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俊文(山西省保德县农委经管站,忻州 036600)
忻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的做法
冯俊文
(山西省保德县农委经管站,忻州 036600)
摘 要:文章阐述了山西省忻州市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具体做法。
关键词:农村土地 经营权 有序流转 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忻州市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结合忻州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办法。
坚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以改革为动力、依法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的基本原则,紧紧抓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关键环节,重点突破,全面提升,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
2.1 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以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建立健全以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各县(市、区)要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契机,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所记载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完全一致,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账簿完善、权证齐全。
2.2 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和要求,按照“市协调、县主体、乡实施、村承办”的工作模式,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薄不健全等问题。
3.1 鼓励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
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委托及代耕等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制定流转奖补等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提倡农户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流转服务等合法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土地。鼓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它方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鼓励流转双方以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方式确定流转价格。
3.2 继续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不断完善县、乡、村3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立流转监测制度,开展土地流转信息发布、资质审查、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及鉴证、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村级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由村报账员担任土地流转信息员,及时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提供农户流转信息,反映农户流转意向。
3.3 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流转收益。土地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采取委托流转的,受托方不得超越承包方的授权,擅自增加或变更流转事宜。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行为。严禁以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行政推动土地流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3.4 加大粮食规模化生产扶持力度
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优先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优先在粮食生产规模集中地区推广地膜覆盖、立体种植、脱毒种薯、节水旱作、病虫绿色防控、品种优化、测土施肥、设施农业、绿色农业、秸秆覆盖与还田等10项技术。粮食品种保险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扩大农业保险的粮食品种和范围。
4.1 大力发展家庭农(牧)场
鼓励引导发展家庭农(牧)场,完善家庭农(牧)场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市、县示范家庭农(牧)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培养一批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优先鼓励支持流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4.2 提升农民合作社质量
提升农民合作社质量,建设一批省级、市级、县级示范社。以市农委出台全市开展示范社活动方案,支持合作社加强规范化建设,推行标准化生产,注册自有商标,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务,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通过合作与联合发展跨区域、跨产业联合社。实行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弄虚作假的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依托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严格按照“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鼓励合作社成员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
[2] 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