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昳荃
(苏州大学纪委监察处,江苏 苏州 215021)
高校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探究
徐昳荃
(苏州大学纪委监察处,江苏苏州215021)
政策解读的理论性、组织运行的复杂性以及实践运行的多样性,使得高校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呈现出不同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当前,高校在实现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制度建设滞后等方面。要想使高校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取得实效,必须实现由“主体式”监督向“再监督”转变,由“运动式”执纪向“制度式”履职转变,由“目的式”问责向“手段式”管理转变,进而实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常态化。
高校;廉政建设;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指出:“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1〕。我国高等学校普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近年来因高校党建工作不力导致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被追责的事例屡见不鲜,日益凸显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性。因此,在全党大力惩治腐败的新形势下,必须充分发挥高校纪检部门的职能,监督和规范高校内部权力的运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确保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高校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社会主义建设专门人才的重任,其独特的工作性质使得高校监督执纪问责与党政机关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有着明显的不同,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政策解读的理论性
监督执纪问责,在高校有着政策解读的理论需求。高校师生是围绕学术研究开展工作的特定群体,注重“理性”和乐于“争鸣”是师生们的习惯思维方式。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强调指出,要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必须认识和把握好“四种形态”,即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2〕。加强政策宣传,让师生们从一定的理论高度上正确理解监督执纪问责三大职能的深刻含义,明了处理高校违纪党员干部的“四种形态”,消除师生们心中的疑惑,是当前高校纪检工作的重要内容。
监督执纪问责的核心是防止和纠正纪律执行的偏差,其关键是对权力进行科学配置并加强监督,只有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才能保证监督的有效实现。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的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并非将所有违纪者全部变成“阶下囚”,即在惩治违法乱纪行为的同时,还要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通过有效的政策解读,可以加深师生们对新形势下党内监督执纪问责的认知,即“四种形态”的提出,并非对党员干部惩治的弱化,它更多地体现了防微杜渐、预防为主的思想。
(二)组织运行的复杂性
高校监督执纪问责是依托现有的高校组织运行结构来实现的。高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素有“小社会”之称。从内部构成来看,在组织上包括党、政、工、团以及民主党派等组织,在人员结构上有行政干部、教研人员、工人和各类学生群体,在工作类别上可分为教学科研、党务行政、后勤教辅等方面。从权力结构来看,现今我国高校是一种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并存的二元结构,在行政管理方面,具有与社会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相同的科层体系,既有部级、厅级建制,也有处级建制;在学术权力运行方面,高校按照学科特点不同来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又按照教授、讲师等学术职称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高校监督执纪问责的运行牵涉到各个不同利益群体。由于监督对象的属性不尽相同,人员的身份也互有交叉,导致监督对象违纪的处罚依据也各不相同。高校的这种特殊性质,使得高校监督执纪问责的实施既有社会组织的一般代表性,又有组织结构复杂的独特性,还有影响面的相对局限性。这就要求高校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必须建立在自身特殊性的基础之上,按照高校发展规律来有序推进。
(三)实践运行的多样性
高校纪检机构是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执行部门,如果纪检力量薄弱就难以发挥好党内监督的职责。目前,我国多数高校采取纪委与监察合署办公的形式,这种形式的优点是节省人力物力成本,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率,监督手段较为灵活,但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党政不分,难以对同级党委成员实施有效监督,同时还有可能规避法律,造成冤假错案。近年来,有部分高校开始重新探索纪检机构的设置,将纪委和监察处分开设置,改变了以往职能不分的局面,使得纪检机构的职能更加突出、更加专一。与此同时,一些高校还结合自身组织特点,邀请党外人士担任党风监督员,不断壮大监督队伍,使监督效果落地生根;在人员众多的二级单位,如学部、独立学院等,单独设立纪委;在规模较小的学院、系部,依托党组织建制,设立兼职纪检委员。诸多高校不同形式的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丰富了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手段和活动方式,有助于促进高校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有效地遏制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
在当前高校界,有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对高校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错误地认为高校的主要工作是教学科研,党务工作只是学校工作的一部分,不能因反腐倡廉而影响了高校主要工作的开展。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影响说。有人认为,高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地方,备受社会瞩目,万一出现负面的事情,会直接影响到学校声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普遍存在。二是淡漠说。部分高校领导认为高校党员干部不同于权高位重的地方干部,不会出什么大事,对于违反党纪行为的人不但不坚决制止,反而持有同情或开脱的心态,甚至把取得教学科研成果的重大贡献作为免责的借口。三是畏难说。部分纪检干部自身素质不高,担心得罪人,缺乏应对复杂案件的工作能力,常常寻找各种借口推诿扯皮。
