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利志 任晓菲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0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赵利志任晓菲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030000
摘要:近些年我国城镇化、工业化不断深入发展。在经济发展、城镇建设的过程中,对农民的土地征收、占用不可避免。但是我国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保障水平低、缺乏司法保护等。如何处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切实利益,关系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城镇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城镇化
由于在城镇化的推进过程中占用农民的土地以后,农民没有得到充足的补偿以及有效的保障,失地农民存在后顾之忧,会对城市规划、建设存在抵触。所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乏成为了阻碍城镇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有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保障,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消除其顾虑,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城镇建设中、融入城市的生产生活中,进一步促进城镇化的进程。
(二)有利于统筹城乡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
城乡二元分割的现象在我国一直存在,不仅体现在居民收入差距日趋扩大,也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上存在差异。失地农民的身份具有特殊性,由于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不具备传统意义上农民的特征,但是没有城镇居民的权利,没能享受到城镇居民的待遇,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乡一体化,失地农民在就业、养老等方面面临着危机,城镇居民与农民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只有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妥善解决他们生活、就业等方面的问题,使他们享受到城市发展带来的好处,使农村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推进城乡一体化。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失地农民的队伍也在不断壮大,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同时面临再就业等压力,但是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在再就业的过程中异常艰难,失地农民在城镇中也享受不到其他城镇居民的各项保障政策。各种压力会增加其消极心理,甚至会采用极端的手段。通过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消除其不满,使他们融入到城市生活中,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征地补偿费较低影响农民的生活质量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对集体和个人征地,但是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费主要包括三方面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补偿标准偏低,征地补偿费远低于土地市场价值,也远低于土地的出让收益。而且在补偿的过程中存在不透明和截留现象,使原本有限的补偿费更低,失地农民失去了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
(二)各地社会保障水平差异大,保障体系碎片化
当前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受到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政策影响,导致各地区的保障程度不一样,甚至是统一区域内也会出现保障水平不一样。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难以有效衔接,社会保障体系呈现碎片化的特征。这容易引起失地农民的不公平感,而且会加大制度运行中的成本,各地区间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和协调问题日益凸显。
(三)征缴、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存在问题
现行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一部分来源于国家财政的补贴,但是更大一部分是来自征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这一部分费用本来是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属于农民所有,如果用这部分资金建立社会保障,其本质上是失地农民用自己的钱够买保险,农民在购买商品房后,补偿费用往往所剩无几,已无能力再缴纳这一笔费用。其次,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由县级的财政部门进行管理,但是对于资金的运营、管理、支付以及监督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协调与约束机制,影响社保基金的持续运作。
(四)缺乏司法保护
《土地管理法》是政府征收土地和对失地农民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但缺乏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的细规定,政府具有征收土地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双重身份,在土地的征收与使用的过程中,一些政府将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利益的诱惑容易引发政府违法乱纪、审批不清等问题,严重影响失地农民的利益,农民却迫于政府的压力敢怒不敢言,归根到底是由于对失地农民缺乏司法保护。
三、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策略
(一)提高征地补偿费、完善补偿机制
我国现有的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同时因为补偿标准过低而影响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存,所以应完善失地农民的补偿机制,提高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明确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财政投入的多少,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失地农民保障水平的高低。同时,改革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坚持收益分配向农民倾斜的原则,在征地的收益分配中,失地农民获得最多,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二)促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现有社会保障衔接
因为没有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统一的规定,当前各个地区在有关失地农民的保障内容、保障水平、资金来源等方面差异较大。鉴于此,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与现有的社会保障相衔接,首先将失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保体系或者城镇社保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破除城乡的二元体系,建立统一的社会
保障体系,将失地农民纳入到这一体系中,使他们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三)完善社保基金筹集、运行机制
对于失地农民社保基金的筹集可以借鉴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但是负担比例应该结合征地的用途、补偿费用的多少等综合考虑,尽量减少农民的负担。对于这一部分基金如何运营应该有明确的规定,确保不被挪用、占用,加强对基金的保值增值,做好基金的监管工作。
(四)做好司法保护,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法律机制
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对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子女教育等加以规范;建立有关失地农民的仲裁机构,当农民对征地过程中的政府行为、补偿标准以及安置存有争议的时候,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节;建立失地农民的法律咨询和援助机构,加大对社会保障法的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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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3.89;F32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1-01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