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文:把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法过程
公开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属性。它不仅体现在行政公开、审判公开、检察公开上,同时体现在立法公开上。这与立法的人民性、我国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直接相关。虽然立法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无权立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群众是立法的局外人,相反,立法公开是立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应在立法的起草、审议、通过和法律公布的全过程得到体现。起草阶段广泛听取意见。法律案的起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广开言路,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应善于把群众意见、专家观点和管理部门的通常做法综合起来考虑,最终形成一个科学的、符合实际的法律草案。审议阶段提高开放程度。应充分利用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公众参与立法草案审议的几种形式,包括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让各方畅所欲言、充分表达意见。应把人大代表参与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规范化、程序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对人民群众公开立法机关的审议过程,包括直接旁听和媒体直播等。通过阶段坚持程序透明。对表决结果应适时公布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这是立法透明度的直接表现。公布阶段力求广为人知。立法草案一旦通过,就上升为国家意志,就要通过立法程序予以公布。法律只有为人们所普遍知晓,才能成为人们调整自己行为和判断他人行为的准则,成为约束权力、保护权利的有力武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如是说,《人民日报》,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