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继超
四川省委党校,四川 成都 610039
试论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廖继超*
四川省委党校,四川成都610039
文章主要研究了新时期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中的注意事项。本文首先从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的目的和内容出发,阐述了行政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其次,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管理现状对行政法制化建设中存在的制度问题、监督问题、权责问题等进行研究;最后,在上述基础上结合工作经验,对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核心进行拓展,提出针对性保障措施,望为社会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措施
社会管理主要借助公共权力部门实现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管控,望在该基础上形成科学、规范的社会体系。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以行政法制为核心,旨在运用法制理念为社会管理中行政工作的开展提供强制性保障,有助于更加高效地落实社会管理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关键部分。
(一)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有助于高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如何高效地解决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的社会问题是新时期社会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能够在法律框架基础上实现社会管理的约束,运用法制体系科学地处理各项社会问题,真正促进了依法治国在我国社会管理领域中的应用,加速了我国法制体系发展进程。尤其是在教育问题、住房问题、医疗卫生问题等方面,缺乏完善的保障机制,亟需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够依照社会需求形成相应的法治机制,高效地解决上述社会问题;
(二)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
近年来我国社会管理过程中单位制机构取消,社会公社逐渐被替代,造成社会管理组织缺失。尤其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部分机构只是实现了初步的社会行政管理建设,但并未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协调处理机制等行政法制化机制进行设置,造成行政管理过程中部分职能缺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加强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能够从法律角度规范多元化经济体系,明确利益主体间的竞争关系,形成了良好的法制保障,这对社会公平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是实现管理创新的最优路径
从整体角度而言,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有助于形成科学的社会管理体系,使人民群众参与到社会管理岗工作过程中,运用法律手段实现社会管理的强制性约束和科学性保障,为社会管理创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过程中政府机构真正实现了“权力”向“权利”的转变;社会机构实现了“行政权力管理”向“社会管理”的转变;社会管理实现了“单一管理”向“多元化管理”的转变,形成了与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管理机制,真正实现了社会管理的创新和优化。
(一)管理落后,缺乏完善法制机制
当前我国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过程中虽然形成了基础性法制保障内容,但整体与群众社会管理诉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管理机制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从整体角度而言,我国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仍主要围绕传统管理理念展开,造成社会管理重经济、轻民生;重控制、轻管理;重当下、轻长远,导致社会管理流于形式。从细节角度而言,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缺乏完善的法制制度,部分法制制度与区域社会管理工作脱轨,造成管理内容之间衔接效果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工作的开展。此外,部分区域社会管理过程中只是依照法制制度死板地落实执法任务,造成“权力执法”盛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利益,亟需调整。
(二)职能混淆,管理权力过于集中
新中国成立以来主要由公社实现社会管理,模式较为死板,管理权力较为集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开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这种以公社为核心的社会集权管理体系已经无法满足我国社会管理的需求,逐渐开始走向“消亡”。在该进程中我国实施了社会管理调整,但并未形成以社会管理为核心的新型管理组织机构,只是将权力下放到政府部门及相关行政机构,造成社会管理职能混乱,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效果。
(三)管理欠缺,群众诉求渠道短缺
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大对群众诉求的重视力度,在该基础上形成针对性利益表达与诉求渠道,这样才能够形成高效的诉求机制,真正满足群众利益需求。我国当前管理过程中仍将核心放在行政管理上,并未对政务公开实施、权力透明行使、群众听证制度等内容进行合理构建,造成群众与社会管理脱节,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效益。部分机构虽然设置了相应的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但只是实现了群众的基础利益表达和诉求,其整体效益并不显著,在实际运行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细化法律制度,规范管理体系
法律制度作为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新时期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对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进行完善的过程中,人员需要做好以下法律制度的构建:
1.社会组织方面的立法。要依照我国社会管理需求对社会组织立法内容进行明确,将核心放在组织机构建设、组织资源分配、组织体系支持等方面,运用法律手段做好上述机构的保护,从而为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
2.社会矛盾冲突的立法。要在我国社会矛盾和冲突等问题基础上实施针对性法律建设,如细化食品安全立法、劳动争议立法、弱势群体管理立法等,明确上述社会矛盾和冲突内容,形成针对性法律规范,使人员在管理工作中能够“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社会管理服务的立法。近年来我国已经加大了对社会管理服务的重视力度,但并未形成明确的立法机制。为此,新时期需对教育、医疗、养老等服务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形成制度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进行保障,从而加强社会管理,真正实现群众“保护”。
(二)做好执法监督,强化管理力度
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对执法创新进行强调,依照行政法制化建设机制全面落实执法监督,保证人员严格依照要求落实各项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提升社会管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首先,依照职权内容合理权力下放。职权设置过程中一般政府及相关行政机构统筹社会管理内容,社会管理机构在上述指导基础上落实各项工作内容。上述社会管理体系将政府及相关行政机构权力下放,使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机构参与到社会管理过程中,使管理内容与我国国情更加契合,从根本上提升了管理效益;其次,要依照管理现状实现职能的调整。当下我国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中应将政府职能转变到市场管理、经济调节、社会服务上来,切实加强民生建设和管理;再次,要强化政府的监督和社会服务效益。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工作是提升社会管理效益,形成科学管理体系的关键。在该过程中政府部门需严格依照法律要求落实各项监督管理工作,要在依法处理问题的原则基础上实现相应的管理和控制。尤其是在信访制度方面,需要建立信访路径,设置专门的委员会对信访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最后,要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对群众参与进行强调,使人民群众成为社会管理监督的核心人员,这样才能够形成高效、高质的社会管理体系。群众监督时要做好公众参与路径的设置,如建立听证会、地方代表大会,或借助网络平台形成群众监督路径,对社会管理中的各项内容进行公示并听取群众意见等。
(三)围绕矛盾纠纷,优化处理机制
面对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我国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过程中需对其解决机制进行完善,形成多元化矛盾纠纷处理路径,做好各项问题处理路径之间的衔接,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灵活转换,实现问题处理的功能互补。为此,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中首先要对行政复议层的监督作用进行强调,在行政复议基础上对各项社会矛盾和纠纷进行处理,形成具有公信力的问题处理机制;其次,要对行政调解进行设置,合理运用行政调解方式解决当前的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一般调解过程中可结合具体状况适当选择调解方法;最后,做好仲裁机制的设置,依照我国当前的矛盾纠纷状况对仲裁中的各项内容进行设定,明确仲裁原则、仲裁方法、仲裁流程等注意事项,依照市场化运作需求科学地开展仲裁,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从而形成完善、全面、系统的社会管理矛盾纠纷处理体系。
社会管理工作必须着眼于我国发展现状,在我国基本国情及当下社会管理需求基础上实施针对性建设,这样才能够全面提升社会管理效益。为此,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建设需要在管理问题、职能问题、诉求渠道问题等基础上实施针对性调整,进一步加强立法建设,细化管理职权,形成科学的矛盾纠纷处理机制,从而形成系统、科学的社会管理行政法制化体系,实现我国社会管理进程的全面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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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继超(1967-),女,硕士研究生,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教师,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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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6)20-018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