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恩(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
侦查价值新议
王家恩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
侦查价值是指人们通过设置侦查程序,开展侦查活动所能达到的理想目标的能力和人们评价侦查活动优劣的客观标准。传统教科书对侦查价值分类标准不一、分类方式繁多,而且概念存在交叉不清的情况。侦查是政体的附属物,因此,侦查价值的目标必须体现政体维持存在的需要。侦查价值的目标之间不存在冲突,但侦查本身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才能实现自己的侦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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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价值指的是人们通过设置侦查程序,开展侦查活动所能达到的理想目标的能力和人们评价侦查活动优劣的客观标准。侦查价值之所以是侦查活动所能达到的理想效果的能力而不是理想效果本身,是因为侦查价值所要体现的目的必须是恒定的、有相当高度的。侦查价值的高低反映的是达到既定目的的能力大小,而不是完成的结果本身的大小。
杨正鸣和倪铁在其主编的《侦查学案解》中提到:“侦查程序的价值是指侦查程序及其实施的效果对国家主体、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意义,以及立法者通过对其立法所希望达到并积极追求的一种目标或理想境界”。[1]显然,杨正鸣和倪铁也认为侦查的价值就是所希望达到并积极追求的一种目标或理想境界本身,而不是达到这种目标或理想境界的能力。这是存在问题的。如果真的如上所说,那就认可了侦查价值的目标和理想境界都是可高可低的,而价值就成了漂浮在海面上的浮球,波动而不能确定。那它当然就成不了侦查措施的标准。
侦查价值是采取侦查措施所能达到的理想目标的能力,对侦查价值进行分类是认识和理解侦查价值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分类比较研究,可以帮助树立正确的侦查价值观,使侦查程序和采取的侦查措施能够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提高侦查效益。传统教科书对侦查价值分类存在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直接影响了对侦查价值的正确认识及理解。
2.1 分类标准不一,分类方式繁多
在传统教科书中,侦查价值的分类标准繁杂,内容多样。有的将侦查价值等同于刑事诉讼价值,援引陈瑞华的观点,将侦查价值分为并列的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杨正鸣在其主编的《侦查学》中,根据目的上的和形式意义上的区别,将侦查价值分为侦查的目的价值和侦查的形式价值。而侦查的目的价值又包括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侦查的形式价值包括独立性价值、参与性价值、公开性价值和平等性价值。[2]张玉镶在其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中认为,侦查的基本价值体现在公正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益价值。[3]而薛炳尧在《侦查学基础理论》中将侦查价值分为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并将诉讼程序价值、权利保障价值和犯罪控制价值归类到外在价值中,将平等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益价值归类到侦查的内在价值。[4]
由此可见,侦查价值的分类十分丰富。事实上,许多侦查价值的分类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以至于概念和概念之间发生混淆。侦查价值的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之分也存在问题。这像极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法。但我们知道,形式只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和保障,这一点杨正鸣也是认可的。然而手段本身是不能成为目的的,否则便会掩盖目的的自洽性。既然手段本身不能成为目的,就不能认为存在形式上的价值。独立性价值、参与性价值、公开性价值和平等性价值与其说是价值,不如说是原则更为恰当。张玉镶以定义式的方式对侦查价值分类,不仅没有给出侦查价值的分类理由,更有颠倒主次之嫌,因为他的侦查价值像是“从罪刑法定主义和无罪推定主义的刑事法治基本理念为前提”推出的。薛炳尧将侦查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也值得商榷,因为他也没有说清分类的标准及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相互关系,比如,秩序价值和效益价值为什么归类到内在价值而不是外在价值。此外,薛炳尧在定义侦查的外在价值时用到“直接社会目的”的概念,但他并没有解释之,以及说明何为非直接社会目的。
2.2 分类不规整,概念交叉
传统教科书在整理侦查价值时,许多时候并没有厘清各价值概念,没有建立一个规则的分类体系,并把侦查价值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比如,将侦查价值等同于刑事诉讼价值的观点,不仅不恰当,而且没有理清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的内涵及相互关系。杨正鸣认为侦查价值是人们所希望达到并积极追求的一种目标或者理想境界,侦查的目的价值是指侦查致力于实现的社会理想和终极目标,侦查的形式价值是指侦查本身在组织结构上的合理性。很显然,侦查的目的价值已经是侦查价值的全部了。事实本来就应该如此,因为侦查价值必须在侦查的目的上才得体现。另外,薛炳尧把效益价值和秩序价值并列放置,但是我们很难说秩序价值不是效益价值的一部分,而张玉镶在其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中则完全没有解释效益价值的内涵。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个概念在字里行间中预设了侦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积极的、从某种程度上略带褒义的概念,因此才会有违法侦查一说。而违法的侦查就是违法的侦查,而不是侦查本身。同样的,侦查价值也是一个略带褒义的、积极的概念,它是人们通过设置侦查程序、开展侦查活动所能达到的理想目标的能力。因此,绝不存在负面价值一说。只存在有负面的影响,而不存在有负面的价值,因为负面的价值不是价值。所以,凡是将违法暗含到侦查本身或者将负面映射到侦查价值中的,都是伪命题。通过避免侦查坏的影响来说明侦查价值是不合适的。
3.1 侦查是政体的附属物
