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岳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行贿犯罪执法困局及其对策
韩岳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存在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现象,这导致了行贿人有恃无恐,客观上助长了腐败现象出现。对此,我们树立“行贿与受贿同重”的思维,健全行贿犯罪法律责任的衔接,修改行贿罪定罪要件出发,切实遏制行贿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行贿罪;执法困局;不正当利益
一、行贿罪概述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了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也就是说行贿主体对于自己的行贿行为应该十分清楚的,只是为了达到自己私利而有意为之,如果是“被要求”的则不能认定是行贿。在我国现行刑法条文中,有关行贿罪的条款有五个:第一,根据第389条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根据第391条规定对单位的行贿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单位可以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第三,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也即进行行贿的主体是单位;第四,根据第164条规定,为了谋取不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五,根据第164条第2款之规定,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对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组织官员进行财物行贿的行为。①应该把贿赂的犯罪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行贿是贿赂的开始,从因果关系来看,除了特殊的“索贿”以外,可以认为行贿是“前因”,受贿是“后果”,从这个意义来说,行贿与受贿具有同等的社会危害性,惩治杜绝行贿犯罪对于国家的反腐败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造成了行贿罪的执法困局。
二、当前行贿罪执法困局
司法机关对于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不够,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重受贿,轻行贿”的思维盛行
在处理职务犯罪中往往只处理受贿者而不处罚行贿者。受贿者受到了应有的法律严惩,但行贿者却可以置身事外。这样的事例在实践中数不胜数,比如:重庆人大原副主任谭某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减免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收受七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43余万元。最终谭某某一审判处12年有期徒刑,而那七人则未被提及。从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来看,受贿罪案件数远远多于行贿罪的案件数。根据李少平大法官的数字:在2009年到2013年间,以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案件为准,受贿案件共53843件,行贿案件共12821件;以生效判决涉及到的人数来看,受贿共计48163人,行贿共计12364人。②二者比较发现,无论是行贿案件的一审数量还是生效判决涉及到人数都只是受贿案件的1/4左右。与此相反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职务犯罪往往只有一个受贿主体,但是行贿主体则少则几个,多则几十。
(二)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对于行贿犯罪适用的刑罚相对比较轻,并且适用缓刑免除刑罚处罚的情况比较多
董桂文在《行贿罪量刑规制的实证分析》一文中,通过分析从北大法宝下载的135份行贿罪的判决书,135个案件中有被告人148名,从判决书来看最终免刑的有17人,占被告人总人数的11.7%;最终处以拘役并缓刑处理的有4人,占被告人总人数的2.7%;最终处以拘役的有7人,占被告人总人数的4.7%;最终处以有期徒刑并缓刑处理的有48人,占被告人总人数的32.4%;最终处以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共41人,占被告人总人数的27.7%。通过这些数字,我们发现在行贿犯罪的量刑中,适用免刑、缓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结果为主要部分,涉及到的被告人数为117人,占被告人总人数的79%。③这些数据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案件的处罚相对较轻,并且最终适用缓刑、免除刑罚的情况较多。
三、突破当前行贿罪执法困局的对策
(一)在刑事政策方面,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全过程中要把“行贿与受贿”案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摒弃“重受贿,轻行贿”的习惯性思维
认识到依法查处行贿犯罪可以有效的从“前因”开始对受贿犯罪予以必要的遏制,减少受贿犯罪的发生概率。在执法过程中要把行贿和受贿同部署、同侦查,要着力解决惩处受贿忽略行贿的问题。要加大宣传,对行贿的危害性进行剖析,争取社会舆论对于查处行贿罪的支持。
(二)健全行贿犯罪法律责任的衔接
我国惩治行贿犯罪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行贿犯罪不仅要承担刑事处罚,也可能会被处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是,由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没有实现高效的衔接,现在对于行贿犯罪适用多是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加强行贿犯罪各法律责任之间的衔接,对于行贿是民事责任以追缴行贿人获得的非法利益为主。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可以提出对行贿人非法利益追缴的诉讼请求,这以诉讼请求于被告最终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之间的关系,有可能因为犯罪嫌疑人的重大立功表现免于刑罚,但是并不当然免除民事责任。在办理行贿案件中,发现可以免于刑事责任的行贿人,但可能需要面临行政责任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交有权行政机关处理。
[注释]
①李少平.行贿犯罪执法困局及其对策[J].中国法学,2015(1):5-6.
②李少平.行贿犯罪执法困局及其对策[J].中国法学,2015(1):6.
③董桂文.行贿罪量刑规制的实证分析[J].法学,2013(1).
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15-01
作者简介:韩岳洋(1995-),男,汉族,河北沧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侦查学。