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笔迹鉴定意见的合理分类及其鉴定标准的再探讨

2016-02-10 17:08邹明理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00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检材笔迹字迹

邹明理(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00)

关于笔迹鉴定意见的合理分类及其鉴定标准的再探讨

邹明理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00)

提出笔迹鉴定意见合理分类及其鉴定标准再探讨的必要性,论述笔迹鉴定意见合理分类应把握的五个原则,重点探讨正常笔迹鉴定出具六种不同意见的具体标准,认定可疑伪装检材字迹的基本条件和认定书写人的五项技术标准,分析摹仿书写检材字迹的基本规律与鉴定中应当解决可疑检材字迹是否摹仿书写、摹仿检材字迹被摹仿人的认定、摹仿检材字迹书写人的认定三个基本问题各自不同的技术标准。

笔迹鉴定意见 正常书写字迹 伪装书写字迹 摹仿书写字迹 技术标准

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扩展和深入,对诉讼证据的法治化、科学化与规范化要求日益严格。在司法鉴定领域,相当一部分专业陆续颁布了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标准或者规范性文件。作为制定鉴定标准较难的笔迹鉴定专业,相关鉴定管理部门也制定了一些笔迹鉴定标准或者规范,并在各自管理的鉴定机构推荐实施。由于三大诉讼法的修订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这些标准或规范虽对笔迹鉴定有一定的指引作用,但在诉讼活动中引起的质疑和争议也较多。无论是现行笔迹鉴定标准还是规范,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四个方面的缺陷:科学原理和法律依据欠准确;鉴定标准“有化无量”;“标出多门”,“规范欠规”;各取所需,无所适从。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各执一端,发生争议和吵架的多,获取共识的难,是导致“久鉴不定”、“多鉴难统”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对鉴定意见的分类及其标准存在重大分歧。

1 笔迹鉴定意见的合理分类原则

1.1 笔迹鉴定意见的含义与作用

笔迹鉴定意见是物证类鉴定意见的一个重要类别,是鉴定人对笔迹鉴定材料经过鉴定,由鉴定人与鉴定机构共同出具反映鉴定过程与结果、回答鉴定委托方鉴定要求的科学判断,是笔迹鉴定意见证据材料的书面表现形式。

笔迹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它是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中获取证据材料的科学证明,是诉讼过程中诉讼相关方对该种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的客观依据,是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核实认定诉争事实的一种重要证据。笔迹鉴定意见是同一认定型的一类较为特殊的科学判断意见,其所确定的是与诉争事实直接相关的人或事,大多属于涉案的优势证据或关键性证据。

1.2 笔迹鉴定意见的分类原则

笔迹鉴定意见分类的实质,在于证明笔迹鉴定意见证据作用的有无或其大小。它既是一个科学技术问题,又是一个与诉讼证据的证明力相关的法律问题。不同类、不同种的鉴定意见,科学技术标准有较大区别,其证据的证明作用也就明显不同。中外笔迹鉴定学家,研究笔迹鉴定意见分类的论著较少,我国和少数西方国家,对于汉字和拼音文字笔迹鉴定意见(或结论)也制定了一些并非法定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因为它不具备法定标准的基本条件;从笔迹学鉴定原理和鉴定实践方面考察,尚有许多不成熟之处;从诉讼证据角度探究,可供相互连接的缝隙更少。笔迹鉴定意见的分类原则,是合理确定笔迹鉴定意见类别及其标准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1.2.1 笔迹鉴定依据和鉴定技术标准统一原则

