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政治自由思想探析

2016-02-11 15:28王东杰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孟德斯鸠公民法律

王东杰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 统战理论教研部,河南 郑州 450042)

孟德斯鸠政治自由思想探析

王东杰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 统战理论教研部,河南 郑州 450042)

自由是人固有的本性,因此,对自由问题的研究也就成了人类永恒的话题。人类正是在不断地追求与探索中,才一次次赋予自由以全新的内涵和无穷的魅力。孟德斯鸠政治自由思想的理论渊源是古典政治哲学时期的“政治自由即善”及近代政治哲学时期的“政治自由与法”,认为政治自由分为两类,与政制相关联的自由和与公民相关联的自由。当然,由于所处时代的限制,孟德斯鸠的政治自由思想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没有认识到政治自由与平等的本质联系、政治自由的阶级性与历史性、革命权利的重要性等。

孟德斯鸠;平等;正义;民主;政治自由

自由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说它古老是因为它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说它常新则是因为它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在政治思想史上,有无数思想家对此做过论述,这些思想巨子们分别在他们的时代背景下提出了各种各样关于自由的观点,并为后世留下了一大批无比珍贵的精神财富。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在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他论证了“民主”“平等”“自由”“正义”等政治价值,为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不朽的贡献。

一、孟德斯鸠政治自由思想的理论渊源

(一)古典政治哲学时期的“政治自由即善”

古典政治哲学以人性善为基础,把政治与道德结合起来,认为人只有在城邦中生活,才称得上是具备完整意义的人。在这种伦理政治观中,政治是从属于道德的,在那里,人的一切活动,包括在城邦的一切活动,都是以追求共同善为目的。亚里士多德指出:“既然一切社会团体都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我们也可以说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即政治社团。”[1]所以,善就成了古典时期人们政治生活的核心,而国家是有着最高、最善目的的城邦,人在城邦中的活动即是其政治动物的体现。因此,城邦之于个体是个体自由活动的基础。

在城邦里,人们获得公民资格的途径是参与公共事务,而公民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自身的德性就会得到自由的发挥。在古希腊人看来,只要服从德性,就是自由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古希腊人所追求的自由,在实际行动中就表现为服从德性;而服从德性,人就可以自由发展自己的能力。当然,实现这些的前提是必须生活在城邦之中。如此,城邦就成了人发展自己能力的必要空间。在城邦里,政府根据每人德性的不同,给他安排一个恰当的职业,这样,每个人各司其职,做自己该做的事情,形成稳定有序的政治秩序。而城邦对每个人进行合理的职业安排,体现了那时的政治自由。可见,在古典政治哲学中,政治自由即善,城邦的公民只要服从了善的原则,就是自由的。

进入中世纪基督教时期,求善的原则主要体现为拯救和服从,认为上帝即是善的化身,人们只要获得上帝的恩典,就理所当然地获得了自由。奥古斯丁认为,神在创造人时,就给了人自由。但人由于本身所固有的原罪,又失去了自由。不过,仁慈的上帝通过给人恩惠的形式,让人重新获得了自由。人获得上帝的恩惠的前提是摆脱各种欲望的束缚,即做善事;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拯救,享有自由。对尘世而言,人们则要绝对服从,唯有服从,才能实现自由。阿奎那认为,在自然的作用中,低级的东西要靠高级的东西推动,因为上帝赋予了高级的东西卓越的自然力。同样,在人类社会中,“地位较高的人,必须依靠上帝所规定的权能,来向地位较低的人贯彻自己的主张”[2]。所以,地位低的人服从地位高的人是符合自然的,只要人们做到了这一点,就是自由的。而一个人之所以不自由,是因为他没有服从社会的既定秩序,从而犯了罪,最终遭受奴役和统治。

这一时期将政治自由与善相等同的观点,对孟德斯鸠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在孟德斯鸠看来,政治自由是判断一个社会是否正义的标准,只有实现了政治自由的社会,才是一个正义的社会,而正义的社会则是实现了普遍的善。

(二)近代政治哲学时期的“政治自由与法”

随着文艺复兴的兴起,思想家对古典政治哲学和基督教神学进行了反思,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现代政治哲学的观念。马基雅维利的反古典政治哲学认为,人在本性上是自私的。以性恶论为基础,他认为政治与道德应该分离,由此确立了政治无道德的基本原则。马基雅维利使政治哲学走向现实,他降低了政治生活的标准,用现实生活中的人所实际追求的目标,代替了古典时期的把人类的完善作为政治的目标的观念。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是这一时期政治自由理论的代表者,他们不仅确立了现代政治自由理论的理论框架,而且也奠定了现代政治体制的实践构架。他们探讨了自由与法的关系,认为自由既受法律的束缚,又为其提供保障,自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而不是为所欲为。

