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价值和矿业权价款初步研究

2016-02-09 06:32谢贵明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6年5期
关键词:价款矿业权所有权

■ 谢贵明

(吉林国地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长春 130021)

矿业权价值和矿业权价款初步研究

■ 谢贵明

(吉林国地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长春 130021)

文章讨论了矿产资源及其特征、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特征和矿业权及其特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包括对矿产资源消耗的补偿权益和对矿产资源利用的权益;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权益就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利用权益,不包括对矿产资源消耗的补偿权益。矿业权价值构成包括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收益(权益)和矿业权投资者收益(权益);矿业权价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国家初始矿业权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身份参与的社会产品价值分配,矿业权价款内涵就是国家初始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权益(其中包含了矿业权国家投资者权益)。

矿产资源;所有权;矿业权;国家初始矿业权;矿业权价值;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格

对矿业权价值和矿业权价款内涵的认识是矿业权评估和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税费制度设计改革的一个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由于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的法律制度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不同社会主体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制度、矿业权价值和价款、矿业权市场交易和矿业权评估等存在较大认识分歧。本文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物权法律理论和实践,对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的概念和特征,矿业权价值和价款内涵及矿业权价值与价款的关系等进行了初步探讨,期望对矿业权评估和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税费制度设计改革有所启示。由于矿业权价值和矿业权价款内涵是一个研究难度大的课题,本文的研究只是初步尝试,受笔者水平所限,文中论述和观点难免有错误或不足之处,真诚希望相关研究者批评指正。

1 矿产资源及其特征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之一,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离不开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及其特征的正确认识是研究矿产资源物权制度、管理制度和矿业权评估的源头。

矿产资源简称矿产,是指位于地下由地质作用形成的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或具有某种经济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的一切物体。从自然和经济属性分析矿产资源的基本特征如下:

(1)矿产资源具有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有用性,具有使用价值。因此矿产资源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等财产权的物质载体,是财产权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2)矿产资源具有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耗竭性,具有价值。因此矿产资源的利用(勘查开采)须受产权制度和物权理论的规范指导。

(3)矿产资源的分布具有隐敝性、不均衡性、差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矿产资源的空间位置、数量质量和开采条件等需经人类的探索认识和勘查评价,矿产资源的利用必须经过地质调查、勘查发现、勘查评价和开采开发等工作过程才能实现,即必须要通过勘查开采工作过程才能实现;也就是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是对矿产资源的利用行为或方式,是为了追求对矿产资源利用的经济价值和利润。

(4)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过程具有探索性、反复性和风险性。因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要经历地质调查、勘查发现、勘查评价和开采开发的过程,是一个矿产资源从无到有、从未知到已知、勘查内容要求越来越全面、勘查精度越来越高、认识由浅入深、资源储量可靠性逐渐提高、风险性逐渐降低、用途逐渐提升和矿产资源逐步显化直至开采开发的过程。

(5)矿产资源具有动态变化性。随着人类对矿产资源利用技术水平的变化和提高,矿产资源的类型和价值是动态变化的,原来不是矿产资源的可变成矿产资源,而且会不断发现新的矿产资源类型。

(6)矿产资源的矿种和类型具有多样复杂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风险具有极大差异性。不同矿种和不同类型矿产资源的成矿地质条件、找矿标志、控矿因素、埋藏深度、矿体特征、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矿床勘查类型、勘查工作方法和布置、矿床开采方法、矿床的价值和开采开发投资收益等都多样复杂;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风险具有极大差异。

(7)矿产资源具有人类历史多种社会资源的投入贡献性。矿产资源是位于地下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或具有某种经济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的一切物体,是一个须经勘查开采逐步显化的过程,故矿产资源是人类历史上经济、技术、劳动、智力、管理等多种社会资源共同投入贡献形成的一种状态。

(8)矿产资源具有生态环境性。矿产资源不仅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而且是自然环境的组成部分,因此对矿产资源不仅要合理有效利用,而且要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

2 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特征

如何利用矿产资源是一个国家或社会最重要的不动产制度之一,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最基础的制度。在人类历史上矿产资源所有权大致有地主所有、封建特权所有、先占人所有和国家所有或公共所有等几种形式。

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是由《宪法》规定,同时受《宪法》《物权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范调整。我国实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唯一一种所有权,因此矿产资源所有权就是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是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矿产资源并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

