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对接机制研究

2016-02-12 03:52:06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中国司法 2016年4期
关键词:强戒戒毒适应性

罗 旭(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万长智(湖南省戒毒管理局)

陈 卓(湖南省新开铺强制隔离戒毒所)



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对接机制研究

罗 旭(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万长智(湖南省戒毒管理局)

陈 卓(湖南省新开铺强制隔离戒毒所)

《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适用条件和实施程序,但对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之间的对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了将立法精神和法律制度转化为戒毒实践中的行为规则,形成更具现实意义的戒毒工作体系,降低司法成本,提升戒治效果,近年来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以“大戒毒大矫治”的视野,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探索建立和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之间的对接机制,形成链条式、综合性、社会化的戒毒工作体系,确保戒毒人员不脱管、不脱治,增强了教育矫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力地提升了戒治实效。

一、建立和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对接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的流转对接

一是探索社会适应性训练。国务院《戒毒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127号部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康复体验”。因此,可以依托戒毒康复场所打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会适应性训练基地,对剩余期限在6个月以内,戒治效果好、家庭监管能力强,综合诊断评估分在80分以上,达到成熟管理级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社会适应性训练,采取递进式放假、请假等形式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逐步接触社会生活,巩固戒毒康复效果,增强融入社会的能力。在社会适应性训练期间,如果戒毒人员违反社会适应性训练管理规定,可以取消其参加社会适应性训练的资格,将其退回原强制隔离戒毒所。通过开展社会适应性训练,可以充分发挥戒毒康复“中途岛”和“缓冲带”的作用,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提供心理预备期和适应缓冲期。二是探索强戒人员加快流转试点。对吸食合成毒品第一次被强制隔离戒毒,且戒毒意愿较强、家庭监管能力较强的戒毒人员,在强戒执行期满1年后进行诊断评估,综合诊断评估分达到83分以上的,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集中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1~3个月的回归前康复训练,开展系统的健康生活方式教育、戒毒意志强化训练、高危环境应对训练,帮助戒毒人员提高自主拒毒能力和社会生存能力。在完成集中康复训练以后,由戒毒康复场所开具转介通知书,将戒毒人员转介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由指导站接收管理,采取定期报到、定期尿检和集中教育等形式开展跟踪管理。

(二)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多向对接

一是在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回归适应区建立模拟社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应该在强戒人员出所前三个月集中开展社会认知教育、人生规划教育、就业创业教育和家庭情感辅导,帮助戒毒人员改善自我认知,提升适应社会的能力;开设专门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课程,帮助戒毒人员了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政策法规和工作内容,提高主动接受社会监管的意识,为回归社会做准备。二是接收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戒毒人员。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戒毒人员,经警告训诫无效,由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建议,由公安机关下达强戒决定,将其送当地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三是加强戒毒回归人员的后续照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建立强戒解除预告知和解除报到制度,在强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前7天,按照就近原则,将拟解除强戒人员的信息资料移交其居住地的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在解除强戒时由强戒所开具报到单,戒毒人员持报到单到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报到,签订康复协议,由强戒所和指导站共同开展后续照管,确保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以后不失控不脱管,以提升后续照管的效果。四是推动强戒与社区康复无缝隙流转。为了加强对戒毒回归人员的管控,应对从强戒所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之后的戒毒人员,由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建议戒毒人员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下达社区康复决定书,将其纳入社区康复管理范畴,为加强戒毒人员的社会管控提供强制保障。

(三)戒毒康复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多元对接

一是委托收治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毒康复场所要以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为平台,扩大戒毒人员的收治范围,积极为地方政府分忧。目前,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在全省14个市州共建立了28个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对于需要脱毒治疗的社区戒毒人员或自愿戒毒人员,由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转介到戒毒康复场所,实施免费脱毒治疗。同时,戒毒康复场所要与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签订委托管理协议,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接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专业的戒毒康复治疗。二是加强对回归社会戒毒康复人员的跟踪照管。戒毒康复场所要依托各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开展跟踪帮教,对自愿戒毒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社会适应性训练人员进行后续照管,定期派工作人员到指导站开展跟踪回访。要联合戒毒人员家属成立家属促进会,设立药物维持治疗点,对戒毒人员实施药物替代疗法,建立后续照管QQ群、微信公共平台,开通热线电话,督促戒毒人员定期报到、定期尿检,开展心理辅导和集中教育,有力扩大非驻所人员的管控规模,提高照管能力。三是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戒毒康复场所要发挥技术优势和经验优势,定期派专业力量到指导站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工作、戒治典型巡回演讲活动,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康复训练;要建立对指导站的动态考核,通过举办戒毒康复业务培训班等形式,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提供有力支持。

二、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对接机制取得的主要成效

湖南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以“大戒毒大矫治”体系建设为指导,积极推动戒毒措施大对接,通过28个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指导协助地方管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1048人,后续照管戒毒回归人员832人,实际控管率达到70%,戒毒操守率保持在90%以上,有力地减少了毒品对社会的危害。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所在地的涉毒案件发案率平均下降了近20%,为维护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场所秩序进一步稳定