1.斯宾诺莎: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在斯宾诺莎看来,自由是非常珍贵的。自由的存在,对社会的治安不但没有害处,相反,假如没有自由的话,人们对神的敬畏之情将会荡然无存,而社会也将不再稳定。他从意志自由就是幸福,幸福就是道德的观念出发,认为在一个民主国家里,首要的是人民有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他说:“政府剥夺个人吐露心里话的这种自由,是极其严酷的。”[3]他甚至高呼“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但斯宾诺莎并不认为言论自由是没有限制的,相反,它必须以守法为前提。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服从法律即意味着服从理性,而只有服从了理性,人们才能享有自由。

2.霍布斯:自由是做法律限制之外的事情。在霍布斯看来,自由意味着人们可以做法律没有限制的事情,所以,自由以服从法律为前提,“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权者未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才存在”[4]。也就是说,在法律限制之外,个人享有一切行为的自由。可见,霍布斯认为人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大部分行为都应该是自由的。当然,霍布斯认为,事实上也存在一种无限制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属国家拥有。因为假如个人拥有无限制的自由,人与人的关系就会处于互相为战的凌乱状态,这种状态无益于社会与国家的稳定。

3.洛克:法律的目的是保护自由。洛克认为,自由并不是每个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乐意怎么生活就怎么生活,自由分为人的自然自由和人在社会中的自由。人的自然自由,意味着人只以自然法作为行动的原则,除此之外,不受其他任何权力的约束,也不受制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则意味着人们只以立法机关所立之法作为行动的原则。人们遵守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其他法律对人们没有实际的约束力。不难看出,在洛克的观念中,人们在法律的范围内可以随意地处置他的一切,包括其人身、行动、财产。可见,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由[5]。所以,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紧密相连,如果没有法律的存在,自由也就失去了可靠的保证,法律能够有效地使一个人免于他人的束缚和强暴。

以上思想家因其生活的实际境况不同,对自由的论述其侧重点也稍有差异,但有一点是一样的,即他们都认为,自由并非是个人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相反,人们所享有的自由,只能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这种自由与法紧密联系的观念深深地影响了孟德斯鸠。

二、孟德斯鸠政治自由的内涵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可分为两类,即哲学的自由和政治的自由。究竟什么是哲学的自由,他没有详细论述,而是把大量笔墨都放在了对政治自由的讨论上,这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可以说,政治自由是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的灵魂,在这本著作中孟德斯鸠从两方面论述了政治自由的内涵,一个是与政制相关联的自由,另一个是与公民相关联的自由。

(一)与政制相关联的自由: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

孟德斯鸠认为,与政制相关联的自由关键在于人们要有安全感。“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可以划分为五大类,即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由此可见,对于一个人而言,在满足了生理需要之后,安全是一种最基本的需要,假如连最基本的安全都得不到保证,也就不能奢谈其他需要了。所以,孟德斯鸠认为与政制相关联的自由关键在于人们要有安全感的论断体现了一种人文主义情怀,是对人生命的敬畏与尊重。因此,可以说,对自由的追求是人性的需要。在汤因比看来,“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6]。

那么,究竟在什么样的政府统治之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换言之,什么样的政府能保证公民的安全?在孟德斯鸠看来,这样的政府就是实现了权力分立的政府。但是,孟德斯鸠对权力分立的论述不同于维尔的纯粹分权学说。维尔认为,为了维护政治自由,政府要分为司法、立法、行政三个部分,每一部分都有确定的职能,每个部门只行使自己应有的职能,而不能插手其他部门,避免产生越权行为。同时,同一个人只能在政府的一个部门任职,而不能在其他部门也任职,这样,就没有人能够独掌国家的全部权力。这种纯粹分权学说有一定的弊端,就是假如某一机构或拥有权力的某一群体不恰当地运用权力时,怎么限制这种不恰当行为。针对这一弊端,孟德斯鸠提出了修正的方案,他的办法是加入制约和平衡的因素,使各种权力实现分立与制衡,从而使权力的行使得到积极地控制。

(二)与公民相关联的自由:政治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

孟德斯鸠认为,与公民相关联的自由主要是守法。要想实现自由,就不能做法律限制的事情。假如一个人做了法律限制的事情,自由就不复存在,因为这意味着他人也可以这样做,其结果是每个人都恣意行事,最终导致社会混乱,每个人都失去自由。孟德斯鸠的这一论述与斯宾诺莎的观点是共通的,斯宾诺莎也认为,“如果每个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公众的平安和宁静就不能维持”。

