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地拉•阿不都力米提
法治社会建设中法治新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阿地拉•阿不都力米提
摘要:法治社会是指法治文化得到充分的发展,公民的法治意识得到全面提高并成为法律忠实拥护者的基本形态。法治新闻报道利用其独有的普法、教育、警示等作用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扮演着主要推动者的角色。但目前在我国法治新闻报道不断涌现出法治新闻的“审判性”报道、侵权性报道和低俗报道等问题阻碍着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步伐。因此及时找出对策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多项任务之中最基本、最迫切的一项。
关键词:法治社会;法治新闻;解决对策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道路的具体内容。会议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并对立法体制改革,执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重要部署。在有2000多年封建社会历史的中国,封建官僚体制、宗族制度、等级制度等文化已深深扎根于社会各层面。尽管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三座大山已过去半个多世纪,可是由于民众的法治意识不高、社会的法治氛围不强,阻碍着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新目标,即“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得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得到充分的发展,全社会厉行法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逐渐增强,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1]
(一)只有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才可以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适宜的环境
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一个遵法、信法的社会,需要懂法、守法的公民,就像植物在阳光充足和土壤肥沃环境下生长得健康茂盛一样,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政策在一个理性环境下下达、落实得更快速和高效。反过来说,在一个国民不信法、不懂法的社会不是不可以推行法治国家,但其中的阻力和困难无法与法治社会相比较。
(二)只有法治社会建设,才可以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完善的制度机制
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公权力的相互制约,这一力量是源于法治国家本身。二是社会公权力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公权力监督制约。很显然,后两项监督力量来自于社会,因此社会组成成分的法治理念的强与弱直接影响着法治国家建设的顺利与否。
(三)建设法治社会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之一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指出多项有关建立法治社会的内容。例如,第二项规定“行政立法应该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第四项规定,“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的要求”等等。这些法治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的内容正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具体事项。
(四)广义的法治社会包括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
从广义的社会角度分析,国家由社会产生,先有社会再有国家和其代表机构政府。法治社会的建立是大工程,法治国家的建立和法治政府的建立是其中的子工程。
法治新闻报道在百科全书中的解释是:“是对法律所确定的是非观念的正确引领,是对司法正义与公平观念的合理确认,是对经过诉讼所确认的社会行为规则深层次解读。”中国法治新闻报道的兴起是从清末开始,一批有关新闻印刷方面的法律规则的颁布为我国法治新闻发展奠定了基础。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法治新闻报道进入了阶段性的空白期,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重新关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对法治新闻报道给予了大力支持。大批法治新闻报道类报纸期刊和电视栏目相继而出。
