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泰
反腐败常态化的几点思考
李新泰
反腐败常态化,指的是反腐败斗争在当前取得巨大成绩的基础上,要努力建立健全预防、惩治腐败的法规制度,以及完备的监督机制和追责制度,坚持以法反腐、科学反腐,使反腐败常抓不懈、长期坚持下去。
抓好“立规矩”的工作。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会议上强调,要把“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讲规矩首先要有规矩,《党章》、《八项规定》以及最近出台的《纪律处分条例》等就是最重要的规矩。立规矩就是建立健全各级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建立健全法规制度。立规矩要突出三点,一是突出全面性,应包括政治方面、经济方面、工作方面、作风方面、待人接物、一切言行等。规矩要告诉广大干部和公务人员在工作及日常生活中应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什么是违法,什么是违纪,一旦违法违纪应受到什么处理,谁来处理等。二是突出层次性,各项规矩对不同层级的干部应有不同的要求,对各级领导及一般公职人员应制订出不同的规矩。对不同类别的干部也应有不同的要求。三是突出操作性,规矩、规章应有量化标准,比如办公用房标准、接待标准、出差补助、职务消费、违纪违法金额的计量等,一切规矩都要具体明了、可执行、可监督、可问责。
强化对权力的制约。权力过大、过分集中是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反腐败要常态化,必须在限权上下功夫。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当前应着力研究和制定好“权力清单”,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有哪些权力,应该管什么、干什么,不该管什么、干什么,违权越权怎么办等,列出清单公之于众。坚持分权制衡的原则,以权力制约权力。重大问题坚持集体决策,绝不能一人说了算。建构预防性制度,“关口”前移,努力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严格的权力运行程序、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家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运用法治方式反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运用法治方式反腐败,能更好地避免选择性反腐、象征性反腐、运动式反腐等所产生的弊端,使反腐科学健康持续发展。首先要抓好反腐败的立法工作,目前有许多反腐的规章制度,但还没有一部系统全面的反腐败法律,应加强“顶层设计”,尽快制定一部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立治有体、施治有序的反腐败法律。加强反腐倡廉,必须一手抓制度完善,一手抓贯彻执行。要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加大贯彻执行力度,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
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有效监督是腐败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做到反腐败常态化,必须加大监督力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制度,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接受监督的先决条件,也是发扬民主的有效形式。过去,有些事关人事安排、财务开支等重大事项,往往是暗箱操作,干部、群众不知情,也无法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尤其事关群众利益的事,更要公开要求、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发扬民主,让群众作主。下级能办的,上级不要代包;群众能办的,领导不要作主;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中介机构的作用。
扩大监督渠道和手段。强化对腐败行为的组织监督,例如党委内部的监督、纪检部门的监督、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审计监督等等,加大监督力度,绝不放过任何腐败行为,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不管是谁,不管权力大小、不管有何“背景”,都要坚决严肃查处,绝不能放纵、姑息。从反腐败的现实情况看,仅靠组织监督是不够的,要不断探索扩大监督的渠道,例如新闻监督,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可以赋予新闻队伍监督职能,发挥其监督作用。各级党委派出的巡视组,目前已经发挥了很好的监督作用,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探索有效监督的形式和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通讯工具,增强监督的时效性。
加大群众的监督力度。人民群众是我们各项事业发展最根本的依靠,反腐败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人民群众眼睛最亮,谁廉洁谁腐败人民群众看得最清楚,许多大案要案都是人民群众揭发出来的。要尽快制订鼓励、保护、奖励群众监督的法规条例,使群众放下包袱,擦亮眼睛,自觉地监督揭发一切腐败行为,使腐败行为一露头便受到人民群众的检举揭发,陷入人人喊打的汪洋大海。
腐败现象的易生高发,与现有某些体制、机制不科学、不健全有关。刹住腐败这股歪风,必须加强加快有关体制、机制的改革,综合配套,形成合力。
深化干部任命机制改革。吏治腐败是性质最恶劣的腐败,要遏制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必须在深化干部任命体制上下功夫。通过改革,扩大充实人民群众的选举权,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成为权力的授予者。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适度引入竞争机制。科学确定干部选拔条件,正确处理干部年龄、性别、党派、专业等结构方面的关系,严格程序,执行差额选举,凡提必查,按照公示、回避等方面的规定,彻底堵死在干部提拔任命方面舞私作弊的一切渠道。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经济领域的腐败与财政体制不健全不科学有关。现行的财政双预算制,即预算内收入支出与预算外收入支出共存。预算内收入支出国家掌控必较严格,预算外收入支出就比较混乱。收入不记账,私设小金库,是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等歪风蔓延的主要经济来源。要刹住经济领域的这些腐败行为及歪风邪气,必须实行严格的国家预算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应全部纳入国家预算,取消一切“小金库”。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人民群众最痛恨司法腐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顺应人民群众的愿望,对司法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公、检、法独立办案,各级领导干部不准插手、干扰司法人员办案;坚决贯彻落实司法部门错案追究等方面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完善。
深化分配机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分配不公”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掌握权力的要害部门,一些“收费”单位,利用公权力,获得了巨大的物质利益,而一些无权无势的部门单位则清贫如洗。即使厅局级的领导干部,一辈子的收入还赶不上一些国企老板一年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意志不坚定者就走上了“吃、拿、卡、要”的邪路。“分配不公”的问题不解决,腐败难以消除。
各级党委首先要负起反腐败的主体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历史的经验教训已经证明,党组织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反腐倡廉的成效和成败。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在反腐败这个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上,必须说明白话、做明白事、当明白人,把主体责任牢记心头、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纪委要勇于承担起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纪委要把惩治腐败作为重要职责,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纪委既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工作,又要集中精力执纪监督主业。纪委的责任是监督、执纪、问责。一方面要办大案、打“老虎”、拍“苍蝇”;另一方面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衡量规范党员干部的言行,严厉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纪委要牢记本职,把党的纪律挺在法律前面,这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一环。
司法机关要切实提高用法律惩治腐败的效能。司法机关具有司法权,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惩治腐败的主要力量。司法机关应自觉承担起宪法赋予的职权,根据反腐败的新形势,转变思想观念、工作机制、侦查方式和办案模式,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协调配合,不断完善案件移送、信息交换等环节,有效整合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不断强化自身监督,坚决惩治司法腐败,充分发挥司法反腐的威慑力和警示保障作用,不断提高以法反腐的法治化水平,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立新功。
(本文作者: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原常务副校长、教授)
责任编辑:李冬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