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高元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精准扶贫的法制化道路
白高元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南充637002
摘要:扶贫工作法制化是依法治国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石。作为“十三五”时期最艰巨的任务“如何精准扶贫”是党工作的重心,因此必须全面推进精准扶贫立法、落实执行及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让精准扶贫战在法治阳光下展开。
关键词:法制化;精准扶贫;法治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减贫事业成绩斐然,通过发展和扶贫,全国贫困人口减少了6.78亿,成为全球最早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减贫目标的发展中国家。但应认识到,中国扶贫工作缺乏精细化、法制化的理念。十三五期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点,扶贫工作已经到了攻坚克难的阶段,要使扶贫工作精准化、科学化、常态化就须加快相关扶贫法律、法规的制定,有效的落实扶贫政策,进行规范的监督和管理,开拓中国特色的法制精准扶贫道路。
一、精准扶贫法制化的重要性
(一)精准扶贫工作法制化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的内涵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来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当然精准扶贫工作也不例外。能从法律上明确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步骤能更好满足贫困人口最基本的需求,解决他们的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贫困地区广大群众与社会的发展。
(二)精准扶贫法制化使精准的理念贯穿扶贫工作的全过程。在法律制度上明确扶贫的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任务,有利于中央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从而带动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1]而且,能更有利于准确的把扶贫制度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划分开,避免相互替代,相互排斥从而使精准扶贫的靶子更加准确,更好的鼓励贫困地区自我发展,创业发展。
(三)精准扶贫法制化是社会参与精扶、帮扶的法律保障。精准扶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集中全国各族群众齐心参与,通过明文的法律文件确认精扶贫的重要性、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责任、目标监管职责、专项扶贫款的投向与分配监督,有利于层层责任的精准分担与追究,使得扶贫部门充分发挥能动性的领导作用,协调一致,合理统筹,集中力量办大事,保证精扶与帮扶工作健康的运行。
二、精准扶贫如何法制扶
在2015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演讲中习近平指出:“我们坚持中国制度的优势,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一起抓扶贫,层层落实责任制的治理格局。”即精准扶贫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必须形成合力,国家各方力量各司其职、各展其长的体制机制。由于目前在实际的扶贫工作中,存在少数扶贫干部不负责、懒作为等问题。主要表现在:去基层扶贫走形式,表面去“跑农户”,其实做样子;扶贫款项使用随意,有的扶贫干部不经实际考察,只是将一些扶贫款随意分派给困难户,并没有针对性,导致人人有份,人人都不足的情况,同时,对于困难户反映的实际问题不回应、不解决;定低保户标准不透明,很多地方的低保户评定出现托关系走后门的现象,这样导致很多真正困难的家庭得不到应有的帮扶,低保金却被关系户拿走了。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是由扶贫干部责任监管缺失导致的,[2]因此,要强化责任,补齐扶贫的责任短板,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建立精准扶贫法制化的系统工程:
(一)扶贫立法要精准。扶贫法制化要从立法做起,立法必须适应国情,[3]使得精扶工作有法可依,不能随意的进行。将扶贫法制化在西方国家已经几百年的历史,如1601年英国颁布著名的《伊丽莎白济贫法》,1948年制定《国民求助法》取代史上的“济贫法”进入现代化;美国于1935年制定了《社会安全法案》等,这些国家在“扶贫法”的制度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经验值得借鉴,从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精准扶贫法”,[4]发挥中国制度的优势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扶贫法律体系。
(二)扶贫落实要精准。补齐脱贫短板,应该踏踏实实以精准化理念作为扶贫工作的基本理念,实实在在的把政策落实。习近平说“农村要发展,农民要致富,关键靠支部,要原原本本把党中央的政策落实好。”各地都要在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上想办法、出实招、见真效。坚持因人因地施策,区别不同情况,做到对症下药、精准滴灌、靶向治疗,不搞大水漫灌、走马观花、大而化之。精准扶贫要找准靶心,步步精准、环环精准。
(三)扶贫监督要精准、严格。要设立专门独立的扶贫监督部门,统一直接由中央、地方省级政府统一领导,对精准扶贫工作进行专项的巡视监督工作,严厉查处在扶贫工作中的违法乱纪的行为,层层把关,层层监察。并且中央要做好政策制定、项目规划、考核评价、总体运筹等工作标准,监督部门严格监察省、市(地)政策进度安排、扶贫项目落地、专项资金的投入与使用、人力调配、扶贫对象的筛选落实等工作。从而保障扶贫工作在法制化的道路上畅通运行。
在“十三五精准扶贫开发战略”的推动下,扶贫工作面临挑战和机遇,要依法推进精准扶贫,依法落实好方针政策,严格监督,推动扶贫工作走上法制化的道路,使贫困人口尽快脱离贫困,从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陈代曙,冯世民.扶贫开发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J].理论观点,2008.3.
[2]习近平心中的扶贫短板如何补齐?[N].光明日报,2016.3.
[3]周旺生主编.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95.
[4]杨云鹏,杨临宏.关于扶贫工作法治化的思考[J].学术探索,2000.
中图分类号:F323.8;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113-01
作者简介:白高元(1989-),男,汉族,河南禹州人,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现就读于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