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瑛 臧小艳(榆林学院文学院,榆林,719000)
网络文学非法转载治理
王瑛臧小艳
(榆林学院文学院,榆林,719000)
网络文学非法转载有别于纸质图书盗版,它是一种特殊的著作权侵权形式,具有快捷性、隐蔽性和影响广泛性等特点,侵害了作者及其授权刊载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网络文学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网络文学非法转载的盛行同违法成本较低和免费网络消费观有较大关系,因此,要营造健康的网络文学传播发展环境,需要构建适宜的治理机制,增强作者及其授权网站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大对非法转载的责任追究力度,建立有利于遏制非法转载的追究程序。
网络文学 非法转载 治理
目前,国内文学盗版网站超过50万家,该类网站未经权利人允许非法转载文学作品供网民下载或在线阅读已成当下网络文学的“常态”。“互联网+”时代的文学发展应鼓励原创合法转载,显然,互联网文学新常态的形成需要以完善的非法转载防惩机制为基石。
1.1网络文学非法转载的定义
网络文学非法转载是指网络媒体未经作者及其授权主体的许可,刊载其网络文学作品的行为。网络文学和纸质文学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二者只是在公开发表的载体媒介上有所差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站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著作权人在网络中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予以刊载,则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1.2网络文学非法转载的特征
网络文学作品非法转载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著作权侵权,不同于针对复制发表权的侵犯行为。第一,该行为侵犯的是“新型著作权”。网络非法转载不同于对作品的复印翻拍,私自转载侵犯了著作权人网络空间的传播权,而未经许可的复印翻拍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第二,该行为具有实施便捷的特点。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转载网络上已发表的文学作品不需付出太多的经济成本,技术上也十分容易,相对来说,通过其他媒介如纸质、电子存储等方式传播作品则更为复杂,成本也更高。第三,该行为实施的主体数量大且不易查明。理论上,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都有可能基于多种原因私自转载网络文学作品,而网络开放性和低门槛的特点决定很难查明全部侵权者。
网络文学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秩序,非法转载剥夺了作者和出版人对其创造性劳动和投资的合理回报,减少国家税收和民众就业机会,还使网络用户丧失享受更好产品的机会。
2.1作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
一方面,网站非法转载很可能侵害作者基于作品的人身权利。有为数不少的网站刊载网络作品时根本不进行署名,并且随意增删原创作品的内容,这种肆意转载行为侵犯了网络文学作者人身权利中的署名权和修改权。另一方面,网站非法转载还直接侵害作者的经济权利。网络文学作者经济权利的实现主要是通过网民对其作品的购买阅读,作品被众多其他网站非法转载会导致既有乃至潜在的读者不愿或放弃继续购买合法阅读作品,此举显然会使作者丧失获取足够报酬的机会。授权刊载网站一般按照每千字两分钱给知名作家分成,网络小说的每个章节一般是3000字,也就是6分钱,假设100万人在非法刊载网站看该书,作者写100个章节,计算下来的话,会损失600万元[1]。
2.2授权网站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
网络文学作品非法转载还将侵害合法授权刊载网站的权益并将直接影响其生存发展。国内网络文学作品发表的通常方式是作者签约相关专业网站,借助网站平台发布作品供网民阅读,作者和网站通过协议形成共同体,双方根据阅读购买量分享收益。授权网站刊发的作品被其他网站转载必将使其受众减少,将直接导致授权网站不能获得应有回报。实践中,正版文学网站的作品一更新就马上有盗版网站进行转载,盗版链接更是几万甚至几十万个。盛大文学曾报道其利用版权追踪系统跟踪到近1.4万个盗版网站,盗版链接数量高达1475万条,文学网站排名前10位的作家作品,在搜索引擎上平均能搜到800万个以上的盗版链接[2]。盗版网站攫取的点击流量远远高于正版网站,“正版”没有利润可言,如此蔓延下去将直接导致正规授权网站的倒闭。
2.3网络文学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网络文学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高质量的作品广泛传播,这离不开高水平的作者,更离不开忠实的受众,非法转载则直接摧毁产业发展的环境。一方面,非法转载直接影响高质量网络文学的持续生产。盗版网站非法转载牺牲了创作者的辛勤劳动,打击了网络作者的创作积极性,这会导致有志于从事网络文学创作的作者越来越少,也很难再有好的网络文学作品产生。另一方面,非法转载还直接破坏网络文学的传播环境,挤走真正的文学爱好者。非法转载网站的免费阅读是建立在大量不当广告植入和吸取网民流量资费的基础上的,这种低质量的阅读服务会使文学爱好者产生对网络文学的排斥。
3.1权利人的问题
第一,确定作者合法身份存在困难。权利主体的确定是治理非法转载的基础,即首先需要明确哪一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网络文学作者往往以笔名或网名同专业文学网站签约,当其作品被其他网站非法转载时,首先面临的就是需要其自证是被转载作品的作者。网络文学原创者的笔名或网名多是本人随性而定,又没有经过相关机构尤其是政府部门的确认备案,被侵权时很难获得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人身份。
第二,权利人维权主动性不够。非法转载所侵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私权范畴,根据权利保护一般原则,私权利保护需要权利人的积极维护,公权力不能轻易介入。实践中,作为权利人的网络文学作者更喜欢把时间、精力放在创作方面,不愿为讼所累;被侵权网站也大多把精力放在开拓市场和技术维护上,不愿意付诸维权行动。
第三,权利人维权客观能力不强。非法转载的维权是个十分复杂的专业问题,既需要权利人了解相关著作权法、诉讼法等法律制度,还需要权利人具备较系统的网络技术知识。技术复杂、地域跨越、数量大、取证难、隐蔽性强是网络盗版侵权的显著特点,单靠权利人个人很难收集有效证据维权成功。
3.2保护主体的问题
第一,众多保护主体在职责衔接上需要完善。网络文学非法转载的治理是个系统工程,尽管国家已经确立司法与行政并行的网络版权双重保护机制,但多个职能主体间的职责还不能做到无缝隙衔接。以行政执法保护为例,全国整规办(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宣传部、扫黄打非办、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文化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多个部门均与非法转载治理有关,不同部门有各自的监管范围,行使职能时既会出现权力真空地带也会出现重叠,若没有明确牵头协调机构、没有确定的兜底负责机构,则多部门对非法转载的治理难以产生预期效果。
