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政耀刘 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 合肥 3003;菏泽市公安局 山东 菏泽 74000)
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经济犯罪侦防应对研究
陈政耀1刘 坤2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 合肥 230031;2菏泽市公安局 山东 菏泽 274000)
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在我国落地后已衍生出债权转让、货币基金和担保融资等多种模式,在以较高收益率满足群众投资理财需求的同时由于准入门槛低、监管缺失等缺陷导致行业内乱象丛生,容易诱发非法集资、诈骗、洗钱、高利转贷等经济犯罪。同时由于有互联网技术的包装,P2P网贷平台涉嫌的经济犯罪呈现出辐射范围广、伪装性更强、专业化日趋显著等特点。在应对中要积极引入互联网思维,通过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强化风险预防控制、完善情报信息流转、推动部门合作和开展社会综合防控等手段实现对犯罪的打击防范。
P2P网络借贷平台 经济犯罪 互联网思维 犯罪防控
P2P(Peer-to-Peer lending)网络借贷来源于P2P小额借贷,最早是尤努斯创立的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并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转变为线上线下同时运行,由此而产生了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是出借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利息的前提下,向借款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1]P2P民间网络借贷平台因其投资理财收益率高、注册操作便捷、交易效率高等特点在我国发展呈方兴未艾之势,在取得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孕育着较高的行业风险,容易诱发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的经济犯罪,危害国家金融市场稳定。
1.1 我国P2P行业存在主要缺陷
1.1.1 市场准入门槛低,企业资质良莠不齐
鉴于P2P平台公司在我国被视为互联网性质的企业,目前P2P平台注册登记只需要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以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注册登记程序和手续要求与一般公司基本一致。但由于一方面我国在对P2P平台注册实缴资本的规定方面依然缺失,另一方面因为行业准入门槛低、公司同质化严重、竞争激烈,导致绝大多数的平台估值偏低,无法实现顺利融资以充实实缴资本,存在大量资本实力无法抵抗运营风险的平台。在平台搭建方面,运营商只需要投入几万元购买模板就可以搭建网络平台,后期只需要投入网站维护和软件培训等少量费用即可投入使用,其他需要的都是公司注册、办公场地、员工等方面的支出。[2]在P2P行业从业人员资质方面,目前尚无统一要求,平台员工除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转业而来之外多为半路出家,尤其是许多平台为追求规模的扩张而大量招聘没有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入职销售、技术、行政甚至风控部门,甚至有平台对招聘员工的最主要标准是能完成业绩指标甚至强制要求员工购买本公司理财产品,从业人员普遍欠缺贷款风险管控的资质和经验,易导致行业经营风险积聚。
1.1.2 行业监管机制不完善
虽然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会同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行业的监管作出原则性规定,但相关监管细则却迟迟未见出台,在群众投资理财需求旺盛与投资渠道相对有限的矛盾难以纾解、中小微企业大量设立拉大融资缺口、企业投融资渠道相对有限的大背景下,整体风险管控制度缺失的P2P行业风险存量会进一步释放,诈骗、跑路等事件仍将频发多发。此外,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也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基于传统的线下交易管控模式建立的金融监管制度和管理模式在追求创新、即时快捷的互联网金融交易面前亦显捉襟见肘。
1.1.3 平台征信审核能力有限
