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燕妮
山西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0
逆民营化浪潮对我国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启示
赵燕妮
山西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临汾041000
摘要:上世纪70年代末,民营化迅速席卷全球,在90年代发展高峰后,不少民营化发展成熟的国家出现了将外包收回的情况,逆民营化成为新趋势,西方步入后民营化时代。同时中国新一届政府正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全面深化改革,本文通过对民营化发展的反思,提出对我国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逆民营化;民营化;公共服务提供
在逆民营化大背景下,中国应该客观理性的看待民营化的应用与发展,既不盲目的受西方逆民营化浪潮的影响而阻碍改革步伐,也不沉迷于民营化万能而步西方的后尘,中国应该深刻的认识民营化的本质,更好的利用它为中国的改革与发展服务,所以对外国民营化历程的研究不可小觑,一定要借西方的教训长自己的经验,助力中国稳健发展。
一、民营化发展概况
民营化就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由政府将公共服务外包给非政府部门提供,通过引入私营企业的管理经验、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理念以及竞争理念,从而达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服务质量等目的。
20世纪70年代末,撒切尔夫人在英国推行民营化改革,民营化迅速发展起来,加上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推波助澜,短短十几年,民营化改革席卷全球。但是,随着民营化进一步发展,现实情况与民营化理论预测出现偏差,特别是在1990年代的发展高峰之后,世界民营化发展总体呈下降趋势,不少国家将承包出去的服务重新收回由公共部门提供,西方步入逆民营化时代。
二、民营化的反思
民营化的失败直接导致政府回购服务,但根本原因在于私人资本的逐利性与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之间矛盾的难以调和。我们应该认识到,民营化与逆民营化只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两种不同方式,本身不存在对错,关键在于适用与否,不应该因为民营化实践中的失败而彻底否定民营化,更不应该盲目的实施逆民营化。
逆民营化是民营化的新阶段,是民营化在实践中发生偏离或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时,政府应对时局的新对策,即转变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重新收回外包服务。民营化是动态的过程,并非是单向的,政府部门可以将公共服务承包出去,也可以回收到政府部门。逆向民营化并非民营化失败的产物,而是对民营化失败的修正,民营化是政府治理的工具,而非目的,认清这一点至关重要,否则会把民营化的成败看作是政府治理的成败,把逆民营化看成是改革的倒退。
三、对中国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启示
中国新一届政府在逆民营化大背景下继续提出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工具,是在客观理性的看待民营化的基础上作出的战略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的关键不仅包括售前的“买什么”,“向谁买”,“怎么买”,还包括“售后”的如果没有达到效果该怎么办?如何“买回来”,即回购工作如何进行。本文根据民营化的发展趋势及问题缘由从而提出对我国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几点启示。
(一)正确认识民营化与逆民营化
首先人们对民营化的认识要到位,要抓住民营化的精髓所在,即民营化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更好的政府,更好的服务社会,正确看待民营化对于公共服务的提供至关重要。
其次,我们还要认识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并非改善政府绩效的万灵丹,千万不能热情过度而理性不足。民营化运用不恰当的话,不仅不会改善服务,可能还会损害公众利益。同时我们还要高度警惕借后民营化大趋势而阻止改革的人。
(二)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选择性
民营化作为提供并改善公共服务的方式,我们不仅要用,更要用好。但是在用之前我们必须考虑好哪些服务适合民营化,哪些服务适合政府自身提供,我们不能盲目的实施民营化。
(三)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多元化
公共服务领域倡导实行多元化公私混合提供模式,包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元化和具体运行模式多元化。
(四)重视公民参与
公民是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重要参与主体,也是公共服务的直接受益人。首先公民自身应该提高自己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及时向政府反映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以及其中出现的问题,以便政府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整。
其次,要增强公民的参与能力,一方面公民自身应该加强学习,另一方面公共部门要给公民提供学习机会,如组织培训或开设讲座等。
最后必须畅通并拓宽公民的参与渠道,并制定政策鼓励公民反馈监督。比如对重大事项的公开,完善信访制度,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设立有效的公共服务监督热线等。
(五)政府的定位要恰当
政府作为购买服务的发包方,必须强化政府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的责任,政府职能可能并非像奥斯本和盖布勒等所认为的只掌舵而不划桨,而是做优秀船长能做的任何事,既掌舵又划桨,即服务外包了也要实施监督而不能完全抛开。
除强化政府责任外,还得提高政府的能力,包括培育企业和第三部门等社会力量的能力,提高政府自身提供服务的能力,还要掌握回购服务的策略与方法,以及警惕政府俘获问题,确保政府的主导地位和主动权,不能被企业牵着鼻子走。
(六)加强制度设计和完善法律建设
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并不意味着对管理能力要求的降低和管理责任的减轻,强化管理并成为“精明买主”是政府购买服务获得成功的基本前提。政府必须加强相关制度设计和法律建设,使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工作在制度和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同时在实践中加强能力建设,尤其是谈判、购买和合同管理能力,努力成为精明买主,这样才能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提高效率和改进服务质量,提供更优质服务。
四、结语
总之,在逆民营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应该借鉴西方的经验教训,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上,既不盲目的民营化,也不因民营化的部分消极影响而杜绝民营化,而要以辩证的态度看待民营化和其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对这些问题有则改之无则防范,有效推动我国公共服务改革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安华.政府购买服务还是回购服务?——基于2000年以来欧美国家政府回购公共服务的考察[J].公共管理学报,2014(11).
[2]谭新宇,甄旭雷.逆民营化背景下关于我国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若干思考[J].政治研究.
[3]杨安华.国外民营化的逆向发展对中国的启示[J].比较与借鉴,2010(07).
[4]杨安华.论公共服务特性对民营化方向变化的影响[J].现代经济探讨,2011(5).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1-01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