从经济和法律属性分析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矿产资源所有权就是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恒久性,是物权种类中最完整、最充分和最高的权利,其权能是无限的和不确定的。

(2)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是矿产资源,但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是一种脱离客体而存在、纯粹抽象化的非常安全的经济—法律权利,所有权人可以将矿产资源交付市场主体使用。

(3)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高效配置和利用矿产资源,确认和保护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力和利益(简称权利或权益)。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最高效率在于矿产资源的利用而非矿产资源的所有,以及保障矿产资源资产在市场运动中得以增值。

(4)在不同经济运行模式下,矿产资源的利用方式、配置方式和利用效率是不同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矿产资源的所有、利用、经营、投资和分配都高度集中由政府统一行使权力,没有市场主体,没有资源交易,矿产资源的价值不能通过价格显现,实行矿产资源的无偿使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变,但矿产资源的利用、经营、投资和分配都由市场配置和市场主体决策。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有偿取得,通过矿业权的市场交易实现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高效配置,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的价值都得以显现。

(5)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国家承担矿产资源的财产所有者和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者多种职能。作为矿产资源的财产所有者其职能包括确认和保护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保护社会公共的权益;作为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者其职能包括实现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

(6)基于矿产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耗竭性以及矿产资源具有价值,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包括了对矿产资源消耗的补偿权益和对矿产资源利用的权益。

3 矿业权及其特征

矿业权对实现高效配置和利用矿产资源,确认和保护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以及实现和保护矿业权人的权益,具有关键性作用。

矿业权可定义为直接支配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进行利用并享受因此所得利益的一种权利。若利用的具体方式是勘查矿产资源,则矿业权就是探矿权;若利用的具体方式是开采开发矿产资源,则矿业权就是采矿权。矿业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矿产资源利用的一种产权制度设计。从经济和法律属性分析矿业权有如下特征:

(1)矿业权的设置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职能和市场主体利用矿产资源目的实现的途径。矿业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对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要求和再造,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变革来支撑。计划经济是一种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高度合一的经济运行体制,实质上是由政府或政治权力推动的经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是一体的,没有分离,也没有必要分离。而市场经济则是一种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相分离的经济运行体制,是一个由资源(法律上称财产)所有权人推动的经济;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的所有与利用必须相分离,矿产资源的使用、生产、经营、分配等由分散的市场主体拥有和组织实施。

因此从市场经济和财产权的层面研究矿业权,矿业权实质就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财产权,矿业权市场就是矿业权人决策推动的矿业权运动。矿业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确认和保护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保护社会公共的权益、实现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保护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和实现市场主体利用矿产资源目的的根基。

(2)矿业权具有物权的特征。矿业权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客体都是特定发现的和没有发现的矿产资源,具有特定性。矿业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社会上所有人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矿业权的义务;矿业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矿业权具有对客体的依法支配和管领权利;矿业权受保护,保护的方法具有广泛性。

(3)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权能,是从资源利用的角度所界定的矿产资源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能改变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由于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和耗竭性,矿业权还具有对矿产资源的消耗权。

(4)矿业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独立物权、生产要素,并具有价值。矿业权相对矿产资源所有权而言是对矿产矿资源的用益物权,是以占有为前提,收益为目的,属他物权。矿业权本身又是一个独立的物权,是一种法律上的财产权、经济学上的资产和资本,因此矿业权是一种生产要素,并具有价值。矿业权的所有权归矿业权人。

(5)初始矿业权界定为国家所有。我国矿业权的初始或静态所有权界定为国家所有。在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没有分离的时候,矿业权的初始或静态所有权由法律界定,我国实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唯一一种所有权,即矿业权的初始或静态所有权界定为国家所有。简单而言,矿业权就是勘查矿产资源和开采开发矿产资源的权利,谁有资格初始拥有这种权利?毫无疑问只能是矿产资源所有者,即国家。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利用权均由国家行使,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处于没有分离的状态;而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客观要求实施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相分离的模式,即要求国家设置和有偿出让矿业权,由矿业权人行使矿业权的相应权利。

矿业权的初始界定国家所有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中对矿产资源利用权益的体现,只有矿业权的初始界定国家所有从法律上实现以后,才能通过市场竞争实施矿产资源的有效运用。