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在讨论政治自由时,与前人一样,均是将其与法联系在一起的,自由不仅意味着守法,而且意味着做法律所不禁止人们去做的事情。正如洛克所言,没有法律的地方,就不会有自由。那么,在孟德斯鸠的观念中,什么是法呢?他把法定义为一种关系,在他看来“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最后,法律与法律之间,与它们的渊源,与法律制定者的目的,以及与建立法律的基础即事物的秩序等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方面去考察法律”。这体现了他研究自由和法律的历史主义原则,即在研究事物时依据的不是抽象的理念,而是事物实际存在的关系。同样,在讨论政治自由时孟德斯鸠也同样遵循从事物的关系出发的原则,认为政治自由与法律紧密相关,同时与社会文化现实也密不可分。

另外,在孟德斯鸠看来,人们实现政治自由,除了要遵守法律以外,很重要的一点是不被别人强迫去做他不乐意做的事情,这是一个深刻的见解。政治自由固然意味着不能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但相对于此,不被强迫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前者只是对公民的所作所为进行限制,使其在法限定的范围内活动,从而不至于侵犯其他人的政治自由。而对于后者,则是从另一个侧面论证了需要对公权力进行合理的限制,只有公权力才有强迫人们违背自己的意愿去做自己不乐意做的事情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实现政治自由,公民固然要做到依法行事,但政府部门也不能为所欲为。

三、孟德斯鸠政治自由思想的局限性

每个人的思想难免被打上时代的烙印,孟德斯鸠也难逃此窠臼。由于时代所限,孟德斯鸠对政治自由的认识也有不足之处。如他没有认识到政治自由与平等的本质联系,也没有认识到政治自由的阶级性与历史性,更忽视了在特定时期革命权利的重要性。

(一)没有认识到政治自由与平等的本质联系

孟德斯鸠在批判奴隶制时提出了“人人都平等”的观点,认为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因而,应该使人人都得到平等。不过,这没有卢梭提出的“没有平等就没有自由”的原则更加振聋发聩。卢梭毫不掩饰地宣称,一切立法体系追求全体最大的幸福可归结为两大指向,即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可见,没有平等,就不会有自由,社会平等是实现政治自由的必要前提。另外,孟德斯鸠还认为,地位卑微的人不应该有选举权、贵族犯法不应在普通法院受审而应由贵族院审判等不平等的主张。

(二)没有认识到政治自由的阶级性与历史性

孟德斯鸠没有认识到包括政治自由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都具有历史性,政治自由同特定的社会关系有着内在的联系,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超越特定社会关系的界定,而只能是随着具体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另外,政治自由的分配权总是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所以它又不可避免地具有阶级性。人们之间由于阶级的对立以及经济地位的不同,造成的结果是使政治自由受制于特定的社会关系所容许的范围。显然,对于推崇私有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的孟德斯鸠而言,认识不到政治自由的阶级性。最后,他提出的实现政治自由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的路径,其实质是主张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之间在妥协的前提下重新分配政治权力,具有明显的温和色彩。

(三)没有认识到革命权利的重要性

孟德斯鸠一方面认识到了如果统治者权力腐败或刑罚过度,就会对自由产生威胁甚至引发人民的革命,另一方面又没有明确指出革命权利是自然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政治发展的进程中,权力腐败可以说是难以根治的政治之癌。毋庸讳言,腐败的权力必然威胁公民的自由,因为腐败本身是见不得阳光的事情,尽可能追求秘密行动。同时,腐败者又总是力图避免民众论及此事,因为准许大家议论腐败,腐败就不再是秘密行为,当腐败行为能够公之于众时,就没有人敢腐败了。与腐败相伴的是,特权阶层为了能够腐败,必然滥用刑罚,威慑那些敢于评论腐败的人,这样就造成言语、思想的禁锢。孟德斯鸠认为:“要享受自由的话,就应该使每一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要保全自由的话,也应该使每一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同样,皮埃尔·勒鲁也认为:“政治的目的首先就是在人类中实现自由。使人自由,就是使人生存,换言之,就是使人能表现自己。”语言表达权利可以反映政治是否清明,开明的政府总是鼓励民众表达,勇于接纳民众对执政失误的批评,在批评中改进、在批评中提升;而专制统治则反其道而行之,总是试图钳制人的思想,尽可能收缩民众表达意见的渠道。在高压政治统治下,人民为获得生存权利必然会掀起暴风骤雨般的革命。因此,革命的权利理应是人固有的自然权利之一,但孟德斯鸠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3.

[2][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46

[3][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温锡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70-272.

[4][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65.

[5][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36.

[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74-275.

[责任编辑 王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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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701(2016)06-0047-04

2016-10-20

王东杰(1982— ),男,河南方城人,硕士,中共郑州市委党校统战理论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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