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地没有新农合管理机构的情况下,外埠参合人员转诊、转院、异地就医问题如何解决?

2016-02-10 10:02段政明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10期
关键词:转院管理机构跨省

就医地没有新农合管理机构的情况下,外埠参合人员转诊、转院、异地就医问题如何解决?

“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被写进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按照国务院要求,到2016年底,我国将基本实现医疗保险全国联网,解决跨省安置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以及结算问题;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异地就医住院的费用结算问题。本刊自本期起,就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若干问题展开系列讨论,如就医管理、费用结算流程、备案登记、周转金来源等等。欢迎读者来稿参与(投稿邮箱18614068405@163.com)。

随着居民医保城乡统筹在全国推开,必然出现有的省市存在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个管理机构,有的省市则只有一个“城乡医保”管理机构。实际上,在《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讨论过程中,国务院医改办也提出过类似问题。比如上海市早已实现城乡医保一体化管理,因此也就没有新农合管理机构了,但上海周边省市的新农合参合人员患有严重疾病,通常会到上海就医,卫计部门初步的想法是,在上海找几家医院,让外埠的新农合管理机构直接跟这几家医院对口结算。尽管这种方法也是解决途径之一,但站在大社保、大医保的角度,人社部门应该为新农合参合人员留有接口,即按照人社部副部长游钧的话说“我们的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因此,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需要,为其他部门管理的人员(主要指新农合参合人员)转诊、转院提供服务,原则上应向新农合转诊、转院人员提供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转诊、转院人员同等的管理服务,即由参保地新农合管理部门向当地经办机构申请,经办机构将参合人员纳入医保异地就医管理服务体系,就医地经办机构为参合人员提供服务,参合人员在就医地结算后,最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与新农合管理部门清算。

人社部社保中心 段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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