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利与平衡:实验动物的伦理、福利与法律

2016-02-05 05:45任元鹏姜柏生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6年6期
关键词:福利待遇福利伦理

任元鹏,杨 鸣,姜柏生

(1 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6,477745686@qq.com;2 南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9;3 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中西医结合医院,江苏 南京 210014)



互利与平衡:实验动物的伦理、福利与法律

任元鹏1,2,杨 鸣3,姜柏生1

(1 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6,477745686@qq.com;2 南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9;3 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中西医结合医院,江苏 南京 210014)

实验动物伦理与福利的理论研究趋于统一,实践操作也趋于规范,然而实践的发展尚不能满足理论发展的需要。依据现有相关理论,提出两点认识,即要中肯的认清对实验动物予以伦理关怀和福利待遇的理由以及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规范体制。为此,应该做到以下三点:承认人类基本利益优先作为首要原则;认识到实验动物利用的边界,也就是说要认识到人类发展的有限性;建立行之有效的规范体制,加强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功能以及确定合适的法律责任。

实验动物;伦理关怀;福利待遇;法律规制

1 引言

实验动物的伦理、福利与法律话题,随着动物保护的进一步展开与深入,也在世界范围内开始了新一轮的积极探讨与实践。作为一种业已熟练的规范化过程,动物实验的开展为人类的健康和科学的进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有关实验动物在运输、居住、养殖设施、疼痛治疗甚至安乐死等方面具体的规定已经存在于各国法律法规中,但是由于人们的认识不足以及保障力度不够,往往会导致一些漠视实验动物生存的情形出现。因此,关注并遵循有关实验动物的伦理、福利和法律事宜,是生命科学研究者必须践行的问题。

2 现状研究

2.1 理论研究趋于统一

从科技至上支持利用动物开展实验和完全反对动物实验逐步走向支持人文关怀下的动物实验,提出善待实验动物的基本伦理和法律原则。支持开展人性化动物实验的理由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以及“动物尊严”,认为实验动物应当有其基本的尊严、权利和福利,尤其是对医学进步和人类健康有重大贡献,更应当值得去尊重,而不能依照“人类中心主义”简单认为它们是可以随意被处置的财产。也有一些激进的理论认为,动物(实验动物)也应当和人类一样,享有法律主体的地位,因此需要像对待人本身去对待动物。然则动物毕竟不能像人类一样从事法律行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担法律后果,动物成为法律主体并不现实。

2.2 实践操作趋于规范,但尚不能满足理论的需求

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严格的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制度,我国虽起步较晚,各地发展也不均匀,但也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政策和管理体系。比如在《北京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中规定,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条件之一就是成立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委员会,同时要求明确该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审查原则、程序等内容[1]。然而,在我国实践中的做法却相对不如人意。在伦理审查方面,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理应发挥重要作用,事实上却是审查流于形式,其作用无法完全发挥。主要表现在: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人员组成方面不尽合理,且缺乏相应的系统化培训;缺乏必要的经费;缺乏全程性的监督和检查,许多动物伦理委员会也是为了应付检查而被动组建,无法发挥积极主动性去执行。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许多开展实验的工作人员思想上不重视,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尤其是在执行监督和惩罚方面,没有监督,没有处罚或者处罚不力,往往使得法律法规效力大打折扣,体现不到其应有的功能。

3 重新思考

建立对实验动物最基本的伦理观,要求在思想认识方面回归理性。首先,要实实在在地认清为什么要对实验动物予以伦理关怀和福利待遇,理由大致等同于对所有动物予以伦理关怀,两者之间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较之于其他动物,对实验动物伦理、福利和法律考量的特殊性在于实验动物与人类之间直接的互利性。直接的互利性表现在动物实验中,对动物的试验既对人类的健康和医学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研究与知晓动物的生理与生活,对于动物自身的健康以及族群的繁衍,也是起着本质的积极作用,这种互利性显而易见。因此,互利可以带来平衡,可以解决动物物种过多或过少而带来的生态失衡问题。这在人类与其他动物的关系中并未直接表现出来。

其次,人类按照其与动物的关系,将动物大致可以分为野生动物、家畜动物、食用动物、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等不同类型。如此的分类,便是从逻辑上承认了人类凌驾于动物之上的地位和本领,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是一种自然的不平等。人类一方面要满足自己的食欲,豢养一批被自己标签的“食用动物”,另一方面为了生态平衡,也为了满足自身获得高尚道德感的内心欲望,保护一批被自己标签的“非食用动物”,尤其对于珍贵的野生动物,其保护力度是全方位的。同理,当人类选定某种合适的动物作为实验对象时,便标签为“实验动物”。无法想象一个在餐桌上可以大快朵颐食肉的人可以发出动物福利或动物尊严的呼声,理由只是因为他所食用的是“食用动物”;也无法想象不去为千千万万自人类食用动物历史以来所有为了满足人类食欲而牺牲的平凡动物去立碑著书,而要为仅仅在科研中去世的实验动物立“慰灵碑”,理由只是因为这些实验动物为人类科研做过贡献。有学者谈到动物有自己的尊严,有自己的感受,有自己的语言,有自己的感情,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动物便不会原谅人类。诚然,动物确实和人类一样具有感知能力,但是两者的感知能力并不同,因为两者不属于同一物种,拥有不同的存在和生活方式,动物始终无法享有与人相同的道德地位和尊严[2]。因此,用“人道主义”去关怀和善待动物不实际且不能深入人心,而应遵从“动物之道”,尽量减少对实验动物的干扰和干涉,尊重实验动物的本来生存状态。对实验动物伦理和福利待遇的思想认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应当符合实际,主要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承认人类基本利益优先作为首要原则。只有确立人类自然生活的权利,才能解释人类在自然生活中的义务,不能通过降低人类自然权利来抬高动物的自然权利[3]。人类基本利益涵盖人类的生存、安全与健康利益,对实验动物进行医学科学研究是满足人类基本利益的需要之一。因此,为了更好发挥实验动物的满足人类基本利益需求的科学意义,必须予以伦理关怀和福利。多项研究表明,对实验动物予以伦理关怀和相应的福利待遇会显著影响实验所得数据,对整个研究产生重要的甚至具有决定意义的影响。是否充分恰当地给予实验动物伦理关怀和福利待遇,并通过制度的形式予以保证,关系到实验数据是否可靠,关系到科研效率是否提高,关系到科研成果能否顺利取得,从而关系到人类的基本利益,因为我们不能也无法撇开功利性来谈实验动物伦理。