侦查作为一个社会现象并不是单独的存在,就像万物皆有目的,侦查作为对付犯罪的一种社会实践,与犯罪相生相克、相互依存,形成了一对特殊的社会矛盾。独立的侦查没有意义,真正的侦查只能体现在特定的政治共同体之中。国家作为整体的政治共同体,要持续存在就必须维持人们契约状态的存在及稳定,任何违背契约的行为都是必须禁止的。而这种契约不仅包含天然的约定还有后续制定和修改的各种法律条文。但总有一些人是不安分,就像总有一些人十分安分守己一样,他们总是在不断冲击着国家共同体的法律及制度,因此侦查就出现了。因为人们迫切需要查清真相,明确是谁在何种程度上违犯了哪种法律并予以惩罚,以使未犯罪者不敢犯,使犯罪者不敢再犯。侦查是伴随着国家共同体的产生而产生的,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侦查必须依赖国家共同体而存在。国家共同体的秩序和稳定正是侦查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3.2 侦查价值体现在政体的需要
最初的国家由人们靠契约达成,而不管后续的存在如何以及由什么样的阶级统治,国家总是要维护一定的利益。维护国家的稳定就是维护统治利益最好的方式。一个政体的稳定和维持除了政体本身的制度与结构外,还需要借助其他许多手段。侦查作为揭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价值。虽然不同的政体可以会采取同样的侦查制度,因为它们的需求是一致的。侦查的价值就体现在揭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之中。一定政体的维持,既是侦查的出发点,又是侦查的归宿。所以,政治体需要侦查作为工具的维护,侦查价值体现在政体的需要并满足这种需要,满足这种需要便是侦查的最高目标。
任何一个政治体要想存在与维持下去,就必须满足一些基本的要求。除了政治体本身的合理架构可以让政治体长久存活外,秩序、美德和维护好国家与人的关系是首先需要注意的。
4.1 秩序
国家的秩序表现在政治体要素之间各归其位并按照最高理性的精神运行。秩序在人与人之间则体现在人人安定有序,和睦相处,友爱有加。人和国家间的秩序则体现在人对法律的普遍遵守,按照既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处理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国家也必须坚守公私的界限,遵守法制,不可侵犯私权。
4.2 正义
政治体的存在和维持需要有符合该政治体的美德,这种美德不仅体现在政治体身上,也体现在政治体内的每一个个人身上。侦查虽不能够让政治体及其政治体内的个人拥有智慧、勇敢和节制,却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维护社会的正义。而正义,在苏格拉底那里,就是每个人做自己份内的事[5]。霍布斯则提出:“‘人必须履行自己所定的契约’……没有这一条,所谓的契约就徒具虚文,空洞无用……在这一自然法中,包含着正义的源泉……所以,正义的本质就在于遵守有效的契约。”[6]因此,正义就是对实有法律规则及社会制度的遵守,虽然被遵守的法律规则本身也必须符合自然法的精神。
4.3 自由
自由就是有选择。“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之自由当指的是天然自由即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由于能力有限、相互攻伐、物质缺少,往往是没有选择的。面对人为的或自然的挑战,人们无力应付。因此,这种天然的自由并不是真的自由。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保护人类自己,人们建立了国家以期可以获得更多的自由,拥有更多的选择。人们组建国家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一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7]。所以,真正的自由就在遵守秩序和法律中得以体现。这种遵守不仅在于个人的遵守,更在于国家的遵守,让公权力的行使严格依法进行,使有罪的人得到与罪行相应的处罚,使无罪的人免受诉累。
侦查价值的实现就是将人们通过设置侦查程序,开展侦查活动所能达到的理想目标的能力变现的过程。侦查价值的实现需要回答两个问题:侦查价值能不能实现或能不能全部实现,以及怎样实现的问题。
5.1 侦查价值目标之间不存在冲突
通过上述的论证可以看出,作为侦查价值目标的秩序、正义和自由在本质上是一回事。所以,侦查价值目标之间根本不会发生冲突,也就更不会有侦查价值冲突的协调一说。凡是认为侦查价值目标之间存在冲突的,不是误将非法侦查看作了侦查本省,便是没有真正看到侦查价值目标的内在统一性。当然,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实存的秩序、法律和侦查体制是符合理性和自然法精神的基础之上的。至于如何保证实存的秩序、法律和侦查体制是符合理性和自然法精神的,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5.2 侦查价值的实现在本质上是一种教化
智者学派的普罗泰戈拉曾指出,人是可以教化的。“有理性的人不会因为某人过去犯下的罪行而对他进行惩罚,因为已经过去的事情不可挽回,而是为了通过惩罚,防止这个人或其他人在将来重犯过去的罪行,重新作恶。”侦查正是通过对犯罪的人及其行为进行揭发,并配合其他司法机关进行惩处。而借以告诉人们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做哪些是一定会受到惩罚的,从而让人们心生敬畏,不敢作恶。侦查正是通过这种教化作用来实现其价值,维护社会的秩序、自由与正义。
5.3 侦查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相对于一般的善恶标准而言,侦查是对恶的恶,是相对的善。因此,侦查工作必须严格沿着其既定的人们期望的方向前进,如若有一丝偏离,那么侦查将比刑事犯罪本身更加可憎。因此,在侦查案件时,采取各项侦查措施和专门工作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懈怠。侦查队伍要提高自己的素质,树立正确的侦查价值观,以规范的侦查行为,合法的侦查程序,查清事实、破获案件,将真凶绳之以法,追回赃款赃物,维护正常的国家秩序和社会法则,以实现侦查价值的最终目标。
[1]杨正鸣,倪铁.侦查学案解[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11.
[2]杨正鸣.侦查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46-51.
[3]张玉镶.刑事侦查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6-17.
[4]薛炳尧.侦查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116-120.
[5]王晓朝.柏拉图读本[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7:218.
[6]霍布斯·利维坦.在寻求国家的庇护中丧失个人自由[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8:71.
[7]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3.
D918
A
2095-7939(2016)01-0026-03
2015-12-25
2015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编号:CYS15108)。
王家恩(1991-),男,山东泰安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犯罪侦查与职务犯罪侦查研究。
郭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