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华
(福建省永安市农业局经管站,三明 366000)
试论土地股份合作社需商榷讨论的问题
陈 华
(福建省永安市农业局经管站,三明 366000)
摘 要: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其中,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把土地集中起来组建的。文章试图对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入股及其分配、土地股份合作社运行机制等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寻求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成熟经验与可借鉴模式。
关键词:土地股份合作社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流转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成立和发展,促进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新型职业农民等新生事物地出现,逐渐改变着农村面貌,推动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算股份,变身股东,在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经营中,按股分红,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农村土地资产,土地变股权打破僵局,实现共享农业发展利益,稳定土地合作关系,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成股权,农民当上股东。合作社的土地要进行统一的耕种,这样农民不仅可以获得劳动的收益,还可以得到年底的收益分红。为了提升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就要进行土地经营权的入股,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的经营,而且对于农户来说还是最稳妥的办法。首先,农户是以承包地的经营权来入股合作社,符合中央在农村土地制度安排方面的基本方针;其次,随着城市化的前进步伐,要使农村土地的使用权等同于城市的土地使用权,这就对我国发展土地的资本化非常有利,从而可以进一步的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最后,就目前我国对于农村土地的帮张制度,通过实施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入股,不仅可以解除农户对失去土地的顾虑,还可以确保债权人以及第三人合法、正当的权益。在促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同时,也面临需商榷讨论的问题,该文提出以下几个粗浅的问题,以供商榷讨论。
由于耕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有保障的生产资料,在讨论土地作价入股时,农民只有在没有任何风险并得到基本的收益的前提下,才能把耕地进行作价入股,所以合作社在统一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合同》,为了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的合作社成员的积极性,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保证耕地年地租的基础上,承诺每年再进行一定金额的二次分配,但这样不仅影响到货币出资的成员利益,同时也势必牵制合作社发展的路径、规模和前景,所以合作社必须筹划如何计算,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资金额和货币出资额成员之间,进行盈余返还分配同等比例系数成为成员间的共识点。
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所支付的地租租金(一次盈余返还分配)是列入生产成本还是在分配时进行盈余返还分配,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不同(有无列入生产成本)直接影响到今后税收政策的问题,今后合作社不能减免税收,增加缴纳税额。另外,土地股份合作社由于当时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时,是以其10年或剩余承包期年限的地租总价金额作价入股,在其每年进行支付地租时,其作价入股的资金份额是否要逐年递减,还是在作价年限期满后直接将其作价入股份额取消或保持其作价入股份额不变,今后也将是每个合作社成员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农民入股是遵循“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如在经营一限中期或前期(1~3年或3~5年)提出退股,特别在合作社前期发展时期,要求退股的成员的股份和所记载在该成员账户上形成的份额是遵循《章程》规定如数退还是采用合理系数计算进行退股,或是成员只退出不占有股份不退还任何股份和份额,否则都势必违反《章程》规定或影响合作社发展后劲和其他成员的利益,特别是货币出资成员的利益。
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成员数是否要扩大(资)吸收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成员,不吸收不扩大(资)新成员,又一定程度上抑制土地流转和其他非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成员的积极参与性。
目前各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合作社都没有固定模式,各地都在探索与摸索中。如果能有固定的几种借鉴模式,或组织到有成熟经验的合作社学习取经,将有利于土地股份合作社今后的发展与规范化经营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