(6)矿业权的初始设置和动态运动(或动态交易)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和利用者相分离。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运行模式下,国家设置矿业权、将矿业权出让给市场主体(矿业权人)和允许矿业权人动态交易矿业权,是矿产资源得以利用的前提条件,是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保障,是矿业权市场形成的前提,是矿产资源得到优化高效配置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实现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力和利益的唯一途径。

(7)矿业权一级出让交易市场和二级转让交易市场。国家设置矿业权并将初始矿业权有偿出让给市场主体,形成了矿业权一级出让交易市场。矿业权人将合法拥有的矿业权实行出售、作价出资、合作、抵押、非货币交换和债务重组等转让行为,就形成了矿业权二级转让交易市场。

(8)从市场配置资源角度即从矿业权所处的市场运动状态可划分为三种矿业权类型,即可将矿业权划分为国家初始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和二级转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

(9)市场主体取得国家初始矿业权要支付成本。矿业权的初始界定国家所有从法律上确认后,其取得就已经处于一种竞争状态,市场主体要取得矿业权就得支付成本,而且在矿业权市场运动中会引起后来者取得矿业权支付的成本提高。

(10)矿业权使矿产资源因使用而升值。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从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高效配置和优化高效利用(或称矿产资源的优化运用),矿业权是最重要的而矿产资源所有权并不重要,一级出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比国家初始矿业权更重要,二级转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比一级出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更重要。国家初始矿业权的设立实现了矿产资源市场化运用的前提条件,因此从矿产资源的优化运用而言矿业权是最重要的,而矿产资源所有权并不重要。一级出让市场取得矿业权的实现,意味着矿产资源的运用通过市场交易由国家转移到市场主体,国家的矿产资源和市场主体的支付成本在市场交易中都得到了增值,实现了矿产资源的一次优化运用,因此一级出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比国家初始矿业权更重要;二级转让市场取得矿业权的实现,意味着矿产资源的运用通过市场交易由一个市场主体(矿业权人)转移到新的市场主体(新矿业权人),国家的矿产资源、市场主体收益或支付成本在市场交易中都得到了增值,实现了矿产资源的再次或多次优化运用,因此二级转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比一级出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更重要。总之矿业权的市场运动交易对矿产资源的优化运用是最重要的。

(11)矿业权的客体是矿产资源,作为一种商品处于矿业产业的上游或源头。

(12)矿业权制度要发挥矿业权对矿产资源的配置作用和对矿业权人的激励约束作用。矿业权制度是矿业权的取得和保护及矿产资源利用和收益的准则,直接决定矿产资源经济活动中不同主体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目的,要发挥矿业权对矿产资源配置作用、对矿业权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实现公平和效益两个目标。一个好的矿业权制度使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矿业秩序良好、矿业权主体依法努力经营效益良好、矿山生态优美、矿业市场繁荣、矿产资源运用组合丰富多样。

(13)我国矿业权大多都包含国家投资。从矿产资源具有人类历史多种社会资源的投入贡献性分析,国家设置的初始矿业权也包含了人类历史上经济、技术、劳动、智力、管理等多种社会资源共同投入贡献,大多都包含了国家的地质勘查投入和科学研究投入。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各种地质工作的投资全部来自于国家地勘投入,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代,地勘投资主体多元化,但国家仍以多种形式在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和矿产地质等方面保持一定的地质勘查投入,国家投资仍是地勘投资的重要来源。

4 矿业权价值

如前分析,矿业权在法律上是一种财产权,在经济上是一种资源、资产和资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业权是有价值的。矿业权市场或市场机制不是别的,正是矿业权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也就是矿业权的市场运动交易会形成一种市场价格,而这种市场价格又进一步引导矿业权的市场运动交易和调节矿业经济的运行。

从矿业权的市场运动动态分析,从国家初始矿业权到市场主体从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有偿取得的矿业权,再到市场主体在矿业权二级转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矿业权的价值是动态变化的。从静态价值分析,在矿业权的动态运动中,矿产资源不断地向着优化高效配置和优化高效利用(即优化运用)方向变化,矿业权的价值和矿产资源的价值都是逐渐提升的。