笔迹鉴定主要是认定涉诉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否同一人书写的一种特殊的同一认定鉴定。鉴定依据就是书写人书写动作习惯通过书写活动所反映出来的笔迹特征。鉴定人认定检材与样本字迹是否同一人书写,就是以两者笔迹特征数量质量总体相同或不同程度为基本依据,两者个体特征的异同,是鉴定依据的元素。统一笔迹鉴定依据,就是要统一笔迹特征分类、统一笔迹特征命名、统一笔迹特征的依据地位。笔迹特征分类要形象具体,特征名称要符合汉字书写规范和书写习惯原理,特征的作用要有书写习惯理论基础和鉴定实践检验印证,不可任意确定。这里所指笔迹鉴定技术标准,是仅限于鉴定意见所要依据的笔迹特征而言。其实质是对书写人书写习惯总体特殊性表现形式特征的数量质量的分析解剖,并依据两者(检材与样本笔迹)相同与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总体的性质,确定鉴定意见的类别。确定不同类别的鉴定意见,就是与不同技术标准的等级对位。所以,确定笔迹鉴定意见分类,必须首先统一鉴定依据和技术标准两个基本问题。

1.2.2 笔迹鉴定意见类别应当符合诉讼证据要求原则

笔迹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法定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的一种),但在人民法院未被审查认证之前,仅属于证据材料。所谓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要求,就是要在鉴定意见的类别中反映出证明力的有无及其大小。如肯定同一意见、否定同一意见、不确定性鉴定意见、不具备鉴定条件意见等,都是反映其证据要求的鉴定意见。要将侦查的分析判断与鉴定意见分类严格区别开来。如不能用“极大可能是”或“极大可能不是”等难以捉摸的词语去划分鉴定意见类别(证据材料)。这么划分,对于审查与认证证据毫无意义。

1.2.3 笔迹鉴定意见类别之间应有明确界线且易于区别原则

任何事物的类别划分,都应当有明显的等级标准。划分笔迹鉴定意见类别的目的,在于确定鉴定意见的不同标准、性质、证明作用。如果笔迹鉴定意见分类过多过细,就会导致相互间界线不明、标准差距不大、鉴定人难以掌握准确、诉讼相关方不便正确评断鉴定意见的证明作用。目前,有的笔迹鉴定技术规范中,将笔迹鉴定意见分为“肯定同一”、“否定同一”、“极可能同一”、“极可能非同一”、“很可能同一”、“很可能非同一”、“可能同一”、“可能非同一”、“无法做出鉴定结论”九种。其中六种是模棱两可、相互重叠交叉、难以区分的,超出了科学分类的范围。司法鉴定标准,关系国家、集体、组织、公民的切身利益,应当严肃、谨慎。

1.2.4 不同类别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应当适当量化并易于掌握原则

笔迹鉴定意见的数量质量标准,是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性的保证。况且,笔迹鉴定是以形态特征为依据,检材与样本笔迹特征的异同有可以量化的条件。所谓笔迹鉴定依据适当量化,是指检材与样本笔迹两者相同与不同特征要有大致的数量质量比例。尽管量化的比例程度不能像理化、生理鉴定那样精准具体。但决不可以用“检材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具备“足够数量”或“一定数量”,就可以出具“肯定同一结论”或“可能同一结论”。“足够数量”或“一定数量”,究竟是百分之几十,常在法庭质证中引起激烈争论。特别要注意的是,笔迹鉴定与指印鉴定、印章印文鉴定不同,不能单纯用两者相同或不同特征数量质量作为出具鉴定意见的依据,而是要以两者相同与不同特征数量质量的比例作为依据。因为检材字迹的数量决定笔迹特征的数量质量。鉴定一份可疑签名检材字迹,检材与样本可能有15~20个特征相同就足以出具肯定同一鉴定意见。如若鉴定1份300余字的遗嘱,两者相同笔迹特征有400个而出具肯定同一意见可能绝对错误。因为后者的笔迹特征总数可能近1000个,400个相同特征的比例太低,不足以反映两者为同一人特有书写习惯体系的要求。

1.2.5 不同性质的检材字迹应采用不同技术标准原则

检材笔迹的性质,是指对检材笔迹的形态特点总和的定性,即检材笔迹形态的正常、异常程度。一般将其性质分为正常笔迹、书写条件变化笔迹、伪装笔迹与摹仿笔迹四类。不同性质的检材笔迹,可供鉴定的笔迹特征数量质量比例相差悬殊,用同一个技术标准去鉴定正常笔迹与摹仿笔迹,鉴定意见是不可能真实的。有的笔迹鉴定规范的一个严重缺陷正在于此。目前摹仿检材字迹一般占60%左右,其与被摹仿人样本笔迹特征相似程度多在70%以上,若按现行标准鉴定,多数检材字迹的被摹仿人都要遭受冤屈。

