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黎
(上海黄浦区消防支队,上海 200011)
KTV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技术要点研究
唐黎
(上海黄浦区消防支队,上海200011)
针对KTV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析该类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实际工作中频繁出现的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及内部装修材料等方面的常见问题。针对典型问题进行研究,提炼相关审核的技术要点和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KTV娱乐场所;防火分区;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群众对精神文化的追求日益增长,各类娱乐场所特别是KTV迅速发展。自2001年洛阳东都商厦歌厅、2008年深圳市舞王俱乐部、2009年长乐市“拉丁”酒吧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暴露出的火灾危险性引起了社会的重视,该类场所也成了消防行政许可审批和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笔者选取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具代表性的“KTV”场所,对在其消防设计图纸审核中需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一些具争议性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并与同行商榷。
(一)可燃物多,火灾载荷大
KTV场所内普遍采用大量木材、纤维制品、软包等可燃材料作为内装饰材料,窗帘、幕布、地毯等也是可燃材料,且每个包间内放置真皮沙发。发生火灾时,大量可燃材料会加速火灾蔓延,且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威胁人员安全疏散。
(二)用电设备多,火灾危险性大
KTV场所中一般采用各种照明和音响设备,数量多、功率高,并且很多KTV场所内的电路系统配置不合理,安装不规范,极易引起火灾。
(三)人员密集度高,疏散难度大
KTV场所在营业期间,内部往往聚集大量人群,尤其是在节假日,人员荷载远大于设计核定人数,增加了事故伤亡的可能性。另外,深夜往往是KTV的人群高峰期,且该类场所通道多、弯多、门多,火灾事故发生时容易造成人员惊慌失措、互相拥挤甚至发生踩踏事故。且顾客多处在相对封闭的包间内,包间内音乐声很大,如没有人通知或未设有专门的音频报警画面切换,在火灾初期,包间内的人不易察觉到火灾的发生。
(四)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初期火灾扑救能力弱
不少KTV盲目追求经济利益,随意减少安保人员数量,有的场所随意锁闭部分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损坏未及时修复,且在火灾时管理人员无法有效地组织群众疏散。而顾客往往又不会主动关注KTV内的消防疏散图示且不会使用灭火器材,消防意识淡薄。
(一)防火分区的划分
在防火分区划分的问题上,建审人员要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内改建附设的KTV场所引起足够注意。已建成的商场通过局部改变使用功能,将部分楼层或楼层的某一区域改建为KTV娱乐场所时,通常以内装修工程为名进行消防报审,该类情况需要在防火分区的审核上特别给予重视。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第5.3.4条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设在高层建筑内时,若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则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 000 m2[1]。因此商场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划分及疏散楼梯的设置在土建阶段都是按照“防火分区4 000 m2”的概念设计的。然而在日后的KTV改建装修中,建设方和设计方认为KTV场所是商场的一种使用功能,未对改建区域的防火分区进行重新划分,仍套用“4 000 m2”的概念,在装修设计说明中则声称图纸“未改变原建筑消防设计,仅做内部装修”,很容易混淆视听。在该类项目的改建中,建审人员应严格把关防火分区图纸,不能因为设在商场内的KTV场所在执行规范具体条款时有一定困难而有意降低消防设计标准。KTV场所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按高层建筑不大于3 000 m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且该防火分区内至少具备两部独立的疏散楼梯。(对于设置在商场地下一层的KTV场所也应按照此方法重新划分防火分区。)
(二)防火分隔的设置
1.房间隔墙的设置
KTV场所与相邻场所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隔墙和1.00 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分隔;且当设在地下一层及地上四层以上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m2。隔墙要求应从楼地面基层砌筑至顶板地面基层,不应留有缝隙。而在大量实例中,包间与相邻包间、与走道的隔墙并没有延伸到顶板,也就是说在包间的吊顶与顶板之间未进行分隔[2]。一旦发生火灾,火势有可能烧穿吊顶后通过闷顶向其他防火单元蔓延。在审核时,建审人员要注意对工程的建筑剖面图进行核查,竣工验收期间还应仔细检查。
2.房间防火门的选型
为了治安管理上的需求,KTV包房通常是使用镶嵌防火玻璃的防火门。根据《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防火门(窗)的耐火极限,主要是判定门(窗)的完整性和隔热性是否丧失。防火玻璃作为防火门的重要耐火构件,其耐火性能直接影响该防火门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根据《防火门》(GB 12955—2008)和《防火窗》(GB 16809—2008)的技术要求,甲、乙、丙级防火门须同时具备相应的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在实际应用中,建设方为了追求视觉上的美观,使用单片防火玻璃替代复合防火玻璃。而单片防火玻璃显然无法满足隔热的要求,不应作为防火门的耐火构件。因此建审人员应督促建设方和设计方使用能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要求的复合防火玻璃作为防火门耐火构件,在后期施工中禁止随意更改。
3.采用卷帘进行厅室分隔的问题
有些KTV场所是由包间和设有歌舞娱乐功能的大厅两部分组成的,且大厅建筑面积大于200 m2。当该场所设置于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时,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 m2。为了符合大厅的实际使用功能和空间效果,设计人员常用防火卷帘和乙级防火门代替隔墙进行分隔,形成几个面积小于200 m2的防火单元。笔者认为此方法欠妥,理由如下:(1)《建规》强制性条文规定,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隔墙进行分隔[1]。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实际上是没有考虑到规范规定的单元之间分隔物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墙体,且墙体上不应开设任何门窗洞口的要求。(2)在火灾情况下,卷帘突然下落,分隔成较小的空间,使室内人员突然面对陌生的空间环境,产生恐慌,无法马上找到安全出口,延误疏散时间,易造成人员伤亡。(3)卷帘分隔后的空间很难满足每个厅、室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4)防火卷帘的分隔,在实际施工中,往往与顶板、空调排烟管道之间留有大量缝隙,无法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因此带有歌舞娱乐功能大厅的KTV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及地上四层以上时,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并严格控制厅、室的面积。
