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司法援助模式下法科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
——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衡阳师范学院工作处为例

2016-02-05 04:47郑明景
山西青年 2016年8期
关键词:实践创新能力培养

郑明景**2

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0



浅论司法援助模式下法科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
——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衡阳师范学院工作处为例

郑明景**2

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湖南衡阳421000

摘要:司法援助模式作为法学实践教育创新模式,对于培养法科生实践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司法援助模活动对于培养法科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其次简要概括了法科生司法援助模式活动开展具体过程,最后提出了具体的对策,以期能给各高校有效开展司法援助模式活动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司法援助模式;实践创新能力;培养

法科学生参与司法援助活动模式是当前法学教育中一个创新模式,其实施需要一定的条件和基础,首先需要高校有个法律援助中心为平台,这和当今法科生自发形成的法律援助中心是有区别的,它的建立需要官方机构的批准,是官方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次需要有执业资质的高校“双师型”教师办理案件,形成以教师为主导,学生参与模式去进行相关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操作模式。衡阳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处是2105年经湖南省司法厅审批依法建立的湖南省第一个高校官方法援中心。从成立到现在,已经成功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了10多起刑事和民事及劳动纠纷案例的援助。在地方性院校转型这个新时期背景下,法科生参与司法援助模式必将成为培养法科生创新能力和司法实践能力的重要渠道之一。

一、司法援助模式对培养法科生实践创新能力的意义

(一)司法援助模式有利于法科生创新思维的培养

法治国家是当今社会建构的目标,法科生更懂得法治的意义,接受法治思维的培养。创新是国家进步社会进步的原始动力,法科生作为法治社会建构的后备及中坚力量,其创新思维的培养是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创新思维是创新能力的核心,我国高校教育传统上着重的是对法科生的理论知识的培养,但缺乏对其质疑能力和批判精神的培养。虽然高校也注重实践课程的开设,例如模拟法庭,司法实习,但是大部分流于形式,结果导致部分学生思维死板、缺乏活力、缺乏创新。而司法援助模式,要求学生全程参与实际的办理案件。在法科生参与司法援助过程中,其面对一个个鲜活的司法案例,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正确去处理司法程序障碍,如何正确适用法条,如何正确进行诉讼等等问题,需要他们在解决问题的一系列过程中,从问题的提出到制定出正确解决问题的方案,再到采取正确的措施解决问题,都需要敏锐的观察力、创造性的想象力以及活跃的思维,而这一过程正是对法科生创新思维开发和培养的过程。

(二)司法援助模式有利于增强法科生理论知识的转化和拓展,提高其司法实践能力

法科生通过3到4年的专业课程培训,经过了相对系统的理论学习,客观而言,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理论知识。但是,他们在课堂上所获得的知识基本是间接的、系统的理论知识,这些理论知识都不等同于实际司法技能,往往难以直接运用于现实司法案例之中。因此,司法援助模式为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提供了机会,通过参与实际案例的援助,使法科生在办案教师的指导下,切身参与每一个办案的具体环节,这样比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更为贴近实际,使他们能够把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遇到的司法实践问题进行对照、比较,逐渐把理论知识转化为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实践中拓展新的理论和知识。于此同时,通过司法援助模式,法科生也可以客观提高自己的综合司法实践能力,法科生司法实践能力一般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探求法律事实能力,人际交际能力等等。在具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他们可以在培养和锻炼自身实际工作能力的同时可以有效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并及时改进提高,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同时,司法援助模式是在教师的主导下进行的,这样客观上为其提供了答疑解惑的时空条件,在这种环境下,法科生也成为一个主动的参与者,他们可以独立面对各种问题,并学会灵活运用所学知识来解决这些问题,这都非常有利于法科生实践能力的提高。

二、组织学生参与司法援助活动模式具体运行模式

如上文所述,司法援助模式虽然对法科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其运转需要一定的条件,并不是所有地方性高校都能运作。衡阳师范学院法成立法援工作处一年多时间,在运用司法援助模式培养法科生创新和实践能力方面积累了不少的经验,现就其在具体操作时运行模式进行分析探讨。

(一)准备阶段

衡阳师范学院法律援助工作处接到相关案件当事人申请,通过相关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接到衡阳市司法局委派的案件时,会指派具有执业资质的双师型教师办理此案。因为其作为高校法援中心,成立的初衷是为了提升法科生的司法实践能力,使得他们没出学校门就具有一定的办理案件的经历,所以每一个案件会指派一定数量的学生协助老师办理案件。在受理案件后,法援处会按照自愿报名,择优选择原则,从那些经过了相关课程知识学习的法科生中选择5到8名学生,成立一个“专案组”,在主导老师的带领下,协助老师作好一个案件的从材料收集到法庭开庭的整个过程的诉讼工作。

