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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负责人就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制定印发《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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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需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日,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本刊记者就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负责人。
问:近日,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请问在当前出台指导意见有何重要意义?
答: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化解新型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丰富、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对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部署,这既是对近年来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肯定,也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指导意见》的印发,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及时化解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相关行业领域正常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提升保障能力,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要求,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当事人需求,提供便捷服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从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坚持尊重科学,根据矛盾纠纷的行业、专业特点和规律,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工作创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大力推进工作理念、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新发展、新跨越。
问:《指导意见》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组织建设是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依法设立的调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一是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根据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情况和特点,指导人民调解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对于本地相关行业、专业领域需要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总结借鉴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关系、家事关系等领域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积极推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二是对已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进一步巩固提高,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调解员选聘等,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强化学习培训,提高工作能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三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方便群众调解为目的选择办公地点,办公场所应包括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调委会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综治组织和基层人民法院。
问: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是做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指导意见》要求,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根据矛盾纠纷的行业、专业特点,选聘具有相关行业、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聘请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行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建设一支适应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需要,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二要根据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每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三要加强专家库建设,聘请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专业知识的人员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专家学者组建人民调解专家库,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咨询。四要加强培训和考核管理,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观摩、案例研讨等形式,加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调解技能培训,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考核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情况,对不称职的人民调解员应及时调整或解聘。新任人民调解员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培训合格后上岗。五要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要求,把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职业水平评价体系,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途径。
问:《指导意见》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是夯实工作基础,增强人民调解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客观需要。《指导意见》提出,一要加强制度化建设。要建立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使调解工作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定期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研判,把握趋势、掌握规律;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根据矛盾纠纷调解情况,分析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发生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反馈。要建立健全告知引导制度,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应当告知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移交委托等衔接工作制度,明确移交委托范围,规范移交委托程序,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二要加强规范化建设。要依法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及人员组成,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培训、考核,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标识,规范文书和卷宗制作,规范人民调解统计报送等,不断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问:《指导意见》对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和水平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指导意见》提出,一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设立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二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要求,切实落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要求,把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按照规定的购买方式和程序积极组织实施,提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水平。三要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问: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不同于传统的民间纠纷,《指导意见》对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提出哪些要求?
答: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调解的根本任务。《指导意见》要求,一要及时受理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二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纠纷,对合法诉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要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放弃于法无据、于理不符的要求,说服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三要善于运用专业知识调解,注重发挥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调解工作;对复杂疑难案件应充分听取专家咨询意见,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保矛盾纠纷得到科学公正处理。四要善于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既讲法律政策、也重情理疏导,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问:《指导意见》对相关各部门在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中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完善工作机制,是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指导意见》提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综治组织、人民法院、民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将其纳入党委政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深入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政策保障。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定期沟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认真总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广泛宣传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典型经验做法、人民调解特点优势、工作成效等,大力表彰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引导更多的纠纷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员选任培训等法定职责,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和抚恤的情况,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协调落实生活救助或抚恤优待政策。综治组织要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民政部门要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支持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规划。人民法院要通过选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民事案件审理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要及时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并将司法确认情况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责任编辑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