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学雷**2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探究
潘学雷**2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近几年,国家经济文化发展迅速,在物质追求方面逐渐得到饱和,社会面貌相较于之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便也会逐渐出现国家的以前的法律实施不吻合当前的社会状况的情况。尤其是近几年在立法执法方面所发生的社会冲突更是严重。国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早在1997年就开始执行,这部法律的很多问题也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渐暴露出来,对此,社会上有许多不一样的声音,并就此喧嚣不止。针对于此,本文将对刑法实施的过程展开讨论。
关键词:刑事诉讼;实施;面临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在1997年开始实施的,经过了19年的实施,已与现实社会有一定脱节。表现在新的矛盾问题不断出现,而刑法里却缺乏相关规定去解决问题,对维护社会稳定不利。针对社会的需要,在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实施的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已经是迫在眉睫的要去解决了。在这里,将会针对现在刑事诉讼法的本身固有的问题和实施时的问题展开分析。
一、细则实施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刑法诉讼法已经逐渐不能适应社会发展,而且刑事诉讼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在细则实施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方面相关的机关有三个,分别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本来按规则说,这三个机关应该各自制定自己的实施细则的,但是由于某些制度问题,这三个机关实施细则方面不仅存在冲突,在内容上还越过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例如,在刑事诉讼法里的基本规定是225条,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共加起来就有1091条。这远远超出基本法的数量,甚至有些内容还是与基本法不相一致的。就比如说这三个机关之间的实施细则各自规定又各自矛盾,并且没有基本法的支撑。
二、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问题
(一)在实施时,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全面
特别诉讼程序例如敏感话题,未成年人犯罪。在这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没有涉及到或说考虑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果。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这个问题时,在执行特别诉讼程序时很容易忽略法庭教育这一个环节。殊不知,这个环节对于审理未成年人案例有多重要,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会成为特殊的刑事诉讼也正是因为教育问题,在此时若能在教育上加以弥补辅助审理案件势必会事半功倍。
(二)立法规定不清晰明确
就维持年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来说,按照实际情况,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查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监护教育以及成长经历等。但是,规定并没有说清楚,仅仅是空的规定,并没有说要就调差情况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其实是可以作为刑法参考的依据的,况且调查报告也有利于开展法庭教育。如果法律规定明确清晰,那这项操作就会给司法实践减少许多纠纷,给司法实践带来重大的影响。
(三)在相关规定之间存在冲突
前面曾说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各自之间的立法加起来数量远远超过基本法的条文,并且三者之间的条文规定还各自起冲突。例如司法规定说“审判时犯罪嫌疑人?未满18周岁的案件不予以公开审理”。这里没有分清犯罪时和审判时的时间差,并且两者之间的模糊东西也没有规定好,要是未成年人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而审判时已经满十八周岁了,那又该如何审理。再者,又有另一个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未满十八周岁的具有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事处罚的,应当再行封存,并且《刑事诉讼》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近的宣判无规定的例外。
三、在诉讼和阅卷调查方面,律师实施很困难
(一)相关规定限制律师介入诉讼
刑事诉讼上有规定说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参与诉讼,并且可以从审查阶成为辩护人。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我国改革法制上的重大突破,但是实际上实施起来却仍存在许多不足。在侦查阶段,律师很难接受委托。因为侦查机关并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甚至侦查机关还会以犯罪嫌疑人本人聘请为由拒绝为其聘请律师。还有就是在涉及国家机密的时候侦查机关不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再者,律师在侦查阶段很难见到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在一般情况下不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即便有时候通过了手续复杂的批准,获得了会见的机会,在会见时,也要戴着手铐交谈。再这样的情况下,律师一般不再肯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也致使会见犯罪嫌疑人成为难题。
最后还有一个在实施过程中较为难办的是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律师一般是将申请递上去之后就会石沉大海,杳无音讯。根据调查,这是因为在基层单位多多少少存在严刑逼供的现象,这些情况的发生让律师难以介入诉讼过程,并且,出于保密考虑,基层单位一般限制律师的参与,达到掩盖其不良行为的效果。
(二)律师查阅案卷及其调查取证较困难
在侦查阶段律师难于参与调查,即便是参与进去了,还是有许多问题。第一就是查阅案卷相当困难。律师无法看到完整的案卷,不知道案件的鉴定过程,只能依靠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鉴定结论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作为参考。更严重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律师交阅卷费。第二就是取证困难,律师参与调查需要相关人士的配合,但是部分单位故意刁难律师的调查工作,致使律师无法调查证人。第三就是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成为困难,律师无法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也难以查阅案件和取证调查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律师带来很大的困扰,致使律师无法顺利展开工作,让许多律师不愿承办刑事类案件。
四、结语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是一个法制社会,是一个有法可依的新型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有白纸黑字的依据作为规定,既避免了许多人治社会的不公平性,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是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在实施了19年以后,法律本身的局限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其问题也逐渐增多,在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改革是必然的。因此,本文将许多问题简述出来,为的就是引起社会的注意和国家的重视,有法可依,法本身必须与时俱进,才能确保公正。
[参考文献]
[1]朱孝清.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4(3).
[2]叶青.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J].华东刑事司法评论,2003(2).
**作者简介:潘学雷,男,湖北襄阳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干部,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8-01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