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的确立问题研究

2016-02-05 12:57
山西青年 2016年12期
关键词:排污权法律制度

李 扬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的确立问题研究

李扬*1

河北大学,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环境排污总量为前提,继而再确定市场价格的预防和治理环境的模式。这种模式与我国长期以往使用的通过行政部门利用行政手段进行防控的模式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二者兼顾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观上。对排污权交易的概念、机制和发展状况进行研究,进而探讨排污权交易确立为一种法律制度所面临的问题是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排污权;确立;法律制度

一、排污权交易的性质、现状和问题

(一)排污权交易的性质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依托通过出售和购买手段来预防和治理环境问题的模式。它的实质是环境承受能力使用权交易[1],这一制度的设立能够充分发挥市场对污染物总量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排放权交易的标的物是排放权,这里的排放权实质上是某些企业通过安装高效率治理污染物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剩余的一种可以买卖的权利。由于治理污染物的费用要高于购买排污权的价格,从而产生市场以达到环境保护和资源配置的最优成本。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确立的发展现状

排污权交易这一制度的确立基础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排污许可证制度,二是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设立缓慢,直到2015年1月1日才真正确定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一制度在新的《环保法》中第四十五条做出了细致明确的规定,环保部同时根据《新环保法》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办法中详细的规定了这一制度。关于控制总量的内容我国在新《环保法》第四十四条中做出规定。

我国于2007年启动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包括山东、甘肃、广西、宁夏、广东、四川、贵州、安徽、福建、河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工作没有明显成效,制度建立进程缓慢。2014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2015年底要对试点区域内全部排放污染物企业进行审核并对排放量做出定量,试点区域要建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举措要在2017年之前完成。

总的看来,我国在新《环保法》中重点规定了两项基本制度,为确立排污权交易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但是我国至今并未在立法层面确立排污权交易,只是在各个试点省份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当前,我国的发展处于落后局面、立法层面缺失,政府政策难以激发买卖主体积极性。这都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确立设置了阻碍,这一制度的确立任重道远。

(三)排污权交易确立存在的问题

1.排污权交易确立缺乏上位法依据

在国家层面,我国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在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第四十五条确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并没有规定“排污权”这样一种权利。目前只是在国务院印发的《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建立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我国排污权交易买卖主体定位模糊,市场监管部门无法确定,交易实施规则没有统一规定,难以形成通畅的市场经济模式。

2.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方法不完善

我国已经在排污权交易试点开展了排污指标的初始分配,这是这一制度的交易基础。我国虽然对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现行初始分配方法单一,并且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在相关法律中对此进行规定。

3.对企业排污监测不足

对每一家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准确的监测并得到有效的数据,这一点是排污权交易实施不可或缺的。我国现阶段对于污染物还没有达到对单个企业的数据监测,环保部门手中单个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匮乏,这就给排污权交易这一制度确立制造了很多问题。因此,当下需要迅速加强对企业排污的细致化监测。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问题解决

(一)在立法层面确立排污权

我国《新环保法》没有提及排污权,只是在各试点做出排污权交易的规划。法律应该先行,没有立法层面的确认,这一制度就无法进行下去。排污权作为排污权交易的基础,需要在立法层面对其进行准确的规定。我们这里的“排污权”,并不能简单的解释为随意排放不特定种类的污染物的权利,而是在设置了环境总容量后各单位获得的合理范围内的可以量化的排放污染物的权利。这种权利是这一模式的核心内容,只有先在法律层面确立这一权利,这一模式才能正常运行。当这种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自然不会有人来购买它,排污权交易制度就不能建立。

(二)完善初始分配

我国当前还没有完善的初始分配方案,亟待构建合理的符合当前中国国情的方案。排污权在这一交易模式中作为一种商品,它的最原始产生方式就是国家的初始分配。我国在制定初始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时既要借鉴外国的成功案例也要根据本国国情,这样才能兼顾制度确立的效果和速度。我国在初期,最有效的分配方法应该是无偿分配,这种方法在提高企业积极性方面效果突出。但是政府给企业一一确定指标的过程非常困难,既要考虑企业之前的排放量还要考虑减少企业排放量成本。企业之前的排放量是确定排放指标的重要参考依据,它代表了企业当前的排放水平,指标的确定要以此为基础。同时要考虑企业减少排放单位污染物的成本,和基础排放量共同考虑来确定初始分配指标。当前世界上热门分配方式还有拍卖和标价出售。我认为这两种方式比较适合中国在进行二次初始分配时使用,我国当前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很不完善,拍卖或者标价出售对于企业会产生很大的成本这会使本就艰难的确立过程更加缓慢不适合当前国情。

(三)加强企业污染物排放检测及其数据化处理

在排污权交易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数量至关重要:它是买卖双方交易时标的物的数量,是达成合同的要件;初始分配给企业的排污权,也是以具体数量为单位的;政府对排污权的交易过程的管理,也是以污染物排放数量来具体实施的。国家应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对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监测网络,同时设立网络数据库,以便排污权交易和污染物排放检测的实时监控。我国的这一检测系统的建立应当循序渐进,但也应当兼顾进度,这为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确立奠定基础,也为这一制度的后续进行提供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陈德湖.总量控制下排污权拍卖理论与政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2]崔金星.环境财产权制度构建理论研究[J].河北法学,2012(6)∶132-141.

*作者简介:李扬(1990-),汉族,河北邯郸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专业硕士生。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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