2 正常笔迹鉴定意见的分类及其基本条件

这里所说的正常笔迹是指广义的,包括纯正常书写笔迹和一部份书写条件变化笔迹,但应排除伪装与摹仿笔迹。这类笔迹鉴定意见分为6种较为恰当。有的分为9种或更多,条件难以掌握,判断容易出差错,且证据意义不大。

2.1 肯定同一鉴定意见及其基本条件

认定检材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此中应当把握三个基本条件:两者相同笔迹特征占绝对多数:90%以上特征相同,且独特稳定的个性特征居主要地位,其总体构成特定书写习惯总体的本质性相同;两者不同笔迹特征仅占少数或个别,且多为同等水平书写人的共性特征,其总体属于非特定书写习惯总体的非本质性相似;少数或个别不同笔迹特征根据鉴定材料(含检材与样本,下同)的实际状况和特殊案情(如书写人的生理、病理因素),有可靠依据解释和印证不同的原因。这种鉴定意见的关键是要将检材与样本笔迹各自的特征基数和数量、质量核实准确。特征基数认定不准,鉴定意见必失客观、真实。确定鉴定材料(检材与样本,下同)的笔迹特征,应以认定笔迹特征的统一条件为依据,并要获得同行专家的共识,不能凭个人感觉判断。

任何一项同一认定鉴定意见,都必须认真统计检材与样本两者相同与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比例,只注重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其结果都难确保客观真实。笔迹鉴定与其他许多同一认定鉴定不同,检材笔迹的特征总量是不固定的,不能以两者相同与不同特征的数量为计算基点,而应以两者相同与不同特征总体比例为基点。如一份检材笔迹有240个不同单字,笔迹特征基数可能近千个,若检材与样本笔迹间有500个特征相同,依此出具肯定同一意见,则很难保证其没有根本性错误。因为尽管两者相同特征数量多,但总数只有60~70%,另外不同特征很难保证不反映出另一人的书写习惯体系。所以说,笔迹鉴定仅以检材与样本笔迹相同或者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作为出具鉴定意见的依据是绝对错误的。只注重相同特征数量质量而不考查不同特征数量质量的比例,这种片面的鉴定标准,也是同一认定鉴定之大忌。

2.2 否定同一鉴定意见及其基本条件

认定检材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出具这种鉴定意见,应当掌握的三个基本条件是:检材与样本字迹两者不同笔迹特征占多数(一般80%以上,署名字迹90%以上),且独特稳定的个性特征居主要地位(60%以上),其总体构成特定的书写习惯体系本质性不同;两者相同笔迹特征占少数,其中独特稳定的个性特征仅属个别,或者不同特征属部分非主要特征,其总体构成同一人书写习惯的非本质相似;个别或少部份相同特征根据鉴定材料的实际状况和个案特点,有可靠依据解释印证特征相似的原因。

2.3 倾向肯定同一鉴定意见及其基本条件

倾向认定检材和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即是基本肯定检材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出具这种鉴定意见应把握的三个基本条件是:检材与样本字迹间相同笔迹特征占绝对多数,且独特稳定的个性特征居主要地位,其总体反映出同一人特定书写习惯的基本态势;两者间不同特征占少数或个别,但属独特稳定的个性特征或主要特征,其总体明显不能反映出同一人书写习惯的部份特性;不同特征根据鉴定材料的实际状况和个案特点无可靠依据解释印证其不同特征形成的原因。

2.4 倾向否定同一鉴定意见及其基本条件

倾向认定检材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即是基本认定两者为非同一人书写。出具该种鉴定意见应掌握的基本条件是:检材与样本笔迹间不同特征占绝对多数,其中独特稳定的个性特征居主要地位,其总体反映出不同人特定书写习惯的基本态势;两者间相同特征占少数或个别,但属独特稳定的个性特征或主要特征,其总体属于明显的非本质性相似;相同特征根据鉴定材料实际状况和个案特点无可靠依据解释印证其相同特征形成的原因。

