪稳定性。因此,女犯人格的特殊性、差异性要求女监的管理者应个体化地对待女犯的心理矫治工作,这也必将成为世界各国监狱刑罚发展的一大趋势。
我们要改变现有矫治模式更多对犯罪问题进行研究的现状,转向对女犯个体的人格实施心理改造。将心理矫治的重点放在女犯个体身上,更多关注她们的人格缺陷或者犯因性的个人因素,结合人格研究的相关理论,并适当采用个案矫治技术来进行具体的心理和行为改造,将目标从矫治模式转向构建模式,重点关注女犯是否形成了有效的自我修正的认知模式、自我疏导的情绪体系、理性坚强的意志行为和健康和谐的人格系统[5]。
(二)心理矫治工作亲情化
由于女犯所处的监管环境与其家庭环境有较为相似的地方,因此可以通过家庭环境因素的调查研究来对比监管环境,思考监狱管理中心理矫治工作如何开展。于是,在此次数据调查的工作中,研究组还选用了家庭环境量表(FES-CV,费立鹏等人于1991年修订)对女犯的家庭环境因素进行了深入、具体的研究,发现家庭的亲密度、矛盾性、独立性、文化性、组织性与女犯的人格特征都有着较大的相关性。其中,亲密性越低,矛盾性越高,女犯的精神质越显著,情绪的外向性越明显,社会成熟性越低,就越容易形成孤僻、固执、敌对、敏感且挫折耐受性低等人格特征。如表2所示。
因此,在心理矫治工作中,教育改造者需要注意亲情性的培养,努力营造一种亲切、和睦、融洽的矫治氛围,强调柔性的工作方式,减少矫治过程中的控制性,减少教改者与女犯之间的矛盾冲突。尽可能通过无条件积极性关注、同情心、真诚沟通、说服感化等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女犯,把心理矫治的目标转变为女犯的自觉行为,重新唤起她们的自尊、自爱、追求新生的内驱力,为女犯人格的健康改造和成长奠定基础[6]。
表2 女犯人格特征与家庭环境因素的相关性
(三)心理矫治工作陪伴化
心理矫治工作还有一个目标,就是女犯独立性人格的发展和社会成熟度的提高。通过EPQ问卷的调查,我们发现女犯的掩饰性总体偏低,社会成熟度不够,抗挫能力不强,因此,在女犯的心理矫治工作中,要以独立性意识、内化性意识培养为主,注重调动女犯的内在潜能,让她们积极主动地树立目标、矫正行为。而心理矫治工作者则应将自己的角色定位在陪伴者上,督促女犯变他律为自律,树立合理的行为目标,以更好的心态来面对监狱生活,努力学习技能,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理性地规划自己在监狱中的生活。
(四)心理矫治工作常态化
目前,国内国外监狱管理工作的重心都逐渐由只对犯罪问题进行研究的模式转向对罪犯人格实施改造的模式。据统计,在美国50个州的矫正机构中配有1446名心理专家,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也有了成熟的操作程序,心理矫治工作在其罪犯教育中发挥了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我们相信只有重塑女犯的基本人格特征,使其拥有健康的人格心理,才能从根本上完成女犯的改造,使她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才能为其未来的良性发展及降低重复犯罪率奠定基础。因此,我们要将女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常态化,将女犯的心理矫治工作落实到每天的监狱管理工作中去,加大对心理矫治工作的投入,增加心理矫治工作者的数量,提高他们的素质,形成一支具有心理学专业知识和心理矫正技能的队伍,确保日常的心理矫治工作顺利开展。
为满足上述心理矫治工作改革的新需求,我们提出了女犯心理矫治的具体模式。
(一)人格特征定位
对女犯进行心理矫治工作的第一步应是对其人格进行深入分析,形成特征定位,在此基础上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方案,发挥心理矫治工作的有效作用。具体而言,我们需要分析女犯人格的自我意识系统、动力系统和心理特征系统。如自我意识系统方面,我们需要调查其认知特点、思维方式特征、情绪情感特点和意志特征;动力系统方面,我们需要了解女犯的犯罪动机、兴趣特点、信念信仰、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心理特征系统方面,我们需要了解女犯的气质类型、性格特征和能力特点等。当然,我们也需要通过人格问卷了解女犯是否存在明显的人格问题,最终结合相关资料的广泛收集、具有深度的初步访谈、长期的行为观察来确定女犯人格的基本特征。
(二)有效沟通
在对女犯进行人格特征定位后,就需要教改人员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方式与女犯进行有效沟通。如针对冲动性特点的女犯,教改人员宜采用温和、柔性的方式与其交流;针对孤僻怪异性特点的女犯,宜采用倾听理解为主、推动其认知转化为目标的方式交流;针对幼稚性特点的女犯,宜采用支持性、鼓励性的方式与其沟通。在有效沟通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掌握女犯的相关信息,对于她们的心灵创伤给予心理抚慰帮助,建立互相信任、包容支持的关系,努力实现心理矫治工作的个体化和亲情化。
(三)引导转化
在教改人员与女犯之间建立好互相信任、包容支持的关系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开始对女犯进行引导转化工作了。当然,这种引导转化并不是给予女犯直接的指导,而是通过各种方式的提问来促使女犯对自己的人格改造进行思考,并通过一定的引导暗示,使她们逐步领悟并接纳积极的人格调整方式,获得成长。在此过程中,教改人员扮演的角色不是指导者,而是陪伴者,他们的任务更多是设计问题、促进反思、肯定结果,最终实现女犯的心理成长。
(四)自我构建
女犯对自己的人格改造进行反思,从而逐步领悟、接纳自我调整方式之后,我们就需要进一步促使她们进行人格的自我构建。为实现此目标,一方面,我们可以充分发挥文化教育的作用,创造各种机会让女犯多读书、读好书,通过文化素养的提高来增强其人格自我构建的能力。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利用优秀人格渲染的作用,向女犯介绍身边的优秀榜样案例,激发她们的学习动力。在此基础上,多和女犯探讨人生话题,鼓励她们建立新的人生目标,并将其阶段化、具体化、可操作化,督促女犯实现良好的自我管理,建立常态的自我监督机制,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五)评估反馈
女犯的自我管理能力在一开始可能并不会太强,这就需要教改人员阶段性地给予评估和反馈,督促她们自我检验,获得提高。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将评估反馈工作分为三阶段,早期阶段在3至4次矫治工作之后,中期阶段在7至8次矫治工作之后,最后一个阶段是在整个心理矫治工作结束前。评估可以是心理测验,也可以是观察性评价。最终在评估基础上确定矫治工作是否可以结束,如果女犯的人格问题确实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自我完善能力已经构建,那么就可以结束,但需要提醒女犯,如果在后续的发展中再次遇到问题,就需要及时主动求助。通过多阶段的评估反馈,促使女犯自觉形成向积极心理转换疏导的状态。