一是线上审核数据采集不足。由于我国尚未建成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目前大多数平台主要依靠借款人自己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商业银行的征信记录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和授信额度评价,虽然有联系线上大数据(包括个人信息、征信信息、历史表现、交易信息、经营状况等)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画像并对信用等级进行评价的典型案例,[3]但是绝大多数网站并不具备上述资金和技术实力,导致借款人通过虚构交易刷高信用额度、伪造身份证明、银行流水信息、财产评估报告和收入证明等方式骗取借款事件频发。二是线下审核能力有限。有相当部分平台没有设置专职线下审核门店或者风控团队,对借款人实际经济实力和提交抵押的财产的实际情况缺乏实地考察,易导致平台在经营过程中违背小额分散原则,在缺乏真实信用记录的基础上为不具备还款条件的借款人提供单笔大额借款,拉高平台整体坏账率。
1.1.4 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
目前,大多数平台信息披露不够公开透明,一般投资人无法掌握平台真实坏账率、资金进出记录、项目结算记录等数据,甚至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都无法获取,这就容易导致两方面问题,一是借款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收入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资料以获得借款资格,或者对向平台提供的抵押物进行重复抵押;二是平台故意隐瞒信息,包括平台实际经营人员伪造虚假借款标、以借款人的身份向投资者招标以募集资金;三是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尚存缺陷,有平台对借贷交易记录只是通过内部服务器等媒介进行保存,在面临侦查机关查处、资金链濒临断裂或者跑路之前将交易记录快速删除,致投资人维权无门。
1.2 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涉经济犯罪类型
1.2.1 非法集资类犯罪
目前,网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手法主要包含三种:一是“庞氏骗局”手段,亦称“以旧还新”,其主要方法是平台经营者通过在短时间内发布大量假标等方式快速募集资金,并通过新近募集的资金偿还前期钱款并用于投资经营、高利转贷或者卷款跑路,其典型代表为“P2P非法集资第一案”——“东方创投案”。[4]二是资金池模式,主要是平台通过虚设借款标、理财产品等方式快速归集借款人资金后再寻找借款人发放贷款,使投资者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沉淀成资金池,在本质上背离了P2P平台点对点的交易规则,平台实际控制相当数额的资金以掩盖坏账风险甚至卷款跑路。三是未尽审核义务,指的是平台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资金实力等信息详细审核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利用平台和他人身份信息发布假标募资,甚至为他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以收取返点、佣金等。
1.2.2 诈骗类犯罪
该类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主要包含借款人实施的诈骗和平台运营商实施的诈骗活动。在犯罪的类型上,主要包括一般诈骗、贷款诈骗和合同诈骗。一般诈骗的手法多为平台经营者在购买网站模板后搭建网贷平台,通过伪造或者套用公司证明文件等方式注册网络域名和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资金账户,虚构注册信息、合作公司、管理团队履历、办公地址照片后再以“天标”、“秒标”等为诱饵吸引大量投资者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取现后卷款跑路。诈骗跑路平台存活时间通常不超过6个月,最短的一天不到。[5]贷款诈骗主要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资金使用理由、向平台上传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依据、上传虚假经济实力证明、在抵押物上设置重复担保等方式骗取银行或者第三方机构的贷款。合同诈骗常发于债权转让模式中,指有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具备偿还能力或不具备相应信用资质的前提下通过上传虚假证明文件、虚构借款用途、隐瞒真实银行信用记录等方式骗取投资者贷款。
1.2.3 洗钱犯罪
犯罪分子利用P2P平台资金监管尚处真空状态、用户身份信息认证缺陷、网络交易匿名性、只重资金用途不对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以及资金来源去向核实能力有限的便利条件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将通过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毒品犯罪等上游犯罪获得的收益通过平台投资,以达到隐瞒赃款真实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1.2.4 高利转贷犯罪和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犯罪