2.5 不能确定检材与样本字迹是否同一人书写鉴定意见及其基本条件

这是一种既非肯定又非否定的情况,但存在可能或不可能两者皆有的不确定性鉴定意见。这往往是由于鉴定材料的种种局限,客观上无足够依据出具确定性或基本确定的鉴定意见,不得已而做出的判断结果。出具这种鉴定意见,一般应把握三个基本条件:检材与样本笔迹间相同与不同特征各占一部份,且独特稳定的个性特征呈均等或大体均等态势;两者间相同或不同笔迹特征总体均不能反映各自特有的书写习惯,即不能构成特定的本质性相同或者本质性不同;两者相同特征总体或者不同特征总体的性质和原因,根据鉴定材料实际状况和个案特点均无可靠依据加以解释印证。这种鉴定意见仅限于鉴定材料局限,而在鉴定有效期内又无条件弥补而所做出的暂时性的判断意见。一旦鉴定材料获得补强,鉴定结果可能变化。至于鉴定人之间出现不同鉴定意见的,决不可以此意见代替。不少鉴定机构这么作,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2.6 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意见及其基本条件

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之后,经鉴定发现检材或样本字迹或者两者均存在种种难以逆转或补强的鉴定缺陷,无依据出具有证据参考意义的鉴定意见,鉴定主体可以出具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的鉴定书。这种鉴定结果,有时对诉讼活动有一定参考作用。如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提供的鉴定材料,经鉴定出具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经审判活动审查属实,意味着该检材没有证据意义。出具此种鉴定意见应把握的条件之一是:经反复检验检材字迹确实不具备鉴定要求所需条件;检材字迹具备鉴定条件,而样本字迹条件极差,通过比较不能确定两者有鉴定价值的相同与不同笔迹特征,经委托方的努力实在不能增补有可比条件的样本;检材与样本字迹数量极少,且均为非正常书写字迹或复制件字迹,笔迹特征不能确定。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将鉴定人之间出现不同意见而为了回避矛盾,或者经过鉴定不能出具不确定性意见或倾向性意见的,一律作为“无法出具鉴定意见”或“不具备鉴定条件”处理。前者属于客观上难以弥补的原因;后者是鉴定主体的主观原因,是能力和责任心的问题。

3 伪装笔迹鉴定意见分类及其条件探讨

伪装笔迹鉴定意见分类及其条件,只在中外教科书和论文中见到部分论述,尚未看到成文的鉴定标准出现。此种笔迹鉴定意见的分类与正常笔迹应大体如此,但各类鉴定意见的基本条件有明显区别。本文只探讨鉴定伪装笔迹出具肯定和否定鉴定意见的条件。

3.1 认定可疑检材伪装笔迹的条件

鉴定可疑伪装笔迹,首先要确定可疑检材笔迹是否符合伪装笔迹的条件。这一关键问题如果判断失误,鉴定方法、标准不可能正确,鉴定意见不可能达到客观真实要求。相关行为人,伪装笔迹的目的在于“异己”,即书写检材字迹时,力图掩盖自己固有的笔迹特征,尽量少暴露或不暴露自己固有的书写习惯,妄图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这种伪装笔迹特征的动机,与摹仿笔迹力图“仿他”,达到嫁祸于特定人的目的相反。但是,由于伪装书写是一种临时的、非正常的书写活动,强行抑制书写运动器官功能,部份干扰书写动力定型系统的动作反映,间断书写锁链活动的连续性,必然导致检材笔迹形态出现一系列的相互矛盾现象。这些异常的矛盾现象,就是鉴定时判断可疑检材字迹是否伪装书写的基本依据。

