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舒畅 吴 超 郑凯宇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以实例分析促进我国反家暴立法完善
杨舒畅吴超郑凯宇
南昌大学,江西南昌3300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且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对于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和保护人权等都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很多省市都相继出台了一些反家暴专门法规或者政策,但诗由于都属于地方层级的法律法规,在权威性和执行度上都并不尽如人意,其效果和作用都有待提升。所以,本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近几年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的家暴案件解读和分析,对家暴案件中的一些特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观点,我们应该更加努力的做出对于家暴案件的特殊性的对策,以完善制止家暴案件的罪行规定。
关键词:家暴;特殊性;以暴制暴;亮点;缺陷
一、近些年来几起家暴事件的分析和看法
根据中国妇联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都多有发生,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为家暴而解体。所以家暴问题对于社会和家庭的和谐、稳定、文明都有极大的恶劣影响,下面我就几起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和关注的家暴案件做出我自己的分析和理解。
(一)家暴案件概览
案件一:张某某是云南人,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后,2004年前后,时年30岁的她认识了小自己5岁的林某某。2007年,两个人走进了婚姻殿堂,可是男方的坏脾气越发显现出来,林某某经常对张某某拳打脚踢,张某某怀着孩子7个多月时,林某某一天醉酒回家,进门便破口大骂。张某某顶了两句,林某某火了并且用手掐张某某的脖子,女方差点窒息,孩子也差点没了,之后辛苦保胎,才保住了孩子,之后的日子,林某某开始变本加厉,只要喝醉酒,或者在工地上和人闹了不愉快回家后都会对张某某拳脚相加,大打一顿,直到去年的4月12号,林某某在亲戚家喝了酒回家吵架,张某某对丈夫的家暴行为忍无可忍,趁丈夫熟睡拿刀、铁锤等器具杀死了丈夫,并且割了丈夫的生殖器,十多年的对于家暴的愤怒最后释放了出来,酿出了一件家庭惨剧!
案件二:某地一女子小刘几年前与某男子同居生下女儿小花后,与他人重组家庭后又离婚,后于2014年带着小花与男友小汪同居,二人均没有正式的工作,大部分时间只靠小刘一个人在KTV做陪唱女的收入维持生活,所以生活上很拮据,为此小刘和男友经常拿小花撒气。小刘和男友小汪一年间对小花进行过多次打骂,程度一次比一次严重,家暴愈演愈烈,轻则拳脚一顿,重的就用电线抽打身体,还在孩子的身体和伤口上撒盐擦辣椒,据小花回忆说,小汪有次问她烧了开水的电水壶烫不烫,她摸了一下说烫,小汪说不烫,就抓着她的手按在水壶上面,小刘甚至对自己的亲生女儿小花也是动则打骂,给年纪尚幼的孩子造成了极大的心灵和生理创伤!
案例三:2016年3月16日,由于不堪长子杨某的长期“家暴”,已经72岁的杨先生夫妇,向当地法院递交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法院正式通过受理,这将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3月1日生效施行后,Z市受理的首个家暴案例。杨先生回忆说他的儿子自小就十分调皮,儿子长大以后好赌,很少给二老生活费,还经常跟父母要钱,在杨先生的叙述中还得知其中一次闹不和的时候,那天中午老人家正在做饭,儿子从背后一拳就打在了杨先生的腰上,导致老人家前额撞到了灶头的尖角,而后,他又拿起铁铲打了老人家的腰杆,之后还把他推到三米多高的坡坎上,又撞的额头受了伤。这种打骂和暴力行为已经很多年,杨先生老两口年龄大了,身体也每况愈下,实在受不了了,所以才申请法院进行人身保护。
以上三个案例在近来都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影响巨大,这也一次次的激起我们心底的同情心和正义感,以及这些社会案件造成的影响和悲剧的一些痛心!不论是夫妻之间、母女之间、父子之间等等的暴力案件,总是在社会上的各个角落发生着,有我们可以知道的,也还有很多暴力案件我们无从得知,着实令人心悸!
