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自治与依法治校的关系*

2016-02-06 04:59郑恩奇崔艳峰
山西青年 2016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校

郑恩奇 崔艳峰

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高校自治与依法治校的关系*

郑恩奇**崔艳峰**

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高校自治是高等学校教育改革的新动态,是全球化的改革趋势。我国教育改革顺应这一趋势,在《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均规定了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权,以这种方式明确了高校自治。然而,现实情况下的高校自治过程中却出现了违背法治理念或者超越、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这种情形与高校自治和法治的关系不符。正当的高校自治与高校法治关系应当是高校自治囿于高校法治,高校法治是高校自治的基础,高校法治规范高校自治。这一关系的明确指引我们回归高校自治与高校法治的正途:从高校自治与高校法治相统一的视角出发,建立法治下的高校自治制度。

关键词:高校自治;高校法治;依法治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依法治国,进一步明确了继续推进全面法治国家建设的方略。在这一背景下,高校教育界的依法治校问题再次引起热议,热议的话题中包含着高校自治与高校法治的关系问题。高校自治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科技迅猛进步的环境下,教育规模在不断扩大,教育经费逐年提高,教育的产业化等大量问题的出现而引发的高等学校全球化改革。①改革的目标是学术自由、思想自由和学习自由,因此,高校自治是以自由为价值核心的。而法治也包含着自由的理念,其即是对自由的维护,亦是自由的边界,这一性质决定了高校自治与法治存在密切关联,其具体关系如何直接决定了高校自治的方向和高校发展的路径。

一、偏离:现行高校自治存在逾越法治的情况

高校自治是教育体制改革背景下高校自我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减少对高等学校的管理和控制,将权力下放给高等学校,由其自我管理,实现自我发展,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办学效率,保障学术自由、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对此,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均规定了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权,规定了高等学校民主管理、招生计划、教学计划、教学方式、开展科学研究、联合办学以及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和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治权利。②然而,由于我国缺乏自治的传统,在社会管理以及学校管理上长期贯彻着行政色彩和管理意识,学校管理在很多情况下超越应有的边界,出现合法性危机。其突出表现为自治规则的逾越法治,具体表现为:

(一)自治规则的内容违背法律

国家通过法律赋予高等学校自治权。高等学校在行使自治权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致使有些规章制度虽具有人们世俗观念所认为的合理性,但却因为违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如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具有对学生行为进行管理的权利,因此,学校有权力制定并实施学生行为规范,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和指导,比如对学生越轨的惩戒等。这种管理和自治是符合教育法的规定,且符合世俗观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管理一定是在适当范围内的,其不能侵害学生的自由,不能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对此,美国对高校自治也规定了不以超越个人基本自由为限,认为过于宽泛或者模糊的校规,均是违宪而无效的。③例如我国有些高校为了规范学生行为,所制定的《学生宿舍水电管理办法》,其规定了禁止长时间用水流冲刷衣物,违反者罚款20-50元。④这样的规定是处于爱护水资源的良好愿望和目的,但其却不具有操作性,具体施行必然会侵犯学生的自由,成为专制管理的工具,具有违法性。因这种违法规章的存在而导致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也已大量出现。如2006年中央民族大学一次性给予十余名学生开除学籍的事件和田士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都反映了学校规章与法律的违背。

(二)自治规则之间缺乏协调性、体系性

高等学校的自治规则具有法律的特点和性质,对校内的教工和学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因此,各项自治规则之间应当具有协调性、体系性,避免规则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维护规则的统一性。然而,事实却不尽如人意,很多高等学校的自治规则相互矛盾,各部门缺乏规则整体性的思想而按照各自的需要制定自认为合理的规则,在纠纷发生时才发现其规则之间的不协调和矛盾,导致被管理主体的不理解和不服气,引发不和谐。比如林群英诉厦门大学博士录取案中,林群英认为按照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录取规则,其应当被所包括的导师录取。而厦门大学认为,法学院的录取规则仅是学校录取规则的补充规定,是为了贯彻择优录取,其思想不得与厦门大学《录取工作意见》相违背,因此应当按照《录取工作意见》的“按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录取;调剂录取原则上在同专业不同导师间进行”对林录取。⑤