(一)提高文化教育活动在女犯教改工作中的比例
文化人类学家对于文化和人格的关系早有“人格是文化的反映”这一结论,英国著名的文化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也曾说过:“我们已经知道文化可以使人格深深地改变。”[7]这一点,我们也从问卷调查中得到了证实。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我们发现受教育程度不同的女犯在精神质、神经质和掩饰性上均存在显著差异,说明低学历的女犯总体上精神偏移度高,性格容易怪僻,情绪稳定性较差,遇事容易冲动,社会化程度也不高。再看相关性分析,我们也发现家庭环境中的文化氛围与女犯的人格特征显著相关。因此,在监狱管理工作中,我们要提高文化教育活动的比例,激发女犯的文化求知欲望,开发她们的文化认知需求,让文化知识进入女犯的人格世界,转化为她们的自我意识、理想、世界观、能力、性格等,丰富其精神世界,从而最终改造其人格。
(二)提高监管人员和心理矫治工作者的素质
在监狱管理过程中,监管人员和心理矫治工作者的人格特征、文化素养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女犯的人格产生潜移默化的、深入的影响。当他们良好的人格形象、高尚的道德情操、专心的职业态度在女犯心中落根之后,女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就会变得更加顺利、更加容易。因此,可以说监管人员和心理矫治工作者的人格力量是心理矫治工作的重要基础,他们的人格不仅仅是作为个体存在的,而且是监狱文化的一种重要载体。因此,无论是选用还是培养监管人员和心理矫治工作者,都应该重视他们自身的人格素养,以人格改造人格,带动女犯心理矫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增强监狱活动的组织性和多样性
从表2的相关性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活动组织性与女犯人格的精神质、神经质、掩饰性有着显著负相关,因此,提高监狱各项活动的组织性和多样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女犯的人格。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将女犯的基础教育、职业培训及劳动教育结合起来,形成制度化的活动体系,并在具体形式上争取实现多样性。如建立监狱图书馆,提供丰富的阅读资料;组织图书阅读交流活动,形成常态性的文化沟通纽带;开发技能培训兴趣班,提高女犯的各项生存技能;开展各种形式的演出,通过类似生活题材的表演,提高女犯的鉴别能力;开展各项体育运动,让女犯在运动中增进健康、宣泄不良情绪、促进人际交往等。在这些活动中,争取给予女犯更多的关爱,多与她们沟通,倾听她们的心声,培养她们的自信与自立,增强活动的组织性,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促进她们的人格向正常和良好的方向发展。
(四)促进社会化教育活动的实施
社会学人格改造的最终目标是罪犯人格的再社会化,对此,监狱可以提供更多的社会化教育机会,让女犯通过社会化教育活动提高自己的成熟度。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展开社会化教育活动。第一,社会知识和社会价值观教育。社会知识是指与女犯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道德知识、求职求业知识、医疗和养老保险知识及如何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求助的知识等,社会价值观教育则是指在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守法价值观、社会公德价值观、积极向上的人生观等的教育。第二,社会化训练。如:如何应对挫折、学会正确归因、形成客观的自我认知、全面合理看待社会问题等方面的心理训练。第三,社会生活技能方面的教育。具体指生活实用技能方面的训练,如如何与人沟通、如何掌握信息技术、如何正确理财、如何和谐地与人合作、如何融入社区生活等方面的训练[8]。
监狱管理若能从以上几方面给予心理矫治工作以支持,女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将会开展得更加顺利,更加有效。
[1]Don C Gibbons.Talking about crime and criminals:Problems and Issues in Theory Development in Criminology[M].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 Hall,1944:128.
[2][4]吴宗宪.罪犯改造论: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初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43,141.
[3]Lee Ellis&Anthony Walsh.Criminology:A global perspective[M].Boston:Allyn and Bacon,2000:217.
[5]李杰.罪犯个别化改造人格重塑模式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
[6]彭华娟.女性罪犯心理危机干预途径及对策[J].中国司法,2014(2):74-77.
[7]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M].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76.
[8]陈士涵.人格改造论[M].上海:学林出版社,2012:809-813.
责任编辑: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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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92(2016)04-0050-05
2016-04-25
张丽,女,江苏扬州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犯罪心理学、警察心理学、大学生心理健康。
本文为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基于女犯人格特征剖析的心理矫治模式探析——以常州市女子监狱为例”(2014SJD242)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