在市场动态运动过程中,矿业权的价值构成应包括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收益、矿业权投资者收益和矿业权劳务者收益三部分。我国矿业权劳务者收益是由矿业权投资者支付和约定承担的,或者还有国家法规对矿业权劳务者的重要贡献进行奖励。因此矿业权的价值实质由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收益(权益)和矿业权投资者收益(权益)两者构成。

4.1 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收益

矿业权是国家为了获得和实现所有者权益以及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配置和高效利用而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设置的一种权能。矿业权是有用的和稀缺的,矿产资源通过矿业权市场运动要升值。从矿业权价值的形成看,矿业权价值很大一部分取决于矿业权本身和矿业权客体——矿产资源本身(即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由此可见,矿业权价值无论或大或小都必定包括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收益。

如前所述,由于矿产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耗竭性以及矿产资源具有价值,因此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包括了对矿产资源消耗的补偿权益和对矿产资源利用的权益。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权益就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中对矿产资源利用权益的体现。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权益,只是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组成,不包括对矿产资源消耗的补偿权益。

4.2 矿业权投资者收益

矿业权出资者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矿产资源,进而探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使矿产资源升值,形成投资的收益。矿业权的生产有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种风险性和不确定性都是由矿业权出资者承担的。如果找不到矿或只找到利用价值很小的矿,矿业权出资人要承担血本无归和巨大亏损的风险;如果找到矿并产生了资源升值,这种收益理所当然应归矿业权出资人所有。在矿业权生产过程中的勘查投入和勘查劳务支出也是由矿业权出资人支付的。另外从矿业权价值形成角度看,矿业权的价值除取决于矿产资源本身因素外,还取决于矿产资源的追加投入,即矿业权出资者的投资。无论是国家对矿业权的投资还是市场主体(矿业权人)对矿业权的投资,矿业权投资者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认识发现矿产资源,进而探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使矿产资源升值,形成矿业权投资收益。由此可见,矿业权价值也必定包括矿业权投资者收益。

特别指出的是,正是矿业权出资者既承担风险,又享受收益,所以出资者收益价值大小取决于矿业权价值大小,而不取决于出资额大小,既可以高于出资额,也可以小于出资额。

总之从矿业权在市场动态运动过程中分析,矿业权的价值构成包括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收益(权益)和矿业权投资者收益(权益)。但是,从矿业权在市场动态运动过程中所处的某一时点分析,由于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收益(权益)已由矿业权人投资支付,因此矿业权的价值就是矿业权投资者收益(权益)。

5 矿业权价款

5.1 现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我国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现行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费制度和形式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139号)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5.2 矿业权价款的法规规定和发展

5.2.1 国务院三个行政法规关于矿业权价款的规定

为了适应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1996年完成《矿产资源法》修改,1998年国务院出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三个行政法规,实现了矿业权由无偿取得到有偿取得的法律制度支撑,其主要体现就是收取矿业权价款。

矿业权价款包括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矿业权价款最早的法律概念是由1998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三个行政法规规定的。

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653号令《国务院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去了“经评估确认的”内容)

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653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去了“经评估确认的”内容)

根据上述国务院三个行政法规对收取矿业权价款的规定和2000年5月16日《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认为矿业权价款是矿业权国家投资收益,而且必须满足矿产地的要求,也就是矿业权价款是矿产地的矿业权国家投资收益。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实行的是矿业权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制度、矿业权有偿取得与无偿取得的双轨制度。

5.2.2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矿业权价款的规定

从2000年左右开始,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必然要求,我国矿业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和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以竞争性方式出让为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省级政府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定了大量有关矿业权价款收取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以2006年10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为标志,取消矿业权有偿取得与无偿取得并存的双轨制,矿业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矿业权除按规定允许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根据这些规范性文件,现在所有的矿业权一级市场出让都要收取矿业权价款,包括根据矿业权评估确定的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价款和根据矿业权评估确定底价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形成的矿业权价款,全面突破了上述国务院三个行政法规对收取矿业权价款的规定。

因此,有人认为现在的矿业权价款收取已违反了国务院三个行政法规对收取矿业权价款的规定和有关矿产地的规定,矿业权价款收缴扩大化,等等。

笔者认为所有的国家初始矿业权在一级市场出让都要收取矿业权价款,是市场配置资源对矿业权制度建设的内在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国家初始矿业权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身份参与的社会产品价值分配。矿业权是有价值财产、资产和资本,国家初始矿业权在一级市场出让交易必然形成价格,市场主体要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必须要收取相对应的矿业权价款。法规源自社会又指导社会,经济运行方式的变革需要制度变革来支撑,现在需要对矿业权全面有偿取得和收取价款的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总结研究并提升到法规层面。