第二,认识到实验动物利用的边界,也就是说要认识到人类发展的有限性。人类发展的有限性来自于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的关系上,将人类的发展趋势控制在人与自然、人与生态、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发展之上。对于实验动物,如果不以科学研究或治病救人为目的,或者即便如此,却是利用稀有动物作为实验动物,将不被许可。也就是说,人类的利益不能无限被满足,要根据特定的情景做出相应的具体安排,这也是一种追求人类长远利益的表现。同时,认识到对待实验动物的态度与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自身人文素养的锤炼,从而影响到对于人类彼此之间的尊重。对人文素养的锤炼主要体现在对于同情、洞察力、良心等美德的锤炼。同情是一种主动关心,是对自身之外生命的不幸或痛苦深深怜悯、体谅和不安的联想感知和情感反应。经过多次的感同身受与锤炼,同情心得以激发,良心得以净化,善的人性得到张扬,人文素养得以提升,并且由动物及人,从而尊重和敬畏一切生命。

第三,建立行之有效的规范体制,加强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功能以及确定合适的法律责任。首先,通过立法确立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职责,体系化系统化加强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功能,做到既能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也能适合我国国情。在一般法律规定之下,各单位建立自己的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常态化审查监督。各地伦理委员会应当公开公正客观地开展各项工作,在综合评估实验动物所受的伤害以及使用动物的必要性基础上进行科学伦理审查,并出具伦理审查报告,同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管以及群众的一般性监督。行政监管的内容涵盖伦理委员会的主体结构、审查制度和程序等全过程。通过诸如定期检查、全程跟踪、随机抽查,问题整改等多样化方式对动物实验予以监管,确保研究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既定的实验方案开展工作。其次,确定合适的法律责任。研究者或者研究机构如果违反实验动物的伦理和法律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一定数量的实验动物伤害或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伤害实验动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法与伤害珍稀野生动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比拟,因此,需要确定合适的法律责任,体现责任承担而又不至于阻碍动物实验的开展。该法律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如果发生伤害实验动物及其福利待遇事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相关研究人员或研究机构做出一定的行政处罚,较为严格的可以实施罚款或者取消开展动物实验的资格。

4 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从理论上客观的评价实验动物的伦理和福利待遇,在实践中通过立法确定合适的法律规制和法律责任,既符合国际惯例,也体现中国国情,才能实现人类与实验动物之间更好的互利与平衡。

[1]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S].2005.

[2] 陈慧珍.关于动物尊严的伦理争议[J].唐都学刊,2014(4):23-29.

[3] 张燕.动物利用的道德正当性和伦理边界[J].道德与文明,2015(5):119-123.

〔修回日期 2016-10-25〕

〔编 辑 曹欢欢〕

Mutual Benefit and Balance: Ethics, Welfare and Law of Experimental Animal

RENYuanpeng1,2,YANGMing3,JIANGBaisheng1

(1MedicalandPoliticalDepartment,NanjingMedicalUniversity,Nanjing211166,China,E-mail:477745686@qq.com; 2ManagementDepartment,NantongUniversity,Nantong226019,China; 3NanjingIntegratedTraditionalChineseandWesternMedicineHospital,NanjingUniversityof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Nanjing210014,China)

At present, the theory study of experimental animals' ethics and welfare tends to be unified and the practice tends to be standard. Howeve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actice cannot meet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n the basis of the existing related theories, this article put forward two cognitions: one is recognizing the reasons of giving ethical care and welfare benefits to experimental animals;the other is how to establish effective specification system.Therefore, we should do as the following three points: acknowledging the basic interests priorities of human beings as the primary principle; realizing the boundary of experimental animal use that is realizing the limitations of human development; establishing effective and standardized system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function of experimental animal ethics committee and to determine the appropriate legal responsibility.

Experiment Animal; Ethical Care; Welfare Benefits; Legal Regulation

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医学受试者权利保护研究”,项目批准号:14BFX161

10.12026/j.issn.1001-8565.2016.06.29

,E-mail:jiangbaisheng@126.com

R-052

A

1001-8565(2016)06-1015-03

201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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