主要是指有投资人为赚取利差,以从事生产经营等名义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贷出资金后再通过P2P平台投资借予借款人并赚取差额利息,或者将从银行中贷出的未能及时投入生产使用的闲置资金通过平台借与他人并获取高额利息。在平台的性质认定方面,绝大多数平台的注册性质为网络科技、电子商务类公司,或者金融信息服务类、投资咨询、商务咨询类公司,不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金融机构的从业资质。尤其是一些吸收资金以供自身生产经营和投资使用的自融型平台通过设计虚假融资租赁标、隐瞒借款真实去向等方式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1.3 P2P网络借贷平台犯罪主要特点
1.3.1 受害群众范围广泛、层次相对集中
(1)分布地域范围广。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犯罪突破传统经济犯罪地方化区域化特征明显、发展蔓延速度相对缓慢、社会影响可防可控等特点,已不再局限于一市一省,而是蔓延至全国多省市甚至发展到境外,涉及受害人数众多、地域范围广泛、涉案资金高企。以衢州“中宝”特大P2P集资诈骗案为例,平台控制人周辉在从事经营的两年多时间内通过“中宝投资”网站平台累计向全国多个省份1586名不特定对象集资共计10.3亿余元。[6]再以“e租宝”平台为例,据零壹财经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8日,e租宝待还余额为704.9亿元。据网贷天眼统计,截至12月8日,e租宝贷款余额近702亿,成交额746亿,投资人数84万人,借款人数3255人,平均每个借款人借款金额为2292万元,尚待回款中的投资人数大约为14.87万人,受害人遍布北京、上海、江苏、广东、云南、安徽等全国多省份。[7]
(2)线上线下运营相结合。一是在平台业务开展方面的线上线下相结合,即通过线上的P2P平台寻找贷款和吸收投资,然后通过线下的办公网点寻找有用款需求企业发放贷款,同时线下门店也承担为投资者开设账户、吸收资金的功能,甚至以“有限合伙”为名义销售私募理财产品。二是在资金账户开设方面的线上线下相结合,有的平台同时运用线上线下两方面渠道,既利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手段开设网络资金账户,又在商业银行等实体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方便交易。三是风险控制方面的线上线下相结合,既在线上通过网络渠道获取的信息建立平台风控体系,又通过网店收集信息总部审核、终端审核风控落地等方式对融资项目进行二次风控。
(3)受害人群分布相对集中。由于P2P平台相较于传统理财方式来说其优势主要体现在高利率、低门槛和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所以P2P平台涉嫌的经济犯罪尤其是非法集资和诈骗活动的受害人群大部分是缺乏投资理财经验和基本理财常识而贪图平台高收益的中老年群体,以及熟悉互联网、更容易接受新兴理财方式、财务相对自由的80后工薪阶层,即所谓“大妈小白”和“白领小白”,有经验的投资人不到一成。[8]此外,P2P平台投资者在收入层次、地域分布、风险偏好等方面也呈现出鲜明的区间特征。[9]
1.3.2 包装到位,伪装性更强
(1)公司名称依傍知名企业。为扩大平台影响力甚至混淆视听、欺骗投资群众,有部分P2P公司在名称设计上就依傍知名互联网企业或者金融机构,例如2014年5月跑路的“中信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自称“中信创投”,实际上跟中信没有任何关系,公司的名称其实叫“中信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此外还有大量与阿里巴巴、京东、知名商业银行没有任何关系的网站在名称设置中做依傍、打“擦边球”,以达到使投资者产生误判的效果。
(2)雇用专人刷信誉。一是购买搜索网站竞价排名。通过广告营销等方式提前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或者关联理财、投资、P2P等关键词。二是借助专业论坛。鉴于大部分投资者在投资前多通过网贷之家、网贷天眼等专业论坛查询平台信誉、业绩等情况,并以之为选择平台重要依据,因此有平台为达到扩大知名度的目的,雇用网络水军刷好评和信誉,制造网站关注度排名靠前、交易量大、信誉好、安全可靠的假象。三是依傍主流媒体背书。以2015年年底被立案侦查的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e租宝”)为例,该公司投入巨资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的黄金时段播放广告,并投资赞助多档电视节目和多类会议、赛事和商品,打开品牌知名度的同时也骗取了投资人的信任。[11]四是在银行账户的开设上依傍知名金融机构,例如在知名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正规金融机构内申请开设对外户名为某银行或某第三方支付机构名称的内部结算账户,然后在对外宣传中声称公司账户及资金为该银行或支付机构“托管”,欺骗投资群众。