5.2.3 矿业权价款的内涵

计划经济体制实质上是政府推动或政治权利推动的经济,在矿产资源领域则表现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产资源投资者都是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勘查和开发、使用和配置以及管理等高度集中于政府一体;因此《宪法》规定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以矿产资源的无偿使用和矿业权的无偿取得形式表现出来的。

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实质是财产权制度的变革,是社会主体及其生存模式的再造。市场经济过程实质上是财产(资源)利用制度个人化和市场主体化的发展过程,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个由分散的资源(法律上称为财产)所有权人决策推动的经济。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使用等方面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都趋于多元化,包括国家、企业、自然人和外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环境。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宪法》规定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必然要求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有偿取得。

笔者2008年曾提出矿业权价款的内涵是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国家投资者权益之和,或者说矿业权价款实质是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国家投资者权益之和。事实也表明,随着矿业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和矿业权人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制度的全面实施,我国矿业权一级和二级市场的投资主体都已经逐步趋于理性和冷静。

如前所述,矿业权在法律上是一种财产权,在经济上是一种资源、资产和资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业权是一种生产要素、并具有价值,矿业权在一级市场出让和二级市场转让交易都必然形成价格。在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无论是国家初始矿业权,还是一级出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和二级转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都是有价值的。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矿业权价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初始矿业权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身份参与的社会产品价值分配。矿业权价款内涵就是国家初始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权益(其中包含了矿业权国家投资者权益),是与一级出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价值和二级转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价值并列的一种类型的矿业权价值。国家初始矿业权若有国家投资,那么国家投资者权益理所当然属于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权益,也就是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权益理所当然包含了矿业权国家投资者权益,或矿业权价款理所当然包含了矿业权国家投资者权益。

因此,矿业权价款内涵就是国家初始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权益(其中包含了矿业权国家投资者权益);也就是矿业权价款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中对矿产资源利用权益的体现(其中包含了矿业权国家投资者权益),不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中对矿产资源消耗的补偿权益。

6 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值和矿业权价格的关系

(1)从矿业权的市场动态运动分析,矿业权分为国家初始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和二级转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三种类型。

(2)矿业权价款是一种类型的矿业权(国家初始矿业权)价值;矿业权价款与其他两类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和二级转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价值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

(3)从矿业权的市场动态运动分析,矿业权价款与矿业权价值的关系是矿业权价值包括矿业权价款。

(4)三种类型的矿业权价值也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一是由于矿业权是矿产资源价值的逐步显化过程,从国家初始矿业权到一级出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再到二级转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其静态价值一般是逐步提升的。二是在矿业权的动态运动中,矿产资源不断地向着优化高效配置和优化高效利用(即优化高效运用)方向变化,矿业权的价值和矿产资源的价值都是逐渐提升的。三是由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过程具有探索性、长期性、反复性和风险性,矿产资源的分布具有隐敝性、不均衡性、差异性和不确定性,从国家初始矿业权到一级出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再到二级转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其静态价值既可能提升也可能降低。

(5)矿业权作为一种商品,其市场价格受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支配。由于矿业权是一种处于矿业产业上游或源头的商品,矿业权的价值受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巨大。

(6)矿业权市场交易价格的形成是交易双方综合各种因素对矿业权价值判断的结果。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投资理念、资金实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是不同的,交易双方对矿业权价值的判断也是有差异的。如果矿业权的卖方对矿业权价值的判断比买方要低,那么矿业权市场交易价格就能形成,而不在于矿业权实际的价值是多少。因此矿业权价值评估作用不是确定矿业权市场交易价格,而只是为交易一方或双方确定矿业权交易价格提供一种咨询意见和参考依据;交易双方对自行确定形成的矿业权交易价格负责。

7 结论

(1)矿产资源具有有用性、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耗竭性,分布具有隐敝性、不均衡性、差异性和不确定性,勘查开采过程具有探索性、反复性和风险性,还具有动态变化性、矿种和类型具有多样复杂性、人类历史多种社会资源的投入贡献性和生态环境性等特征。矿产资源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2)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所有权制度,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包括了对矿产资源消耗的补偿权益和对矿产资源利用的权益,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最高效率在于矿产资源的利用而非矿产资源的所有;矿产资源在市场运动利用中增值。