3.1.1 审查可疑检材笔迹是否具备伪装笔迹的一般规律

由于书写人伪装书写时的注意力集中在运笔动作上,倾力考虑和观察如何实现改变自己固有笔迹特征的企图,必然导致检材字迹运笔无规律、笔画起伏无节奏、笔断(停)意断,笔迹特征支离破碎(无规律性)、相同笔画和相同组成部分出现前后矛盾现象;伪装书写时,由于注意力的强制集中,常在检材笔迹上出现运笔缓慢,笔画粗而笔压重、行笔呆滞、笔力轻飘、笔画转折生硬、笔画弯曲、断续。笔迹总体形态表现为运笔规律紊乱,特征相互矛盾,具体反映出“慢”、“重”、“直”、“曲”四大特点。

3.1.2 书写人伪装书写时,要同时考虑伪装书写模式的实现和改变笔迹特征的“新方法”

可能在检材笔迹上出现一些正常书写过渡痕迹。如短暂顿(驻)笔、中途停笔或断笔、另起笔等异常痕迹。在书写方式上可概括为“顿”、“停”、“断”、“起”四个特点。

3.1.3 书写人伪装书写时由于意志力的制约机制影响

书写较多检材字迹,当其注意力减弱时,原有的书写习惯必然顽强地反映出来,而书写人的视觉监督系统如发现自己的书写习惯有所暴露,常用相应方法加以掩饰,因此,在笔迹外貌上常有“涂”、“改”、“添”、“描”等痕迹。

上述三种异常书写痕迹特征,可作为判断可疑检材字迹具备伪装书写的一般标准,但要注意与老年病人、精神错乱病人、低水平书写人的异常书写字迹区别开来。

确定可疑检材伪装字迹书写方式的条件。伪装字迹的书写方式(形成方式)很多,最常见的有改变字体字形、降低书写水平、改变字的结构、随意伪装、左手伪装书写、多人混合伪装书写等。每种伪装书写方式,都有其特定的特点出现。认定检材伪装笔迹的形成方式,应以检材笔迹的表现特点与经典教科书所确定的各种伪装笔迹的特点进行对位比较,并结合案件有关情况认定。

3.2 认定伪装检材字迹书写人的条件

认定伪装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否同一人书写,一般要把握五个条件。

3.2.1 认定检材字迹是伪装书写的依据必须充分

检材字迹整体上必须具备前述的三个基本特点,有足够依据排除由于书写条件因素引起的变化笔迹的可能性。

3.2.2 伪装书写的检材字迹中没有伪装的笔迹特征应占检材笔迹特征总体的一半以上

这是鉴定依据的基本条件。检材字迹中若正常笔迹特征少于伪装笔迹特征的比例,则很难反映出伪装书写人的总体书写习惯,鉴定意见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3.2.3 供鉴定比较的样本字迹条件要充分

首先要有被鉴定人各个时期书写的正常样本字迹,而且与检材字迹相同的单字应占大部份。其次要尽可能收集被鉴定人书写的与检材字迹形成方式相同或接近的实验样本字迹。但不能按检材字迹照抄。

3.2.4 经比较,伪装书写的检材字迹中没有伪装的笔迹特征大部份与被鉴定人的样本笔迹特征相同

这是评断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的基本底线。检材字迹中,明显、注目的异常笔迹特征,多数与被鉴定人样本笔迹特征不相同;检材字迹中,细微、不注目的正常笔迹特征与被鉴定人的正常样本笔迹特征相同程度一般应在90%以上,其中独特稳定的个性特征应占大部份。

3.2.5 对于检材中与样本不同的伪装笔迹特征,要根据检材笔迹的形态特点和个案情况有合理、可靠的依据进行解释。

认定伪装检材字迹与被鉴定人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同样应当具备五个条件。本文前述三个条件与出具否定同一鉴定意见的条件是相同的。后两个不同条件应当是:首先,没有伪装书写迹象的检材笔迹特征,绝大部份与被鉴人样本字迹笔迹特征不相同。具体表现为检材中明显、注目的笔迹特征和细微、不注目的笔迹特征均与被鉴定人样本字迹笔迹特征多数不相同,其中后者独特稳定的个性特征不同的应占大部份。其次,对于检材与样本笔迹间少数相同特征,应当根据检材笔迹的形态特点和个案情况做出有依据的说明。