(3)故意混淆“存管”、“托管”等专业金融术语。资金存管(分账)和资金托管是P2P平台实现资金保存和流动的两类最主要方式。资金存管多指P2P平台在商业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置交易资金、风险备付金等存放流动的账户体系并可随时调用、提取资金,由上述第三方机构负责资金保管而不承担监督资金流向义务。资金托管是指由借款和投资双方在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开设资金账户,并委托其根据交易指令划转资金,平台运营方不接触借贷资金,而是由第三方机构监督核实资金来源和走向真实性。两者根本区别即在于第三方机构是否肩负监督管理的职能和义务,在托管模式中第三方机构责任吃重、监管效率相对偏低,但也更符合网络贷款本质,同时商业银行等机构在系统支持、硬软件保障和风险规避方面相较而言更具优势;但存管在平台实际运营中的可行性更强,因此越来越多大型P2P平台寻求与银行的资金存管或托管合作,在避免直接接触资金、触及“资金池”红线的同时又借以提高平台自身公信力。虽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平台资金做出了应当由银行托管或者存管的原则要求,但是目前只有极少数平台已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签约存管。一些平台在经营宣传中,在与第三方机构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谎称已开设资金存管或者托管账户,或者以其户名在第三方机构开设普通结算账户、签订存管协议而在宣传中谎称资金由银行“托管”,欺骗不了解真相的投资群众。
1.3.3 犯罪专业化、隐蔽化趋势显著
(1)作案范围国际化。为防止侦查机关和国内网络运营商合作获取平台犯罪线索与犯罪证据,有平台选择依靠境外服务器搭建,对在物理空间中以地域划分为基础的刑事管辖规则提出严峻挑战。同时在该类案件的侦查实战中也出现了主要犯罪嫌疑人借助互联网的全球化无国界特征在国外利用网络通讯对国内经营活动进行遥控指挥或者组织分工明确、层链紧密的跨国犯罪团伙实施犯罪的现象。
(2)招募专业金融机构人员参与。有的平台串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伪造印章、“破损换折”、“三次密码”、“一次密码伪造存折”等手段,或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故意混淆、诱使储户投资于平台集资项目;或者通过银行离职人员假冒在职人员骗取储户存款。也有平台通过招募或者串通保险行业从业人员,诱骗保险消费者退保购买P2P产品,或者承诺P2P产品高收益,诱导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质押将质押贷款作为投资款投入P2P平台。
1.3.4 恶意诈骗型平台占比上升
鉴于P2P平台犯罪面临取证难、定性难等现实问题和偏低的立审比,[12]有犯罪分子以相同手法在多个地区屡次作案,快速搭建山寨平台后通过“秒标”、“天标”等项目快速聚拢资金,然后销毁网站数据后携款跑路,犯罪流动性极强。据网贷之家统计,2014年全年问题P2P平台总数为275家,其中诈骗类平台共计126家,占比高达45.8%。[13]
在以P2P平台所涉的经济犯罪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防范中,面临追赃挽损难、资金交易关系查证难、犯罪嫌疑人抓捕难、证据获取取证难、涉稳事件处理应对难等现实困难,公安机关及相关监管部门在案件的侦查防范中也要充分引入和借鉴大数据思维、结构思维、跨界思维、平台思维等互联网思维模式,不断推进侦防手段的迭代创新。
2.1 以大数据思维建立健全P2P行业征信体系
大数据思维是互联网思维的核心,主要是指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归类、分析、预测,挖掘数据之间潜在的关联性和规律性,进而获得更高价值产品、更贴近实际需求服务和更深刻的洞察力。进行大数据分析的前提与关键是收集和分析海量数据,并通过预测事物发展规律和趋势以辅助人们作好应变决策。
在P2P网站所涉嫌经济犯罪的防范中,也要充分借鉴和引入大数据思维,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方面取得进展。在国家层面,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由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牵头,以部际联席会议方式负责。我国于2013年3月颁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依据个人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的分类对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解决了我国征信行业无法可依的问题。截至2014年底,全国联网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为8.57亿自然人和1969万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征信系统,平均每天企业和个人查询数量达140万次。[14]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下发《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分工方案》,就信用法律法规制度和信用标准体系建设、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等方面的目标要求和职责划分作出具体规定。