(3)矿业权的设置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职能和市场主体利用矿产资源目的实现的途径。矿业权是从资源利用的角度所界定的矿产资源占有权、使用权和收入权,还具有对矿产资源的消耗权,但不能改变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业权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本身是一种财产、生产要素、资源和资本。初始矿业权界定为国家所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矿业权使矿产资源因使用而升值。从市场配置资源角度即从矿业权所处的市场动态运动状态角度,可将矿权划分为国家初始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和二级转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三种类型。

(4)从矿业权在市场动态运动过程来分析,矿业权的价值构成包括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收益(权益)和矿业权投资者收益(权益)。但是,从矿业权在市场动态运动过程中所处的某一时点分析,由于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收益(权益)已由矿业权人以有偿取得方式投资支付,因此矿业权的价值就是矿业权投资者收益(权益)。

(5)矿业权价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初始矿业权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身份参与的社会产品价值分配。矿业权价款内涵就是国家初始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国家初始所有者权益(其中包含了矿业权国家投资者权益),即矿业权价款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中对矿产资源利用权益的体现(其中包含了矿业权国家投资者权益),不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中对矿产资源消耗的补偿权益。

(6)矿业权价款是一种类型的矿业权(国家初始矿业权)价值;矿业权价款与其他两类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和二级转让市场取得的矿业权)价值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从矿业权的市场动态运动分析,矿业权价款与其他两类矿业权价值的关系是矿业权价值包括矿业权价款;矿业权市场交易价格的形成是交易双方综合各种因素对矿业权价值判断的结果。

[1]向松祚,韩小明.市场经济新体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2]高富平.物权法原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张洪涛,唐金荣,齐亚彬,等.矿产资源资产资本理论与实践[M].北京:地质出版社,2014.

[4]谢贵明.矿业权的特征探讨[J].中国地质矿产经济, 2003(5):23-26.

[5]谢贵明.矿业权价值构成的初步探讨[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10):21-22.

[6]谢贵明.对矿业权价值和价款的思考[J].黄金科学技术,2008(2):58-61.

[7]王希凯.矿业权有偿取得不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必须到位[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2(4):4-8.

[8]文正益.矿业权价款只是国家出资勘查资本权益的回报——对矿业权价款制度扩大化的思考及建议[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2(4):9-11.

[9]邢新田.关于矿业权价款的理论思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3(2):4-9.

[10]邢新田.矿业权价款“异化”及其防止建议[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4(1):8-12.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Value and Price of Mining Rights

XIE Guiming
(Jilin GuodiMining Right Evaluation Co., LTD, Changchun 130021, China)

This paper has discussed the meaning of mineral resources, mineral resource ownership, and mining rights; and has analyzed their characteristics. Specifcally, it points out that mineral resourcenational owner’s equity includ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for compensating the consump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and the rights for mineral resources utilization.Moreover, national initial owners' equityof mining rightsmeans that the national rightsfor using mineral resources,exclud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for compensating mineral resources consumption.Value composition of mining rights includesmining right national initial owners' equity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mining right investor’s returns (rights and interests). Mining right price means that in market economy conditions, the state, in the ownership of national initial production factors of mining right,participates in distribution of social value. The connotation of mining right price represents the value of the national initial mining rights; and the right and interests of mining right of national initial ownership (of which the interests of national investors is included).

mineral resources; ownership; mining rights; national initial mining right; the value of mining rights; the price of mining rights

F407.1;F062.1

A

1672-6995(2016)05-031-08

2015-12-13;

2016-01-27

谢贵明(1964-),男,江西省高安市人,吉林国地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研究员,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工学博士,主要从事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研究工作。

猜你喜欢
价款矿业权所有权
行政处罚中“工程合同价款”的认定研究
商品交换中的所有权正义及其异化
所有权概念有体性之超越及其体系效应——以析评Ginossar所有权理论为视角
2020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矿业权出让分级管理”
合同对价款没有作出约定怎么办
论如何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国际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基于底土资源管理的俄罗斯矿业权制度
所有权保留制度初探
矿业权审批优化服务改革的举措、成效及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