第二,相关保护主体监管保护能力需要提高。网络非法转载属于高科技侵权,其方式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改变,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执法人员尤其是市县级基层执法部门办理网络案件时往往手段单一、查而无果、办而不彻,网络执法监管队伍专业化程度必须随之提升,需要执法监管人员具备较高的技术手段和专业的法律知识。
3.3立法本身的问题
第一,“避风港”原则不利于非法转载的有效治理。“避风港”原则一直以来都被当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免责的“护身符”[3]。 “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因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络内容,被通告侵权时则有删除的义务,若不删除才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其不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当作品权利人向侵权网站主张权利时,网站管理者往往会选择使用“避风港”原则规避其责任[4]。“避风港”原则已经异化演变为“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在事实上限制阻碍了非法转载搜索网站和分享网站的维权。
第二,举证制度不利于对非法转载的快速治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维权时,应当提供的信息“包括权利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3项。可以看出,权利人维权时除需自证身份外,还需证明对方明显侵权的初步事实,这显然超出一般权利人的举证能力。
第三,责任制度不利于对非法转载的根本治理。网络文学非法转载责任人可能承担刑事、行政和民事3种责任,但当前的追责条件和力度尚不能起到预期作用。追究非法转载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该条件标准设置过高导致实践中很少有非法转载被追究刑责[5]。非法转载责任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相关设备和5倍以下罚款,法律尚没有规定给予吊销资质的最严厉处罚。民事责任则要求责任人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但最为重要的赔偿责任属于补偿性,不能充分保障权利人经济利益。
网络出版不仅与著作权人和著作权邻接权人的复制权密切相关,而且与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邻接权人的向公众传播权直接相关,处理得不好就会造成侵权[6]。网站非法转载即是网络非法出版行为,属于典型侵权,应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手段加以综合治理。
4.1营造网络文学规范传播的社会氛围
网络文学非法转载的盛行是未授权网站肆意妄为的结果,但广大网民一直以来“网络服务免费”的消费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当全社会形成网络服务有偿使用、自觉抵制非法网站的消费观念时,网络文学非法转载将没有存在的环境。
第一,培育“网络消费等价有偿、线上线下并无区别”的网络生活新观念。网络发展前期,网络服务提供商大多免费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当承认这是推动网络社会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但网络产业发展不可能永远建立在免费的基础上。政府和全社会都应当树立有偿消费观念,应当认识到购买网络作品和纸质作品并无本质区别,同样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格。
第二,营造打击网络非法转载的良好社会舆论。在严厉查处网络非法转载案件的同时,应强化宣传意识,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公布年度典型案例、通报重点案件查办情况等契机,通过众多媒体资源对网络文学非法转载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积极宣传报道,震慑盗版侵权违法犯罪分子。
第三,营造举报制止网络非法转载人人有责的新氛围。非法转载对全社会有害无利,不仅告知网民自己不参与,同时还引导督促网民坚决抵制。在全社会树立打击非法转载、人人有责的氛围,使非法转载彻底失去存在的土壤。
4.2增强权利主体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第一,增强网络文学创作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通过宣传使网络文学创作者知晓自己的权利内容,了解权利被侵害对本人、社会和整个网络文学产业带来的严重危害,使其深刻认识积极维权的重要性。要苦练内功, 要求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 了解互联网相关知识, 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要充分利用网站规则,“稳准狠” 地打击侵权人[7]。网络执法监管部门和正规网站应当共同肩负起培育提高作者维权能力的重任,通过宣传和培训,使作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信息技术,能够做到单独维权。
第二,增强正规网站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正规网站同样是网络非法转载的受害者,正规网站应当意识到自己和创作者是利益共同体,非法转载也直接侵害到自己的合法经济利益,怠于维权危害极大。正规网站还应认识到打击非法转载比签约新文学作品、扩大市场更为重要,要不断提高维权能力,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维权事务部,积极学习维权知识,提高维权能力。
4.3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增强监管能力
第一,行政执法部门应理清监管职责,增强监管能力。对网络文学非法转载的监管应当做到“全过程,无缝隙”,应明确网站成立的登记审核责任主体、明确网站内容的监管主体、明确违法刊载的执法主体,即要做到对文学相关网站成立过程、运行行为的全流程监管。在监管能力的提高上,要对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站、提供网盘服务的网站、提供App下载的网站等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采用不同的监管模式。要始终把基层执法监管人员的培训放在重要位置,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要科学设置培训课程,丰富培训方式,优化课题设计,通过更灵活、更直观的交叉检查、参与办案等创新形式,切实提高受训人员的业务素质,解决基层执法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司法部门应强化释法功能,增强惩处能力。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释法”功能,明确非法转载惩治中的细节问题。非法转载属于新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与传统盗版有着较大区别,既有的法律规定不能够很好地予以规制。在新法修订完善前,司法机关应发挥作为权威法律解释者的职能,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非法转载治理中那些急需确定的问题。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提高本部门对网络非法转载的惩处应对能力。面对日益增长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即成立专门的机构司责,对相关司法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4.4构建适宜的网络非法转载保护机制