(三)违反公开、程序公正原则

作为对校内进行管理的自治规则,其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全体内部人员,因此其应当与法律一样具有公开性,以保证全体适用者能够了解规则的内容,指导行为、规范行为,给行为人稳定的预期,避免搞规则适用的突然袭击,建立和谐的校园环境。但是,现实是很多高校为了达到校园管理的目的制定了许多规则,但是却没有规则公开的意识,仅是纠纷发生时才会找出相应规则作为依据,使得相对方只有被处理的地位而没有“招架”或者“还手”之力。

二、归位:高校自治囿于法治

(一)高校自治建立在高校法治的基础上

高校自治并非高校的事务绝对的由自己来管理,其实质是为了实现学术自由,保障科研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学术自由和教育的发展是国家法律所规范的范畴,是教育法律预达到的目的。而法律的该目的的实现需要通过教育权利的赋予和义务的履行来达到,根据法治理念,这种

学术自由和教育权利并不是无限的,在法律体系的权利位阶中也不处于最高位置。因此,在法治的环境下对教育权利和高校自治(学术自由)划定合理的边界是教育和科研事业发展必要途径。在法治体系下,高校自治以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为前提,高校自治不能侵害他人基本权利,不能损害法治原则和理念。“因此,高校自治的界限指的是高校自治不仅要以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作为内在限制,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外在制约,以缓解现代高校自治权日益扩张所带来的权益冲突。”⑥

(二)高校法治规范高校自治

高校自治应限定于高校法治的范围内,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高校自治权的保障上,需要国家法律予以保障。高校自治是国家实现学术自由、保障教育发展的制度性选择,该制度的稳定存在和有序运行,需要法律提供立法保障,因为法律上承认的制度才具有合法性。只有如此,高校自治权力才能得到维护,才能避免国家机关或者他人的干涉,具体言之,即当出现国家机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干涉高校自治时,高校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救济。二是高校自治相对人权益的维护,需要依靠相应的法律规范。高校自治直接涉及到的是自治相对人的利益,即教师、学生和学校管理人员的利益,当高校自治权力的行使侵害到利害关系人利益时,受侵害人必然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救济。因此,高校自治应自觉限定于法治的范畴内,自治规则不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和矛盾,否则高校必然要为其依据违法自治规则做出的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治发挥着规范和纠正自治的作用。

三、正途:实现高效自治与依法治校的统一

如前所述,高校自治并非也不能没有边界,其以法治为界限。正如有学者所说的,“社会自治的权力不能没有边界,如大学之类的社会自治团体内部管理中法律也不能完全缺席。”因此,高校自治与高校法治不是孤立的关系,而是统一的关系。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均是为了实现教育、文化和科技的发展,保障学术自由、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提高教育的效率和科研的发展。其不同之处仅在于方向不同、角度不同。前者是内部的自我管理,阻止外力的介入,保护学术自由;而后者则是从外力介入的角度通过保障和推动自治的方式推进教育和文化科技的发展,实现教育的目的。⑦因此,对于二者关系的把握应当明确二者的界限,避免二者随意的互相介入。具体而言,高校自治尤其是自治规则的制定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应当以现有的法律为依据和边界,不得与现有法律相冲突和违背,否则,高校做出的相应行为如侵害相对的利益,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司法系统对于高校自治享有一定的司法审查权,但是,该司法审查限定在法律的范围内,包括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实体审查主要是指高校的自治管理行为是否违法;而程序审查是高校的自治行为否是违反程序公开、公正原则,假如学校的自治规则未公开,即不具有适用效力,不能作为适用于相对人的有效的自治规则。

[注释]

①潘月明.高校自治:全球大学面临的共同挑战和机遇.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5(3):28.

②刘均匀.论高等学校自治与法治.法学杂志,2010(1):39.

③William D.Valente.Law in the schools,Columbus,Ohio,Charles EMerrill,1998.34.

④邓娴.我国高校依法治校制度建设问题研究.武汉理工大学,2007.8.

⑤高俊杰.软法语境下高校自治规则的合法性重塑.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4):49.

⑥盛泽宇,彭华.高校自治行为的司法审查探析.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3):81.

⑦陈曦.依法治教视域下高校自治探析.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57.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1-0028-02

*作者简介:郑恩奇(1994-),男,黑龙江克山人,研究方向:法学;崔艳峰(1981-),男,黑龙江庆安人,研究方向:民商法。

基金项目:哈尔滨理工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高校自治的边界-以依法治校为视角”(项目编号: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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