除此之外,有保险、证券、信托、资产管理和融资性担保等公司也开始介入征信业务。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6个月。上述的征信机构通过消费、电商、社交等方面的数据收集和整理分析对用户身份特质、行为偏好、履约能力等进行评价,对传统银行征信体系作出有效补充。此外,在对接人民银行社会征信系统之外,有平台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建设了独立的征信和信用评价系统。以拍拍贷平台设置的魔镜系统为例,平台基于六大环节风控流程获取借款用户2000多个字段的信息,经过层层筛选、转化、加工最终形成对每个借款标的的准确风险概率预测。而其所采集的信息不仅包括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信贷记录等数据,亦囊括从网络平台渠道获取的用户的信用行为、网络黑名单、相关认证、网上行为数据、社交关系数据和第三方渠道获取的信用评价数据,而以上述信息为基础构建的个人信用风险模型较之传统的线上风险评估系统更能全面综合地反应借款人的信用状况。[15]
2.2 以前瞻思维强化风险预防和控制
在以P2P行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方面存在“三个滞后”:一是立法规制滞后于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创造不断涌现,现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准入、交易流程、安全保障和事后救济等方面的监管控制基本呈空白状态,难以满足企业和用户对金融交易安全的实际需求;二是监管模式滞后于现实需求。基于线下金融交易管控形成的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和制度在讲求创新和即时便捷的互联网金融面前深显捉襟见肘;三是行业自律滞后于发展规模。由于明确的监管细则尚未出台,所以行业自律在较长时段内仍为P2P行业监管的重要原则之一。2014年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就已制定并颁布《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对资金托管、信息披露、征信等经营的关键环节共寻解决方案,但自律组织在促进P2P机构实现信息披露透明化、日常经营规范化上的效果仍十分有限,亟需激励惩罚措施的兑现和监管政策的落地。[16]而且就已发案件的侦查而言,平台引发经济犯罪尤其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案发多是在平台资金链条断裂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之后,以执法打击为代表的事后惩戒措施在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方面的效果上显著逊色于事先预防和事中干预措施。因此执法部门需要提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口,以“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的前瞻思维和战略眼光做好犯罪的预警防范,通过对P2P网站企业、借款人和投资者的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不仅为企业提供精确的客户犯罪预警以防控外部经营风险,而且为用户提供网站的犯罪预警以减少企业内部犯罪的发生。
2.3 以结构思维推进涉案情报信息研判流转
结构思维指的是目标清晰、高度概括而且全面的分析实现目标所需的资源,并且有达成目标的具体计划和方法,一般指对整体系统按照一定的规则划分为若干单元,分别实现自身功能后实现整体系统功能。结构思维体现在P2P平台所涉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即为“情报导侦”,即通过对结构严密、流程清晰的情报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调度运用,以全面掌握犯罪特点、手法、规律及趋势,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助力。
在犯罪信息收集方面,需要打破传统经济犯罪中条块分割、各自为阵的证据和情报信息收集模式,主动适应网络信息互联互通、无物理边界的特征,以互利共享的理念推进情报信息共享,重点获取线索类、基础类、案件类、网络基础数据和社会类情报信息,整合资金流、物流和人流等关键数据。而且在P2P平台所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尤其应当重视电子数据的获取和存储。由于平台成员之间交易联络以及借款人、平台与投资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主要依靠银行转账、快捷支付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划拨,用户注册、登陆、交易数据、借款人上传的个人证明文件以及平台管理费收支记录等也都留存于网站服务器或后台,甚至借款方、投资方和平台方之间联系也主要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势必会留下大量的电子痕迹,电子数据即成为对P2P网站涉嫌经济犯罪侦查中必不可少的证据类型。但电子数据的保存和提取一方面面临数量冗余需要鉴别和挖掘、保存期限一定导致时效性强以及存储介质脆弱易损坏等客观问题,另一方面也面临嫌疑人为隐瞒犯罪事实而恶意修改甚至销毁的主观问题,这就要求侦查员不仅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重视对犯罪现场勘查,而且要全面提升侦查取证的专业化水平,提升借助专业工具、采取专业手段获得助力破案的关键证据的能力。
