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2016-02-04 22:15李天昊
山西青年 2016年21期
关键词:交强险受害人机动车

李天昊

成都石室外国语学校,四川 成都 610031



交强险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李天昊

成都石室外国语学校,四川 成都 610031

交强险的推广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也让机动车保险险种更加的完善,对于促进我国社会的有序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在各类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下,交强险的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交强险实施;问题;对策

交强险是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或者对受害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在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的强制性保险。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交强险并非不盈不亏,多数网民和机动车车主认为交强险的费率过高,属于暴利行业)。交强险的推出解决了不少交通安全问题,促使交通业朝着安全的方面成长,但同时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如何明确区分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饮酒和醉酒所要面对的处罚是不同的,这本来是件没有争议的事,但问题出现在一直没有给予饮酒和醉酒一个明确的分界线。

对策: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于检验》,当驾驶人员血液中所检验出的酒精含量高于或者等于20毫克每百毫升但同时小于80毫克每百毫升,此时驾驶人员为饮酒后驾车,因此不在交强险的负责范围之内。反之大于80毫克每百毫升的,就可定义为醉酒驾驶,此时我们就可根据交强险,向致害人索取赔偿。

二、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

很多人不能理解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就是无论当事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交强险采取的正是这种无过错责任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无论被保险的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保险公司都会在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这种方式与商业三责险实施的过错责任是截然相反的。由于它和三责险的不同赔付的原则下产生的处理结果截然相反,使很多人迷惑。

对策:任何事情的划分还是需要依靠法律,因此,希望能够尽快的出台与交强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措施。因为新制度是离不开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即使是交强险也没有例外。我们都知道,现在很多的国家和地区都在实施交强险制度,并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我们需要根据经验在实践中改善我们的制度,尽早出台与交强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遵循“以人为本”这一原则和特点,使受害人能够尽快得到合理的赔偿并且使赔偿有据可依。

三、实行抢救费先行垫付的难题

一般来说抢救费是不给予垫付的,但这却成了交强险条款的一大特点,因此这一问题也饱受争议。虽然这确实是好的方面,但是实施起来确是非常困难的。目前为止,垫付的通知书该以什么样的程序和途径转到保险公司,以及抢救费用的清单在全国各地都不相同,这些都造成了“垫付难”问题的产生。而关系到相关颠覆措施的法律法规也还没有出台,造成了保险公司无法兑现先垫付的承诺。

对策:虽然保险公司有很多家,但应建立一种统一的协调机制,这种机制需要简化无责赔付的有关手续,各家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合作,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有交强险的无责方仅仅提供相关的索赔资料就可以,其他的由全责方背后的保险公司全权负责,然后双方的保险公司最后再进行结算,既省时间也提供了方便。

四、基金是否会成为“空头支票”

很多人发现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到现在还迟迟没有发行,会不会使交强险“一切为了人民”的设计初衷成为无法兑换的“空头支票“呢?在法院进行判决时没有可依据的东西时我们能否继续期待它?

对策:加大交强险的宣传力度。因为当宣传力度增加,投入交强险的人越多就会越受重视,就越有利于完善交强险的制度,我们可以要求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给予有效的经济保障和治疗,如果制度涵盖到这一方面,就能够节约不少的时间去处理问题。该种方式还有利于帮助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减轻其承担的经济负担,可以达到一举两得的作用。此外,我们还可以设置一个“奖优罚劣”的制度,以此来促进驾驶人员提高自身的道路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使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对交通安全知识进行广泛的宣传。这样的宣传当然不能仅对有车一族进行,没有车的人民群众也要进行知识的普及,对于人们抱有怀疑的问题,相关部门要耐心详细的解释说明,要做到以人为本,一切为了群众,使每个人都能真正认识和了解交强险的重要作用。

此外,有必要针对交强险的实施制定出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在交强险的推进下,与交强险相关事故的发生率也逐年升高,从保险公司报案情况来看,多数事故都是轻微刮擦,为了减轻投保人负担,对于此类小事故,尽量建议私下解决。而当事人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诚信来决定,为此,必须要制定出完善的社会诚信制度。

总之,对于和商业三责险或者是其他汽车保险,要详细说明其与交强险的关系,尽管处理方法不同,但从源头上来看都是为了服务于人民,这样就可以打消人民对于交强险的不信任和顾虑感,让交强险迅速“安家落户”,让人们可以更好的接受它。

[1]余友飞.新保险法实施后交强险第三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问题研究[J].浙江金融,2012(03).

[2]徐素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若干问题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6).

[3]曹维洋.我国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0(05).

[4]王雪丹.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反思——以《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为立足点[J].财经界,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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