第一,构建网络文学创作实名登记机制。如前已述,以自行确定的“网名”“笔名”发表的作品被非法转载后,因难以确定权利主体会导致保护程序难以启动。网络文学在满足公众文化生活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文学创作者以被法律确定的名字发表作品,让更多人知晓,是个人社会价值实现的体现。要构建制度,引导、要求创作者在发表作品时进行姓名登记,确定其为具体文学作品的权利人。当然,实名制不同于真名制,网络文学作者具有署名权,其有权以特定名称发表作品,制度上还应允许作者不以真实名称进行登记。
第二,构建网络文学非法转载举证责任倒置机制。非法转载治理的现有举证制度更有利于被指控人,维权时权利人需要对权利存在、权利被侵、损害程度等多个问题进行证明,证明责任过大。对便捷性和隐蔽性很高的网络侵权案件而言,权利人很难对全部事实予以查明。应当确定更加公平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结合证据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打击彻查非法转载,应当加大被指控人的举证责任。建议网络非法转载案件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权利人只需要证明自己对网络文学具有著作权,被指控人则应当证明自己未对其权利构成侵犯、证明其行为所获取的利益数量。
第三,应重构“避风港”原则,避免非法转载侵权人对该原则的滥用。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权利人对涉嫌“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维权时需要发书面维权通知,若“服务提供者”立即删除或断开,则即使非法行为存在,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避风港”原则给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一个安全阀,可能使得非法服务提供者“有恃无恐”。尽管现行的“避风港”原则存在有其合理性,但应确立“避风港原则利用限额制”,即特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以“避风港”原则对抗权利人应有次数限制,此举能防止不良网络服务者对该原则的“滥用”,避免对权利人的权利过度伤害。
第四,要加大对非法转载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应当降低承担刑事责任标准,目前认定非法转载责任人承担刑责的“营利为目的、非法传播情节严重”标准过高,应适度下调。应当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现行处罚中没有对非法转载责任人给予吊销执照、取消相关人员从业资质的规定,应给予部分情节恶劣者“禁业”处罚。应当确立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现行非法转载责任人在侵权认定后仅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没有考虑到权利人维权成本和期待利益,为充分保障权利人利益,应提高赔偿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非法转载已严重阻碍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构建健康的网络文学发展环境必须坚决打击日益盛行的非法转载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举证分担规则、“避风港”原则、违法责任制度对权利人维权和执法主体的监管造成不便。网络文学非法转载的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民众应当自觉抵制,权利人和授权网站应积极维权,执法部门应坚决打击。网络文学非法转载的治理需要靠机制,应建立网络文学实名发表制和举证责任倒置制以便于主体维权,应确立“避风港”有限使用制和更严厉的惩处责任制以使得网站恐于侵权。
注 释
[1] 刘力.畅销网络小说遭100多个网站盗版[EВ/OL].[2015-10-05].httр://tech.163.com/13/1105/18/9CUH3S4D000915ВF.html
[2] 廉同辉,袁勤俭,陶磊.互联网环境下数字出版物的盗版形式及治理研究[J].科技与出版,2014(12):115-118
[3] 姚洪军.中美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问题的比较[J].比较法研究,2011(5):89-99
[4] 康建辉,赵萌,宋柏慧.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4(14):214-217
[5]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13条,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以下6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 6]李顺德.网络出版与信息网络传播权[J].科技与出版,2004(2):35-37
[7]吴健. 出版社如何运用“抢逼围”战术有效打击网络盗版[J].科技与出版,2014(6):1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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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Ying Zang Xiaoyan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 Yulin University, Yulin, 7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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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work literature Illegal reprint Governance
G231
A
1009-5853 (2016) 03-0069-04
王瑛,榆林学院文学院讲师;臧小艳,榆林学院文学院讲师。
20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