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丹*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715
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与发展途径
王丹丹*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在当代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非政府组织作为部分公共事务的承担者,在社会公共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缓慢而滞后的节奏。结合当下情境,存在着门槛设置过高;缺乏稳定资源;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外部监督等主客观因素制约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为此,我们必须要通过放松规制,培育民众意识;提供财政支持,加强自我创新;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外部监督,优化内部治理等发展途径,促进其进一步的发展。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制约因素;发展途径
(一)门槛设置过高,民众参与度比较低
过高的准入门槛和双重的管理体制是限制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注重对非政府组织的入口管理,同时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在对非政府组织的会员数量,组织结构和固定场所等方面设定了许多严格的限制。许多经济落后地区和某些特殊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因为达不到政府的相关规定而无法成立,同时,由于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基础薄弱,造成民众参与意识较低,这严重束缚着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二)缺乏稳定资源,易受外部因素影响
近些年来,我国非政府组织虽然得到了迅猛发展,人们惯性认为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经费来自于社会中的捐赠,但是社会捐赠根本无法支持所有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开展。事实上,各国非政府组织绝大部分开支仍然是依靠各国政府的拨款。我国非政府组织很多都是由政府全额资助或者是差额资助,部分非政府组织都处在名存实亡的状态中,无法正常的开展活动。同时,因为资金的短缺过度依赖政府,不可避免的受到政府政策和经济周期的影响,制约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不利于其长期发展。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制度保障
尽管我国政府正在建立关于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的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但仍缺乏纲领性的基本法律,法律法规设定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性不强,这造成了政府在管理非政府组织的过程中会出现难以援引法律依据的困境。加之,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以及各法律制度实施主体之间经常出现摩擦和不协调,法律法规之间衔接程度很低,各类法律依据不配套,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四)外部监督不完善,自身易生腐败
非政府组织的外部监督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公民个人、媒体和独立的第三方等,但是目前独立的第三方基本不存在。作为主要监管主体的政府,长期以来都存在着重登记而轻管理的问题。由于信息公开程度的有限,公民对于非政府组织的了解不深透,加之其监督非政府组织的意识还未完全确立,阻碍了公民监督权的发挥,而媒体监督也存在着相应的问题。在实践中,由于缺少监督以及自律,部分非政府组织受到金钱观念等影响,往往背离了公益目标,有的甚至成为了个人获利的工具,比如曾经报道的“付妈妈”和她的沈阳阳光儿童村、“中国母亲”胡曼丽和她的“儿童村”等,孤儿院和福利院在面对金钱的诱惑时失去原有的公益底线。
(一)放松规制,培育民众意识
当前,对于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而言,我们应该根据当下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放松对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限制,降低对非政府组织的准入门槛,取消繁琐的审批程序,进而改变现有的双重管理体制,简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同时,积极宣传非政府组织的公益精神、志愿精神和公民意识,唤起民众积极参与的热情,大力进行责任与道义的舆论宣传,唤起民众的热情。良好的民众精神状态会创造出一个和谐而宽松的社会环境,而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正是需要在这种氛围下健康发展,发挥其功能。
(二)提供政策支持,加强自我创新
为保证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更好的合作,政府必须通过公共财政或者其他的方式给予非政府组织资金支持。当然,政府除了财政补贴外,更主要的是提供良好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在公共服务方面的合作,还要同时完善捐赠者的税收优惠政策,最主要的是减免程序要简单便捷,方便社会民众进行捐赠。而非政府组织本身也要加强自我创新,努力改善自身,不断提高公共服务和产品的质量,确立自身的发展之本。
(三)完善制度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但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不强。因此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制定和形成与非政府组织管理配套的不同层次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要完善关于非政府组织自身发展的基本法,用法律的形式将非政府组织的内涵、性质、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成立的标准和条件等内容都予以明确;其次,还要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方面还需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明确彼此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合作形式等等;最后还要制定相关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四)强化外部监督,优化内部治理
良好的外部监督约束环境,是非政府组织进行良性运作的必要条件。我国应该尽快以法律条例的形式强制要求非政府组织公开有关信息,对于拒绝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的组织给予必要的惩罚。通过互联网、邮件和电话的形式建立一个公众投诉渠道,有利于政府和社会公众对非政府组织开展监督,提高组织的公信度。优化非政府组织的成员结构,设立理事会等,明确各自职责,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有效防止和预防腐败、克服官僚化和提高运行效率,从而保障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史云贵,欧晴.社会管理创新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治理的路径创新论析[J].社会科学,2013.04.
[2]陈曦.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3.
[3]杜英歌,刘延平.中国非政府组织面临的立法困境及改革[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4]谢晓庆.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华三十年:历史、现状与应对[J].东方法学,2011.06.
[5]刘学侠.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路径[J].中国行政管理,2009.04.
*作者简介:王丹丹(1991-),女,汉族,安徽安庆人,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4-009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