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培培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222
以精品化为导向的法学教学与科研协调发展研究
孙培培*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津300222
摘要: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现法学教学与科研的协调发展,互相促进,是高等教育中一直保有生命力的话题。结合法学学科的自身特点,法学学科教学和科研,不仅可以做到协调发展,而且还能够推进精品化科研成果的产生。将案例法引入法学学科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既可以实现法学教育中将理论与实践、法条与案件相结合,又可以极大地催生出法学学科科研工作的问题意识。问题意识在实现法学学科教师教学相长的同时,激发教师的科研热情,使其能够把法学实践中的现实问题,纳入学术研究,提升自身的科研水平,又能够使教师和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发现学术研究的新问题、在教学中教师与学生互动启发新观点,以此推动法学教学与科研协调发展精品化成果的发展。
关键词:法学教学与科研;问题意识;案例法;精品化
一、问题意识催生法学科研精品
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曾说过:提出一个问题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可见问题意识的重要性,没有问题意识就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问题意识,就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遇到难以理解或是感到困惑的实际问题以及理论问题,并由此产生怀疑、感到困惑、进而不断探索的心理状态,这样的心理状态又驱使自己积极的去思考并提出问题,最后解决问题,这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思维方式称为问题意识。
问题意识能够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问题意识的重要性既体现在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发展这一宏观层面,也体现在法律科学的发展以及法学教育的成熟这一微观层面。法学相对于其他人文学科来说,具有与司法实践紧密联系的特征,因此高校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向学生传授法律理论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具有能够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能力。法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能使学生主动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在面对不断完善和纷繁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时,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规定和诉讼程序,而且必须理解和掌握这些关系、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
在高校教育中,教学与科研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两个重要方面。在教学中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或是教师讲课时发现的新问题都可以作为科研进行研究活动,这种研究使得学生和老师能够对法学相关专业领域的知识了解的更深入、更透彻。而研究得出的结论可以拿到教学中进行检验,更好的促进教学活动的发展。科研不同于教学的一方面是,科研要求有创新、有新观点,要求的是用前所未有的视角来看待某一个问题,因此在科研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很重要,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够完成科研,最终才能形成科研精品。
二、案例法助于养成法学学科问题意识
案例法是高校法学教育的重要教学方法,同时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研究方法,以案例作为研究对象,产生问题意识。案例法在课堂讨论中通过剖析案例来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并作出自己的判断,然后教师点评学生的讨论和判断,从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激发教师的科研热情,提升自身的科研水平。
案例法最早是由美国学者郎代尔提出的。他1871年担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由于他反对当时法学院的讲授式教学法,而对法学教育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提出了案例式教学。为此他亲自编写了《合同法判例》,该书中朗代尔主张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推理、表达并解决问题。朗代尔案例教学中的案例都是法院的真实判例,在课堂中由教师提出一系列的问题,并且还会改变问题的假设条件,这样就会产生新的问题,在此过程中教师一步一步引导学生回答,最终由学生自己归纳出结论。这样的学习过程,会促使学生真正的对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推论,既能够了解法院的裁决程序,又能学习到普通法的知识。
多年来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方法一直都是老师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被动地位。这种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能够让学生在考试时取得高分却不能形成自己的法律思维方法。大多数法学学科毕业生遇到实践当中的法律问题首先不是运用法律思维去分析问题,而是先去找法条,当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时便认为这是一个不可解决的问题。案例教学将改变学生处于被动地位的状态,由被动变主动培养学生问题意识的养成。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起到启发的作用,帮助学生真正的掌握法律相关知识,在步入社会时能够得心应手。
有学者指出:大学教育“应该教给学生‘为什么’和‘怎么办’,而不是应该只是告诉学生‘是什么’和‘这样办’。”总之,通过案例法教学法中学生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思考,教师和学生积极互动能够加深学生对这些条文、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启发学生对相关法律理论做进一步的思考,能够自己提出问题、发分析问题并主动解决问题,以此提高法学思维,增强法学实践技能。教师也能够在此过程中养成问题意识更好的指导科研。
三、科研精品化导向下法学学科案例教学的实施
案例教学在国外有着成功的经验,但在中国还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教学方式,我们应当认识到案例教学的重要性,并进行有益探索。姜明安教授就认为:“案例教学法,即教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和组织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研究、讨论,引导学生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从实际案例中学习、理解和掌握法的一般原理、原则的教学方法,是我国法学教学改革中值得探讨和加以尝试的一种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大概有以下几个阶段:案例的选择、学生搜集相关资料、教师组织讨论和提问、进行点评并布置课后作业、疑难问题深入研究形成科研课题。
有效案例的选取,应当既有现实性、时效性,又具有很强的问题意识,能够形成问题相关而又互不相同的案例群,这些案例纳入课堂教学,能够引入学生的课堂讨论、互相激发,又能有较强的理论价值。
案例的选取要具有典型性、多样性。典型性也就是选择的案例在符合教学目的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使学生学习后能够触类旁通,这个案件可以代表一类案件,遇到相似的案件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能够给学生带来一定的启示。多样性是指选取的案例可以是正面案例也可以是违法犯罪悔恨终身的案例,多样性可以丰富学生的视野、开拓学生的思路。由于课堂时间有限,学生可以在课下搜集资料,这样学生就成为主体,是主动参与者,会认真研读案例,充分掌握材料。
教师组织讨论和提问环节也相当重要。讨论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还能够训练和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在经过课堂的激烈讨论和提问后,教师应当进行点评和总结,教师可以采用多种点评方法来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反馈调查,做到与学生及时的沟通,这样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教师总结、点评之后还可以布置课后作业。如果学生对于案例讨论后仍有疑惑,课后作业可以是让学生再进行搜集资料、查找相关的理论文献寻找答案,下次课再进行讨论,直到问题解决或是学生满意为止。如果最终未能解决问题,教师可以作为科研课题进行深入研究,查阅更多的文献和资料来完成这一课题。科研课题能够使教师更深入的理解相关知识和理论,形成自己的科研成果,在以后的教学中可以更好的指导教学,能够在案例教学中更得心应手,更好的指导学生的学习。
有学者曾经表示,法学研究要走精品路线,不要单纯追求数量。在实现法学教学与科研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案例法中催生的问题意识能够提高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在日后的法律职业中得心应手,教师也能够从中提高科研热情,投入法学科研当中。案例法中问题意识的形成有助于促进以精品化为导向的法学教学与科研的协调发展,这也是法学教育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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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2-0084-02
*作者简介:孙培培(1986-),女,河北保定人,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