法治新闻报道作为新闻报道的一种,持有传播信息的传统价值,除此之外还拥有普法、警示、传递知识的价值。它追求事实的真相,以生动、专业的形式在我国的法治建设道路上不断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一方面法治新闻报道具有很强的教育价值,它清清楚楚地将犯罪活动的前后经过和最终司法结果公布于众,对潜在犯罪分子达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同时在广大人民群众间提高法律的威信和对法律的信仰,提醒人民自觉学法、守法和同犯罪作斗争的勇气。另一方面法治新闻报道也有较强的知识价值。每篇报道当中总会涉及相关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广大读者在了解案情本身的同时会对相关法律尝试有所熟悉,可以达到普法宣传的目的。但是,我国法治新闻报道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治新闻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新闻的“审判”性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宪法中所规定的媒体和司法系统分别所享受的权利。虽然这两者有对已发生事实表达自己的客观观点的共同点,但还是存在明显的差异。新闻媒体工作者所处的环境是开放的、多元化的,而司法的独立性和公平公正性要求法官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新闻媒体工作者往往出于吸引读者的目的,在编写报道中加上自己的道德观、社会观,或多或少有偏向性。法官则在一个封闭的空间内,只依据案件事实与有关法律规则做出判决,不能受任何行政权力、社会舆论压力、经济利益诱惑。因此,过度的想通过法治新闻报道的监督作用保障司法公正往往会影响到法官的客观判断。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通常不及司法人员,当有偏向性的、尤其是带有道德情感的法治报道带动的社会舆论充斥着各大媒体时,我们各级的司法审判系统就会受到舆论的威胁。
(二)法治新闻侵权问题突出
香港树仁大学教授、上海复旦大学客座教授、中国传媒大学特聘教授魏永征提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人权,包括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2]我国媒体在对李天一案件的报道中没有按照国家有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政策进行报道,直接侵害了李天一的隐私权。例如,报道中多处提到“李双江之子”、“梦鸽”,显然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另外提前对李某案件做出定罪、定性的预想,讨论案件的前后原因同样侵犯了李天一的名誉权。新闻侵权的种类多样,但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是给报道内容中的当事人带来身心伤害。新闻报道当事人的伤害可分为一次伤害和二次伤害。一次伤害是指新闻媒体首次报道当中侵犯当事人人格尊严,把他推到舆论枪口的行为。二次伤害是出于各种原因再一次给当事人带来伤害,例如:非适宜的采访、受害人尊严的践踏等等。
(三)法治新闻存在媚俗现象
比起计划经济时代,市场经济控制新闻媒体以来,各媒体与其工作人员工作方式有了很大的转变,在利益的驱动下新闻报道采用低俗露骨的言语、过分随意的方式、对一些敏感的细节大肆描写,制造出轰动效应,提高报道阅读量。目前法治新闻的题材较多围绕在“吹、卖(官)、嫖、赌、贪”五大内容上,以刺激性的标题吸引读者,新闻卖的不是法治报道内容而是给人们带来的兴奋点。例如,在“杨武事件”中,媒体用低俗的语言描写杨武妻子被强奸和杨武的软弱,不断地增加和强化这件事对这一家人带来的伤害。文中还多次引用语言显示着案情粗鲁、暴力的一面。
(一)构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和谐机制
马克思曾提到,“报纸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3]法治新闻报道是完善我国司法体系的有力工具,也是了解国内法治动态大平台。司法系统少了媒体的监督就会少了一道司法公正的保障,可媒体越界会成为舆论压力,影响法官的依法判决、司法的公平公正。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自由,新闻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不可以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法官在对案件做出判决之前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罪名做出定性评论。在遇到媒体侵犯当事人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件时,法官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新闻的“越界”行为应该给予严厉惩罚,并且对惩罚的依据做出说明以免媒体和大众有误解。当前部分法治新闻会有“不真实”一面的原因是司法系统缺少及时更新和发布案件信息的机制不够完善。因此,我们司法系统确实需要对外联络人员或者对应窗口,及时跟新闻媒体人员保持信息的交流,健全新闻与司法系统的沟通机制,帮助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
(二)加强法治新闻的规范性和客观性
