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司法》杂志总目录
言论广角
JUSTICE OF CHINA
安 东:增强立法的及时性、协调性、系统性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法律法规的稳定性与调整对象的变动性之间存在矛盾,法律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体系,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改完善。首先,应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手段,及时制定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规,适时修改、废止、解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做到衔接协调,保障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其次,应建立健全立法评估机制。在立法前对立法目的、必要性、科学性、主要内容、社会影响以及成本效益等进行论证和评价,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前瞻性。在立法时对出台的时机、立法的社会影响、条文的科学合理性进行评估,增强立法的实效性。在立法后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作为修订完善的重要依据。再次,应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机制。完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加大审查纠错力度,强化审查实效。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如是说,《人民日报》,2016年11月7日)
马怀德:提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治化水平
简政放权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目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行政职责的关键。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成效导向,着力解决目前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把握改革的一般规律,创新行政审批体制机制,将改革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如何,人民群众的感受最真最深。群众和企业是否满意,是检验简政放权成效的根本标准为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避免出现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的“空档期”,应实现政策主导型改革向法治主导型改革的转变,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就是要以法治的方式推动改革,以刚性的制度管权限权,这样虽然会牺牲部分改革的效率,但是增加了改革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并从根本上解决了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问题,从长远看也才是真正有效的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如是说,《北京日报》,2016年11月14日)
朱新力 余 军:洞察中国法治实践的内生价值
当下中国法学研究应当思考怎样立足中国现实、秉持正确研究立场、创新研究范式,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作出新的贡献。不可否认,近现代法治理论很多源自西方法治实践和学术传统,其所生成的一系列规范价值,也是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与法学研究需要予以思考和吸收的内容。但是,处在中国社会转型这一特定历史进程中,中国法治秩序的建构不可能将这些外来的、输入型的规范价值奉为教条,中国改革开放的特有经历以及中国深厚历史传统所铸造的文化基因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实践必将生成一种本土化的、内生性的规范价值。这种内生性的规范价值研究,尊重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成果,而其核心内容则源于中国社会变迁,建立在对中国社会、政治与文化自身价值的共识基础之上。对中国法治实践中内生性规范价值的研究与挖掘,是当下法学研究无可推卸的责任,也是其不断创新发展的生命力所在。基于此种立场的法学研究,必须具备深刻的中国问题意识与开阔的理论视野,以解读和洞察中国现实制度运行背后的内在逻辑、真实机理为己任,为处于蓬勃发展之中的中国法治实践提供源源不断的理论贡献。这也正是中国的法学研究为当代世界法治文明作出学术贡献并在世界法文化体系中取得一席之地的基础。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朱新力、余军如是说,《人民日报》,2016年11月7日)
朱全宝 郑 晗:以推进司法公开为导向健全对司法权的监督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公开是司法公平公正的源头活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案件信息、政务信息、队伍信息等内容的公开也作了明确要求。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和公正观念的树立,人民群众对冤假错案、法官腐败等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越来越高,司法公开已成为回应群众关切、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当务之急应是抓好相关文件制度的贯彻落实,秉承“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警惕“选择性公开”和“暂时性公开”,让司法公开体现在实际行动上、走进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使之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在司法公开过程中应广泛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内容、丰富司法公开的形式、延伸司法公开的平台。此外,可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和评估体系,提升司法公开的质量、绩效和群众的满意度。
(宁波大学法学院朱全宝、郑晗如是说,《光明日报》,2016年11月2日)
孙业霞:中国法治建设要走自己的路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走自己的路,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从未来发展来看,走自己的路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最清楚。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必须尊重中国国情、结合中国实际,与时俱进,走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基本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必须坚持的。在政党制度上,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我国各项事业中始终处于核心领导地位,这一点必须牢牢坚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用。此外,在法治建设中还必须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大力培育和弘扬现代公民意识与法治精神。总之,我国的法治建设既没有通行的制度可以照搬,也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模仿。只有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定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走下去,这样法治建设才能符合人民意愿,才具有旺盛生命力。
(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孙业霞如是说,《人民日报》,2016年11月11日)
王启梁:从国家治理角度重视执法问题
执法是政府与民众互动的综合领域,基于诸多重要因素对民众的政府信任产生重要影响。而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是国家建构良好社会秩序的核心问题,因此需从国家治理角度重视执法问题:第一,由于执法领域所包含的治理要素以及执法产生的民众对政府的信任问题在社会心理、政治文化方面产生出持久后果,使其成为理解和解决政府信任问题的关键环节之一。第二,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变异、偏差,往往是由于立法或执法体制本身出现了偏差。改善执法意味着从源头上检讨立法和法律治理,这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执法过程是否规范、顺畅、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体系、组织建设的完备程度,是对政府能力的考验,执法品质的提升因而成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执法要有助于塑造具备一定理性的“合理信任”关系。要致力于消除执法的不确定性,建构自身的一般理性,否则容易导致脆弱或扭曲的信任关系。第五,执法改革不仅关乎能力和效率,还需要充分体现公正、尊重、对公共利益的维护等价值追求,在执法中彰显这些价值追求有助于促成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第六,不能轻视个案的社会意义。个案极有可能冲破社会信任的一般“安全阀”,产生意想不到的破坏力,执法过程要重视因个案引发的信任关系危机进行积极修复。
(云南大学法学院王启梁如是说,《光明日报》,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