4 摹仿笔迹鉴定意见的分类及其条件

4.1 募仿笔迹反映笔迹特征的基本规律

摹写和仿写是两种不同机理、不同性质、不同结果的书写方式,检材笔迹特征的表现形式和摹仿笔迹特征的相似程度有较大差别,鉴定方法和标准也不完全一致。书写人摹仿他人笔迹特征的目的在于“仿他”。摹仿检材字迹中,注目、明显(粗大)的笔迹特征与被摹仿人相同——“仿他”,细微、不注目的笔迹特征与募仿书写人相同——“同己”,这是摹仿笔迹的一般规律。当然,“自我摹仿”除外。因此,鉴定摹仿笔迹可依据这一规律去认定摹仿检材字迹的被摹仿人和摹仿书写人。

4.2 摹仿笔迹鉴定意见的分类及其标准

鉴定这类字迹通常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各有其不同条件。

4.2.1 认定可疑检材字迹是否摹仿书写字字迹的条件

认定可疑检材字迹是否摹仿书写应把握的三个条件是:首先是可疑检材字迹必须具备摹写或仿写字迹的基本条件(一般是五个);其次是可疑检材字迹与可疑被摹仿人(一般是检材字迹的署名人)样本字迹比较,两者笔迹特征应当呈现“大同小异”的规律;第三,结合具体案情和检材字迹形态特点判断有无摹仿书写的可能条件。多数情况下,依据第一个条件或第一、二两个条件,即可确定可疑检材字迹是否摹仿书写。

4.2.2 认定摹仿检材字迹的被摹仿人应把握的条件

摹仿检材字迹与可疑被摹仿人的样本字迹间,“明显”、“注目”的笔迹特征基本相同——“大同”,而两者“细微”、“不注目”的笔迹特征基本不同——“小异”。如检材与样本笔迹特征出现“大同小异”、“形同实异”的结果,即可认定该检材字迹是摹仿该人样本字迹书写的,即样本字迹书写人为被摹仿人。

4.2.3 认定摹仿检材字迹书写人应当把握的条件

摹仿检材字迹与摹仿书写可疑人样本字迹间细微、隐蔽的独特稳定的笔迹细节特征相同,——“同在细微中”;摹仿检材笔迹与摹仿可疑人样本笔迹间明显、注目的特征可能多数不同——“异在明显处”,而这些不同特征又与被摹仿人相同;摹仿检材字迹中少数或个别书写不正常字迹或笔画的笔迹特征与被摹仿人、摹仿可疑人样本字迹笔迹特征不同——摹仿“走样”、“失真”特征。如果摹仿检材笔迹特征与这三种笔迹特征呈“互补关系”,且三者间“大同小异”特征达到相应数量质量,即可认定该摹仿检材字迹与可疑摹仿书写人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但鉴定实践中依据摹仿检材字迹认定摹仿书写人的比例是不高的,尤其是摹仿可疑签名字迹,一般难以认定摹仿书写人,大多只能认定可疑签名检材字迹是否摹仿书写或认定被摹仿人。摹仿署名检材字迹,其与被摹仿人的样本字迹间,笔迹特征的相似程度一般都在8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90%以上。这种“相同”与“相异”程度,在笔迹鉴定原理和实践上都难以达到认定同一的要求。如果仿写的检材字迹较多、仿写的笔迹特征相似度较低,而可疑仿写人的样本字迹条件又好,一般可以认定仿写检材字迹的仿写人。至于认定摹写人的情况,实属个别。

由此可知,鉴定伪装笔迹、摹仿笔迹,绝对不可以套用正常笔迹鉴定标准出具鉴定意见,否则,必会出现根本性错误。

D918.9

A

2095-7939(2016)01-0003-05

2015-11-13

邹明理(1935-),男,四川广安人,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教授,主要从事文件检验研究。

郭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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