在法治新闻报道中,对案件涉及到的法律规则和专业解释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从而可以达到新闻报道的教育价值和知识价值。法院对案件做出完整的判决之前要避免对案件的嫌疑人、作案手段、犯罪情节等详细的描述,防止出现负面影响。因为法治新闻报道的社会价值要求它具备严肃性,它的严肃性又要求须有规范性,既然法治新闻报道高举普法的旗帜,那么它必须要比一般新闻更有严格的语言规范,杜绝带有情感色彩和主观性的言语。例如,在叙述案情时选用“操起一根木棒”比“顺手拿起一根木棒”有着明显的蓄意和准备的意思。法治新闻报道的内容是“质”的报道,而不是“量”的报道,从专业主义的角度讲,客观地报道违反我国法律规则的案件是法治新闻的主要目的,对社会公众进行普法教育是间接目的,因此客观性占据法治新闻的核心部分。西方的新闻媒体行业比我国早于两百多年,它同样经历了炒作期、黄色新闻期、政党工具期等不同的发展阶段,最后《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等大报重新回归到了以满足主流群体为目的,报道正面、客观、真实的事件为原则的“好新闻”时期。在全球范围内,以往流行的“流血才能上头条”、“坏消息才是真正的新闻”等语录逐渐淡出各媒体页面,随之取代的是以充实的信息量、客观的言语、规范的格式为要求的,法治精神为原则的法治新闻报道。
(三)借鉴西方法治新闻报道经验
英国最著名的《每日邮报》是1896年创办的,被认为是英国现代资产阶级报纸的开端,该报法治新闻报道的刊登需要通过严格的把关。首先,记者在对案件当事人下正面或者负面报道之前需要把握相关的证据,否则无根据的描述会堪称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被淘汰。其次,查看新闻报道是否保持新闻原有的客观性,即记者不能以“审判案件”来影响陪审员的判断,否则总编辑将会受到判刑或者被罚巨额罚款。最后是把关报道是否有抄袭的部分。著名的BBS电视中心记者卢森尔伯格介绍他们法治新闻报道程序时说道,“当警察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记者就可以报道,但是假若后来该人被证明无罪,该记者就必须把这一结果报道出来。对于新闻事件包括法院判决,BBS只报道客观事实而不能发表自己的评论,但可以报道社会公众的评论,因而BBS没有设立新闻评论部门。”[4]法国的《巴黎人报》也是一家威望很大的报社,其有一面专业的法律版块用以刊登各类案件与法律事件。该报规定所有案件报道需要等到法院做出判决以后客观地陈述事实,记者没有权利加以评论。对案件有权做出评论的人是编辑,案件需要评论时编辑会在专门的评论栏中写出评论,而对此评论的内容总编辑负起责任。在我国虽然没有陪审员制度,但是我们法官是案件判决的关键,若法官受到舆论压力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客观判断。因此为避免影响司法独立的事件发生,我们各类报社可以吸取国外名报符合我国国情的优秀经验。
(四)加强新闻法治精神,提高法治新闻从业人员的法治素质
法治意识是法治新闻从业者不可缺少的重要素质。新闻学教授顾理平指出,“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进程较快,新闻工作者自身的法治素质远不适合时代的要求,在新闻工作中,新闻记者时常以热情和道德代替法律,法治观念淡漠,法律知识欠缺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5]在发达国家,对案件新闻报道的记者要求取得律师资格证,以确保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在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对法治新闻记者要求取得律师资格证这么高的要求,但是也应该从几个方面给予限制。首先,取材范围。法治新闻报道是法治价值和新闻价值的结合体,在考量一个事件是否可成为法治新闻需要看能否反映和影响法治动态或者推动法治建设的信息量。例如,立法方面的重大事件、立法审查行政机关的重大安排和举措、最新发生的重大案件、重大事故都是法治新闻报道的很好素材。其次,报道方式。法治新闻的报道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大局出发,不得外漏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涉及个人隐私权的内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得公开,不能虚构夸大歪曲事实、诽谤他人;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尊严,不得对已经审结的案件随意评判、误导社会公众。最后,角色定位。法治新闻从业人员需找到法治新闻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角色。法治新闻是法治建设的里程表,记录着每一次法治建设的足迹;司法公正的监测仪,保护人民的自由与权利;法治宣传的教材书,承担着普法和宣法的任务。所以法治新闻从业者把做好法治新闻不仅仅看成一个普通行业,而是把它提高到宣传法治精神、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重要一部分的层面。
参考文献:
[1]李丰.推进法制社会建设 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J].实践,2015(6).
[2]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M].上海科学院出版社,1999.195.
[3]王圆圆.论司法独立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D].中央民族大学,2011.
[4]王钰.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研究[D].山西大学文学院,2011.
[5]顾理平.新闻法学[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17.
(责任编辑 马晓黎)
作者简介:阿地拉•阿不都力米提,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党校硕士研究生 (邮政编码 834000)
中图分类号:G21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359(2016)02-005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