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庆文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司法保障问题的思考
阎庆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司法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晴雨表”。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表现在司法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面对新的形势任务,人民法院要增强服务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这个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为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判断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风向标之一。随着我国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类型、特点等均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对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职能的发挥提出新的要求。
(一)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向好发展的总趋势没有改变,但是经济增速放缓、下行压力增大引发多重连锁反应,导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特别是民商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从统计数据看,2014年全国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同比上升7.41%。在全国民商事案件中,合同纠纷占55.9%,同比增加了2.28%,数量居民商事案件首位;一审合同案件同比增长了11.36%,借款、买卖、服务、劳动争议、房地产开发经营5类合同纠纷在新增一审合同纠纷案件总数中占72.79%。民商事案件是人民法院各类案件中和经济发展联系最为密切的案件类型,合同交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等价交换的基本形式,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上升、比重增加,一方面说明市场主体交易活动依然活跃,经济社会发展依然充满活力,另一方面也表明民商事审判在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成为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发挥的重要领域。
(二)企业重组和知识产权纠纷增多。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是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特征和必然要求。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的企业兼并、强制清算、股权转让等案件达到了1.2万件,同比上升13.2%,表明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市场主体优胜劣汰的步伐正在加快;审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达到了11万件,同比上升了10%,这和我国创新驱动战略实施以来,专利申请量已经居世界第一,科技经费投入达到高速度阶段,技术市场活跃,高技术产品出口大幅增长的总体状况相匹配,这说明人民法院对于调结构、转方式、促创新的保驾护航作用日趋重要。审理好企业重组、改制、破产、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类案件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
(三)执法办案的难度进一步加大。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伴随着经济增速的放缓,经济发展中长期积累起来的各种隐形风险逐步显现,人民法院执法办案遇到的情况更加复杂。通过宽严相济、调判结合、公正司法、强制执行等司法手段,化解矛盾、协调利益、促进发展的难度进一步增大。从金融领域看,由于经济增速放缓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增大,民间金融活动异常活跃。2014年,全国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同比上升了15.4%,其中借款合同纠纷同比上升17.96%;与此同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也同比上升了27.68%,案发热点地区扩大到全国12个省市区,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及领域和受害人更加广泛,其中有的个案涉案金额高达几十亿元,对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提出了全新课题。从房地产领域看,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同比增长18.7%,案件呈现出当事人诉讼从出卖方“悔卖”到买受方“悔买”的明显变化,诉讼群体化、刑民交叉法律关系复杂化、以房抵债虚假诉讼等问题表现突出,依法稳妥处理实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双赢局面的难度很大。从涉小微企业发展的案件看,2014年全国新收股东权纠纷案件上升36.69%,票据纠纷上升15.46%,证券欺诈纠纷上升1.36倍,表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然表现突出,通过民间借贷和参与经营融资方式导致企业股东在权益分享、责任分担等问题上产生多种矛盾和纠纷,从司法层面加强服务保障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四)行政审判的任务进一步加重。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转变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科学进行宏观调控是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关键。随着简政放权、减税让利等多项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采取和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进一步转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也发生了新的变化:2014年全国新收一审行政案件上升15.17%,2015年5月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仅1个月,新收行政案件就同比上升221%,办案压力显著增大;审理的行政案件涉及到70余个行政管理领域,其中涉及规划、拆迁等的城建类和涉及土地、矿产等的资源类行政案件占案件总量比例最大,分别为15.93%和14.25%,在行政审判中通过司法手段确定权利归属、实现资源配置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重大考验;审结的行政一审案件中,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比例较低,说明通过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职能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人民法院要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找准工作结合点和着力点,立足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强化公正司法第一责任,突出重点领域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在经济发展新常态条件下为保障经济社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加强民商事审判,促进公平竞争和交易安全。把努力保持经济稳定增长摆在首位,强化民商事审判职能,促进“三驾马车”更加均衡的拉动增长,确保经济增长速度“换挡”不“失速”。平等保护不同投资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审理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资本变动等案件,促进过剩产能的化解和生产要素的整合;依法保护社会资本对铁路、市政等基础建设和金融、公共服务等公共领域的投资权益,促进投资多元化。妥善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加大对失信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民事制裁力度,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注意保护新的消费增长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妥善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平等保护境内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进出口贸易稳步增长,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依法妥善审理借款、票据、信托等金融案件,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准确把握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规范融资租赁和新类型担保,促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注重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
(二)加强涉产业改造升级、知识产权审判,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创新驱动。把保障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大对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结合起来,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促进产业向结构更优、质量更好、效益更高的中高端水平迈进。妥善审理企业兼并重组及公司主体变动、破产等纠纷案件,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做好涉及新能源、新材料、现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新兴产业以及纺织、医药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各类案件审理工作,依法审理文化、会展、物流、旅游等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纠纷案件,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依法审理好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等合同纠纷案件,加强对创业投资纠纷的调研,发挥裁判指引作用,鼓励各类资金投资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建设,助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
(三)加强涉民生案件审判,促进群众生活不断改善。要高度重视做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民生案件审判工作,通过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成果由更多的社会成员共享。妥善审理人力资源、劳动争议等案件,对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低收入群体劳动报酬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帮助经营制度不完善的小微企业和劳资关系复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促进劳动者就业和居民增收。依法审理社会保险纠纷和劳动行政案件,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费征缴非诉执行案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稳妥审理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发生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销售等案件,高度关注“农转非”、“村改居”之后的剩余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促进城镇化顺利推进。高度关注资源开发、土地空气水资源污染等环境保护问题,强化对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依法制裁污染、危害环境的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行政审判,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围绕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政府履职类型案件,保证简政放权和宏观调控政策落到实处。严格按照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行政案件,依法扩大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严格对实施经济管理行为的审查标准,督促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经济管理职责。高度关注行政机关对经济秩序管理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的良好环境。
经济发展新常态既是“新态”又是“常态”,对司法工作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人民法院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需求,强化审判职能,深化司法改革,优化队伍素质,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本文作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