(二)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高校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责任、直接责任和首要责任。但从当前高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际来看,还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表现为:一是责任表述不明确。一些高校领导干部对分管的业务工作比较重视,而对“一岗双责”、“一案双查”的落实则缺乏明确的思路和有效的办法;二级党委的主体责任没有落地生根,绕着问题走的情况仍然存在,二级党委的纪检委员有不少是凭借学术地位或群众口碑被选为党委成员,缺乏纪检工作的实际经验,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二是工作缺乏主动性。一些高校领导干部习惯于按照上级的指示行事,被动地制定责任清单,缺乏对具体问题的监督措施和预警机制,对苗头性问题没有提前防范的意识和有效的解决手段。三是工作机制不完善。高校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作用尚缺乏制度性规范;校纪委与组织、人事、审计、财务部门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考核缺乏科学性指标,实际操作中重做法轻效果的倾向比较明显。
(三)制度建设滞后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要想取得实效,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作保障。当前,不少高校监督执纪问责的制度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首先,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多数高校的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是合署办公,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较少,且缺乏专业知识背景,对中央的文件精神往往领会得不够透彻,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落实。其次,监督执纪问责的范围不够全面。为保证工作的公平和公正,高校各部门在招生、招聘、招标等事项中均要求纪委部门参与,由于参与的范围、内容、程度缺乏规范,常常导致纪委陷入“稻草人”或“挡箭牌”的局面,影响了纪委在线索处置和查办案件中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再次,监督执纪问责的传导机制有待完善。部分高校只有校级纪委专职干部,没有配全二级党委的纪检委员,使得全校性的党风廉政部署在向学院或二级单位落实过程中打了折扣。此外,高校聘请的党风联络员和特邀监察员,由于工作缺乏具体任务和业务指导,没有与高校纪委形成有效的互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够明显。
监督、执纪、问责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其中,执纪是核心,问责是关键,监督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执纪和问责是监督的延伸。高校要想使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转变,进而实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常态化。
(一)由“主体式”监督向“再监督”转变
长期以来,高校纪委主要采用面面俱到、全程参与的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方式有其优点,但也容易忽视对问题高发区的重点监督,易产生监督盲区。因此,高校纪委要把原本属于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交还给职能部门,把主要精力聚焦主业,把工作重心放到“再监督”上来。一是实行综合式监督。要改变过去“片段式”、“场面式”的做法,综合运用廉政函询、效能监察等方式,加强对执行党风廉政制度情况的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自觉接受纪委监督,并积极为纪委行使监督职能创造条件。二是采用问题导向式监督。要结合师生反映的热点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对涉及的部门或学院实行有计划有目的的专项监督检查,帮助有关单位制定措施、追踪整改,较好地实现风险防控。三是实行调查式监督。对已发生腐败或违纪情况的单位,要认真研究问题产生的根源,查找相关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发案单位堵漏建制,以防止腐败违纪现象的再发生。
没有监督的权力,终究会导致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3〕。加强高校的监督工作,重点在于做好高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真实性核查工作,严格禁止高校领导干部进行社会兼职并领取报酬,加强对科研经费合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在实践中,要综合运用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将监督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始终,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氛围和政治生态。
(二)由“运动式”执纪向“制度式”履职转变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具体要求,转化为相应的纪律条文。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高校纪检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将严格执纪作为一项长期性的任务,不能流于形式,更不能搞运动,要依靠完善的制度来推动该项工作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
在工作纪律方面,近年来高校普遍出台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如工作日午间禁止饮酒、内部各单位之间不准互相宴请、每周都有一个不安排全校性会议的无会日等,受到了广大师生的一致认可和赞同,当前关键是要把这些严肃工作纪律的具体措施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并加强督促和检查。
(三)由“目的式”问责向“手段式”管理转变
建立在维护高校自主办学和倡导大学学术自由等原则基础上的高校问责制,更多体现的是民主和参与原则。高校应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及学位委员会等机构的作用,使得问责成为一种管理手段而非管理目的。
在具体问责实践中,应充分发挥问责的震慑性作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提醒、诫勉、函询、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一是要从纪律表象抓起,对于外出开会或参加活动不履行请假手续、办公用房面积超标、业务接待超标准、超预算支出等问题,要在校内予以公布,并限期纠正。二是通过信访发现苗头性问题,有的问题或许还未达到违纪违法的程度,但只要有了偏离正常轨道的苗头,就应采取“关爱谈话”或“提醒谈话”等程序。三是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腐败。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重点关注高校内部权力集中的岗位,紧盯基本建设、招标采购、招生就业、财务支付等领域的违纪线索,不以案件数量、案件重大程度来衡量工作成效,建立科学化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推进查办案件的绩效管理。
〔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55.
〔2〕王岐山.坚持高标准守住底线推进从严治党制度创新〔J〕.人民日报,2015-10-23(4).
〔3〕李香枫.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落实“三转”提高监督执纪问责能力研究〔J〕.甘肃理论学刊,2015(4):46-51.
〔4〕徐建中,等.试析我国高校问责制的构建〔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114-116.
责任编辑冯耀明
D262.6
A
1009-1203(2016)04-0036-03
2016-06-28
苏州大学2015年党建研究校级科研项目重点课题(DF311011)。
徐昳荃(1972-),男,内蒙古鄂尔多斯人,苏州大学副研究员,工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