(三)厅、室的概念界定及疏散人数的确定
当KTV场所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m2。《建规》第5.4.9条条文说明中,“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这些房间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1]。笔者对于该条文说明的理解,独立房间除了KTV包房,还包括了办公、厨房、后勤服务、设备间、配套小超市、自助餐吧等所有实际使用需要形成的自然房间。但在实际执行中,部分建审人员仅将KTV包房作为了“厅、室”考虑。笔者认为,在“厅、室”的概念界定中应注意两点:一是“厅、室”不是防火分区的概念,无需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厅、室”内无需具备两部独立的疏散楼梯;二是“厅、室”不仅仅是KTV包房,还包括了其他有人员停留、长时间使用的房间,因此该场所内自助餐吧、配套超市、办公区等房间也应采用防火分隔。
KTV场所安全疏散宽度的计算,首先应核定最大容纳人数。《建规》规定疏散人数应按“厅、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人核算。如按整个场所建筑面积核算,计算出的人数可能大大多于实际的人数,造成疏散总宽度完全大于现有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对于既有建筑中设置的项目,新增疏散楼梯不符合实际。仅是按照KTV包房面积核算,建审人员往往忽略了办公、自助餐吧、超市、等待区等人员。因此,笔者认为,在核定最大容纳人数时,对于设备间、使用防火分隔的厨房、走道、卫生间、仓库等辅助用房的面积可不计入[2];但对于自助餐吧、配套超市、等候区等实际使用的房间应计入面积计算,不应只计算KTV包房的面积。
(四)室内消火栓的分布
当KTV场所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由于与相邻场所需进行分隔,造成了消火栓的设置存在下列隐患:当KTV场所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时,由于营业时间不同,其他场所可能锁闭而致使消火栓无法正常使用;由于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的关闭,也使消防水带无法跨越防火分区[3]。因此,建审人员应严格把关室内消火栓布置图,场所内必须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的任何部位,消火栓的保护范围不能跨越防火分区。
(五)机械排烟口的设置
在日常审批中,KTV场所都是由既有建筑改造的,尤其以商场居多。部分建审人员往往忽略了排烟设计方面的审查,既然以前设置了机械防排烟设施且竣工验收合格,现在的改建装修场所也就视为接入原排烟系统不做改变。实际上这存在一个误区。以商场为例,因商场是大空间,机械排烟口是平均设置在空间内的。当改建成KTV场所后,一般会隔成许多包间,这样会造成部分排烟口被封闭在包间内影响公共区域的排烟,有一部分建筑面积较大的包间却没有排烟口。无排烟口的那部分房间如果发生火灾,烟气就会从房间内蔓延到走道和其他房间,对人员的疏散很不利。建审人员在审核时应审查防排烟图纸,要求设计方重新划分防烟分区,对排烟系统进行相应的改造。
(六)内部装修材料
KTV场所为了追求视觉上的大气豪华,内装修材料中有许多可燃、易燃等燃烧性能低且发烟量大的材料,因此建审人员对于内装修材料表应严格把关。在此应注意无窗房间的审核,大部分KTV包间为了追求音响效果和达到隔音要求,通常在外墙无自然开启的窗户。《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3.1.2条规定,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那对于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KTV场所,其无窗房间的内装修材料应全部采用燃烧性能等级达到A级的材料,因此其墙面不得使用经阻燃处理的硬包和软包(该类材料虽经阻燃处理,但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
建审人员也应注意镜面材料的使用。KTV场所为了达到通透性、大气宽敞的视觉效果,喜欢在公共通道、门厅采用大量镜面材料进行装饰。虽然,镜面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现行的规范条文也没规定不得使用此类材料,但笔者认为,在审核中应注意镜面材料的使用部位和面积。因为在紧急逃生中,镜面的反光会导致人员迷失方向[4],而且玻璃类型的镜面材料耐火极限低,高温中容易爆裂,会误伤人员。另外此类材料需木基层固定,当着火时玻璃碎裂后,暴露出的木基层增加了火灾荷载。因此,笔者认为,在疏散通道、门厅、疏散楼梯间内不得使用大面积的镜面材料。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KTV娱乐场所大量出现,丰富了人们的精神需求,但随之而来的消防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为有效保障KTV场所安全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在消防设计审核阶段把好源头关,消除“先天隐患”,从而促进KTV娱乐场所安全稳定发展。
[1]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 潘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审中应注意的问题[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8,27(5):333-335.
[3] 汪俊,司惠平.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浅谈[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4(3):88-90.
[4] 张杰红,郑雁秋.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防火设计的思考[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0,(5):25-28.
(责任编辑、校对李蕾)
On the Fire Design Verification of the KTV Construction Projects
TANG Li
(HuangpuDistrictMunicipalFireBrigade,Shanghai200011,China)
In order to reduce fire risks in KTV entertainment centers, this paper points out some typical problems on fire engineering design verification of the similar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offers some solutions in terms of fire compartment, fire partition, safe evacuation, installation of fire control facilities and interior decoration materials. This paper intends to provide some guidance for the work of the routin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fire and fire engineering design verification.
KTV entertainment center; fire compartment; fire partition; fire control facilities; fire engineering design verification
2015-10-18
唐黎(1984—),女,上海人,工程师。
D631.6
A
1008-2077(2016)02-005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