(二)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
家暴案件并不像我们平常所熟知的其他社会案件,家暴是发生于我们每日共同生活的人身上的,并不总是容易被外人发现和知晓,无论是家暴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等因素,这些都决定了家暴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有其特殊性。
1.家庭暴力案件的隐蔽性
正如我们所了解和知道的,家庭暴力案件都发生于相对封闭的地方,比如院子、屋子、地下室等等地方,这也导致很少有人知道家庭暴力的发生,家庭暴力案件通常都发生在施暴者和受暴着熟悉的地方,具有隐蔽性。
2.家庭暴力案件的持续存在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人或者同居的人身上,长期共同生活,以及长期日复一日相同的生活和工作节奏,必然会导致在一个封闭的环境家暴会长期存在,越来越频繁的发生。上述三个案例我们都能有所得知,长期生活在一起的家人亲人之间,正是由于一起生活的时间和相处的时间相对长,才导致了家庭暴力案件会持续存在。从上述三个案例我们都能看得出来,家暴不是一次两次的,而是持续很长时间会发生,几年甚至几十年。
3.家庭暴力案件的程度会越来越严重
正是由于家庭暴力案件的隐蔽性和持续存在性,这就会导致家暴程度越来越严重,用一个不恰当的词来形容家暴为什么越来越严重——“熟能生巧”,一次又一次的忍耐家暴,就会造成施暴者一次比一次胆大和残忍,这只能带来一次比一次更加肆无忌惮的家暴,上述案例中,小花受家暴影响一次比一次严重,让人心寒,不正是由于年幼的孩子没有反抗和完整表达的能力吗?
4.家庭暴力案件几乎很少外传
受我们国家长期来传统思想的影响,家丑不可外扬,所以有很大一部分的家暴受害者选择自己隐忍,甚至很多年的家暴中,连自己最亲近的父母都不知情,而且基于我国家庭观念和传统亲情观念的影响,多数人会因为子女的关系、父母的关系、亲戚的关系或者我们不得而知的原因,忍耐或者妥协家庭暴力,甚至有很多人不知道家庭暴力是什么!所以他们不说不表达,外界很少知道。上述案例中,张某某受家庭暴力十几年之多,从未跟邻居朋友提起过,怕面子上丢人,只是跟姐姐和一些家人说过,可以看出我们中国大部分人还是不想被别人看低的,虽然这是加上并不是看低,而是在保护自己,但是观念和思想使然。
5.家庭暴力案件一般不会有人管
不得不说,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各种社会矛盾越发明显和激烈,人们都经历着一些不同成度的道德危机或信仰危机,很多人即使知道身边的亲人、朋友受到了家庭暴力,基于不想背上拆散别人家庭的骂名,或者中国“劝和不劝离”的思想,而且不想给自己惹麻烦,害怕遭到报复等心理影响,大部分人选择明哲保身,仅仅给与一些言语上的安慰,而不会报案。正如上述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的,邻居们都知道杨先生老两口被儿子家暴,但是全村上下这么多年来并没有一个人去报警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二、对于“以暴制暴”的看法
上述三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施暴者都是弱势的一方,当我们看到这样的报道或事情的时候,我们都会对受暴者有极大的同情心,但是总会有一些事情的发生让我们对这些弱势的人感到更加惋惜,就如案例一中张某某无法忍受丈夫林某某的家庭暴力,终于做出了违法的事情,这种“以暴制暴”的杀死施暴者的案件其实非常非常多。
其实正如我们从一份份判决书中看到的一样,受暴者“以暴制暴”杀死施暴者,多数情况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但是我觉得似乎不太公正,因为正如我前面说的施暴者和受暴着的力量悬殊在多数情况下很大,这也是为什么家庭暴力会一直在这个家庭发生的原因之一,在一个人长期受欺凌的情况下,受暴者会产生很强烈的恐惧感和无助感,尤其是一次次的打骂和侮辱是不定期地,这种不定期地暴力比平常知道自己犯了错而遭受打骂的时候,其实心灵恐惧感是要强烈很多倍的,也许在受暴者无助、恐惧又不安缺乏安全感,而且惶惶不能心定的情况下,杀死施暴者是他们当时唯一的做法,所以我认为法律存在一定缺陷,这完全可以算是正当防卫,但是又不符合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理解和解释,因为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但是施暴案件中通常是在施暴人醉酒或者熟睡的情况下实施的。我并不认为这样的规定完全合乎情理和常情。
而且我认为国外关于“受虐妇女综合征”的解释和在法律中的运用很有意义,“受虐妇女综合症”最早由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Lenore Walker博士提出,起初是一个社会心理学名词,通常指女性因受到丈夫或者情人在身体、性以及情感方面的虐待而导致的一种病理和心理状态。它由“暴力周期性”和“学会无助”两个概念组成,“家庭暴力周期性”又被称为“沃克暴力循环理论”,Lenore Walker博士认为,许多在暴力关系下的女性能够预见下一轮暴力事件的发生时间及其严重程度,因为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往往呈现出阶段循环周期性的特征,一个周期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紧张关系的形成阶段“家庭暴力的爆发阶段”、施暴人道歉双方重归于好后的平静阶段。“学会无助”理论是指家庭暴力下的受虐女性经常感到有陷入感而难以离开这种关系,受虐妇女经过无数次的失败,将会彻底明白自己无法阻止被打的命运,每一次的家庭暴力行为都会使她们更加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无助。①目前,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该词已经可以作为证据词汇来表达使用,用于诠释以暴抗暴的受虐妇女所处的处境和行为,利用正当防卫辩护理由将受虐妇女在非受虐时以暴制暴的行为视为正当防卫。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在受暴人与施暴人双方(例如男女之间)的生理状况、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无法体现对特殊情况的区别对待:一方面是施暴人相对于受暴人强壮有力,其施暴时疯狂而难以反抗,另一方面是相对弱小的受暴人如不趁其不备行动,何时能以“平等”的条件反抗施暴人?②所以我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家庭暴力中某些“以暴制暴”的受暴者的防卫行为给与一定的认可。正如前面我所阐释的,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持续存在性,并不是某次家暴终止以后就不发生了,下次还会发生甚至越演越烈。用某种意义上来说我认为有些情况下“以暴制暴”我是予以支持的,而且我认为对施暴人和受暴人犯罪宽严相别的刑事规定还是有必要的。