通过社会适应性训练和加快流转试点等途径,可以缩短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期限,为戒毒人员早日回归社会打通多种渠道,提高戒毒人员遵规守纪意识,激发戒毒人员参与戒毒矫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良好的正向激励作用,有力地促进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稳定。自推动社会适应性训练和出所流转试点工作以来,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秩序进一步保持稳定,戒毒人员的违纪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

(二)管控能力不断提高

通过戒毒措施对接的探索,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形成了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之间的内循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所开展社会适应性训练,可以在解除强戒以后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就业、生活,回归社会以后纳入社区康复管理。通过实施后续管理帮教措施,能大大减少戒毒人员脱管失控的现象,实现了戒毒人员无间隙流转管理,使《禁毒法》对戒毒人员保持连续管控的制度设计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和实践。

(三)戒毒效果显著提升

通过戒毒措施之间的多向互动,能推动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有机对接,改变了各种戒毒措施各自运行的执行模式,推动各种戒毒措施整合成拳,充分发挥戒毒工作体系的整体效能,确保了戒治措施的针对性和戒毒康复效果的连续性,为探索新的戒毒管理模式提供了范本。

三、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对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民警的共识度不高

劳教制度废止以后,特别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背景下、在毒品问题治理大格局中,司法行政系统从整体层面来说,如何以适应职能转型为契机,采取一系列举措为探索建立和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之间的对接机制奠定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已经形成共识。但是如何推动基层民警充分认识当前毒情形势的严峻性,如何通过加强政策宣讲推动其思想统一、加强形势教育提高其主动意识、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其履职能力,从而发挥人才、技术和资源优势,切实担负起形成链条式、综合性、社会化的戒毒工作体系的重任,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发挥作用,依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可操作的制度规定缺乏

《戒毒条例》关于“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和司法部127号部令中强戒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康复体验”的规定为戒毒措施的对接提供了法理依据,但采取何种形式、如何开展“分级管理”和“康复体验”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戒毒人员要实现真正的再社会化,必须开展真实社会条件下的适应性训练,但由于没有制度可依,推动真实社会条件下的适应性训练面临巨大的执法风险。因此,湖南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探索社会适应性训练也仅限于强戒所内的回归适应区和戒毒康复所内,强戒人员只能在解除强戒以后才能归为指导站管理,使管理的约束力大打折扣。

(三)戒毒康复场所建设滞后

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仅有白泥湖康复所一家戒毒康复场所,收治床位为300张。随着戒毒康复所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强戒人员社会适应训练、加快流转试点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委托收治等戒毒措施对接的深入推进,白泥湖戒毒康复所收治数量不断增加,床位长期处于满员状态。2015年湖南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超过27万,戒毒康复的社会需求与日俱增,白泥湖戒毒康复所现有设施条件远不能满足大规模收治的需要。

(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体制不完善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大多数地方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基本流于形式,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作为戒毒措施对接的前置端口和后置端口几乎没有发挥作用,造成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两头小中间大,难以实现完整顺畅的对接。

(五)司法行政系统独木难支

目前,司法行政系统挖掘内部资源,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探索戒毒措施对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戒毒措施大流转、大对接,还需要地方政府和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社会保障等多部门以及社会团体的协调配合,在戒毒人员的联合管控、教育矫治、社会帮扶等方面形成合力。

四、对建立和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对接机制的建议

(一)加强戒毒康复场所建设

应加强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对运行状况良好、成效显著的戒毒康复场所予以重点扶持。目前湖南省白泥湖戒毒康复所正在进行提质扩容建设,对现有的场所设施进行整体改造。建议主管部门加大在政策、资金上的扶持力度,按照实际需求扩大收治规模,增加警力配备,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推动戒毒康复工作快速发展。

(二)加大与强戒场所综合性矫治的对接应用

戒毒措施对接不仅是戒毒人员管理上的对接,也是各类戒毒矫治方法的对接。一方面要通过戒毒措施对接将戒毒场所的教育矫治工作向社会延伸,向家庭渗透,帮助和指导戒毒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和戒毒康复训练,促使戒毒人员坚定戒毒信心,巩固戒治效果。另一方面,要将戒毒措施对接作为推进戒毒人员综合性矫治的重要途径,通过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流转对接,推动戒毒方法技术的应用和融合,从而提高强制隔离戒毒效果。因此,建议司法部制定出台《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社会适应性训练的指导性意见》,对部分戒毒康复效果较好、有戒毒意愿、具备家庭监管条件的强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就业安置基地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开展社会适应性训练,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心理、劳动等多种方法手段的作用,切实提高戒毒人员回归社会、保持操守的能力。

(三)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系统指导和协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能

建议司法部出台《司法行政系统指导和协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明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地方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的力量,加强与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的密切联系,联合开展戒毒人员的接茬帮教和后续照管工作,推动各项戒毒措施对接流转,形成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工作一盘棋。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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