在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方面,通过聚合经侦、情报、网安、信息通讯等部门专业技术手段和掌握的情报信息资源,依托涉案账户资金查询等专业技术手段和大数据分析工具搭建实战分析应用研判平台,分析关联犯罪资金流、物流、人流、信息流的完整架构,掌握平台人员层级关系、涉案资金流向、借款企业经营实力和实际控制人员变化情况等信息。
在情报线索的流转处置方面,可尝试探索在现有情报信息平台基础上建设统一的互联网经济犯罪线索管理平台,在参考一些地区成熟做法[17]的基础上推进涉网经济犯罪线索全警录入、统一研判、核查打击和成效反馈,并由统一的情报线索管理平台对线索流转经营过程进行技术支撑引导和绩效评估奖励,以实现互联网经济犯罪信息在全警范围内的循环增值利用。
2.4 以跨界思维促进部门联动与合作
以网络银行、电商网站、智能地图、uber等“互联网+”在金融、零售、交通等传统行业的衍生产品为代表,互联网领域跨界创新的本质是通过综合发挥不同界别产品的优势并挖掘其潜在价值,并最终实现产品结构效率和运营效率的提升。在对以P2P网站涉嫌经济犯罪为代表的网络经济犯罪的侦查防范中,也要充分借鉴跨界思维,协调多警种、多部门和多渠道的力量共筑合力。在公安机关内部协作中,一方面要在警种合作中完善联合打击互联网经济犯罪工作机制,可以以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为主,加强和情报、治安、网监等多警种的协作配合,提升案件侦查所需线索证据获取的途径及能力,尤其是在网络技术和维稳工作等方面得到支持。另一方面要在地域合作中推进集群战役长效机制,在协商确定案件管辖的基础上对互联网经济犯罪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配合经营,由案件侦查入手深挖犯罪上下游链条,摧毁犯罪网路。
在部门执法协作中,公安机关要加强与金融管理、银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与协作,明确各单位在防范互联网经济犯罪、维护辖区金融安全方面的职责分工,建立辖区金融基础信息采集、研判和评估保管的工作制度,并通过联席会议、定期会商、专业工作站、专家顾问等部门协作制度推进各类重点信息资源整合。此外还要在执法办案中进一步规范和健全线索通报、证据互认、协助执行、联合取证等工作机制,针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及社会稳定的互联网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发挥联合办案优势,开展集中打击,提升行政机关综合执法效能。
2.5 以平台思维调动社会力量进行综合防控
互联网思维中的平台思维是开放、共享、共赢的思维,其精髓在于打造一个多主体互利共赢的生态圈。在对P2P网站涉嫌经济犯罪的侦查防范中也要融入平台思维,善于借助和利用各类平台以调动全社会打击防范P2P网站经济犯罪的合力,实现合作共赢。一是依托行政部门执法平台发布联合预警,通过专业的情报信息中心和犯罪研究部门收集犯罪案例、手法和动态,综合各类犯罪风险和发案趋势及时发布风险预警通报;二是依托行业协会平台促进行业自律,充实专线工作联络室、工作室的前沿工作内涵,推动犯罪防控工作向市场主体部门延伸,密切同行业协会和企业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对辖区内重点企业的动态信息采集,敦促本地区P2P网站以《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评级与认证标准》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对照信用评级与认证标准、企业信息披露标准、从业人员信息披露标准等标准,从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风险防控发布体系的角度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三是借助网络媒体平台开展广泛宣传,由于P2P网站经济犯罪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相应的宣传活动也应当在巩固现有宣传阵地的基础上重视网络渠道的拓深。既发挥好电视、报纸、电台、宣传片和重要时间节点专项宣传等传统宣传方式的作用,又通过微博、微信、APP等新兴媒体手段推送犯罪预警防范信息,为网友答疑解惑,引导群众树立理性的投资意识,增强防范经济犯罪的能力。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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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
A
2095-7939(2016)01-0041-06
2016-02-29
陈政耀(1987-),男,山东定陶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要从事刑法学与犯罪学研究。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