(二)实施阶段

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具体的法援过程是有所不同。以在刑事案件为例,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在侦查阶段,专案组的同学应该在老师的带领下收集证据,会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在检察起诉阶段,参与法援组的同学应该要进行材料收集和整理,例如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形成辩护意见,为出庭打下良好的基础,在开庭审理阶段,应该配合老师做好法庭调查或辩论工作。这系列的过程和诉讼活动,都是活生生的案件事实,需要参与者全身心投入,这对于传统的司法实习或模拟法庭对是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前者传统形式下,学生往往流于形式,任务式的完成的比较多,客观上对其实践能力提高不大,而让其参与到司法援助中,效果则完成不同,因为他们是“真枪实弹”的在办案件,案件的结果对当事人有着真实的影响。这些都会使得他们拥有真正法律人的责任感,进而提升了自己是实务办理案件的能力,开阔法科生的眼界。

(三)总结阶段

在法科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过程中,司法援助模式活动的能有效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和创新能力。每个一个案件办理结束后,指导老师应该要求每个一个参与法援的同学写出一个办案总结,一个小组应该上交一套办理法援案件综合材料。要求学生写出总结的目的在于:第一通过总结,可以发现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遇到的实务不足及相关理论问题,并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得以及时解决,这样不仅可以使得学生提升相应的理论水平,而且可以使得其实务能力得到了质的飞跃。使得其未出校门却有实务经验,为其走出社会打好了良好的基础。第二,通过总结,可以发现学生参与法援活动的优点和缺点,为今日的法援中心运作模式的选择提供第一手材料和基础。

三、司法援助模式对法科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对策

(一)明确职责,建立高效协调领导机制和保障机制

司法援助模式作为法科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一种新形式,首先需要建立高效的协调领导机制。地方性院校法学院应该在从研究型向应用型转型过程中,勇敢尝试,开拓创新,建立行之有效的司法援助领导机制,制定相关运行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援助模式机制,做好法科生司法援助模式活动的开展工作,才能为社会输送具备实践创新能力的法律人才。其次,要建立保障机制保障司法援助模式的开展,由于司法援助需要资金的投入,高校不仅要在校内建设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办公场所,配备专门的办事人员,而且每年要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实际办理。在高校内,要解决“政出多门,相互推诿”等情况,明确职责。司法援助模式活动的开展要建立在法学院为主体的基础上,由主管的校领导负责并协调校内各方资源参与,从根本上加强司法援助模式活动的管理,最终实现提高法科学生实践创新能力,为学生走出校门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双师型法学教师培养工作,为司法援助模式活动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指的是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和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具有较强司法实践能力的教师。但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许多高校内的教师多以研究型和授课型为主,缺乏实践经验和社会工作经历,这些老师本身对实践性知识的掌握都相对缺乏,在进行法科生司法援助模式活动教育过程中也就很难发挥重要的指导性作用。以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为例,双师型教师只有5位,仅占教师总人数的百分之20%,按照湖南省司法厅的要求,带领学生参与法援案件的教师必须要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提高法科生的各种创新实践能力客观上需要不同领域法学教师参与。因此,加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工作是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前提和基础。

(三)给予学生质疑的空间,注重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培养其实践创新意识

在开展法科生司法援助模式过程中,指导教师要积极地培养法科生创新意识,虽然法律是门严谨的科学,但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我们可以激发学生的其创造力,肯定其对各种结论、观点和司空见惯的理论提出疑问,敢于“异想天开”、标新立异的大胆质疑的精神。例如在刑事案件援助过程中,指导老师可以在办案过程中,组织学生对具体案件的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适用法律条文,量刑情节等多方面展开讨论,积极地引导将学生的质疑意识转化为实践探索,从而激发法科生的实践兴趣,促使其将创新的精神充分地运用到司法援助模式当中去检验,最终找出并认识自身差距,以便有针对性的完善自己实践能力的不足。这是培养法科生实践创新能力的核心所在。

[参考文献]

[1]练琪,欧阳梅,陈建军.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J].高教论坛,2003.10.

[2]许彩云,赵强.法科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若干问题的探讨[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8.

[3]蔡琼.研究性教学理念与高校法律基础教学[J].高校论坛,2005.5.

**作者简介:郑明景(1976-),男,湖南邵东人,硕士研究生,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4;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8-01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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