三、我国反家暴法的亮点和缺陷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5年7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草案按照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且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我国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和法治进程的进步意义非凡。
(一)我国反家暴法的亮点
反家暴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的,这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终于有法可断了,该法确实具有很多的亮点。
1.第1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这种强制报告义务,对于减少家暴事件越演越烈有很重要的意义。
2.该法第16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而且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这两条规定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首先该结束的作用我认为是相当于借条的作用,其承认了自己的施暴行为,并且有不再实施家暴行为的保证,其次如果再有发生的话,告诫书可以当做证据来认定家暴。
(二)我国反家暴法的缺陷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的自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虽然这部法律对于我国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其实有些条文仅仅具有宣示意义,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且有的条款规范性弱,例如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5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6条规定:“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这些条款的操作性非常的低,而且相关单位和个人即使不实行这些行为也并无什么处罚措施,所以这并不会有什么实际意义。
而且该反家暴法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其实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往往会对申请人多一些怜悯和同情,七十二个小时甚至紧急时二十四个小时,其是这么短的时间内并不一定能保证查清事实,避免申请人滥用而致被申请人于不利地位,法律在规定申请人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规定,如果因申请人的滥用,导致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对滥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予以制裁。③我们不能在一味重视申请人的权利的同时而忽略了被申请人的权利。
四、结语
不可否认,家暴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我国的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为家庭成员划定不可逾越的行为红线、惠及千万家庭和造福亿万百姓的法律,这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意义非常重大,充分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安定的法律精神,但是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我们还需要拿出更多的智慧和勇气来解决家暴这个难题,更需要我们吸取国外先进的法律理念以完善我国的家暴法律。
[注释]
①Lenore Walker,The Battered Women,New York:Harper&Row Press,1997,pp.55-57.高凤仙编著.家庭暴力防治法规专论[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170.
②陈红,李华.从女性主义的视角重新理解“正当防卫”[J].浙江学刊,2005(4).
③周安平.反家庭暴力法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J].妇女研究论丛,2015(2).
[参考文献]
[1]高凤仙编著.家庭暴力防治法规专论[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
[2]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陈红,李华.从女性主义的视角重新理解“正当防卫”[J].浙江学刊,2005(4).
[4]周安平.反家庭暴力法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J].妇女研究论丛,2015(2).
[5]赵秉志,郭雅婷.中国内地家暴犯罪的罪与罚[J].法学杂志,2015(4).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017-03
作者简介:杨舒畅(1991-),男,汉族,山西长治人,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吴超(1993-),男,汉族,南昌大学,2014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郑凯予(1992-),男,汉族,南昌大学,2014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